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研究背景
海洋权益一直以来是各个国家很重视的一项权益,因为海洋有很多资源,也是保护每个沿海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海洋权益无论对哪个国家来说都是很重要的,这一点在 1983 年出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就可以体现出来。但是国际法中有关于海洋权利和权益的规定很多还不够完善,不够清晰和明确,这就造成了国际上,尤其是两个毗邻的沿海国的争端和冲突,因此,不断向联合国提出完善议案,并且不断建立健全本国的海洋法是每个沿海国家应该做的。
作为沿海国的中国,拥有较长的海岸线以及一些岛屿,这些都是我国关于海洋的有利资源,不但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还可以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对我国内陆和科技、经济的发展进行支持。在我国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学习中,也提到了有关于海洋的权益的重要性,在***的主持学习中,我国相关人员和部门也更加重视海洋权益对我国的重要性,并且坚决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二)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海洋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条款比较模糊,这就给海上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海洋权益需要与我国的国情和国力相适应,并且需要保护好海洋的生态,这也是我们作为大国的义务。***指出:"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我们爱好和平,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正当权益,更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通过***的谈话,可以体现出海洋权益对我国的发展的重要性。在我国的海南地区,包括一些其他的沿海地区,曾经也出现过与比邻国之间的争端,例如之前越南在海南地区进行开采,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海洋权益。我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法律,才能支撑我国的海洋权益和海洋执法,才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海警也不知道如何对外来国进行检查和追捕,这些权利不能每一次都是通过上级审批才能明确该不该通过检查。国内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法律,将每一个规定都严格的进行制定和立案,海警可以通过法律直接对外来船舶进行检查和追捕,我国在这些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言辞也需要改进和加强,加强法制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1]
(三)研究思路
本篇论文首先想表达的就是我国在关于海洋维权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立法、执法各个方面都应该不断完善和优化,这种不足体现在很多方面,也有很多种原因,也包括国际法中条例的不完善。本文所研究的思路就是找出国际法和我国立法中的不完善,分析我国海洋维权中面临的瓶颈,并分析其原因,再结合一些专家的观点,提出本人所想到的解决措施。
(四)论文的整体结构安排
论文整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所阐述的是我国海洋法的基本现状以及面临的瓶颈,这其中包括我国海洋权利的一些基本定义和基本内容、海洋的重要性和海洋维权的重要性,同时还包括了现阶段我国所遇到的海洋立法和维权的问题。第二个部分是关于我国海洋维权法困境的原因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本身不健全和妥协性的分析,国内立法滞后、缺乏系统和全面的海洋维权依据分析。第三个部分主要是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措施进行探讨,也就是指其法律应对,包括推动我国立法、健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制定领海通过原则、明确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规则、公布和明确我国的领海基线、加快构建海防利益法律制度、将海南的历史性权利和立法作为重点、明确我国军队海上武力使用规则。这三部分分别体现了我国海洋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并且提出了有效措施和方法,第三部分也是本文想体现的重点。
一、我国海洋维权现状及面临的瓶颈。
(一)海洋权益的价值及海洋维权的重要意义
海洋权益是一个逐渐发展起来的概念,海洋权益的重要性也是经过长时间积累逐步形成的,由于各个国家的强弱不同,参与国际社会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所以不同国家拥有的海洋权益也是不同的,对待海洋权益也有着不同的态度。
随着民族国家的成立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关于海洋的权益问题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但是海洋权益的概念却一直没有真正的明确,在我国关于海洋权益的概念有两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海洋权益同国家权益是不同的,海洋权益中包含了非国家行为体的局部利益,而国家权益只是表层的权益;第二种说法认为突破国家权益国土界限而产生的就是海外权益,是一种属于境外的国家权益。这两种说法站在不同的角度强调了海洋权益的另一个方面,二者并不是针锋相对的,综合看来,海洋权益不单单是国家经济权益的扩展,也包括了海外自主生产的利益,突出了国家的权益。[2]
通常情况下,海洋权益具有下面三方面价值:
