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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P2P网贷平台与小额贷公司的合作探究
【第一章】P2P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协作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我国P2P网络借贷概述
【第三章】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第四章】P2P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效应
【第五章】合作案例分析——基于有利网
【第六章】P2P与小额贷合作的发展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P2P网贷与小额贷款公司共赢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银行已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及个人不断增长的复杂多样的金融需求,在此背景下,许多新型民间融资方式应运而生,其中就包括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
P2P 网络借贷(Online 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基于互联网的,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不经过第三方机构(如银行)的直接借贷模式,借款人、投资人的开发、审核,借贷双方撮合,风险控制,收回借款均在线上进行。2005 年 3月,第一家 P2P 网贷平台 Zopa 在英国开通,标志着 P2P 网络借贷的诞生,该平台提供借款需求展现、交易撮合、信用评估服务,平台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管理费作为运营费用。Zopa 的推出得到了市场的热烈响应,2006 年 2 月,美国第一家 P2P 借贷平台 Prosper 上线,同年 5 月,我国宜信公司成立,从小额信贷角度切入 P2P 借贷。2007 年 5 月,Lending Club 在社交网站 Facebook 上推出 P2P 借贷应用,同年 8 月,我国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
自拍拍贷成立至今,我国的 P2P 网贷行业呈爆发式增长,但 7 年间一直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外部监管的”三无境地,2015 年初,银监会才确定由其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对 P2P 网贷行业进行监管,但监管细则并未出台。2013 年到 2014 年,国内 P2P 网贷行业经历了“跑路潮”、“倒闭潮”,使得投资者望而却步,但也有一些机构投资者看重该行业市场迅速扩大、监管机构态度宽容,认为其发展空间巨大,纷纷进驻资金。国内是 P2P 网贷行业的无序、野蛮发展,国外却是美国的 Lending Club 在纽交所上市,国内外 P2P 网贷行业发展现状的截然不同,源于国外更为完善的征信体系以及成熟的金融运作机制。
在国内特殊的市场环境之下,出现了 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的异化,国内目前只有拍拍贷一家平台采用“纯线上”模式,其他平台均通过多种方式采用“线上+线下”(Online to Offline,O2O)模式,即借款人的开发、信用审核、风险控制在线下进行,投资者的开发、交易撮合、归还借款在线上进行。O2O 模式下,借款端又衍生出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典当等机构借款人。
P2P 网络借贷有着能够突破地域限制、为小企业和弱势群体融资提供便利、拓宽投资渠道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着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外部监管、无法律约束等缺陷。2011 年,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示了 P2P 网贷平台的七大风险: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P2P 平台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是由于传统的大型金融机构偏爱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导致“三农”经济与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三农”经济与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又占有重要地位。为覆盖“三农”经济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05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 5 省(区)开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到 2008 年 5 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政策在全国得到了响应,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普惠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对我国发展农村金融和扶持小微企业均有着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困境、拓宽融资渠道;填补传统金融在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规范民间融资;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虽然伴随着政策引导,看似具有优势,但它实际也面临着一些发展瓶颈,例如,自身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有限,限制了业务扩大;法律地位不明确;经营区域、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风险控制能力差;税费过重等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将无法可持续发展,也无法达到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政策目的。
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亟待拓宽融资渠道、突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P2P网贷平台渴求高质量的投资标的、做大交易规模。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一些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平台,例如开鑫贷、有利网、人人贷、陆金所,实践发现,双方合作,不仅优势互补、突破各自局限,更能帮助双方快速扩张版图,提升双方竞争力。
二、研究意义
