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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营法律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7-06 共4955字

  一、军营法律文化的含义
  
  军营法律文化,从字面上理解即“军营中的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法律文化在军营这一特定领域和空间,以特定主体即军人为载体的存在和呈现。基于“法律文化”一词在我国的多种理解,对军营法律文化内涵也可以有不同的阐释,大体上可以分为广狭两义: 狭义的军营法律文化,即“观念”和“精神”层面的,是指存在于军营广大官兵中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心理、情感和观念的集合; 广义的军营法律文化则源于广义的法律文化观,即在观念的基础上又将法律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外化物纳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军营法律文化,目前都尚未获得充分的学术关注。

  二、军营法律文化与军事法律文化的关系
  
  在我国,军事法律文化一词同样存在广狭两义。

  广义的军事法律文化观认为,“军事法律文化是人类在军事法律实践中创造的宝贵财富,是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国家、军队、军人及其他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公民对权利与义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及追求价值实现过程中,形成的行为模式、思维模式、情感模式的科学总结,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法律设施以及法律教学和研究等”[1].狭义的军事法律文化则由学者从军事法学研究领域划分的角度提出,其将法律规范、制度、组织和设施等从广义的军事法律文化中剥离出去,从而还原了军事法律文化的“观念”属性[2].无论将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军事法律文化与军营法律文化概念加以比较,都不难看出二者的区别。

  首先,从观念层面上看,军事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军事法所持有的带有普遍性的观念,其涉及的主体既包括军事系统内部组成人员,即军人,也包括官兵的家属,军事系统以外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科研教学人员及普通民众。而军营法律文化从地域上看局限于“军营”,涉及的主体是军人。作为观念,它特指的是军营中的官兵对法律的认知、心理、情感和行为选择倾向。

  其次,从制度层面加以比较,军事法律文化围绕着军事法律规范而产生,包含的是一国的军事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设施。“军事法律规则是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依托于一整套结构严密、内部协调的军事法规体系。”[3]

  因此,军事法律文化的载体并不涉及法律体系中的其他部门。而对于军营法律文化来说,“军营”一词限制了该文化生成和存在的空间,并不涉及法律规范所属的部门。尽管我们并不否认,军营中的法律实践活动相对单一,涉及的法律规范以军事法为主,但毕竟不能完全排除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军营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其以地域和主体为标准区别于一国法律文化的其他组成部分; 而军事法律文化是由军事法这个特定的法律部门承载并折射出的一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

  尽管存在着上述的显着区别,军营法律文化与军事法律文化的联系又是紧密的。具体表现在:

  第一,军营法律文化是军事法律文化的重要存在形式。在军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其主体以军人和军事组织为主。无论是观念层面的还是制度层面的军事法律文化,其生成和存在的主要空间是军营,而空间的特定又是军营法律文化区别于法律文化其他组成部分的惟一特性。因此,可以这样说,军营法律文化是军事法律文化的重要存在形式。

  第二,军事法律文化是军营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如上文所述,军营法律文化虽然涉及多个法律部门,但毋庸置疑的是其要以军事法这个部门为主。因此,如果将不同的部门法视为法律文化的载体,那么军事法律文化与民事、刑事等其他部门法律文化一样,都是军营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而在这其中,军事法律文化无疑具有最突出和显耀的地位。

  任何理论上的剖析与阐释的意义,无外乎是对人们相应的实践活动提供指导。上述对军营法律文化及其与军事法律文化关系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明确军营法律文化建设工作的目标和思路。但是,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军营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必定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只有把握住这些特点并科学地分析对待,才能使军营法律文化建设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三、军营特殊性与军营法律文化建设
  
  如前所述,军营法律文化是以地域和主体为标准区别于一国法律文化的其他组成部分的。那么,我们不妨从这一视角出发,去探寻军营法律文化建设与其他领域法律文化建设的不同之处,并希望能对军营法律文化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机制的构想与设计提供些许有益的帮助。

  ( 一) 军营中的年轻人所占比例较大
  
  军营是一个以青年人为主体的特殊领域,在这样的群体环境中进行法律文化建设,必须把握好青年人的思维和心理特点。青年人处于心理成长和思维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对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各种社会现象感觉非常敏锐,对于社会上重要法律事件往往给予高度的关注。随着其自我意识的发展,青年人的思维独立性不断增强,对于事物的本质及事物间的内部联系逐渐有了自己的分析、判断、推理和综合。他们开始用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周围事物,喜欢质疑和争论。但是,由于其社会阅历尚浅,思维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其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多元的价值理念缺乏辨别能力,往往瑕瑜不分,糟粕不捐。加之青年人往往又是“急躁的理想主义者”,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不良现象、社会阴暗面容易使其产生负面的消极的心理和情绪,观点容易出现波动和改变。

  针对青年人思维和心理的上述特点,军营法律文化建设工作中要注意:

  首先,充分尊重青年军人个体在法律观念、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为其尽可能创造法律实践的机会,从而获取丰富的法律心理感受和体验。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思维的主动性,为其提供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评价、讨论和交流的平台。

  其次,积极介入法律文化的自觉即理性思维作用的过程。但要切忌进行刻板乏味的说教,注重引领和指导。对于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法律现象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解释,帮助青年军人分析各种观点的合理性,让其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法律心理和积极的情感。

  再次,要做到耐心和细心,密切关注青年军人的思维动向,及时发现并疏导他们的负面情绪,纠正他们的一些消极片面的看法,帮助其正确处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 二) 军营生活以训练、执勤为主
  