第一,海洋权益影响着国家的形象。从形象理论方面思考,一个国家对其它国际的印象取决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中对形象起到重要影响作用的三个因素分别为目标、相对权利以及地位,在这三个因素的影响下,国家的形象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就会有着截然不同的政策抉择。所以国家在谋求海洋权益时必须要注重良好的国际形象。因为一个国家的发展、谋求海外利益的过程是同社会互动的过程,这个过程会对其它国家造成很大的影响,如何对待它国也就决定了它国会如何对待自己。因此要尽最大的可能实现目标的一致、地位的平等、获得国际的认同,这是谋求利益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另外,一个国家的形象和地位在海洋权益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属于一种无形资产。
第二,海洋权益影响着国家的综合国力。所谓综合国力就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实力、物质实力以及国际影响力的总和,从形式上看,综合国力是一种具有方向和作用的力;从实质上看,综合国力又包括了一个国家的发展能力和生产能力。
现如今各个国家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最重要的就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其中经济力属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科技力属于关键性因素,而海洋权益是保障实力目标实现的重要内容。通过扩大海洋权益,国家的实力就会随着上涨,可供的资源也就越丰富,通过海外渠道国家还能不断汲取先进的技术提高自己。另外海洋权益的扩展也是实力的运用过程,通过海洋行动,国家能够更了解自身的不足,进而就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提升,强化自身的行为能力。
第三,海洋权益影响着国家的发展。海洋权益影响着国家的发展,这点是海洋权益最重要的意义所在。海洋权益是国家利益中的重要构成,国家要想更好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要拥有一定的条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这些条件都需要在国际社会中获得满足,通过文化、政治、经济来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另外海洋权益还在另外一个方面影响着国家,主要因为相互依赖使国家具有了脆弱性和敏感性的特征,也就是说相互依赖限制住了国家的行为,有时国家不得不为这种依赖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关系到一些核心资源,而国家的能力却相对较弱时,国家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3]
我国海洋维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的东部和南部同太平洋是相连接的,又被东海、南海、黄海环绕,海洋关系到我国经济、政治等很多个方面。现如今我国面临着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人口增多、资源匮乏,生活环境较少、环境污染严重,另外由于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很多制度和标准还存在很大不足,导致我国有些问题更加突出。在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之后,各个国家对海洋的重视逐渐提高,造成了相邻海洋国家发起了海域的侵占活动,就此拉开了海洋利益占领的序幕。
在八十年代,海岸相邻国家的矛盾逐渐加剧,甚至发生了激烈的争斗。[4]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的海洋国土在逐渐缩小,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对海洋国土没有进行战略上的控制,因此当前我国一项最重要任务就是维护海洋权益,另外在当前岛屿纷争日益加剧的形式之下,我国的海洋权益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自从海洋圈占运动发起之后,各个国家对海洋的意识逐渐增强,进而对海洋的调查、研究力度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在逐渐出台。自从我国在 1996 年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相关的海洋法律法规也逐渐出台,但是基本都是原则性的主张和规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也存在不足,这就导致海洋维权没有可行的依据。因此当前必须要把海洋维权问题重视起来,加强对海洋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海洋维权的现状
我国现有海岛保护的状况分为以下几点:
在 2009 年 12 月份,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这项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针对海岛保护及海洋维权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法律中将海岛分为了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三类,用于有针对性的进行保护。2012 年 4 月出台的《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则对我国海岛保护工作做出了统一规划。
第一,我国海岛地理概况。我国一直是海洋大国,约有超过 7000 个海岛的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海岛陆域总面积近 8 万平方千米,海岛岸线总长达 14000多千米。从地理位置来看,我国海岛位于亚洲大陆以东,太平洋西部边缘。海岛分布横跨在南北 38 个纬度,东西 17 个经度的广阔海域中。
第二,海岛省概况。我国的海岛省主要有两个,即海南省和台湾省。海南省的总面积为 33956 平方公里,台湾省总面积为 36006 平方公里。在我国的海岛中还包括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是香港和澳门,其总面积分别为 1104 平方公里和29.7 平方公里。
