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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的反洗钱制度对比(4)

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王子健
发布于:2017-03-10 共7607字
  ( 五) 强化实名制与互联网金融的审查
  
  在借鉴与交流上我国可多与韩国关于互联网实名制和互联网金融审查进行磋商,全面实现网络实名化。强化互联网实名制,健全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开设业务时的客户识别制度,信息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有一个更高的要求。
  
  另一个较为重要的就是当多部门能够分工明确、高效协作时,应对互联网金融做更严格的审查工作,应提高网络市场的准入门槛,防备通过经营网络相关服务以自买自卖的方式快速洗钱。让互联网的虚拟性无法成为犯罪分子躲藏的遮布。在资质审查上对于像P2P这种极易被洗钱的犯罪分子利用的平台应加大审查力度,对于可以帮助犯罪分子套现完成洗钱的店铺审查应从更深入的资料开始。这一方面是一定要结合着完备的互联网实名制与信用评估制度的,否则有了良好的审查手段却没有缜密的用户制度是毫无意义的。
  
  ( 六) 加强国际互联网反洗钱的合作与交流
  
  在学习借鉴美国的“蛛网”反洗钱监管制度基础上,我国要基于已经签署或承诺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12部反恐怖国际公约在内的多部涉及反洗钱与反恐怖、扩散融资的国际公约; 支持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各项决议[5]基础上切实落实最新五年计划中关于反洗钱与国际合作的内容,并且将内容建立在传统反洗钱模式上,挖掘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问题的创新途径。
  
  五、结语
  
  中国需要打造一个完备、专业、应对迅猛的全新反洗钱体系。这一体系一定是建于对抗传统洗钱手段之上,囊括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问题的互为交互的体系,在多部门、机构协作共荣下,借鉴美国组成纵横交错、多头监管、多方堵截、交叉配合,能够将洗钱行为罩于密不透风的监管网络下,用法律武器击打至深渊之中。
  
  讨论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问题对中国目前而言任重而道远,需要在立法者、执行部门、相关机构的多方紧密配合与不遗余力执行下才有望尽快达成。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蛛网”模式在亟待快速解决的互联网金融建制下是最有效、最快速的办法,其成效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严立新。中国反洗钱战略2013-2018的升级转型及其实施机制的建立[J].管理世界,2013,(9)。
  [2]郭德香。试析电子金融化时代反洗钱措施之变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4)。
  [3]李冰。中宝投资法人代表被批捕其妻子疑似用淘宝洗钱[N].证券日报,2014 - 04 - 19.
  [4]屈文洲。反洗钱监管: 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7,(7)。
  [5]李建文。国际反洗钱形势的新变化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战略思考[J].金融发展研究,2013,(5)。
  [6]毛宇星,张成洪,凌鸿。商业银行反洗钱信息系统现状及研究进展[J].金融论坛,2014,(11)。
  [7]赵永林。论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J].河北法学,2014,(12)。
  [8]于春敏,周艳军。互联网金融时代反洗钱防御体系的构建[J].财经科学,2014,(11)。
原文出处:王子健. 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反洗钱制度——以美国反洗钱制度为视角[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5):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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