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欺诈行为是伴随着经济发展产生的一种犯罪行为,经济繁荣的今天,交易已经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各种经济交易的进行,是经济繁荣的突出表现,与此同时,经济交易也诱使一些个人或企业产生不劳而获的心理。在我国各种类型的商业欺诈案件的数量在不断上升,对我国诸多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有效治理商业欺诈是我国经济发展面对的紧迫问题。
一、商业欺诈经济学含义
在我国法律解释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我国现在的立法并没有对商业欺诈做出准确的定义,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在市场交易、投资、服务过程中,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骗单位和个人,骗取钱财和各种物质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欺骗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欺诈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欺骗性强、危害性大是其主要特征,商业欺诈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合同欺诈、广告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五种形式。商业欺诈的形式多样性导致治理工作难度增大,且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缺少经济学依据,如何实现对商业欺诈的有效治理,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
二、商业欺诈经济学成因
(一)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品交换绝大多数时候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发生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不同的经济主体对于相同的经济事件所获取的市场经济信息量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一部分经济主体有着良好的市场经济信息,能够对市场上的经济事件进行较为全面的把握,而另一部分经济主体则获取的信息较少,无法对市场经济事件做出及时正确的回应。
市场经济信息的不对称往往是商业欺诈发生的前提,在市场经济的交易中,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通过对信息缺失方进行信息掩蔽、欺骗,从而在交易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对市场经济信息掌握不充足的一方往往无法察觉交易中的信息欺骗,此时商业欺诈就有可能发生,给信息劣势方造成严重损失。
(二)市场经济制度缺失
市场经济制度的缺失是商业欺诈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经济学对商业欺诈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经济人的行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受到自身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无法一直保持理性的经济行为,经济制度的建立正式为了弥补经济人有限理性的不足,机会主义倾向是经济人天生具有的特点,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会采用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在初级阶段,各中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不能对经济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市场经济制度缺失为商业欺诈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制度约束不足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人在机会主义心理的驱使下,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经济交易中采取欺骗手段,最终导致商业欺诈的形成。
(三)短期化的一次性交易
短期化一次性交易方式的盛行是商业欺诈的多发的原因之一,对于这一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博弈论来进行分析,双方的经济交易过程也是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交易双方无法确定对方是否诚信,在博弈过程中受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产生不正当博弈心理,也就是如果对方不诚信,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受损,如对方诚信,自己便有机会获得更大的利益,在这种博弈心理的引导下商业欺诈的发生也就顺理成章。
在市场经济中,双方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重复博弈才是正确的博弈形式,经济人需要相互信任,着眼于长期的利益而不是只看到眼前,商业欺诈行为需要以个人或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为代价,这样的代价对经济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惨重的,在短期化的一次性交易中,不良博弈心理的驱使使得经济人只看到眼前利益,诱发了商业欺诈行为。
(四)市场企业自身缺乏相应的监督
企业自身的监督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行业协会对市场企业有着独特的监督作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干预和指导较少,市场对资源配置其基础性作用,企业之间的关系调整也受到试产变化的影响。商业欺诈行为的出现与市场企业之间缺少自我监督密不可分,行业协会是市场运行过程中,对各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行业机构,企业的经济性为受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行业制度的约束,这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行业协会对市场形式掌握较为充分,对各企业的约束力较强,在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市场行业管理机构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对市场企业监督不力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深深困扰着我们,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秩序的保障机构之一不能完全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在行业竞争中,不法经济人往往利用行业管理体系的漏洞以及行业协会监督的疏忽来进行商业欺诈,这反映出市场自我监管的不足。
三、商业欺诈的有效治理
(一)增强信息透明度,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构成主体,商业欺诈也多是发生在企业之间,从企业着手治理商业欺诈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诚信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没有信誉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无法生存,商业欺诈正是缺乏诚信的典型表现,针对市场经济信息不对称问题,各企业需要加大信息的披露力度,在信息透明的市场环境中,依靠信息欺骗进行商业欺诈几乎是不可能的。
企业还需要加强内部道德建设,提高企业信誉,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形象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软实力,企业信誉是企业的灵魂,在企业从事各种经济活动过程中,信誉都是企业无形的名片,提高自我要求,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治理商业欺诈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政府加强立法,完善市场经济制度
政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免不了出现各种问题,政府的干预和指导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无法对经济人行为形成有效约束,这是商业欺诈行为猖獗的重要原因,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强有力保障,加强相关经济法律建设能够增加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威慑力。
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打破商业欺诈的温床,经济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商业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交易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后盾,在市场经济建设中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实现对商业欺诈的有效治理。
