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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域外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05 共49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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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企业环境责任实现的域外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起步早,发展快,经济发展与环境问题的矛盾在早期就显露出来。为解决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美国、德国和日本在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实现机制上纷纷做出了有益尝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值得我国予以借鉴。
  
  一、 美国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的经济发展强国,也是为环境立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
  
  其立法较早,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就不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促使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环境法律、法规,并构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其中,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基本法》,促使美国的企业环境立法进入了强化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新时代,奠定了美国环境政策的基础。
  
  (一)美国的环境责任立法
  
  美国在 1969 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基本法》,是美国环境法的根基,它不仅转变了早先以治理污染为重,融入了保护生态的环境政策,而且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企业环境责任进行强制规定。随后,美国相继通过《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①,进一步严格规制了企业的环境责任。同时,还在 1984 年,制定《资源保护与恢复法--固体及有害废弃物修正案》,要求企业在生产及各个环节中将废弃物进行最优化的降低和消除。顺应经济环境形势的变化,1990 年,美国颁布了《污染防治法》,更加强调和重视清洁循环生产,加强企业防治污染,充分利用资源,改革了末端治理的模式,转而开创了从源头控制减少污染、废弃物的排放的新战略。美国还鼓励推行企业自愿合作计划,即要求企业通过行业自律、企业自律,自行自发地遵守国家环境法律,变被动为主动地制定更高更严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美国的环境经济激励手段
  
  美国政府为促使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的承担,采取了一些列的强有力的经济激励手段。一是,提供财政补贴。如 1972 年,美国修订《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立法明确规定对企业进行水污染的防治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通过立法保障,财政补贴,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产业和环保项目的发展,调动了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二是,增加环境投资。在环境保护的投资方面,美国政府每年投入的资金量都在显着地呈上升趋势,自联邦和地方政府的并且相当可观,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其治理环境费用的总额就约 1.3 千亿美元,至九十年代中期,仅用于减少和控制污染排放就上升到 1.7 千亿美元①。而我国至 2002 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才只到 1.3 千亿元。此外,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还为扶持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提供污染治理资金补助,适当地给予绿色优惠贷款。三是,减免税收。为鼓励企业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引进环保设备,治理环境污染,美国政府采取了减少甚至免收税务的激励手段。四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逐渐构建起美国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主要是以泡泡、政策、银行、容量节余为中心内容②。
  
  (三)美国的环境公众参与
  
  随着 NGO 组织的不断兴起,美国公众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其对生存环境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企业在注重高速发展经济时,忽视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不断加剧。1970 年,美国爆发了影响巨大的生态运动。由此,美国政府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让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并对美国的环境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在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上,美国政府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如美国环保总局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前,务必要召开听证会,由公众质询、提出意见,并进行答疑、讨论、修改等。
  
  同时,美国政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诉讼,环保型公益组织在监督企业的污染废弃物排放、污染治理等发挥了日益重要作用。美国每一次环境质量监测标准的提升,背后都有民间组织和公众诉讼的司法强大推动。公众参与制度不仅能充分吸纳公众的广泛参与,实现环境民主,加强对企业排污以及污染治理的监督,同时也能促使企业自身获得对环境政策的认可与支持,自觉地遵纪守法,减污减排,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
  
  二、德国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
  
  德国从 1969 开始,注重污染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制定了大量的环保法律政策,并进行环保体制改革,构建了世界上最系统、详尽的环境法律制度,在环保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已成为全球典范。
  
  (一)德国的环境责任立法
  
  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德国治理环境污染、促进循环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为促使企业实现环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它拥有庞大详尽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不仅适用本国近八千部法律法规,同时适用欧盟国成员的法律法规。由此,有效地避免了企业在生产排放过程中规避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标准排污,有效治理。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在环保方面树立循环经济理念的国家。1972 年,德国政府发布《废弃物处理法》,这是一部首创性的关于废弃物处理分类的环保法律。它对企业排放废弃物以及处理分类进行回收再利用进行了规制。在此后颁布制定的法律中,规定了企业的环境保险制度,体现在 1990 年的《环境责任法》。还规定了企业的生产责任延伸制度,体现在以 1996 年为轴心的《循环经济法》及前后所颁布的 1992 年《限制废车条例》,1999 年《垃圾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等法律制度中,这些法律都要求企业对产品生产消费的全过程负责,进行对环境和消费者无害的循环处理利用。进入21 世纪,德国政府又根据新的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实施《未来投资计划》,鼓励企业投资环保新能源的开发,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此外还通过制定《环境信息法》,规范了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德国作为“绿色环保法”的先驱,立法规范,执法严格,科技投入高,环保意识强,环境标准高于其他国家,不仅对本国企业的环境保护要求十分严格,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为欧盟其他国家所借鉴,影响和推动了欧盟企业环保的发展进程。尤其是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上,德国通过《环境责任法》和《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对企业进行了严格规范,为分担排污企业环境风险、及时补偿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履行企业环境责任提供了良好保障。
  
  起先德国采用的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辅与财务保证或财务担保并用的方式,其环境责任保险领域也十分狭窄,仅限于水污染等特殊领域。而 1990年颁布的《环境责任法》,强制性地要求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的工商业都必须严格投保环境责任险,承保范围也扩展到土地、空气等领域。同时还对特种行业进行了特别规定,必须按照《环境责任法》提前充分采取环境保护,减少污染的防范手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处以罚金、禁止企业运营、吊销营业执照,甚至使企业法人遭受刑事制裁。随着德国环境保险制度的日趋成熟,2007 年德国开始推行环境治理保险,进一步推动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的污染治理。
  
