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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不平等的原因及性平等就业权实现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10 共2131字
论文摘要

  女性权利中包含了女性的就业权益,维护女性的就业平等权符合社会进步和女性发展的要求.在各国的就业领域都面对着男女不平等的难题,普遍存在着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女性在职业发展中处于劣势地位.解决女性的就业问题、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条件与经济收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现状

  ( 一) 没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就业机会的男女不平等问题主要是指在就业求职的过程中,女性因为性别而受到差别对待,不能够与男性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具体的表现有,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女性获得的工作质量不如男性、工作时间长于男性等[1].

  ( 二) 职业出现性别隔离现象

  让女性进入职场并不能证明已经实现了就业平等,女性在职场中由于性别问题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也是就业不平等的表现.职业性别隔离就是指,在不同行业的员工性别比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行业性别隔离,就是指某一性别的劳动者集中在某个行业,女性所占比例较大的行业多数是技能要求不高、薪资较低、社会声望不高的职业; 二是职位性别隔离,在高层决策中心女性的比例非常小,甚至有些技术类和中高层的部门中女性的比例都不高[2].

  ( 三) 就业待遇方面的性别歧视

  就业待遇方面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男女创造的价值均等却没有同等的待遇,另一方面是男女创造的价值不均等却享受同等待遇.在我国对于同工同酬的实施不尽人意,在同等条件男性的收入要明显高于女性,而且差距还在不断扩大.很多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晋升时,更加青睐于男性.

  二、从法律角度分析女性就业不平等的原因

  女性就业不平等问题的出现,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有的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中,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救济措施缺乏、责任不明确、监督不完善等问题.

  ( 一) 可操作性差

  我国虽然先后制定了很多法律来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但是这些法律中大多数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实施程序,可操作性较差.这个问题导致女性在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过程中找不到具体可依的法律条文,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 二) 法律责任不明确

  当前实施的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中,对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的表现就是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没有明确的对应责任规定等.

  ( 三) 救济渠道不通畅

  当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寻求法律的援助是必要的.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帮助女性劳动者维护权益.主要的原因包括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受案范围,女性劳动者举证责任难以实现,法律途径维权费用高、时间长.

  三、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对策

  ( 一) 完善立法保护

  1. 将性别平等纳入立法

  对女性平等就业造成影响的文化根源就是传统落后的性别文化,只有改变性别差异的观念才能够彻底解决女性就业不平等的问题.转变性别差异观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性别平等纳入到女性劳动保护权益的立法中,通过先进性别文化的构建和性别价值观念的传播来彻底改变当前女性就业不平等的状况.

  2. 完善立法内容

  将就业领域中性别歧视的标准在法律中进行明确规定,能够将正当理由与非正当理由的歧视行为进行明确区分,预防和减少性别歧视行为; 改变当前"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通过"举证责任转移"的方式来将举证责任转到就业歧视诉讼中具有优势的用人单位,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女性劳动权益受保护的程度和法律实施的效果[3].

  ( 二) 加强司法保护

  1. 建立宪法诉讼救济机制

  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是女性享有的具有宪法属性的权利,但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女性无法提起宪法诉讼.加大对违宪行为的追究能够保证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处罚机制,让女性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建议公益的诉讼机制

  通过女性就业平等救济公益诉讼的建立来维护就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公益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团体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共利益的代表人( 检察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等) 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 三) 健全监督制度

  1. 构建监督机构

  通过专门的监督机构的设置来对女性平等就业进行管理、监督和促进,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这些监督机构的设置能够保证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

  2. 设立监督部门

  在已有的机构中设置监督部门一方面能够解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能够节约成本.在我国已有的机构中,妇联、人员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比较合适的选择.

  四、总结

  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平等就业问题,这也在侧面上说明了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普遍性.本文从法律层面上对女性就业平等的现状及制约原因进行了分析,鉴于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及女性平等就业法律法规的现状,提出了减少和解决该问题的法律方面的策略.

  参考文献:

  [1]范晓阳,孙放. 和谐社会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J].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1,13( 29) :14 -16.

  [2]彭程,于通. 论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由 < 中国青年报 >"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引发的思考[J]. 长白学刊,2012,14( 11) :14 -15.

  [3]谭宁,刘筱红. 生育保险政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与女性平等就业权[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23( 34) :169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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