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探究
【第一章】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困境研究导论
【第二章】P2P网络借贷及国外实践
【第三章】中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第四章】中国P2P网贷风险分析
【第五章】国外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经验借鉴
【第六章】中国P2P互联网借贷的监管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P2P网络借贷立法监管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国外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经验借鉴
P2P 网络借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在美国获得更大地发展与突破,我国的 P2P 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也是参考国外的基本模式建立起来的,通过以上章节阐述,可以看出由于现阶段我国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缺失,各种风险已经暴露出来,P2P 网络借贷行业亟待监管,因此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监管经验,为我国的监管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本章分别从美国和英国两个国家对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进行阐述。
5.1 美国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
5.1.1 监管主体明确
美国对于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监管的框架,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监会(SEC)、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美国审计总署(GA0)等,其中,美国证监会是 P2P 网络借贷的核心监管机构。
美国证监会和州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保护,重点监管 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否按时披露规定信息,所披露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P2P 网络借贷平台要每天至少一次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而且每天还要将贷款列表上交证监会。如果出现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消费者的信息,该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一般来说,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各个州开展业务前,不仅要经证监会批准通过,还要向各州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CFPB 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相关法律和监管条例,促进 P2P 网络借贷市场高效运行,当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消费者遇到不公平交易时,会第一时间向 CFPB 报告,以纠正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错误。GA0 则负责对 P2P行业网络借贷进行研究分析,并就该行业的监管作出决策。
美国的这种监管框架体系与其功能监管理念相吻合,即强调对发挥同一金融功能的不同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类似业务与金融活动进行大体相同的监管①。但是由我国与美国制度基础不一样,监管理念不一样,所以我国在吸收美国成功监管经验的同时,要避免直接照搬。
5.1.2 市场准入门槛高
美国监管部门在早期就将 P2P 网络借贷定义为“证券化”产品,而且,对于 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给予了明确界定:借款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自由交易,是直接融资行为。Prosper 平台向投资者发行贷款票据属于美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行为,应纳入证券监管的范围,由证监会进行监管,同时还规定要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注册,美国证监会设立了很高的市场准入门槛,需要有 400 万美金的注册资本。通过SEC 注册登记,获取了注册证券经营资格后,才可以开展 P2P 网络借贷业务。此外,如果想要向某州居民发售收益权凭证,还需要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这样可以有效阻止那些经营模式较差的新参与者加入。在美国这样活跃的创业市场里,目前只有两家营利性 P2P 网络借贷平台崭露头角,成为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典范。
5.1.3 法律体系严密
在美国,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立法周密细致。其中美国的《证券法》与《多德弗兰克法案》最为严格,美国的证监会要求 P2P 网络借贷平台每天向其提交报告,使得 P2P 网贷平台终日忙碌于登记报告等事项,很大程度上提高了 P2P 网络借贷公司的监管成本。《多德弗兰克法案》又赋予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美国审计署对 P2P 网络借贷监管的权利,使得美国对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强度进一步增大。此外,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开展了金融服务,因此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如《真实借贷法案》(Truth-inLengding Act)、《信贷平等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等金融法律;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全部通过互联网办理,因此还需要遵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包括《资金电子转账法案》(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ct)、《电子签名法案》(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National Commerce Act)、《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法》(Privacy Data Security Laws)等。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各个州开展业务时还须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
严密完备的法律使得美国的 P2P 网络借贷行业能够规范发展,也保护了市场上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过于繁多严苛的法律也给 P2P 网络借贷平台施加了很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 P2P 网贷行业的发展。
5.1.4 信用体系完善
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使 P2P 网络借贷平台更加容易区分识别各类风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美国是个人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由信用中介机构体系、信用立法体系和信用执法机构组成,其信用体系属于市场主导型模式,这一体系中的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是有民营机构组成的,独立于政府,这一系统的管理与运作完全市场化进行,提供的都是有偿服务,而且信用信息更加全面。每个美国公民都拥有“社会保险号”,记录着美国人一生的信用记录,而且信用记录实现了普遍共享。这样发达的信用体系可以为P2P 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专业全面的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以及贷款追收等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征信公司则通过向 P2P 网贷平台提供相关数据来获取收益。Prosper 平台在对借款者进行等级评定时,就会参照借款者在益百利(Expetian)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分,为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出借者进行选择提供了依据,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稳定,而且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了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
5.2 英国 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
5.2.1 监管主体明确
英国对 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分为以下两个时点:第一个时间段在 2010 年之前,英国的 P2P 网络借贷行业其实并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大多数的 P2P 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作为金融服务进行监管,而只有少数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受到英国公平贸易局监管,例如Zopa.第二个时期是 2010 年以后,也就是卡梅伦上任后,英国的金融监管框架做出了新的变革,将原来的“三方监管体制”,即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共同管理体制取消,把金融监管的权利重新赋予英格兰银行,旨在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撤销了金融服务管理局。而且,英格兰银行又新设立了三个部门,分别是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审慎监管局(PRA)以及金融行为监管局(FCA),FPC 负责金融市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PRA 负责对银行、保险、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FCA 则主要负责对上述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具体监管框架如下图 5-1,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还没有达到进行审慎监管的程度,FCA 就成为了它的主要监管者。2014 年 3 月 6 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出台《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①,这就使得 P2P 网络借贷正式纳入 FCA的监管范畴。FCA 的监管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恰好与英国 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吻合,这样 FCA 便成为了 P2P 网络借贷合适的监管者,有利于促进英国 P2P网络借贷行业更健康快速地发展。
5.2.2 行业自律性强
英国的行业自律性较强,英国 P2P 金融协会在规范 P2P 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2011 年 8 月 15 日,英国 P2P 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成立,Zopa、RateSetter 和 Funding Circle 这三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英国 P2P金融协会的初始成员,协会的宗旨是保障 P2P 行业有序快速发展,并促进对 P2P 行业的有效监管。P2PFA 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最低运营资本金要求:P2P 网络借贷成员平台拥有能够满足三个月运营成本的资金,并且不得低于两万英镑。成员平台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十八天内将年度报告递交协会,同时协会将安排相关公司对其进行年报审计; 客户资金隔离:协会成员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存放在独立的银行账户中,与公司的资金相隔离,而且协会每年会对其进行审核; 平台规则清晰:要有健全的合同条款;成员平台不能成为本平台的借款者;成员平台须公示贷款相关指标,如实际违约率、预期违约率等;④公平处理投诉:成员平台要制定清晰地投诉处理方案,确保可以公平及时地解决消费者投诉。
5.2.3 信息披露制度严格
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在对 P2P网络借贷平台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故意遗漏重大信息,过分强调收益,隐瞒风险等。因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尤其重视P2P 网络借贷平台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在 2014 年 3 月公告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①中,其核心内容就是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要求 P2P 网络借贷平台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可靠,便于消费者理解。要求 P2P 网络借贷平台需要提供两方面信息:平台自身信息以及关于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的服务信息。其中,关于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的服务信息主要包括实际违约率和预期违约率信息;在计算预期违约率时所使用的假设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等。
FCA 强调关于风险信息的披露,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宣传产品收益同时,不得隐瞒相关风险信息。在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而且仍没有建立公司的财务披露制度,投资者不能清晰准确地了解网贷平台以及借款者,容易因信息虚假引发风险。因此我国应借鉴英国经验,建立一套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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