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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效应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6-13 共96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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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P2P网贷平台与小额贷公司的合作探究 
【第一章】P2P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协作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我国P2P网络借贷概述 
【第三章】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第四章】P2P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效应 
【第五章】合作案例分析——基于有利网
【第六章】P2P与小额贷合作的发展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P2P网贷与小额贷款公司共赢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四章 P2P 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效应

  第一节 P2P 网络借贷的优劣势分析

  一、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优势及发展意义

  (一)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优势

  基于互联网的 P2P 网络借贷改变了基于传统银行的间接资金融通方式,形成了新的借贷模式,使得长期隐藏于地下的民间借贷获得新生,逐步阳光化、规范化,为小额借贷拓展了广阔的空间。P2P 网络借贷的蓬勃发展,证明了它自身的优势。

  对于投资者,P2P 网络借贷有着以下优势:

  第一,投资门槛低。P2P 网贷平台的投资标的多数为 50 元、100 元起投,上万元起投的标的极少,相比信托、银行理财这类高门槛投资工具,P2P 网贷是低门槛的大众理财产品,可覆盖的投资人群更加广泛。

  第二,投资收益高。随着我国通货膨胀的加剧,银行的低利率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日趋减弱,日前央行又通过降息刺激经济,更使得投资者急需高收益的途径来达到财富保值增值的目的。P2P 网贷在 2014 年的综合收益水平达 17.86%,远远高于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期限灵活,流动性好。P2P 网贷的标的期限多在 6 个月以内,也有为数不多的 12 个月到 24 个月的标的。多种期限可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投资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兑付。

  P2P 网贷平台面对的借款群体多为小微企业主和个人,它们财务不够健全,也难以提供合适的抵押物,借款用途多为短期周转。这个群体的条件常常无法达到银行的放贷要求,即使达到放贷要求,银行繁琐的程序,冗长的等待过程也无法满足他们急促的用款需求。P2P 网贷平台审批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更为小额借款群体所青睐。

  P2P 网络借贷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优势便是“金融脱媒”,即采用新兴的技术手段和去中心化的思路改变风险传播模式、扁平化金融中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让借贷交易双方都能从中获益。它利用网络覆盖面广的特点,扩大了交易范围,突破了地域限制。P2P 网贷的整个交易流程虽然也有线下部分,但线上业务的发展可降低其运营成本,产生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收益空间,并将利润分配给资金供需两端,让投资人获得更高的收益,让借款人付出更低的成本。

  (二)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意义

  P2P 的理念以及面向的群体和民间借贷不谋而合,有助于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随着 P2P 网贷行业制度的完善,平台会逐步具备信息交流、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的功能,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将民间借贷放到公开的第三方平台上进行,可以避免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操作。

  我国存在主流金融机构所无法覆盖的巨大空白市场,仍然有大量普通消费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借款需求无法得到满足。P2P 网络借贷可以为这类群体提供一定的资金供给,发挥出对主流金融机构和主流金融市场的补充作用,促进整个市场的优化,使互联网金融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民众。

  P2P 平台在促成一笔交易时,首先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资料的审核,甚至给予信用评级,将其详细交易行为记录在案。这部分人群的信用数据很可能是银行体系无法覆盖的,P2P 平台信用数据的积累有助于形成更加系统、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中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落后,是中国 P2P 发展的一大阻碍,但是 P2P 借贷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这一状况的改善。

  通过信用数据的积累,信用良好者可以逐渐以更高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获得民间借款乃至主流的银行服务,信用不佳者的借款成本越来越高,这有助于整体信用环境的建设。在此过程中,投资者亦会得到市场教育,风险选择和风险自负意识将得到提升。

  P2P 平台对于不同区域、行业、信用等级的借款人,给出的综合借款利率各不相同,除了风险的影响,亦受到平台之间竞争的影响。这种行业内的利率市场化,为以后的全面利率市场化提供了一个观察窗口,由此获得的教训和积累的经验必有借鉴价值。

