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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网络借贷风险形成机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08 共37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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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困境探究 
【第一章】P2P网贷存在的风险与管理研究绪论 
【第二章】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理论 
【3.1】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3.2】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识别 
【3.3】P2P 网络借贷风险形成机理 
【第四章】基于AHP的模糊综合法评价P2P网络借贷风险 
【第五章】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P2P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优化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3 P2P 网络借贷风险形成机理

  3.3.1 法律地位与合规性不明

  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符合要求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合法的。其次网贷平台作为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中介,其法律地位应是合同法中的居间人。所以 P2P 网络借贷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以及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约束。但是这些基本规定是针对传统民间借贷,对于P2P 网络借贷并未作出针对性解释。对于网络借贷中平台的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平台法律性质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网贷平台只需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就可以设立,和公司企业设立要求相同。低门槛的准入机制,导致网贷行业参差不齐,容易被当做集资洗钱的渠道,损害投资人利益和行业形象。平台退出机制的缺乏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比较困难。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目前有个别平台借款标已然超过四倍范围,大部分平台借款人借款标利率基本控制在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之内,但如果加上平台向借款人收取的借款服务费等额外费用,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就可能超过银行利率四倍,那么该利率是否符合法律中四倍之内的要求值得商榷。

  3.3.2 监管与自律的双重缺失

  由于没有针对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政府也没能依照法律将其划入监管范围。我国的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由银监会监管,证券期货市场由证监会监管。而网贷平台由于法律地位模糊,是否能将其化为金融机构并无法律依据,所以诞生之初,就面临着监管主体缺失的局面。由于缺乏监管,网贷平台的运营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和资金流动无人监督,一些缺乏道德素养或是管理技能的平台也许会主动或被动地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举动,比如擅自挪用中间账户资金,发布虚假借款标、泄露或盗卖用户信息等。

  相对于美国 P2P 网贷行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统一备案管理,平台信息定期公布的局面,我国对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显然没有跟上其发展速度。操作风险有因为专业水平不足无意造成的,也有为了一己私利故意作为或不作为。

  前者是由于技术和人才的储备有限,后者是由于缺乏自律。P2P 网贷平台掌控着借款人信用审核权再加上网贷平台没有信息披露机制,如果平台本身未能做到自我约束进行骗贷或是擅自更改平台数据等非法操作,投资者在无法悉知平台内部交易数据时就会处于不利地位。目前 P2P 网贷行业也相继推出一些自律协会,但多以地方性为主,参与平台数量少,组织松散,代表性不足,执行能力弱,实际上起到的自律作用弱。

  3.3.3 缺乏完善征信体系的支撑

  征信是依照法律设立的专业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采集、加工、存储分散在各个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依法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等服务。征信的价值是根据借款人以往的信用信息和目前的收入水平,判断和预测其未来的还款能力和意愿,降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欧美发达国家,个人征信系统较为完善,P2P 网贷平台自身一般不介入征信业务,在借款申请人或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从商业征信机构获取其信用数据,这些征信机构技术扎实,数据较为完整真实和实用,P2P 网贷平台可以据此进行有效地信用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主导,不同于欧美国家以商业征信机构为主。中央征信数据来源于商业银行和部分农信社,近年来相继接入小部分小贷公司和融资担保性公司,但 P2P 网贷行业仍未被纳入。虽然 P2P 网贷平台可以要求借款人自行打印或授权调取信用报告,但网贷平台不能直接查询和报送用户数据。借款人提交的信用信息也可能存在伪造的可能。

  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平台为了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评估,不得不进行大量的尽职调查,自身承担起征信职责。即便如此,P2P 网贷平台的征信质量依然得不32到切实保障,实现数据化、自动化的信用评估法尚且困难,多需要结合审贷员的专业经验进行判断。征信工作耗时耗力,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征信质量不佳,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借款人违约率上升,也就是说借款人信用风险上升。

  3.3.4 平台对借款人信用风险控制不力

  (1) 贷前审核不力

  不良贷款率可以反映一个平台的贷前审核水平。逾期率可以根据逾期金额与年末贷款余额之比得出。根据网贷行业白皮书提供的数据,2013 年,拍拍贷的逾期率为 1.6%,人人贷的逾期率为 0.24%.二者在借款人贷前审核的最大区别在于,人人贷采取了线上线下结合的审贷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而拍怕贷的信用审核均在线上完成。人人贷逾期率远远低于拍拍贷,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加大贷前审核力度能有效减少逾期和坏账,增强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控制。