2015 年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即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形态,实践中,已有银行、保险、信托、典当、小贷等实体金融、类金融机构涉足 P2P 网贷行业,这便是“互联网+”思想在金融业的最好体现。事物的产生必然有其合理性,“P2P 网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
的产生,除了受“互联网+”时代背景的影响,还存在其他两个因素的影响:第一,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环境,两者在发展中找到了合作契机,有利于突破各自短板;第二,两者的合作可以实现双方的业务扩张,可以挖掘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小微融资需求,更有利于金融服务实现普惠。
国内对于 P2P 网贷行业的理论研究,大多集中于行业模式、风险管理、发展路径这几个方面,鲜有学者对某一具体模式进行研究。本文通过研究 P2P 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深入挖掘形成这种合作方式的根源,探讨两者的合作契机以及这种合作存在的合理性,揭示了两者如何发挥各自优势、弥补各自缺陷,如何优化金融市场,并引入案例对两者的合作提出发展建议。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P2P 网络借贷国内外文献研究
(一)国外文献
国外学者对于 P2P 网络借贷的作用,既有积极看法也有消极看法。积极看法,例如,James & Houston(2006)认为 P2P 网络借贷是小额信贷的网络化,网贷平台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信息披露,如此的信息透明吸引了不少投资者,而借款人也能以更低的利率借款。Freedman et al.(2008)认为 P2P 网络借贷相比传统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其程序简单,如此可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
另一部分学者对 P2P 网络借贷持消极看法,比如,(Jentzsch,2007)在研究中表示 P2P 网络借贷容易暴露个人隐私,每个投资者都能看到借款人的信息,这不利于保护借款人隐私。
国外的 P2P 网络借贷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学者对于其运营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规模大、运营成功的平台,例如 Prosper,Zopa,Kiva.Greine(r2009)深入研究了 Prosper 已经完成的 14000 笔业务,结果表明,Prosper 的借款人在通过平台借款时,其信用状况得到了改善,借款利率在借款人与投资者间也实现了互惠双赢。Michael K Hulme(2006)以 Zopa 为案例进行分析,他注意到了 Zopa的坏账率较低,认为 P2P 网贷平台可以通过严格的风控措施,做到比传统金融更低的坏账率。Emma (2011)对 Zopa、Kiva、Lending Club 三大平台进行对比分析, Kiva 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其经营目标是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小企业,实施“批量出借人+小额借贷”的模式;Lending Club 最早运用 Facebook 的一个应用模块开展业务,通过社交网络撮合借款人与放款人;Zopa 成功的关键在于其严格的风控措施,这从其 75%的借款申请拒绝率就可以看出。
Linetal (2009)认为,社交信息能够反映一个人的信用水平,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以运用社交网络降低违约率。Siegel & Duarte (2010)认为 P2P 网络借贷可以依靠“团贷”方式减少信息不对称,使借款人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Agarwal andHauswald(2008)的观点认为“团贷”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激励了小组成员之间相互监督,降低了违约的发生。Everett (2010)的研究却表明“团贷”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成员之间私下的密切关系,而 P2P 网络借贷的第二节 文献综述一、P2P 网络借贷国内外文献研究
(一)国外文献
国外学者对于 P2P 网络借贷的作用,既有积极看法也有消极看法。积极看法,例如,James & Houston(2006)认为 P2P 网络借贷是小额信贷的网络化,网贷平台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信息披露,如此的信息透明吸引了不少投资者,而借款人也能以更低的利率借款。Freedman et al.(2008)认为 P2P 网络借贷相比传统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其程序简单,如此可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
另一部分学者对 P2P 网络借贷持消极看法,比如,(Jentzsch,2007)在研究中表示 P2P 网络借贷容易暴露个人隐私,每个投资者都能看到借款人的信息,这不利于保护借款人隐私。
国外的 P2P 网络借贷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学者对于其运营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规模大、运营成功的平台,例如 Prosper,Zopa,Kiva.Greine(r2009)深入研究了 Prosper 已经完成的 14000 笔业务,结果表明,Prosper 的借款人在通过平台借款时,其信用状况得到了改善,借款利率在借款人与投资者间也实现了互惠双赢。Michael K Hulme(2006)以 Zopa 为案例进行分析,他注意到了 Zopa的坏账率较低,认为 P2P 网贷平台可以通过严格的风控措施,做到比传统金融更低的坏账率。Emma (2011)对 Zopa、Kiva、Lending Club 三大平台进行对比分析, Kiva 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其经营目标是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小企业,实施“批量出借人+小额借贷”的模式;Lending Club 最早运用 Facebook 的一个应用模块开展业务,通过社交网络撮合借款人与放款人;Zopa 成功的关键在于其严格的风控措施,这从其 75%的借款申请拒绝率就可以看出。
Linetal (2009)认为,社交信息能够反映一个人的信用水平,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以运用社交网络降低违约率。Siegel & Duarte (2010)认为 P2P 网络借贷可以依靠“团贷”方式减少信息不对称,使借款人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Agarwal andHauswald(2008)的观点认为“团贷”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激励了小组成员之间相互监督,降低了违约的发生。Everett (2010)的研究却表明“团贷”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是因为成员之间私下的密切关系,而 P2P 网络借贷的“团贷”若仅仅依靠互联网组团,则缺乏一定的道德约束,“团贷”无法发挥降低违约风险的作用。