  二、我国 P2P 网络借贷的劣势

  (一)身份定位不明确

  P2P 网络借贷以民间借贷中介平台的形象进入大众的视野。国内投资人风险厌恶程度高,风险承受能力低,平台为吸引投资者,纷纷推出保本保息担保承诺,导致 P2P 平台不仅是信息中介,还承担着信用中介乃至资金中介的角色。P2P 平台并非金融企业,却承担着金融企业的职能,这是其遭受质疑的根本原因。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P2P 网贷,在目前来讲,由于它没有正式申请和取得叫银行或叫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执照,因此不算做银行或信用社。从这个角度来说,范畴上它还是属于民间金融。” P2P 网贷行业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依,所以其身份定位也很模糊。因此,P2P 网贷的属性、定位、经营范围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只有明确了这三个方面,P2P 网贷行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二)存在非法集资嫌疑

  大部分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充值款和还款几乎拥有完全的支配权,这是因为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和时间不对称的情形。有的 P2P 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划转,平台原则上是接触不到资金的,但事实上每天还是会有一些资金沉淀在平台的中转账户中,带来的后果就是会触及非法集资这条法律 “高压线”.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只将吸收公众资金的权限赋予给了银行等金融机构,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注册登记是一般是以电子商务服务公司的名义注册的,不具有金融机构的牌照,但是它却积聚了社会大众的资金,并承诺保障本金,具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存款的可能性。

  在现有法律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需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第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③可见 P2P 网贷平台在宣传方式、吸引投资者等方面,处处都可能触犯法律边界,资金池问题更是非法集资嫌疑的关键,P2P 网络借贷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上,前途莫测。(三)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银监会虽已明确 P2P 网贷行业由普惠金融部实施监管,但由于 P2P 网贷行业情况复杂,存在诸多问题,具体监管条例仍在制定中。所以 P2P 网贷行业依然是监管空白,缺乏约束,违规代价低,这也是上百家 P2P 平台跑路的原因。

  我国 P2P 网贷行业仍然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的三无境地。

  (四)自动化的审贷技术不成熟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要素之一便是,自动化的审贷技术可以降低平台运营成本,将收益分配给投融资两端,更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自动化审贷技术的实现,又有赖于征信体系、诚信环境和数据技术。

  2013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下属的上海资信公司,借鉴征信系统信息共享模式,按照信息共享的业务规范、数据格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搭建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数据显示,截至今年 1 月末,该平台接入网贷机构已超过 400 家,部分 P2P 平台已经有了信息共享的意识。但国内征信体系建设落后,诚信环境不佳,特别是小额信贷业务开展得不充分,技术和人才储备有限,使得小额信贷征信数据分散、稀少,可用程度低,数字化、自动化审贷技术难以实现,对 P2P 网贷业务的开展造成较高压力。

  (五)暂时无法摆脱人工操作带来的高成本

  数字化、自动化审贷技术难以实现,平台为控制风险,不得不承担繁重的线下尽职调查任务,从搜集信用数据开始,经历初审、终审、复核多个环节以便准确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评估其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违约成本。繁重的线下工作造成的人力成本占到平台运营费用的 50%以上,这是造成综合借款费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部分注重数据审贷的平台,借鉴了国外主流信用评估模型(如 FICO),或者直接引进银行的评估模型。但我国小额信贷受地域、行业、文化的影响很大,情况特殊,无法构建统一的信用模型,需根据具体情况不断优化改进,这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技术的改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

  (六)成本与风险双高

  P2P 网贷的借款金额一般较低,加之国内信用环境差,所以借款人违约成本低,而平台催收成本却很高。为此,平台不得不提高综合借款费率以覆盖风险,而费率的提高又进一步加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国内 P2P 平台呈现成本与风险双高的特点。

  第二节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劣势分析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由于本文讨论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与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问题,故本节将基于小贷公司与 P2P 平台的对比,来阐述小额贷款公司具备的优势。

  (一)更严格的设立门槛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小额贷款的申请流程、注册资本均作出了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相比之下,一般公司设立时不仅注册资本要求较低,而且可以实物出资,更不需一次足额缴纳。

  设立 p2p 公司的条件暂时与普通公司注册无太大差异。p2p 借贷平台属于软件类公司,注册 p2p 平台公司时需要进行计算机软件专项审批,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在经营范围内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即可。注册资本金方面更是无任何规定。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严格很多。

