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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P2P网贷平台与小额贷公司的合作探究
【第一章】P2P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协作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我国P2P网络借贷概述
【第三章】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第四章】P2P网络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效应
【第五章】合作案例分析——基于有利网
【第六章】P2P与小额贷合作的发展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P2P网贷与小额贷款公司共赢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六章 两者合作的发展建议
第一节 合作主体发展建议
一、针对借款质量问题和道德风险
P2P 平台在与小贷公司合作时应做到不盲从,对于项目应进行二次审查,严格把控风险。甚至可以以入股小贷公司的方式建立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小额贷款公司也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资质。P2P 网贷平台目前虽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但小贷公司应考察其作为普通工商企业应有的证照,以及与互联网相关的证照。
同时还要重视其网站建设能力,是否有能力维护网站信息安全。
二、针对担保资质问题
P2P 平台在选择合作的小贷公司时,要确定其具备担保资质,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随时了解小贷公司经营情况,确保提取的保证金以及小贷公司的收益能够覆盖违约率。
三、针对变相杠杆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在与 P2P 网贷平台合作时主要解决了其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但随着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拓宽融资渠道与承担担保责任均是提高了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这种情况对小贷公司的经营能力、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贷公司要严格把控杠杆倍数,确保自身提供担保的风险覆盖能力。如若不然,合作双方都会因此陷入困境甚至倒闭。
四、针对资金安全问题
为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以及 P2P 网贷平台不触碰监管红线,P2P 网贷平台对各种形式的资金池都应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分离平台自有资金与用户资金,在交易过程中平台不接触投资者的资金,一切资金流动都通过第三方托管平台。
最好选择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平台,因为银行是同时具备托管资质与公信力的机构。P2P 网贷平台引入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意味着平台安全系数又有所提高,更能增强投资者信心。
五、针对议价风险
合作模式固然迎合了当前市场环境,是一种合理产物,但从长远来看,小贷公司和 P2P 平台接入征信是必然趋势,到那时征信数据的获取难度下降、自动化的审贷技术也逐步实现,合作模式的竞争力会逐渐减弱。P2P 的特质在于“线上”,维持这种特质才能给个人、微型企业更好的融资渠道,才能以更低的成本服务客户。平台在进行二次审查时可积累自身风控经验、积累信用数据,逐渐把信用资源转移到线上。典型做法是:在获得小贷公司推荐的借款人时,P2P 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二次审查,尽量收集其信用资料,依靠集中化的信用评估中心和贷款审核中心,逐渐增加信用评估、贷款审核的自动化程度,一步步降低人工干预程度。
通过这种渐进式的演进路线,P2P 平台也可推出多种借款产品,例如线下认证型和线上信用型,前者依靠线上+线下的销售、风控方式,后者采用纯线上方式。
一方面,在当前信用条件下仍然能保持平台业务量,另一方面,逐步摸索纯线上销售、风控的经验,积累相关技术,在信用条件改善时获得先发优势。随着自动化审贷技术的推进,小贷公司和 P2P 网贷平台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小贷公司要在发展中保持竞争力,就不能完全依赖 P2P 网贷平台,要多途径拓宽融资,有能力的小贷公司也可自主架设 IT 系统,将部分审贷工作交给计算机完成,成本优势自然会凸显。
第二节 外部环境建设
一、完善法律制度与外部监管
P2P 网贷平台监管主体已明确为普惠金融部,但法律文件并未出台。有关方面应该尽快出台法律法规定义 P2P 信贷平台的本质,给予其合法地位。P2P 信贷平台的经营范围、运营模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信贷流程、审核制度、相关费用、风险控制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借贷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有相关指导意见,但实际操作中也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应重点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工作,让其更好的发挥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作用。监管方面,由于 P2P 网贷行业满足了市场需求,是对国内现有金融格局的补缺,所以监管层应采取审慎监管与宽松环境并行的方式,特别在行业准入退出制度、资金安全、平台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P2P 平台风险评级方面应该严格审慎,而在运营模式,产品定价等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国家虽然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但由于监管部门多,分工不明确,容易出现监管混乱,监管盲区,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所以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应该更加细化,做到分工明确,避免多头监管。
二、加强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
