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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与发展研究
【引言】消费者后悔权面临的问题探究引言
【第一章】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界定
【2.1】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
【2.2】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例外
【3.1 3.2】新消法适用及消费者退货欺诈及其预防
【3.3】拓宽和改进消费者救济渠道
【结论/参考文献】消费者后悔权使用困境探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结 论
通过第一章的论述,笔者以“反悔权”可以避免“撤回权”、“撤销权”、“解除权”等称谓的特定含义与我国《合同法》相关法律用语产生冲突,且该称呼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得出了使用“反悔权”这一表述更优的结论。另外经文本分析证明,我国新《消保法》第25条仍未纳入“服务”等无形商品,落后于同时期的国外立法水平,构成此次修法较为遗憾的地方。
在第二章,笔者通过研究反悔权行使的条件与例外,厘清了反悔权产生的原因并深入探究,最终提出了扩大反悔权行使范围的构想,即反悔权保护的范围已超出传统民法,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冲动消费”的实质保护。故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民众信用意识增强,可以顺势逐步过渡到不区分线上、线下销售模式,尤其是对包括知识产权商品在内的广大商品适用反悔权的构想。虽然具体实施的细则仍需要进一步商榷,且现阶段用统一法律的形式确认还存在巨大困难,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一未来的趋势。尤其是走在法律规定之前的企业凭此积攒了非常高的商誉,同时扩大了销售,从而为自己赢得了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这便是极有力的推进动力。
在最后一章,笔者分别研究了消费者反悔权行使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对于第25条第2款在代购和拍卖这两种交易形式上,应该区分对待。如果是经营者按消费者特殊需求下单订购的,可以据该条款不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但对于有库存的现货式代购商品,则丧失“特殊性”而应当赋予消费者以反悔权。同时,《消保法》应明确经营者的定义。对于网络拍卖,笔者认为必须尊重《拍卖法》的规定与拍卖制度的要义,允许拍卖者通过援引《消保法》第25条第2款之规定排除反悔权的适用空间。在消费者行使该权利的实践中,又存在消费者恶意退货及其预防的问题,应由经营者健全退货机制,自行把关,筛除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并通过执法机关协作,将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录入个人诚信系统。而当消费者作为弱者,面临可能不履行退货义务的经营者时,需要借助于消费者协会与工商部门更好的配合,比如通过新建更为透明、统一管理的“网络经营者诚信信息系统”来指导消费者网上消费时选择优质的经营者,同时督促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看到公示后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等。
无论如何,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此次修法中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巨大改变,与其他新增制度一起,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施行二十多年后终于走进了“从有到优”的时代。消费者反悔权一方面发挥着督促经营者努力提高产品品质、鼓励诚信经营的作用,另一方面解决了消费者购物中的后顾之忧,起到了促进消费的作用,有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最为重要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需要正确对待这项权利,遵守立法本意,杜绝权利滥用,共同营造更好的社会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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