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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国内研究现状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学者开始翻译国外的法经济学着作。在介绍博弈论的研究方面,严旭阳(2004 年)翻译了美国学者道格拉斯·G·拜尔的《法律的博弈分析》,文章阐述了博弈论是法学重要的分析工具,博弈论的理论方法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有独特的视角。博弈论为法学问题的分析提供了实证研究的基础。
在法律和经济问题的结合方面,黄祖辉、蒋文华(2001 年)将美国学者爱伦.斯密德的着作《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引入中国,进一步分析了法律和经济学的关系,但也对经济学的一些观点提出质疑。这本着作使人们关于经济效益、交易类型等问题有了新的认知,得到深刻的启示。
蒋兆康(1997 年)翻译的美国着名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的名着《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所着、施少华和姜建强等翻译的《法和经济学》都为我国带入了国外法经济学的精华,为我国学术界对法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理论材料。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其理论的重要性逐渐表现出来,各个高校与研究机构引进了与法经济学相关的文献和资料,有些书籍甚至被用作经济学和法学学科本科生教育的必修教材,这样的做法使得这一理论方法受到了年轻一代的欢迎,并得以广泛普及。具有代表性的有史晋川教授主编的《法经济学》,被列为普通高等教育的规划教材,该书把法律问题与经济学相结合,阐述了法经济学研究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魏建在《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一书中,通过对法经济学在主要研究领域的分析模式和分析范式演变过程进行研究,从而对未来法经济学的发展作出判断。该书对法经济学在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主要研究的进展进行了系统的总结。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法经济学领域的理论研究逐渐关注制度本土化问题,即不拘泥于对该理论的国际经验进行照搬和模式的套用。曲振涛教授发表了《法经济学》一文,在对法经济学理论在西方社会发展历程与模式进行研究以后,重点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实践进行比较分析;高德步发表的《制度变迁理论与我国的改革实践》一文,以制度变迁理论兴起的社会背景为出发点,从我国国情出发探讨国有企业改革的困惑与症结,并依据诺斯的经济学理论带来的启示,进而提出深化改革的具体建议和方案。
2003 年 4 月,中国法经济学的第一次论坛召开。与会专家就法经济学的理论与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法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表明,这一学科有了长足的发展。在发展趋势方面,则出现了“效率”与“正义”齐驱,逐渐成为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之一。我国目前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系统研究比较少见。关于劳动合同概念界定方面的研究,陈雪平(2003 年)指出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在本质上体现的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理应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
曹燕(2009 年)指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互相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它的特点是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通过合同的允诺规则得到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结构与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功能来看,劳动合同只是合同的“镜像”,并未具有凭借劳资个体自由合意从而达成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
曹飞(2009 年)认为,对劳动合同的研究离不开对政府职能的考量。在劳动法研究领域,总是脱离不开对政府职能的理想假定。而在劳动经济学领域,却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主解释政府行为。因此,可以看出对政府职能这一问题的研究,的确存在研究脱节的现象。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绩效的研究,何一鸣(2008 年)认为,首先应考虑新法实施对企业劳动生产率造成的影响。在新法实施后,如果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高于成本提高的幅度,就有可能实现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
杨清河提出,在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极具规模,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可以成为该产业转型的契机,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技术能力、调动劳动者务工的积极性,促进产业升级。
张新梅、李岚(2009 年)认为,经济学中的效率利益平衡虽然也是一般法的价值取向,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动双方关系的利益平衡及采取的方式有其独特性,目前该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实中,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该法的进一步实施,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
关于从博弈论角度出发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的宋利民(2007 年)用法律经济分析作为方法论来分析劳动合同法,运用博弈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和交易谈判理论对劳动合同法关系进行了法律博弈分析,另外他还对劳动合同法的特征和效率标准进行了阐述。
赵煦、叶晓辉(2008 年)指出劳动合同法是劳资博弈双方利益均衡的法律。肖颖(2008 年)指出,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正体现了利益方相互之间的博弈,双方通过谈判,借助各自的地位和实力进而分配和决定各方利益。
但目前,我国的发展程度尚存在差距。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中,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借助工会实现平衡,但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仍然是分散的、不平等、个别的劳动关系。具体到企业的实践,劳动者尚未形成一股凝聚力实现对企业的责任。在劳动关系中,也缺乏话语权和要价权。政府负责对企业的监督与裁判,并保证现行法律制度的实施,政府应当提供相应条件,确保工会成为保护劳动者的组织机构,也正是通过工会的保护,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便于与用人单位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博弈。李迎春(2009 年)在对新劳动法进行分析时指出,这部法律较之前的法律增加了一些操作性强的规定,有利于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促进劳资双方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履行义务。
关于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方面的研究,常凯(2008 年)提出,既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是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必将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其立法功能。
樊成玮(2008 年)在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后得出结论认为,劳动合同法既指出要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又明确表示要保护劳动合同中的一方权益,此法表现出的立法倾向不单在法律上有待商榷,并且与劳动价值理论不符,同时还与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作为商品的经济学原理相违背,对我国扩大就业渠道以及政府促进就业的基本经济政策的落实更为不利。
鲁勇睿、张倩(2009 年)发表文章指出,只有通过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激励机制才能提高劳动力价值,使得工会组织力量得以壮大,并进一步缓解企业压力,进而达到促进劳动关系的交易公平、实现公平博弈,使得劳动关系达到整体和谐。
卢现祥、罗小芳(2009 年)从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差异出发,分析了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还是引导劳动关系稳定化长期化等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法争议方面的研究,唐跃军、赵武阳(2009 年)基于理论模型的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对促进知识型员工与知识密集型企业实现“双赢”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却可能带来负面效果就是有可能导致体力型员工与劳动密集型企业之间达到“双输”。之所以新劳动合同法饱受争议,其主因正是由于低端劳动力市场的消极影响,而辅因则在于外界经济环境的压力导致经营与就业的问题造成的。主辅因的结合打乱了政府预期的经济转型之路。
周帆(2009年)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对市场经济来说,工资属于劳资双方的事,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定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此外,裁员也应该属于企业行为,是企业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效益自行调节的,政府不应该干预。关于为何要废除新劳动合同法,周帆认为劳动合同法存在不具备操作性、增加了企业负担、助长了员工惰性等缺陷,所以,废除它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就业率的必然方法。王凯、李春刚(2009 年)针对社会中对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进行了分析,他们以劳动合同与雇佣契约的关系为切入点,试图通过阐述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来明确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准则。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呈逐渐增加的趋势;且劳动合同实践也呈现出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采取规避法律,扩张自己权利,限制劳动者权利的新措施。
