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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刘老师
发布于:2014-06-06 共1947字

论文摘要
    一、电子商务公证.

    电子商务公证是指在法定电子商务公证平台上,公证处依据法定程序,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关事项(如主体、客体、内容或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总称.具体包括:

    (一)公证主体是公证处,以及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公证处为获得电子商务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当事人则可以是企业或自然人.日本电子公证则仅限/已办理法人登记0的企业,不包括个人.

    (二)公证客体是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我国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和非金融机构网络系统两种)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目前,各国电子商务公证客体不尽相同.日本电子商务公证包括:(1)赋予电子文书确定日期;(2)电子签章的认证,以及前述服务所做成之电子文书的保存、同一性之证明及同一性资讯(ocpy)之取得等,但尚不包括金钱借贷、土地、建物之抵押贷款及遗嘱等公证;美国电子商务公证则主要涵盖网站点击量公证、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公证、以及业务联网检索与查询等业务.

    二、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立法内容.

    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均包括网上身份确认(电子签名有关技术)、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电子信息的确认(电子合同法)以及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规范(集中在支付环节).而其发展方面有三个方向:一是身份认证(包括资格,信用等)的CA中心;二是数据信息(交易记录、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审核记录等等)保全;三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安全信任问题的网络提存(Escrow)(电子提存),或标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债权人履约偿债的服务.

    三、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对策.

    我国公证处推广电子商务公证面临重大机遇.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主导成立电子商务公证中心,成为法定电子商务公证机构.

    电子商务公证中心是电子商务公证的具体实施部门,应当是获得国家法律指定或许可,有权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过程予以公证的专门机构.它的传统公证机构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法定的专业电子商务公证中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达到的条件也已作出了要求.公证处应当尽快与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认证机构合作,依托现有机构的网络和技术,开发专用系统和网络平台.

    (二)确立电子商务公证的申办流程.

    电子商务公证的办理流程,笔者认为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环节.

    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网络协议之后,将电子合同加密后传送到电子商务公证中心提出公证申请,由电子商务公证中心予以证据保全确认,视为受理,交易各方就成为电子商务公证当事人.公证员需要就电子商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通过网络会议(Netmeentlg)、加密聊天室聊天、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确认,并将有关交流记录、电话录音或电子邮件等制作成电子谈话记录,由当事人出具电子签名后存档确认.

    2.公证审查环节.

    电子商务公证中心的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之前,须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审查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1)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公证员应当从电子商务公证中心电子签名库中调出当事人电子签名进行比对,以保证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电子商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否拥有与电子商务行为相应的资证.

    (2)审查交易客体的真实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包括审查当事人是否享有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适合的权利,有无弄虚作假、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存在.

    (3)审查电子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文字是否准确,有无歧义、模糊字眼;内容是否合法,有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是否完善、合法.

    3.出证环节.

    公证员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证条件的,根据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向当事人发送公证书.

    4.公证书的送达、备份环节.

    电子商务公证中心公证员出具的电子公证书除通过网络平台送达当事人外,还应保存于网络平台,允许当事人凭电子签名自由查询.并备份防止意外.

    (三)吸纳人材,培训合格的电子公证员.

    电子商务公证员是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同时,有权通过公证网络平台办理电子商务公证的公证员.

    电子公证员的任职具备多重条件,应当取得公证员资格,具备公证员应有的素质,掌握电脑网络基本知识,熟悉公证网络平台的软硬件环境,能在公证网络平台上熟练操作,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事务.再次,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所有电子公证员的电子签名章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章(Ca证书)和数据电文定义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与传统公证相比,电子商务公证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高附加值的优势,同时因其具有的虚拟性、高私密性、高风险性而对整个公证流程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我国公证处应当抓住机遇,加大资源投人到电子商务公证的调研、跟踪和人才培养中,尽快树立电子商务公证品牌,取得电子商务公证的法定机构地位,为今后该项业务的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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