为了规范 P2P 网络借贷的行业的发展,推动“P2P 网络借贷机构”阳光化,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应当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行业自律已引起不少 P2P 平台的重视,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于 2013 年 8 月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该《自律公约》要求 P2P 网贷服务平台应回归其中间业务的本源,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借贷交易之中。2013 年 12 月,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了,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司指导下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发起成立的。该委员会的发起单位包括了 10 家 P2P 借贷平台以及上海网贷企业联盟、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等组织。这些行业自律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在行业信息共享、行业自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也较好地促进了企业与政府的信息沟通,对整个 P2P 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业界虽然陆续出现了以“联盟”、“联席会议”等形式出现的自律组织,但呈现出组织松散,缺乏代表性;执行力度小,实质性自律作用弱的特点。所以,应该继续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加大自律力度,重点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一,行业信息共享,特别是借款人信用与用户黑名单;二,信息透明监督,例如收费公开透明,披露重要经营指标;三,制定行业标准,并进行平台评级,监测各平台运营情况;四,建立同业保障基金,在会员平台出现紧急问题时给予援助,保护投资者。
三、加快建设个人征信体制
目前,面向 P2P 行业提供征信服务的商业征信机构主要有上海资信(网络金融征信系统 NFCS)和北京安融惠众(MSP 系统)。这标志着 P2P 行业已经开始进入信用信息共享的阶段,但平台并未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我国应当尽快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依法保存个人信用记录,将个人参与 P2P 网络借贷活动也纳入信用记录。若能在整个金融体系共享信用信息,便能通过提高失信成本的方式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帮助 P2P 行业健康发展。P2P 网贷平台可以先接入现有的商业征信机构的数据库,这比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要简单得多。另外商业征信机构通过数据资料的积累,对 P2P 网贷服务平台的数据质量有一定的掌握,也可以据此对平台的征信能力作出相应的评级。
满足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接入央行征信,但取得征信报告依然有难度,还无法做到方便快捷,这大大影响了审贷效率,小贷公司可能会因为冗长的审批手续对征信报告望而却步,缺少查询征信报告、报送征信数据的动力。央行征信中心应进一步优化小贷公司接触征信数据的流程。
四、提高网络安全技术
根据 2007 年 6 月公安部等部门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将 P2P 网贷服务平台的信息安全等级列为第三等级。因为 P2P 网贷平台上储存了大量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资金的私密信息,投资者、借款人的大量操作也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平台应重视用户信息保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站安全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在划转资金的操作过程中也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机制,保护投资者的资金不被盗取。P2P 网贷平台应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获得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安全保护备案证明》,以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安全等级。
P2P 网贷服务平台一旦遭受黑客的入侵,也应该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权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站运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发现不足时应要求其及时改进。
结论
我国的 P2P 网贷行业与小额贷款公司,均有着“草根金融”、“普惠金融”、服务小微、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属性,两者在各自的发展路径中均有着优势与发展瓶颈。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之下,两者相遇了,实践中出现了 P2P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
笔者详细分析了 P2P 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前环境之下的优势与劣势,并找到了两者的合作契机,深入剖析了合作能够为双方解决的问题。在一个成熟的行业中,我们能够观察到价格、成本、数量、信息这几个关键要素的波动规律以及互相影响的方式,从而可以掌握一个行业的脉搏。但 P2P 网贷行业作为一个新事物各方面都不成熟,更是无法做到信息披露,笔者只能通过简单分析有利网,描述实践中的合作概况,从中发现合作中存在的风险。
最后,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P2P 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有着先天的相似属性以及合作基因,两者的合作在当前环境下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并能够在“服务小微”方面发挥 1+1>2的作用。
第二,P2P 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都应该重视合作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外部市场环境是两者健康发展的土壤,只有进一步夯实外部环境基础(例如,网络技术、法律、监管、征信、行业自律),两者才能协同发展,在优化市场结构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第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升以及征信体系的完善,自动化的审贷、风控技术终会实现,整个业务流程中在线上完成的部分会越来越多,平台运营成本也会更低,这时的合作模式是否还具有优势?因此,P2P 网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都应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各自发展方式,不应受制于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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