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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的风险与规避措施(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20 共8366字
  (2)操作风险引发道德风险。P2P网络借贷模式理论上是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P2P平台只提供第三方服务且不承诺本金保障。该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的职能,以此收取服务费,其本质是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去。也即是说,互联网平台是不能经手资金的,资金只能由投资人与借款人通过独立第三方的账户托管系统进行转接,而且借款人账户不能与平台相关联。而现实中却是,由于P2P平台属于新型金融业务,央行和银监会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和指导,也未设置行业准入门槛,其结果是导致P2P行业内鱼龙混杂,很多P2P网贷企业突破道德底线,钻政策空子,引发道德风险。最常见的有,平台提供空白合同,投资人签署后平台随意确定借款方向;平台先放贷,再向投资人转让;拆分大额债权,向不特定多个投资人转让;挪用贷款,如P2P自融模式,甚至携款潜逃;以及设立资金池操作和平台自身担保,等等。
  
  对于我国而言,P2P网贷是一个年轻的行业,正处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P2P互联网企业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很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譬如人为的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其显然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进一步地,从我国目前现有的P2P模式运行来看,仍然需要庞大的线下团队(前文已述,大约80%的审核业务需要在线下完成),而人力密集型的特征就决定了其可能存在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如中介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3.技术风险时有发生
  
  IT技术的发展是P2P网贷模式发展的基础,在这个系统内,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数据和用户等要素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了统一的整体,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P2P网贷业务的开展和风险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自去年10月开始不断出现的“失联”和“跑路”P2P平台来看,不乏技术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来源有:
  
  (1)P2P网贷平台受攻击引发流动性危机。自2013年10月以来,人人贷、第三方网贷之家等知名P2P平台遭受黑客攻击,以天量的访问导致网站塞车,甚至瘫痪。如果说仅仅是网页遭受攻击而数据库没有遭受影响的话并不可怕,但事实上却是,这种表面上并不会给投资者资金带来影响的网络攻击导致挤兑现象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网赢天下、及时雨等P2P平台发生倒闭的事件都是由于被黑客攻击之后网站倒闭,导致原本对网站信心不足的投资者迅速撤资,遭到挤兑,出现资金链断裂而引发流动性危机倒下。
  
  (2)账户被盗、个人隐私被泄露、资金被提。一些P2P平台无小额信贷业务经营经验,仓促上线、盲目扩张等也往往蕴含着较高的技术风险,账户被盗、个人隐私被泄露、资金被提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尽管目前国内大多数P2P平台均采取“同一账户”原则,也就是说,用户提现的银行卡必须是本人的银行卡,但依然出现了许多资金被提走的风险事件。据第一财经日报《财商》报道,曾经发生过一起典型的案例,就是黑客入侵到平台数据库中,盗取了投资人的身份证图片,获取了投资者的个人隐私,然后将此图片打印出来,再做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开户,通过将这张银行卡添加到投资人的P2P账户中实现提现,盗走资金。
  
  4.政策风险无法预知
  
  从目前来看,P2P网贷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未出台的监管政策、未明确的监管主体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等等,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P2P网贷模式的运行会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的风险。对于这种未知的政策风险至少可以预见的是,它很可能直接改变很多P2P网贷企业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模式,甚至让一些规范性较差的平台从市场上消亡。国外的实践也得以证实,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8年上半年,LendingClub曾因一系列资质和授权事宜被美国政府叫停票据发行,但其仍然继续利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直到10月14日,LendingClub才恢复了新的投资者的注册手续,走向了全面发展之路。所以,虽然现阶段大环境下我国P2P网贷模式具有很好的发展机遇,但监管细则未出,仍蕴含着巨大的政策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必然导致P2P网贷风险的存在
  