  (二)更规范的经营要求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责任、贷款对象定位、贷款额度、资金来源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经营准则,使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化,行业内部有序竞争。

  P2P 网贷平台暂无行业标准,各个平台的经营模式、风控手段、价格制定规则、产品种类五花八门,良莠不齐。部分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还有夸大收益、不实宣传的行为。行业的无序竞争容易导致市场混乱、资源内耗,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三)更明确的监管主体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由此可见指导性文件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

  P2P 网贷平台 2015 年初刚被纳入银监会的普惠金融部监管,至今未敲定如何监管。

  (四)更正面的行业形象

  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引导下,服务“三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引导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的正面行业形象深入人心。P2P 网贷平台却总是伴随“跑路”、“倒闭”、“违法”、“欺骗投资者”等负面新闻,广大投资者在被该行业的高收益吸引的同时,也对该行业存在严重质疑。

  (五)更高质量的征信数据

  2011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意接入具备条件的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央行上述政策出台后,多个省份随即制定了配套规定。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目前,已有湖南、吉林、辽宁、安徽、贵州等十多个省市正式出台执行细则,各地小贷公司也开始批量申请接入。小贷公司不仅可以查询贷款人个人征信记录、信用信息,贷款者在小贷公司贷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记录也能上传到央行征信中心,纳入个人征信报告。

  2013 年初,央行征信中心通过下属的上海资信公司搭建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使接入系统的 P2P 网贷平台可以分享征信数据。相比之下,小贷公司能获取的征信数据是央行征信中心多面积累而来,更加成熟完善,对于风险控制有效性更高。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央行征信中心积累的数据几乎来源于主流金融机构,这些数据可能并没有覆盖小贷公司的客户群体,所以接入征信并不意味着没有后顾之忧,小贷公司仍需针对客户群体的特殊情况做出判断,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劣势

  自从 2008 年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以来,国内各省市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或暂行管理办法,支持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小额贷款行业在这几年的探索中显现出了自身的一些制约因素,也面临着许多外部困境。

  (一)监管难度大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主要是:地方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中国人民银行配合各级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非审慎性监管,银监会负责跟踪利率和资金流动。各个地区,又加入了工商局、公安厅等部门的监管。

  粗略看来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相当重视,动用了多个职能部门。可是,多重监管容易造成责任归属不清,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最后导致监管混乱,出现监管盲区。作为监管部门,既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利用民间资本,又要防止其发展过快、过猛,引起非法集资、洗钱、暴力追债等不良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如何适度监管变成一个难题,监管过度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失去活力,难以以市场化的路线发展,而监管放松又容易出现社会问题。

  (二)融资渠道受限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普遍的融资渠道包括三种形式:股东增资扩股、接受捐赠和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是否能实现股东增资扩股取决于股东的个人意愿和实力,以及冗长的审批程序;商业化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不比公益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很少有捐赠资金支持;向金融机构的融资杠杆仅为 1.5 倍,且只能向两家金融机构融资,小贷公司也无法享受村镇银行和农信社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优惠利率,这很难满足小贷公司业务扩大的资金需求。

  2009 年出台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制成为村镇银行的政策。这一政策使陷于泥潭的小贷公司看到了希望。但分析实际操作,小贷公司需满足经营能力、风险控制、投放“三农”业务比例等种种严格条件,才能申请转制为村镇银行,目前几乎没有小贷公司能完全满足条件,没有成功转制的例子。

  基于各地小贷公司资金受限的实际情况,地方政府为扶持小贷公司,纷纷推出融资新规,积极尝试,主要体现在放松融资比例、拓展融资渠道。例如重庆市的政策:小贷公司可向多家银行融资,通过资产回购转让融资,可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和进行同业资金拆借,最高融资比例升至 230%,允许发行私募债筹集资金。

  (三)经营地域受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下称《指导手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

  这一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集中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导致了风险集中,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经营风险。《指导手册》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 70%.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禁止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规定更加大了这种风险,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农业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大面积的自然灾害、瘟疫等,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打击将会是致命的。

