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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的反洗钱制度对比(3)

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王子健
发布于:2017-03-10 共7607字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可疑交易、大额交易等问题进行内部分析,将相关报告提交上级部门,在发现问题后经过筛查,查证属实交于行政调查或司法机关审查,由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反洗钱机构和司法机构分别承担[6].( 如图2) 在今后强化人民银行与政府部门的配合,解决开展工作时面临着调配资源、跨行审查等疑难问题,需要将部门间协作打击反洗钱问题的畅联之桥妥善搭建,完善构架。
  
  四、对于借鉴美国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制度的建议
  
  ( 一) 重构《反洗钱法》,并以其为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体系
  
  《反洗钱法》应对当下的传统洗钱问题已经捉襟见肘,更何况是互联网金融洗钱问题。其滞后性已经反而对法律监管形成了一道壁障,其他相关反洗钱法律的颁布也使《反洗钱法》颇显脱节。我国不仅仅应考虑对于新法的颁布,更应该借鉴美国建立纵横交错、丰富完整的反洗钱立法体系,考虑《反洗钱法》的重构,以保证从基础上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使反洗钱问题如潺潺泉水从源勃发。
  
  《反洗钱法》应该逐渐囊括关于上述部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范畴,以及非金融机构。这是因为上述部门中涉嫌洗钱的方式早已向非金融机构或互联网金融途径转移,不仅如此,《反洗钱法》中对于部门的协作也涉及很少,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重构《反洗钱法》,建立多维度、高性能、重协作的新《反洗钱法》是为重中之重。
  
  ( 二) 加强人民银行与政府、非金融机构间的配合
  
  为了使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妥善的实施,仅凭人民银行一家单挑大梁是远远不够的,借鉴美国的政治、经济体系架构,让但凡与反洗钱有关联的部门加入到协作的队伍来,赋予人民银行更多关于反洗钱的权力,能够提高其在审查可疑信息、调配部门、组织协作配合上能够更加高效,面对着互联网金融这一碎片化、复杂化、迅速隐蔽性高的课题,必须团结能够协作的每一个相关部门、机构才能有效应对。
  
  我国反洗钱法虽然在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国家反洗钱行动的组织结构与协调机制,并未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各种反洗钱行动组织形式,影响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行动的开展[7].因此,建立、完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也是法律规定空白中亟待修补的一环,只有将环环相扣,部门、机构间协作畅顺,才能在传统反洗钱模式的基础上准确打击变化莫测、隐藏颇深的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
  
  ( 三) 加强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行政主管机构建设
  
  我国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中心,多部门、机构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的反洗钱结构。但是,随着洗钱这一犯罪行为的不断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已显疲软。2004年开始建立的国务院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只是起到了协助作用,并没有在实质上解决央行负责的反洗钱任务的分工。笔者认为,应从央行现有反洗钱行政主管机构的建设问题上入手,从银行、保险、信托等行业调配专业人士组成机构的监督负责小组,专人专项进行工作。不仅能从专业性上得到保证,金融行业专人间的沟通也会促进反洗钱体系愈加完整。
  
  ( 四) 完善互联网的信用评估制度
  
  由于美国的反洗钱制度是建立在极其严格、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下的,那么笔者将针对借鉴美国构建我国特色化体系方式从两点进行阐述。
  
  一方面,是从严格角度来讲,央行应逐步允许互联网金融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高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建立互联网金融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每年对互联网金融客户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交易进行重点监控[8]; 另一方面,是从完善的角度来讲,我国应在互联网金融信用制度的建立上对于用户资料完整度的要求上和其在人民银行信用对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估影响上两方面进行考量,形成一套能够展现一个互联网用户完整信用情况的信用制度,这不仅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也有利于在筛查洗钱行为时更早的发现可疑分子,也能在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前设置极高的路障。
  
原文出处:王子健. 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制度——以美国反洗钱制度为视角[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5):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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