  根据我国兵役法,军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近年来,大学生入伍人数越来越多,军人的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但是,除了专门的教学和科研单位以外,军营中的青年军人系统学习过法律课程的人并不多,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有限。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目前的军营法律文化建设中往往注重通过各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我们并不否认对法律规范的认知是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但是,军营不同于专门的法学教育场所,军人的日常生活以训练和执勤为主,能够用于学习的时间不多。军人也并非职业法律人,无需掌握大量的专业法律知识。况且,对法律规范的认知仅仅是法律文化形成的最初环节。

  因此,将军营法律文化建设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的做法和思路是值得反思的。法国学者达维德说过,“确定的法律条文是会变动的,而法律教育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法律是由变动不居的条文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构成”.这句话或许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相对于在有限的时间里让广大官兵掌握一些法律规范而言,能够以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揭示法律的真谛,让广大官兵真正体会到法律所包含的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显得更有意义。毕竟,法律文化建设的目标之一---让法律成为官兵的信仰中的“法律”指的并非具体的条文和规范,而是法律的精神。

  总之,知识和文化并非一物,法律知识的普及并不等于法律文化的建设,甚至不能成为其主要内容。

  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军营法律文化建设就只能浮于表面,难以取得真正的效果。

  ( 三) 军营中的人员流动性较强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这是对军营中军人流动、更替现象最为形象的描述。在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下,义务兵实行二年制,也就意味着作为军营中主体的那部分人几乎每两年就要彻底更新一次。而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集体意识”,需要在代际传递中得以延续,主体的频繁更替无疑会对军营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影响。如果在军营法律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很可能会导致效率低下甚至成果流失。

  法律文化的核心说到底是价值观,军营法律文化要在频繁的新老更替中得以延续,关键是要让新成员迅速认同和接受特定的价值观。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从价值观形成的规律中寻求答案。社会学研究成果显示,价值观的形成发展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社会背景、身份背景、交往背景作为基本因素对价值观的形成发展具有外在的影响作用”[4].从军营法律文化建设工作的角度来看,士兵服役期间的社会背景和身份背景都是已经确定的,无从选择或者改变。那么,交往背景就成为了惟一的切入点,建设工作可以由此发力。

  交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本质要求。青年人处于特定的心理发展阶段,更渴望获得他人的理解,得到他人认可。在军营这一相对封闭的特殊环境中,青年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广泛、深入和直接,更容易形成价值观念的相互感染、认同和强化。在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老兵与新兵的交往。新兵入伍之初,需要尽快转换角色、调试心理、适应环境。

  为了降低成本,少走弯路,往往会主动接近老兵汲取各方面的经验为己所用。因此,军营中老兵的思想观念对新兵的影响极大。在法律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这一点,在军营法律文化的代际传递中强化老兵的作用,确保老兵能够积极地以正确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影响新兵。尽快完成老对新的感染,新对老的认同及在此基础上新老之间的相互强化。只有这样,才能在军营频繁的新老更替中把握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确保法律文化建设成果得以延续。

  ( 四) 军营具有严格的纪律性,强调义务的履行
  
  虽然从法理上分析,权利与义务应当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先后优劣之分,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本中有关军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看,却有着明显的军人义务本位的特点。《国防法》第 56 ~ 58 条是对军人义务的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兵役法》和三大条令等军事法律法规为现役军人设定了严格的行为界限,对包括军营日常生活作息在内的军人所有行为进行全面的约束和规范,其系统严密和对违反者惩处的严厉性远远超出其他部门法。此外,基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要保证军令的畅通,确立军事管理秩序,实现国家军事利益,军人在服役期间其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会受到较大限制。而这些无疑会使身处军营中的官兵们对于法律有明显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心理感受。

  军营的上述特征对军营法律文化建设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即必须要把握好“全面性”和“平衡性”.

  首先,在军营法律文化建设的目标定位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让广大官兵自觉遵守法律,而是要在军营中营造法治的氛围,让法律成为广大官兵的信仰。从而,使其成为既具有充分的权利意识,又有履行义务和遵守规则高度自觉性的法律人。“把尊重官兵权益与一切行动听指挥统一起来,教育广大官兵正确认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从根本上调动了广大官兵参加军队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是新型军事法律文化的重要标志性理念”[5].

  其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在要求官兵严守纪律和献身国防的同时,也要让广大官兵充分了解作为军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明确目前兵役制度对于对军人权利的限制已经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从而理解自由与秩序等价值在军事法中的辩证统一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官兵正确认识军人的法律地位,对于法律中对军人义务与纪律的强调形成正确的评价,从而避免因军营和军法的特殊而形成对法律片面甚至偏激的看法,产生错误的行为趋向和选择。

  四、结语
  
  军营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有其独特的“土壤”,因而拥有其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军营法律文化建设既要看到其一般法律文化的普遍性,又要充分考虑军人和军营的特殊性。只有准确把握其特点,自觉遵循其规律,才能更好地掌握军营法律文化建设的主动权,不断提高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周健。 军事法论纲[M]. 北京: 海潮出版社,2000.
  [2]姬娜。 军事法律文化的学理界定及其研究向度[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 2) .
  [3]张山新,傅达林,姬娜。 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与发展路径[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 12) .
  [4]刘梅。 价值观的形成规律与青年价值观教育[J]. 当代青年研究,1999,( 10) .
  [5]赵淑燕。 中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之应然状态研究[J]. 当代法学,2006,(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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