  (四)税费负担重,盈利空间小

  2009 年,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的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得到了认可,其从事的业务也是金融服务业务,但时至今日,小贷公司在外部融资、法律诉讼、税费征缴等方面,都难以享受到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拨备不能在税前提取;小额贷款向银行融资不能按照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手续办理,只能按照一般企业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手续操作,加大了申请难度和经营成本;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一个主要客户群体是“三农”,但在发放涉农贷款后却不能享受中央财政的增量奖励政策等。

  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按工商企业的标准缴税。它要负担 25%的企业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及附加,除去一切成本费用,最终的收益率低于 10%,税费负担严重大大降低了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④许多民营小额贷款公司迫于生存压力,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提高隐性收入和偷税漏税的行为,长期以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P2P 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效应分析

  P2P 网贷进入我国之后野蛮生长,无行业标准、无监管的市场环境使得 P2P网贷平台运营模式五花八门,无行业自律、无法律约束更是大量平台跑路、倒闭的根本原因,对于这种新型民间借贷形式,大家有认同也有质疑。P2P 网贷能够引导民间资本阳光化、填补主流金融服务空白、完善征信体系、优化信用环境、有利于利率市场化,而它深层次的意义在于“金融脱媒”,即依靠互联网技术使融资流程去中心化,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使借贷双方获益。P2P网贷行业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征信体系、信用环境的不完善、不成熟,致使“金融脱媒”无法迅速实现,在降低成本使借贷双方获益方面还无法发挥较好的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主要面向农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新型经济组织,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贷款手续简便、审批省时快捷等特点,对激活民间资本市场、缓解农村资金短缺和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制约因素日益突出,例如融资渠道狭窄、经营地域受限、税费负担重、盈利空间小,这些都直接影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P2P 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本就存在合作的“基因”,从而产生了 P2P 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开展业务这一新型事物,它的出现解决了双方的部分问题。

  一、P2P 网络借贷角度

  P2P 网贷行业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部门”的三无境地,平台跑路现象频发,行业形象差。而小贷公司有较高的设立门槛、利率要求以及明确的监管部门,在政策的引导下行业形象更好。两者的合作能增强投资者信心。

  我国不成熟的征信体系,直接导致 P2P 平台自动化的审贷难以实现,这使得大部分的网贷平台都要投入大量成本组建线下团队,完成贷前审查等工作;小贷公司在我国发展已久,审贷技术、风控技术,较之 P2P 平台都更为成熟,小贷公司还可凭借地域优势,更深入的考察贷款项目。比起 P2P 网贷平台自主组建线下团队,合作模式下,平台负责开发投资者,小贷公司负责开发借款人,可大大降低 P2P 平台的运营成本,通过专业化的分工达到效率改进的目的,也使得 P2P 平台回归到单纯信息中介,降低平台风险,风险向小额贷款公司转移。

  实践中,部分 P2P 平台为吸引投资者,采取平台自身保本保息的措施,但我国对于担保资质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此种方式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最终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在实践中已有的合作模式,基本都是小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部分小贷公司是具备担保资质的,这种模式就可以解决担保资质方面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迎合了 P2P 网贷平台“去担保化”的监管趋势。

  二、小额贷款公司角度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狭窄、经营杠杆限制是其一直存在的发展瓶颈,趁着互联网金融的东风,与 P2P 网贷平台合作,无疑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以此扩大业务规模,解决“有项目、无资金”的困境。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存在地域限制,这条规定本是为了深度发展区域性业务,使各地小贷公司都具备本地优势,也能更好的服务当地农业产业及中小企业。但这也限制了小贷公司的业务规模,使其无法实现收益上的突破。小贷公司对接P2P 网贷平台,就能突破地域限制,从更广的范围获取投资人。

  一些实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能力自主建设 P2P 网贷平台,也有吸纳 IT人才的能力,而那些规模较小的、没有足够能力自建平台的小贷公司,在如今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竞争环境下,要么被淘汰,要么与 P2P 平台合作寻求生存机会。

  三、两者协同发展

  (一)行业竞争方面

  任何一个行业从产生到有序发展这个过程,必然会经历优胜劣汰,正是经过这种竞争的洗礼,行业才能达到资源合理分配,资源使用效率提高。P2P 网络借贷与小贷公司的合作可以使两者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从而加剧两个行业的竞争,改变现有行业格局,优质企业自会脱颖而出,劣质企业也必将被淘汰,企业质量的提高定会创造一个更好的竞争环境,良好的竞争环境又可促使企业不断创新,这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定能创造出一个健康、有序、高效的行业。