(三)消费者提高认识,自觉进行监督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中数量最大的群体,也是商业欺诈治理的重要环节,消费者群体有其独特作用,数量巨大决定了消费者监督的广泛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是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无法比拟的,最广泛的监督能够极大的压缩商业欺诈行为的生存空间,从而达到对商业欺诈行为有效治理的目的。提高消费者防欺诈的意识是治理商业欺诈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消费者群体的监督作用不仅能够获得良好的商业欺诈治理效果,也极大地节省了资源,作为消费者,我们是商业欺诈的受害者,自觉对市场经济中商业行为进行监督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也是我们为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贡献力量的一种方式。
(四)加强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自身独特的监督作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种监督机构作用的发挥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行业协会对市场各企业能够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公证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各种反经济犯罪机构的有效监督能够极大的对商业欺诈行为产生震慑力,加强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能够使各种市场经济监督机制更有效的发挥作用,商业欺诈行为往往是在抓住了市场经济的监督漏洞的情况下发生的,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较强监督力度能够有效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行业协会对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都较为熟悉,对于商业欺诈有着较为系统的认识和了解,新行业协会应自觉承担起对消费者相关教育责任,如实将产品检验的性能、质量标准、检测手段、成本信息等准确地传达给消费者,帮助消费者学习掌握各种反欺诈的方法。针对本行业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要认真对待,对其进行彻底调查,找到问题的源头,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当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行业协会应及时接受消费者诉求,对行业中出现的违法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措施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经济,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缺少深入的了解和全面的分析,我国针对商业欺诈的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加强相关立法,将商业欺诈进行准确的犯罪定义,针对这一犯罪行为制定严格的惩处措施,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制意识不足也是商业欺诈猖獗的原因之一,企业与消费者在受到欺诈之后,往往选择通过自己手段进行解决,有些时候甚至选择忍气吞声,这不仅不能有效的对商业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反而纵容了欺诈行为,我国针对市场经济的立法正逐渐完善起来,依靠法律手段打击商业欺诈无疑是最正确的方法。反欺诈是企业和消费者都要学习的内容,对商业欺诈有了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掌握反欺诈的经济学原理,政府和企业管理机构对于反欺诈的宣传是非常有必要的,组织企业及消费者代表对商业欺诈行为进行深入的学习了解,掌握其治理的经济学原理,在公众之间加强宣传,提高企业和消费者防商业欺诈意识。
结束语
商业欺诈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产物有其特殊性,商业欺诈治理是保障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商业欺诈的经济学原理分析,我们了解了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治理措施,商业欺诈从根本上的治理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企业、消费者等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防欺诈意识,加强政府的监管,充分发挥汉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是治理商业欺诈的有效手段,商业欺诈是一个世界化的现象,经济全球化的大形势下,治理商业欺诈更需要各国之间的紧密合作。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企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商业欺诈的治理工作才刚刚开始,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以及社会秩序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商业欺诈的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苏盾.商业欺诈成因的经济学剖析及其治理[J].商业研究,2012(2).
[2]罗泽胜.商业欺诈认定的误区及其矫正[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4).
[3]范宝瑛.预防商业欺诈和陷阱[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4).
[4]陈秋红.论商业欺诈的根源与治理[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2(1).
[5]王赛芝.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商业时代,2012(22).
[6]郑利平.腐败成因的经济理性与预期效用的论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2(1).
新的历史时期,竞争日趋残酷,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业秘密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而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立法保护模式的主体,依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辅助以单行的法律法规。其缺点是,具有较差的操作性,并且过于分散,对于侵权行...
三、比特币的性质(一)经济学上的货币比特币做为一个新生事物,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疑问。其中最直接的问题是关于它性质的探讨。比特币的名字中含有一个币字,但它到底是不是货币?如果不是货币,那么在法律上到底应该对它做出怎样的定性?要判断一个事物...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对于资金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催生出巨大的市场需求,这一需求带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诞生和发展。但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并呈增多之势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进...
1案情介绍及拟讨论的问题本案原告为长岛县扇贝养殖区九家养殖户及企业,被告为陶克森航运公司。由于被告所属希腊籍多瑞轮违反禁航规定在中国海域由东向西穿越九原告扇贝养殖区,造成九原告扇贝和设施损失。法院认定:九原告的养殖区属合法养殖区,依法受法...
第三章消费者反悔权行使中的特殊问题一、新《消保法》第25条第2款如何适用新《消保法》第25条第1款列出了适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情形与例外规定,在第2款又进行了补充性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
结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一般来讲,人们认为法治的理想目标就是法律需要得到守法主体的全部遵守。因此,对于法的运行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而言,守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人们普遍认为...
第五节禀赋效应按照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假如一个人愿意用5元钱的价格买入一个杯子,那他也应该愿意以同样的价格卖出同样的一个杯子,反之亦然。也就是说,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里面,对于这个人来说,5元钱和这个杯子是等价的。但是,事实上,行...
第六章强化不法行为选择的行为经济学在第一章所列举的案例中,虽然对甲企业不同的行为选择进行了初步分析,并在其后的几章中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指出发生劳动争议的甲企业同被侵权的员工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基本上都符合传统经济学对...
第三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路径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现状(一)分业监管机制下的监管真空。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纷纷推出名目各异的理财业务,这些理财业务在产品功能上并无太大区别,差异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的不同。我...
无论从一般法理还是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层面看,经济法软法的治理功能正在得到彰显。为此,有必要对经济法软法的基本类型、经济治理及其理想模式、经济法软法治理得以实现的路径以及基本规则进行理论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