  (2) 贷后资金检测不到位

  目前,平台对于借款方贷后资金流向的检测普遍缺乏。因此,当借款方出现违约征兆时,平台不能及时察觉。在贷后,平台有必要对相对大额的借款方资金运用进行追踪,防止其将所借资金用于非原始借款理由的高风险项目,造成到期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一旦发生违约征兆,平台有必要提前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可能的损失。

  (3) 不良债权处置效率低

  由于 P2P 网络借贷中单笔借款额小,现有征信和法律环境下违约成本低,但是实地催收成本却很高,所以一旦借款人违约,平台收回借款的可能性就很小。即便平台和借款人对簿公堂,判决的执行也比较困难。为了节约成本,平台一般采取电话催收的方式,将逾期到一定时间的借款人划入黑名单,但这种催收方式对借款人几乎没有约束力。对不良债权的处置能力低下助长了一部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3.3.5 平台自身内部管理缺陷

  (1) 组织机构不健全

  比较完善的 P2P 网贷平台的人事组织结构基本上由董事会、总经理以及下设的五个部门包括客服部、技术部、业务部、风控部和财务部组成,P2P 平台组织机构图如下图3-6 所示:

  其中风控部与平台的风险管理水平高低息息相关,技术部的 IT 技术人员对平台的网络安全至关重要。但实际上,很多平台的组织构成并不达标或者是部门之间的职能配置不科学。在一些跑路或倒闭平台的后续调查中发现,有些平台的工作人员只有寥寥数个,平台老板甚至还不太懂网贷运营和网贷环境,更别说会成立专门的风控部门。这些平台的创始人有的是恶意设置骗局,拿着投资者的钱就跑路;有的是无金融从业经验,只是认为网贷存在商机,这些平台实力弱,风控弱,一旦发生坏账就很难持续经营下去。

  (2) 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在规模尚可的平台中,对风控和 IT 人员的配备并不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匹配,太过注重业务发展而忽视了风险管理。比如为了增加平台人气,在激烈的竞争下,平台不顾自身实力和风险承受力,一味发布秒标或承诺本金等吸引投资者。风险管理意识不足,一来长期下去平台容易集聚风险,一旦爆发就很难弥补;二来员工没有风险意识,在实际操作中会增加操作风险。

  (3) 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纵观 P2P 网贷行业现状,平台的风控机制一般都集中在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控制上。对自身在中间账户的管理上,担保机构的合作中,产品设计上没有足够考虑实际操作中会引发的风险,甚至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打擦边球。平台风险控制措施单一,未重视其它几类风险,没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控制系统,这是平台自身风险管理的严重缺陷。

  (4) 技术与人才的缺乏

  这里的技术是指平台的信息技术与审贷技术。不少小平台为了节约成本购买低价网贷系统模板,使用低收费第三方支付接口,不配备足量的 IT 技术人员,这导致网站系统容易在互联网环境中受到外来攻击,增加网络风险。

  我国 P2P 审贷技术相比国外还处于落后阶段。目前网贷平台多以定性分析借款人信用情况,只有少数早期上线的平台,比如拍拍贷和人人贷试图利用平台自身积累的借款人数据来建立借款人行为预测量化模型,努力朝数据化审核迈进。但基于目前国内征信体系,数据技术的不足,平台风险预测模型还处于初步探索期。在欧美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数据健全,商业征信发达,巨大的违约成本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标准化的 FICO(费埃哲)分数一般可作为筛选借款人的第一道关卡,平台通过不断改进的信用模型精确地测算借款人的每笔借款违约概率。审贷技术的落后会加大审贷的成本和削弱结果的准确性。

  除却技术的不足,人才构成也是网络借贷的诟病。由于网络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属性,平台工作人员,尤其是风控、产品开发员工和管理层,不仅需要具备金融知识背景,也要懂得互联网知识。然而,这种复合型人才为数不多,是网贷行业极度缺乏的。很多草根出身的网贷平台的创始人要么是互联网科技出身,要么是传统金融业出身,更有甚者不具备任何一点。缺乏专业人才的网贷平台在产品开发上,风控策略上,平台运营管理中,容易顾此失彼,决策失误,引发多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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