  (二)完善征信体系方面

  P2P 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都已迈出接入征信系统的步伐,但 P2P 网贷平台借助的是行业信息共享,有一定局限性;小额贷款公司虽能直接接入央行征信,但管理办法要求较高,并不能轻易获取征信数据,征信中心的数据是基于主流金融机构的客户群体,并不能完全满足小贷公司风险控制需求。小额贷款公司与P2P 网贷平台的目标客户有重合的部分,两者均有服务小微企业、将金融服务普及到弱势群体的业务定位,也有着“草根金融”的属性,两者合作若能共享数据,则有利于提高双方审贷效率及风控质量,发挥协同效应,覆盖民间借贷信用数据的空白,补充现有征信体系的缺陷,对于整个社会征信环境的建设也有着积极推动作用。

  另外,在众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中,P2P 网络借贷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甚至银行等机构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笔者之所以关注“P2P+小贷”的合作模式,是因为两者都具有“草根金融”、“普惠金融”的属性,两者的定位都是服务小微企业、向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两者的存在对于现有金融结构是一种补缺。两者的结合对实现“普惠金融”发挥着 1+1>2 的效果。

  银行涉足 P2P 领域似乎让人觉得更可靠、可信。在利率市场化以及“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银行业也面临着巨大挑战,急需调整业务结构。一些银行开始开发类似P2P的产品,如招商银行通过小企业融资平台“小企业e 家”,还有一些银行直接发起设立 P2P 平台,例如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共同发起设立的金开贷。笔者认为,传统银行进入 P2P 领域,很大程度是看中了这个行业的发展迅速,是借助 P2P 降低监管成本、规避管制和获取超额收益。目前银行仍然享受着很大的存贷利差,所以发展 P2P 的驱动力并不太大。一些银行开始尝试着来做 P2P 业务,也是想把自身的产品进行多元化扩展,并不是想把这个当作主业,只是一个其他业务的补充而已,且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可持续的模式,更多的是借助互联网思维做一种创新尝试。

  从信贷服务的覆盖来讲,传统银行面临严格监管,始终无法做到小贷公司和P2P 平台那样覆盖“次优质”的客户。面对的客户群体不同,采取的经营思路、风险控制措施也应有所调整,长期面对优质客户群体的银行在面对“草根群体”时,不一定具有优势,所以,银行背景的 P2P 平台也不一定比其他平台更安全。

  银行不管以何种方式涉入 P2P 网贷行业,其相关 P2P 平台一定会被贴上“某某银行背景”的标签,银行还要考虑 P2P 平台可能带来的操作风险、声誉风险。

  所以 P2P 网贷平台与小贷公司的嫁接更能填补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空白,更能做到“普惠”、服务“草根”.笔者并不否定传统银行介入 P2P 网贷行业,目前来看,银行背景的 P2P 网贷平台在行业内已形成一股力量,被称之“正规军”,银行系的平台总能给人“安全、可靠”的第一印象。如表 4.1 所示,银行系的平台综合利率最低,这也意味着借款人从银行系平台融资可以享受更低的成本。银行系平台的存在会加剧行业竞争,加速优胜劣汰,使网贷行业利率回归合理区间,真正做到“普惠”.

  第四节 本章小结

  本章对 P2P 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两者做了优势互补分析,发现合作模式主要解决了两大问题:第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问题;第二,P2P 网贷平台线下风控成本高企问题。两者的合作还能发挥两大协同作用:第一,加速行业优胜劣汰,使行业呈现螺旋式上升的发展态势;第二,优化我国信用体系,帮助建设信用环境,填补现有征信数据的空白,为实现自动化的审贷技术、降低审贷成本、提高审贷效率共同努力。

  在众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中,只有“P2P+小贷”的合作模式有着服务小微的定位,也正发挥着服务小微的作用。这两者都有着“普惠金融”的本质,只有这两者的合作才能在“服务小微、服务弱势群体”这个领域发挥 1+1>2 的作用,这是其他合作模式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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