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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责任履行制度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05 共29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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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 论
  
  一、研究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背景及意义
  
  2015 年 12 月,《巴黎协议》通过,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达成新一轮共识,全球为致力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作为在全球环境保护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我国,近年来也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2015 年新《环境保护法》对各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尤其是对居于重要地位的企业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为实现“五位一体”中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但新常态下我国环境保护形势依旧十分严峻。
  
  改革开放后,我国大力推行市场经济,企业发展迅速,为促进社会经济取得巨大成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过度消耗资源,大量排放污染,引发诸多环境问题。尤其是北京雾霾、泰州环境污染、兰州水污染、太湖蓝藻危机等公害事件频发,广大民众环保意识逐步增强,深刻领悟到环境问题的重大污染破坏性和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紧要性。
  
  企业环境责任,在法律上,主要指法律所要求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以及企业在损害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承担的未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不利后果。企业利用资源、环境进行生产经营,必然应当履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义务。近年来,为促使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我国积极缔结或签署了包括《斯德哥尔摩公约》、《巴塞尔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议》等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内法律法规,对企业实现环境责任做出了系列规定。我国政府也开始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环境总容量控制、企业达标排放、收缴排污费、环境评价等新措施,但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政府监管引导不力,社会化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企业自律性、参与度不高等导致企业的环境责任难以实现,环境恶化趋势进一步加剧。此外,尽管我国学者也分别就如何实现企业环境责任、构建企业环境责任体系等各方面进行了论述和探讨,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加强和深化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理论研究,是丰富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理论基础、解决环境问题、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在十九世纪末期和上世纪初期,企业迅速崛起,并发展壮大,辐射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一些大型跨国企业的影响更是遍及全球,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也引发了一些列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是时,以谢尔顿为首的美国学者展开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探讨,对传统的企业“经济人”理念发起了挑战。此后,越来越多的人也认识到,企业作为社会构成的重要成员,在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履行保护社会公益的义务。到了 20 世纪 30 年代,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环境公害事件频发,世界各地的环保运动不断兴起,学者们开始更多地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研究。
  
  1971 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着名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三个中心圈”模式,它把保护环境,承担环境责任列入中间圈的主要职能。在 1973 年,英国工业联合会提出了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对其产生的不利环境后果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主要是资源保护、污染控制和治理。
  
  1974 年,日本学者木田川在经济同友会总会指出,企业、各产业及地区,应对包括环境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积极做出反应。1991 年,美国学者卡罗尔提出了有等级层次之分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①。他把社会责任从上至下总共划分为四层,涉及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和道德上的内容在第二、三层均有表述。1997 年,英国学者埃尔金顿提出了在西方学术界和社会大众层面引起空前反响的“三重底线”理论②,认为企业行为要遵守环境底线,即履行对环境的保护。此后,美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发达国家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企业环境责任体系,并加以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企业环境责任理论发展的时间较短,但却是学术界的关注热点。卢代富博士在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钻研的基础上,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是企业为寻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应承担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增进与维护社会公益的义务。2005 年,高桂林在《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一书中,从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等方面对企业实现环境责任进行了详细论述;2007 年,吴椒军教授着述《公司的环境责任》,从理论基础入手,并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研究,提出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环境意识,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改革企业管理制度才能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同年,吴真学者在《企业环境责任确立的正当性分析-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视角》一文中,侧重突出企业环境责任是为实现自身经济目的,追求股东及利益相关人之外,所负担的保护环境之社会责任。虽然企业以追求自身经济发展,谋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依然应当采用环保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开展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从而实现维护生态平衡和环境公益的社会责任。任运河学者把企业环境责任视为生态责任,包涵对自然、市场与公众的三方面责任内容。2009 年,王红学者着《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在管理学的基础上,结合法学的研究视角,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进行了探究。
  
  在法律制度上,我国也对企业环境责任也做出了一些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其中包括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这为企业实现环境责任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据①。我国出台了九部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要求企业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以及多部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要求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工艺,进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此外还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多项国家标准,建立了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制度。上述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但从实践上来看,这些规定都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我国必须健全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体系,促进企业经济利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三、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对企业环境责任展开概述,论说了企业环境责任的起源,详述了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并论析了我国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目前所处的现实困境,阐明了其在立法制度、政府机制、社会化监督、企业自律方面上存在的问题和形成原因,通过借鉴学习企业环境责任的域外法律制度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最后,提出了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建立政府引导机制、加强社会化监督参与、强化企业自律之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中国化路径,以解决环境问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本文在写作时,运用了文献资料分析法,通过大量查阅文献、专着、期刊等学术资料,掌握了企业环境责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通过整理学习,为研究的开展寻找理论依据;运用历史研究法,对企业环境责任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思考钻研;运用规范分析法,探析了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在规范上的不足和缺陷;运用比较分析法,对美、德、日三国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体系进行比较评析,归纳出中国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借鉴和启示;运用经验总结法,提出了构建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中国化路径的建议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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