  无论是从主观层面,还是从客观层面来看,监管缺失(包括监管主体和监管法律法规)是导致我国P2P网贷风险存在的关键所在。主观上而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被监管主体和公众所忽视。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而言,属于新生事物,过热的追求导致公众和监管者步入了一些误区,喜欢将互联网金融神秘化,只要谈到互联网金融,就认为是金融创新,有时候甚至把互联网金融当作金融领域的“自贸区”,现有金融法规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由此带来的P2P网贷监管机制缺失也就很正常了。
  
  与此同时,从客观上而言,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都只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的,规范约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截至目前,尚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在市场准入、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维护顾客信息、确认电子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市场监管等方面极其欠缺,这为交易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埋下了隐患,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费用,对互联网金融的有序稳定发展极其不利。仅有的一些譬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人民银行规章也只是对支付结算类互联网金融进行了专门规范,对融资类和投资理财类互联网金融(譬如P2P互联网企业)的机构属性、业务活动仍没有法律规章进行明确的定位和专门规范。显然,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缺失给我国现行互联网金融的野蛮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埋下了巨大的潜在风险。
  
  针对这一情况,人民银行业已注意到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譬如,2014年3月13日,人民银行发文暂停了中信银行与腾讯、阿里巴巴联合推出的网上虚拟信用卡,随后的3月23日,人民银行又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大准则,明确了底线思维,其中指出,互联网金融中的网络支付应该始终坚持为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持服务为宗旨,P2P互联网金融模式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进行证券业务等非金融活动。
  
  然而,截止目前为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尤其是P2P网贷监管主体依然不明确,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将小贷公司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完善征信系统的监管对象中,但关于P2P网络借贷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却仍然没有纳入其监管范畴。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也早已明确表示P2P平台不由其监管,而2014年4月,银监会对P2P行业也仅仅只是出台了几条“红线”,规定P2P不能做什么,比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但行业准入门槛是备案制、牌照,还是负面清单监管等重要问题却依然没有定论(吴雨,2014).由此可见,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依然严重缺位,这与我国P2P网贷的迅速发展极其不匹配。
  
  四、规避风险的可行途径探析---我国P2P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思路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信用风险(信用体系不健全)、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凸现)、技术风险(信息安全无保障)、政策风险(监管主体和法规的缺失)四大风险相互嵌套、相互融合已成为制约我国P2P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关键所在。据此,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政府当局应该致力于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把握好以下监管思路:
  
  1.发挥央行大数据平台作用,加快P2P互联网金融信用环境(体系)建设
  
  央行或者监管部门应该尽快明确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对P2P互联网模式做出明确的规范,扫除接入央行征信中心的一切障碍。同时,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央行征信中心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互联网金融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征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同时,P2P行业应该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地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降低P2P网贷违约风险(信用风险)。
  
  2.从政府监管(宏观层面)入手到倡导行业自律(行业中观层面),再到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企业微观层面)为主线的渐进式改革方式消除操作风险
  
  (1)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倡导行业自律,推进自律机制建设,消除法律风险。考虑到P2P互联网行业进入门槛低、利益诱惑大,一些P2P互联网金融企业喜欢钻法律空子,甚至存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强烈冲动,个别不法分子更是浑水摸鱼、集资诈骗。为有效防范和应对P2P网络借贷行业可能出现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重大法律风险,可以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打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方作用,加强协调与配合,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行业自律是消除法律风险的最佳手段,建议P2P互联网行业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行业标准与监督规范等,夯实行业规范管理和发展基础;制定行业统一的信用管理规范,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开辟用户投诉和信息反馈渠道,着实推进P2P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事实上,无论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还是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其最终目的是要明晰其业务边界,本质而言,就是要让P2P互联网机构回归其本位,明确P2P互联网机构既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这也是它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最本质的区别。
  
  (2)立足监管,积极引导,提升P2P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消除道德风险。政府、监管机构应立足对P2P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于P2P网贷企业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有一定的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积极引导P2P网贷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规避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譬如,要求从业人员具有3年及以上的银行风险控制经验,技术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职业素养考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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