  (三)德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当前德国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体系,不仅专设了与欧盟各国、联合国合作交易的排污权交易事务管理机构,开展企业账户形式的排放登记、申领排放许可证、查实企业上报的排放申报等事务。在法规上还设置了包括排污权的取得,交易许可、排污收费标准等制度,为排污权交易在德国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而促使排污权交易能在德国企业得以有效实施,最合理优化地控制和减少污染。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于 2002 年在德国予以实施。此外,德国根据《京都议定书》和相关法规要求,对参与企业进行了严格筛选,调查国内所有排放 CO?的生产设备,对排放超过核定数量的机器设备,要求企业自愿与联邦环保局协议形成共识,必须经由审核取得污染排放权后,方可交易,否则不能进行交易。在 2001 年后的两年里,德国共调查了企业约4000 家,约 47.3%的企业通过审查并参与到 2005 年至 2007 年的排污权交易中①。除此之外,对排污权的申报程序要求更加严格规范,排放企业必须分类归属,一级一级上报,不得越级申报。排污权的分配和受理都统一集中在联邦政府环保部门,更有利于排放企业合法进行排污权交易。
  
  三、 日本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

  
  20 世纪 50 年年代至 70 年代,日本环境公害事件频发,水俣事件、米糠油事件等都使其饱受污染之苦,由此,不得不引起日本政府对企业环境责任的高度重视,并逐步进行环境立法。
  
  (一) 日本的环境责任立法
  
  由于二战后,日本经济衰落,急需迅速发展国民经济,增强国力,因而采取快速发展企业,无节度的开采资源,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先污染后治理甚至忽略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然而,频频发生的环境公害事件却给日本的发展带来重创,引起社会民众的不满,日本政府开始反思,并制定法律规制引导企业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
  
  日本政府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至本世纪初在环境法律体系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形成了包括基本法、专项法、综合法以及补充法四个部分的较为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①。1993 年,日本《环境基本法》明确规定了企业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要求在生产、经营、加工、制造过程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保护。随后在 1994 年的《环境基本计划》中,提出了由政府、企业、公众三者相结合,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与保护的基本国策。此外,在 1991 年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1995 年的《容器包装再循环法》、2000 年通过的《循环经济基本法》中,都严格要求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进行循环再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废弃物,还规定了企业的生产者延伸制度。2001 年生效的《家电循环利用法》、2005 年实施的《汽车循环利用法》都要求企业对产品的生命周期负责,以及肩负回收利用的环境责任。日本政府还在 1997 年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法》,广纳民众谏言,促使社会各界人士、民间组织还包括企业法人在内积极关注参与环境保护。此外,日本通过《大气污染控制法》、《公害健康损害赔偿法》对排污企业采取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进行高额罚款。同时也依法对企业环保治理给予优惠的资金补助计划,如 1970 年开始实施的“软银贷款”计划②。日本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从不同程度上对企业应履行的环境责任提出了要求,同时也通过法律途径引导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实践。其中,NEC 公司是日本履行环境责任的模范企业。
  
  (二) 日本的企业环境教育制度
  
  日本非常重视教育,并通过教育的方式指导人们注重环境保护。日本的环境教育不仅体现在学校里,也体现在企业里和社会上。首先,日本的环境教育贯穿在学生整个学习生涯。从小学阶段一直至大学阶段,随着学生的认知增长,学校不断加强环境教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并指导学生从环保认识走向环保实践,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减少环境污染,并对环境保护进行科学研究。
  
  其次,加强企业内部环境教育。日本《环境宪章规定》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是推动环境教育的负责人,要落实雇员的环境教育,并与时俱进,革新环境技术规范。因此,为使企业实现环境责任由外部强制转变内部主动,企业积极开展环境技术课程培训、举办绿色环保论坛会、定期进行环保文化宣传教育,日本企业通过着力提高企业员工的绿色环保意识,从而进行清洁生产,提供绿色产品和服务,达到打造绿色品牌,提高竞争力的目标。
  
  此外,注重社会环境教育。日本的环境教育投入力度极大,覆盖范围广。
  
  除充分利用传统的报纸、杂志以及电视网络等多媒体加强环境教育宣传,还通过在社区设立环境教育服务站、环境展览馆,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的环保宣传教育,增进对目前环境状况的了解,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并加强对企业生产排污的监督。
  
  (三)日本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日本企业对政府及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环境报告书而进行的。环境评价报告是对企业项目实施中的污染状况、治理措施的可行性,生产环节和产品是否按照清洁生产的规范,包括企业排放的污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而开展的评价。环评报告对企业至关重要。一方面,日本政府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严格参照不断修改完善的《环境报告书信息指南》、及后来出台的 2005 年《关于促进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等相关法律,制作环境报告书,并经日本环保局或联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评定评审后,予以批复、公布,接收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日本政府通过适当引导,通过设立资金奖项的方式,鼓励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如官方认证的环保功臣奖、绿色可持续报告奖等,在法律强制、日本政府的引导监管下,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民众监督,有助于促使企业坚持推行绿色清洁生产,实现污染控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环保形象和经济竞争力,增加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环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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