(二)国内文献
P2P 网络借贷于 2007 年才进入中国,一直处于无序发展、野蛮生长的状态,因此,国内学者对于 P2P 网贷平台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运营模式研究、风险防控研究以及发展路径研究。
梅蕾(2014)将国内的 P2P 网络借贷按照借款流程、融资渠道、有无担保三个指标进行分类。按照借款流程,分为纯平台模式与债权转让模式;按照融资渠道,分为纯线上模式与线上线下结合模式;按照有无担保,分为无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平台自身担保模式。
刘丽丽(2013)详述了国内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法律法规不健全使 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性难以得到确认;对 P2P 网络借贷统计监控不足可能引发宏观政策效果被削弱的风险;信息不对称及统一信用评级体系的缺乏容易诱发信用风险; P2P 网贷平台挪用中间账户资金容易引发操作风险;P2P 网贷平台的担保机制容易触发流动性风险。刘丽丽(2013)在详细分析了 P2P 面临的问题后提出的发展意见是:明确 P2P 网贷平台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确立保持适当容忍度的监管原则;确定 P2P 网贷平台的具体监管内容(行业准入、征信系统的建立);大力推行 P2P 网贷平台清结算分离制度;探索建立 P2P 网络借贷保险制度;加大 P2P 网络借贷的统计监测力度;妥善做好 P2P 网贷平台的市场退出监管。
黄迈、杨哲、何小峰(2013)提出了商业银行与 P2P 网络借贷合作的战略意义,对大型商业银行参与 P2P 网络借贷进行了 SWOT 分析,对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王紫薇、袁中华、钟鑫(2012)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寻求分散风险新机制,例如购买借款保险;发挥政府的监管和引导作用。
谭天文、陆楠(2013)建议加快相关法律的出台、完善外部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征信系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 P2P 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国内外文献研究
国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非常丰富,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营模式、融资渠道、监管、发展问题的研究,笔者选取了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两个方面进行文献梳理。
(一)国外文献
Timothy R. Lyman(2003)认为对不吸收存款,只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实施审慎性监管是不合适的,会阻碍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R.Marisol Ravicz(2004)以印度尼西亚为研究对象,认为中央银行应当设立监管机构,或者选取合适代理人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监管,同时还应借鉴商业银行成熟的监管方式来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监管。
Nimal A Fernando(2006)的研究认为小额信贷机构能够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它能够转变为正规金融机构。并且认为利率水平和政府行为是影响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Niels Hermes(2008)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小额信贷机构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无法实现覆盖所有穷人的目标。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采取市场化利率、商业化运作。
Roberto Moro Visconti(2009)指出发展中国家受国际市场影响小,国际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有限,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小额信贷机构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小;但是,金融危机导致外部捐赠资金减少,小额信贷机构后续资金来源受限,如何获得后续资金成为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国内文献
杜晓山(2011)在第三届小额信贷机构与国际投资者交流会上提到,对于监管方来说,对小额信贷机构服务的监管是最重要的,小额信贷本身有着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并重的属性,对不同的小额信贷机构应该实行差异化监管。
李宪(2012)认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依然不够清晰,地方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部门都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多头监管会造成监管盲区,同时也会造成监管专业性的欠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规范等都是缺位的,这导致整个行业呈现粗放式成长态势,将为今后行业发展埋下较大的风险隐患。
曲小刚,罗剑朝(2013)认为监管层首先要确认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明确它是金融机构,还要放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的条件;其次,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形成一套缜密的风险防范体系;再次,实行非审慎监管。
重庆瀚华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林锋(2009)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其不具有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及票据市场的资格,即不能真正进入金融市场进行融资。应该由市场决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获得融资,当市场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上融资时,参与主体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给出融资规模。