第三,海岛市概况。在我国的海岛市主要有三个,分别为舟山市、厦门市和三沙市。这其中三沙市是最新成立的海岛市,成立的时间为 2012 年 7 月 24 日。三沙市的成立,标志我国最南端的城市已由三亚市变为三沙市。三沙市不仅是我国最年轻的的地级市,还是人口最少,陆域面积最小,管辖面积最大的地级市。
第四,海岛县概况。就海岛县而言,我国共有 14 个(市、区),从分布的数量上来看,以浙江省最多,为 6 个,其次是福建省,3 个,另外辽宁、山东、上海、广东、台湾也各有一个。从海岛县的特点来分析,主要可以概括为:小岛屿构成,交通便利,与陆地联系密切,经济发展好。[5]
其次,对钓鱼岛、大陆架和岩礁的保护现状进行阐述,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关于钓鱼岛的保护现状。钓鱼岛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在 1972 年美国把琉球主权交付给日本时就把钓鱼岛的管辖权交给了日本;在 2012 年 6 月,日本声称要购买钓鱼岛,力求通过钓鱼岛问题获得政治资本;在 2012 年 9 月,日本正式宣布要购买钓鱼岛,并同钓鱼岛的拥有者栗原家族签订了协议。对于日本一系列的闹剧,我国表示强烈抗议,在 2012 年 9 月 10 日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正式宣布钓鱼岛和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在 2012年 9 月 18 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地图》,此地图的发行是我国对钓鱼岛行使国家权力的一大措施之一,标准着我国对钓鱼岛的管理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 2012 年 9 月 21 日,我国公布了钓鱼岛位置地理实体的名称及位置,加强了我国对钓鱼岛地理实体名称的管理。[6]
在 2012 年 9 月 25日,我国发表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的白皮书,正式声明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表明了我国有信心维护领土的完整。另外民间保护钓鱼岛的运动也如火如荼的开展着,如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中华保钓协会、世界华人保钓联盟的成立,深刻的表明了中华民族的严正立场:对于日本行为的反击以及保护钓鱼岛的决心。
第二,关于我国与韩国岩礁、大陆架的保护现状。我国与韩国相邻,隔海相望,在渤海和东海之间分布了一些岩礁和岛屿。其中最典型的争端和问题包括苏岩礁、日向礁、还有关于大陆架的问题。韩国与我国共同拥有南黄海和东海,在大陆架的划分上也不相同,黄海海岸线长 821 公里,东海的大陆架是我国大陆自然延伸形成的,但韩国政府对此一直有意见,并且在苏岩礁上建立了人工岛屿,并定期检查,与此同时将附近的海域都归为韩国所有。韩国曾在 1974年和 1999 年分别签署和建立了法律,将东海大陆架的共同开发区侵占,我国政府目前不承认也不签署协议,不承认大陆架归韩国所有。在 2012 年我国海洋局长刘赐贵表示,我国北起鸭绿江,东至冲绳,南到曾母暗沙,包括苏岩礁、日向礁和钓鱼岛都属于我国所有,韩国政府因此表示强烈的不满。但我国还是坚持自己的立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我国的大陆架是自然延伸,苏岩礁和日向礁也属于我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我国坚决保护海洋权利。
(三)我国海洋维权面临瓶颈
第一,缺乏海洋保护意识。我国自古以来就较为重视陆地国土,而对海洋的保护意识则较为薄弱,在我国的文化上也以农耕作为主要代表,所以上到国家的统治者,下到每一位公民,基本都认为只要保障陆地权益,国家的利益就能维护。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领导者才开始重视海洋权益和安全,但是普通群众还没有把海洋意识提高起来,过于忽视海洋国土。同日本相比较看来,日本早已提出把渔民改为海民的政策,同时还把 7 月 20 日定为海洋节,通过这些措施都有效的提高了人民对海洋的重视程度,提高了群众的海洋文化意识。[7]
第二,海洋产业的发展比较落后。我国把海洋经济分为两种,分别为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海洋产业已经从渔业、盐业发展到以运输、油气为主体的产业体系。通过对海洋经济统计的相关数据能够看出,滨海旅游、海洋运输、渔业占据了海洋产业增加值的重要地位,也可以说海洋产业的贡献是不可估量的。但与此同时,由于渔业的过度兴起,导致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尤其海岸属于人类最活跃的位置,同时也是生态中较为脆弱的位置,过渡的海洋资源开采对海洋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三,海洋维权力度存在缺陷。海权不只是指开发海洋资源的能力,同时也指保障海洋权利的实力。国家海洋局的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海洋发展计划、实现海上维权工作、监督海域的使用情况以及环境的保护等。另外我国海军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当发生侵权问题时海军只能起到辅助效果,并不能合理的保护我国海洋权利。
(四)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及海防建设存在的瓶颈
首先关于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存在的瓶颈有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的目的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不仅保护海岛、海域的生态平衡问题,还保护资源的利用以及保障经济的发展,正是立法多元化的特点,极大的削弱了保护海岛生态的目的。[8]
立法的目的是处理问题、达成共识的标准,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制度,其存在的本身并没有目的,而是通过立法对利益的约束,使法成为实现价值选择的方法。汪劲着曾这样写:"所谓法的目的,是指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所欲表现的、对一定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思想动机和意图的出发点。"而我国海岛立法的目的还存在很多不足,第一点是立法目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没有突出对海岛的保护力度;第二点,立法的实质是管理人类利用海岛的各种行为,也可以称之为海岛管理法,就是保护某些人的经济利益;第三点,海岛保护法中不仅保护了海岛的生态系统,同时也保护了海岛附近的生态系统,也就是有机复合体概念模糊;第四点,海岛保护法的另一个作用就是合理利用海岛资源,但是合理性的标准不够明确。
