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少数民族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适用全国范围的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而言,少数民族经济法还是一个正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兴法律部门,然而对于少数民族而言,经济法制建设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尤其对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地处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通过经济立法来确立帮扶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法定义务、调整民族地区的经济关系是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内涵与实施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内涵
少数民族经济法,即调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基本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说法认为少数民族经济法只适用于少数民族内部,然而与一般经济法而言,少数民族经济法除在适用群体上有限定性外、在适用地区上也有限定性,因此本文认为少数民族经济法不仅适用于少数民族内部,而且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是对以上适用对象的基本经济关系的调整与规范。
除从适用对象的角度进行考察外,我们还可以从立法主体的角度来加深对少数民族经济法内涵的了解。目前我国的少数民族经济法,主要有国家制定的少数民族经济法、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经济法规、非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少数民族经济法以及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部分少数民族经济习惯法等。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制定与适用,是为了弥补少数民族、特别是西部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上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巨大差距,从而逐步实现法律配置上的公平,因此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少数民族经济立法状况与实施现状
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基本是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开始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时间里,随着东部及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中西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尤显滞后,因此近年来国家加大对中西部、少数民族等经济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使得少数民族经济法得到了快速发展。从立法状况看,目前少数民族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所包含的少数民族经济法条款;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所包含的经济法条款;三是各自治区所制定的经济法规、非自治区所制定的少数民族经济法规等;四是我国所签署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处理少数民族经济关系的条约规定。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法还处于立法完善阶段,然而有关法律的适用与执行的问题却也刻不容缓。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无论多么完美,如果没有科学的适用与规范的执行则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无异于白纸。而从当前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与适用情况来看,总体情况并不理想,而作为其中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经济法,其适用与执行的问题就更为突出了。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执行与适用的现状
(一)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的内涵与特点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执行,即指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国家机关,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事务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活动。具有少数民族经济法执法权的主体单位,主要是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赋予执法权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而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的客体,即行政相对人,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城乡少数民族个人等。
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执法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相对人的监督;二是要依法行政,依法执行少数民族经济法,即不能超出法定授权范围执法,也不能违反法定的执行程序;三是依法执行少数民族经济法还要注意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没有明文规定时,执行主体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少数民族经济利益为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执法权。
(二)少数民族经济法适用的内涵与特点
法的适用是指法定机关依法运用法律来处理具体社会关系的专门活动。国内有观点认为法的适用包括了法的执行,然而从当前法律规定的倾向来看,法律适用与法律执行具有不同的主体,其中前者是专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而后者则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因此,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就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少数民族经济法处理相关案件的独立司法活动。
少数民族经济法适用的特点表现在:一是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活动表现出了保障法律关系稳定的特点,如果经济法律关系出现了纠纷或者违法行为,经济法就要通过适用来纠正这种不稳定的法律关系恢复秩序;二是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是具有强制性的司法活动,一旦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判,则具有由国家公权力予以强制保证实施的法律效力;三是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还需要程序法予以保证,法律的适用需要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即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司法活动;四是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要尊重民族性,即在语言、文字的适用上要考虑民族性,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感心理等。
(三)影响少数民族经济法适用的主要因素
法律的适用始终具有其难以回避的问题,而少数民族经济法本身尚处于立法完善阶段,法律适用问题就更加突出。综合而言,少数民族经济法在适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司法机关在适用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活动中受到行政干预较为严重。司法独立是保证法律适用的基础,司法机关与审判人员作为独立于经济关系之外的中间裁决人,必须具有独立的司法地位。然而事实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所具有的财政拨款关系却使得行政干预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性。
其二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给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也带来了不利影响。在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政机关与个体之间的经济诉讼,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皆为个体。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事实上行政机关对于司法具有干预性,加上司法机关独立性难以保障,使得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向行政机关妥协的现象,即使有个别情况下行政机关败诉,也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问题;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论双方个体皆为少数民族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由于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本身就充斥着民族问题,极易受到狭隘民族主义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司法机关处于两难境地。
总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与不利因素已经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探讨适用问题,对于少数民族经济法建设而言极为重要。
(四)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的主要影响因素
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执行主要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然而从实际的执法情况来看,由于行政执法在部分地区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各种问题,甚至由于行政机关出现的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等问题,使得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执行困难重重。
导致少数民族经济执行问题的因素,一方面是行政执法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结果,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者本身都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其在执法过程中会自觉不自觉的将执法成果与部门利益相结合,导致权力滥用与执法不公,严重干扰了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执行。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使得民族经济法的执行也存在严重不公,特别是针对本地区与其他地区、本民族与其他民族之前的经济纠纷时,会导致滥用权力与严重不公的行政执法结果。上述执法问题的存在与影响因素的出现,使得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的调整也势在必行。
三、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与适用的建议
(一)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的建议。
针对当前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存在的问题与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坚决遏制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挂钩。由于少数民族经济法还存在立法空白,因而在执行上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杜绝一些行政机关将经济法执法成果与部门利益相关联而导致的权力滥用行为,有必要专门确立制度,来截断部门利益与执法成果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对执法业绩不能以绝对量化的标准来衡量。
其次,对于地方保护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导致的执行问题进行专项清查。对于部门地方违反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法规坚决予以废除,对于以狭隘民族主义为基调处理的案件要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二)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法适用的建议
针对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适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尽快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在十八大三中全会所作出的改革决议中,再次强调了司法独立性的尽快实现。而实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就可以最大限度上的弱化地方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独立的干预,从而避免少数民族经济法适用的所产生的行政干预问题。
其次,要尽可能协调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要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顾的原则,既要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也要照顾民族法律习惯,对于确实存在冲突的法律问题,及时调查了解,报请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而对于法律关系明确、有法可依的经济纠纷,则要坚决依法处理。
少数民族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处于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而相对于立法建设,法律的执行与适用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分析了少数民族经济法执行与适用的基本概念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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