张庆华(2009 年)对现在我国很多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律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认为这种行为的发生既包括道德层面的原因,也包括法律方面的原因。
这些用人单位实施了一些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些行为并非完全无效,而是要取决于职工是否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职工是不是自愿规避这些规定。
焦伟(2010年)认为,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巨大变化、企业形式及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的时代背景下,现存的此部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已然无法满足当前社会的需要,需要制定并颁布新法予以替代原有的法案。劳动合同法通过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进而推动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劳动合同法确立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体现在单保护原则的不合理,规范用人单位裁员及劳动派遣行为的条文和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条文不完备等。
刘源(2010 年)从以上方面入手,对完善劳动合同提出了建议,使它能更好地保障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同时,焦伟、张俊(2010 年)还从劳动合同法的社会属性出发,分析了其实施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例如,某些规定过于笼统;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在认识方面存在偏差,使得其的实施大打折扣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怀教授(2006 年)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是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紧要问题之一。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不能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得以有效地制止,假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当作劳动者已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但事实上这种无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实际的内容,并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益,只能将其看作是已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
汪火良(2010 年)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法律解释和推理、劳动合同文本提供、有关社会保险约定三个问题进行了法理上的阐释,以期有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重庆大学的陈翰丹(2006 年)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劳动争议进行分析,由此引出建立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必要性的讨论,并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出设想,期望能够为劳动争议法律修正提供建设性意见。
刘彩凤(2009 年)以企业态度调查为依据,探讨与分析了劳动合同法对我国雇佣行为、解雇行为带来的影响,其研究表明,劳动合同法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的影响存在差异性,它在增加企业解雇成本的同时,促进了企业调整手段的多元化。
常雪飞、晁玉方(2010 年)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其作用及影响不仅仅是企业用工行为和劳资关系,它将对企业产生全方位的、深层次的影响。他们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探讨了劳动合同法对我国企业管理的制度激励作用,从中可以预见,它的出台和实施将在企业制度体系建设、人力管理模式的推行以及硬件环境建设方面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关于其它相关方面的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冯彦君(2006 年)对口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和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效果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与口头劳动合同关系的边界比较模糊,不宜辨别。
刘勇(2010年)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于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正之价值目标,然而刘勇认为,在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下,加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身的不足,其价值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白小平(2007 年)从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及其现状出发,针对劳动合同性质,成立与生效的分析,重新确立劳动合同的效力标准及效力状况,并提出善意欺诈劳动合同理论。
郑文才(2010 年)对后劳动合同法时代下的欠薪逃匿原因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他认为造成此类现象的重要直接因素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些因素实际上使得用人单位欠薪逃匿行为的收益上升,而通过对其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有利于找到该问题的解决办法。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法律,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审视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和立法功能,通过实践检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果,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部分:绪论,从经济学视角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的国内外现状和意义进行评述。
第二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剖析原因,提出本文的观点和结论。
第三部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现状进行梳理、分析。
第四部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功能进行经济学分析。
第五部分:对劳动合同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进行经济学分析,具体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法律效力、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诉求权利的成本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理论分析。
第六部分:对国外劳动合同法的经验与借鉴进行研究。具体包括国外劳动关系中规章制度的民主确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劳动合同形式强制、典型劳动关系的规范几个方面的论述。
第七部分: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剖析,我们更加明晰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为使劳动合同法成为动态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法律,提出我们的对策。
1.3.2 研究方法
第一,系统分析法。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的积累,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以系统和发展的眼光审视劳动合同法,有助于增进对它的整体理解和认识。
第二,比较分析法。本文通过对国外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行对比和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文献研究法。通过收集、整理大量国内外的相关文献,从而在全面把握国内外相关课题的研究现状,力争在他人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能够有自己一定程度的创新。
第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本文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等理论,运用案例分析法、成本—收益比较方法等研究工具对整个劳动合同法探究根源,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对策建议。
1.4 主要创新和不足
1.4.1 主要创新
第一,与现有相关课题的研究相比,本文从劳动合同法制定的价值目标与现实意义进行经济学分析开始,进一步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履行、效果等方面进行完整的经济学分析。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分析,对劳动合同法的发展走势进行预测,并为立法者设立更为有效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提供了具体建议。
第二,劳动合同法平衡了公平与效率,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该法还提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目标是为了增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实现增加社会财富的目的。
1.4.2 存在的不足
第一,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法律在实施的不同阶段都将遇到一些现实问题,本文的研究和给出的对策建议可能不够全面,需要不断的完善和磨合。
第二,由于我们并未实际从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司法实务,所以在研究过程中与司法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不够全面,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理论分析和提出的解决方式,可能存在一定偏差,对我们的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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