第二,海岛保护法中对海岛保护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分别为永续利用原则、合理开发原则、保护优先原则以及科学规划原则,但是整体看来并不能把保护海岛的目的充分的体现出来,另外后两项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就保护优先原则来讲,使海岛保护工作仅仅停留在环境保护的层面上,也就是防止污染的阶段,没有别的意义;而且保护优先原则同可持续发展观不够贴近,不能够明确的体现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9]
就科学规划原则来讲,科学只是一种认识活动,其本身就在认识上存在不足;而且科学规划同生态破坏并不是紧紧相连的,也就是说,科学规划的开展就存在破坏生态的可能性,不利于对海岛保护工作的开展。
最后,当前实施的立法还不能妥善的满足保护海岛的需求。第一点,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没有通过立法进行解决,反而对《海岛保护法》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例如渔民非法居住的问题、无居民海岛的产权问题等。
第二点,海岛保护法律机制还存在一些漏洞,如缺乏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海岛损害赔偿机制、缺乏海岛保护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等。第三点,海岛保护体制不够完善,如缺少决策机构和决策反馈程序、缺少系统的保障组织等。第四点,《海岛保护法》没有对海岛的保存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很多小岛由于长时间受到海水的侵蚀,目前正面临着逐渐消失的命运,由于价值不大,也就没有引起重视。
其次关于我国海防建设也存在一些不完善,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海防建设历经了从弱到强的过程,尤其是在 90 年代,我国海防建设坚持执行我国中央关于海防工作的政策,为保卫我国海洋权利、推动沿海经济进步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9]
但是在进步的过程中也必须要看到,我国海防建设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我国海防能力同我国地位不协调。我国有着较长的海岸线,属于我国管辖的海域能够达到 300 万平方公里以上,目前沿海地区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撑,例如珠三角、海峡西岸等。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海防能力来看,同我国的大国地位不协调,不能很好的保卫我国的安全,尤其是舰机性能方面,由于会很大程度的受到天气的影响,所以不能及时的管理、监控、遏制国外舰机对我国发起的各种活动,导致我国的形象、海洋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第二,我国海防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安全需求。海防设施不能满足我国安全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①我国海防设施重在管理,而对于防卫功能的涉及非常少,监控、警戒的方式较为落后,很多科学技术没有合理的应用;②军队和地方海防设施建设没有经过科学的规划设计,导致军队与地方海防设施的交叉问题非常严重;③我国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成本存在很多欠账,而且设施建设的功能不足、分布不科学;④沿海三军部队海防设施长时间没有经过修理、整顿,损坏情况较为突出,不能满足当前形式的要求。
第三,我国海防力量同使命要求不协调。目前沿海地区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撑,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也越来越频繁,这就对我国海防力量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防力量所承担的使命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就目前的形式来看,我国海防力量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兵力少、船只少、管理机制不完善、处理应急问题的能力较为薄弱等,造成了海防力量不能满足当前执法以及保护海洋权利的要求。
第四,我国海防防卫和装备不适应当前维权的要求。我国海防防卫和装备的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①监控系统的功能较少、性能不稳定,很容易遭受环境的影响;②各个海警单位的船只老旧,抗风和续航能力较弱;③三军部队的装备不先进,侦查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舰机不能有效的驱逐外军对我国的各种行为。[10]
第五,我国海防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管理的需求。当前我国海防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多头主管、条块分割、建管分离。当前我国的海防委员会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缺少资金和办公场地,另外很多具有海防管理权力的部门实际上缺少领导和管理能力,导致海防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阻碍。海上维权系统各自成体系,建设和管理二者没有结合到一起,另外机制不完善、体系不科学,这些都造成了海防管理体制不能满足管理需求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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