胡云鹏(2013)认为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方向,应当是以主流金融机构下的小额信贷业务为主,非主流金融机构下小额信贷业务为补充。对于未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非主流金融机构下的小额信贷业务,要努力实现其可持续性发展;对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非主流金融机构下的小额信贷业务,可在允许的监管下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
赵文国(2013)提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除自有资本金外,还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 50%的资金,用以发放贷款。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最大融资杠杆只有 1.5 倍,与担保公司的 10 倍、银行平均的 12.4 倍相比差距甚远。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除允许经营一定年限且各项指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村镇银行转制外,对于风险控制能力强、经营情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放宽其融资比例,根据具体情况可放宽至 100%或者更多,还可以由政府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
三、P2P 平台与小贷公司的合作研究
国外有着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有比国内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和征信系统,在这样的基础之下,不管是 P2P 平台还是小额贷款公司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各司其职,有着各自独特的发展路径。
而在国内,之所以会出现“P2P+小贷”的合作模式,是由于两者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监管不力、监管缺失、政策限制等问题,业界人士在种种不利条件下摸索出这样一种能够促进双方发展的模式,也可谓是“中国特色”.近年,这种合作模式已有实践尝试,但在理论方面,还没有文献全面的研究这种合作模式,只在少数研究中对合作模式做了简单介绍,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在创新筹资模式时可考虑参与到 P2P 平台中。
李崑琨(2013)提到小额贷款公司和 P2P 平台进行合作,不但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解决 P2P 在营运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P2P 机构应该加强与独立意见机构的合作,这包括中间资金账户监管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独立律师事务所等,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与行业标准。
张楠、许学军(2014)提示了合作模式的主要风险:第一,放贷杠杆无限制,平台风险大。小贷行业有严格的政策监管,放贷最多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1.5倍,而利用 P2P 平台放贷却可绕过此类限制,但易触及非法吸储的法律红线,小贷公司自身也面临杠杆过高带来的经营风险;第二,连带担保机构或个人资质不明。尽管不少平台声称其推介项目有个人或机构提供担保,但是对具体担保信息的披露往往不充分,担保能力无从考证。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案、创新与不足
一、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案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1、仔细阅读相关文献资料,系统梳理涉及本研究的有关理论,对已有的研究方向、内容、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现实的需要进行归纳整理,梳理出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大体框架;2、归纳整理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和文字资料;3、根据归纳整理出的相关资料,分析 P2P 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及劣势;4、以上述分析为基础,找出两者的合作契机,结合案例研究,提出两者共同发展的切实有效的对策建议。
二、创新点和不足
(一)创新之处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虽然实践中已经有“P2P+小贷”模式的尝试,但理论方面尚无专门的文献论述两者的合作契机以及合作模式的发展问题;目前对于P2P 平台的案例分析普遍只从 P2P 一个方面分析其经营模式、风险特征、发展路径等,或是简单介绍市场中存在合作模式,并没有详细研究,本文将以 P2P 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独特视角展开案例讨论,并进一步对合作模式提出发展建议。
(二)不足之处
1、P2P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均属于新型民间融资形态,政策导向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一方面,小贷公司的融资途径有明确规定,小贷公司只能向股东或不超过两家银行处融资,小贷公司不论以何种方式通过P2P平台融资,均与现行监管政策不符;另一方面,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目前能明确的,仅仅是监管层对P2P网贷行业的态度是“合理引导”,并不会“严厉打压”.两者的合作是否能持续,是否能发挥优化金融市场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导向。本文重点从市场运行的角度,分析合作模式这一市场乱象的产物,而忽视了它可能触犯法律的尴尬背景,这是本文的最大不足之处。
2、P2P网络借贷行业信息透明程度低,笔者无法得到可靠、详尽的一手数据,在利用数据说明问题方面存在困难。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同花顺ifind数据库、网贷之家。在案例研究一章,也是由于交易数据和交易细节难以取得,对案例的研究不够深入。
原标题:P2P借贷行业洗钱风险与监管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以及人们对资本便利快捷的迫切需求,P2P借贷平台在我国蓬勃发展。然而,在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的情形下,P2P借贷平台不仅缺乏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手段,还缺乏履行交易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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