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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的价值
【绪论】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伦理的成果研究绪论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伦理观的理论来源
【第二章】婚姻家庭伦理观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婚姻家庭伦理观的哲学基础和理论意义
【第四章】恩格斯婚姻家庭伦理观的当代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恩格斯的婚姻与家庭伦理观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恩格斯婚姻家庭伦理观的主要内容
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观是其婚姻家庭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早在《家庭、所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恩格斯就基于家庭形式的演变,对各个阶段的婚姻家庭伦理规范进行过细致的分析研究,而通过对现实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伦理状况的考察和批判,恩格斯最终提出了自己对于理想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伦理规范的展望,自由平等、互爱、责任有义务共担等一系列婚恋伦理观点的提出,不仅使恩格斯婚姻家庭伦理思想更加系统化,更为后人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参考。
第一节 恩格斯基于家庭形式演变史的婚姻家庭伦理思想
人总是处于一定的历史情境之中的,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开展自己的生存实践活动。在恩格斯看来,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的历史演变,包含在人类从杂乱的性交关系到一夫一妻制的逐渐演变,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之中。恩格斯肯定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的研究结果,在着作《家庭、所有制和国家起源》中阐述了人类家庭的演变形式,即从血缘家庭到普纳路亚家庭,再到对偶家庭以及专偶制家庭,同时也相应描述了人类家庭伦理关系和规范的演变。在恩格斯看来,婚姻家庭形式的不断变化产生了不同内容的婚姻家庭伦理。
首先是血缘家庭。假如说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和活动的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那么血缘家庭便是产生人类伦理道德的起始点。在人类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血缘家庭关系作为一种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充当着光荣的伦理实体。在家庭产生的那个最初的时代,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就具备了二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体现在通过血缘缔结的各种关系上,比如两性关系、亲子关系,而社会属性则包括夫妻关系和亲属关系。
恩格斯指出,在原始社会,人们结成团体生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抵御恶劣的自然环境,实现人类的延续和发展,在这种家庭组织形式中,“婚姻集团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①,每一个辈分划分为一个婚姻圈子,在这个圈子内的同辈都互为夫妻。这一家庭形式,排除的仅仅是纵向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由此可见,血缘关系划定了最初的人伦关系,婚姻集团中出现了最早的伦理文明,即形成了辈分和等次关系。
第二种是普纳路亚家庭。就整个家庭发展史而言,血缘家庭的伦理进步在于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关系排除在外。而普纳路亚家庭则在这种基础上完成了第二个进步,即“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②,在摩尔根看来,这便是“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作用的最好说明”③,其直接影响就是引起了氏族的建立。
经过细心的研究,恩格斯总结出这一婚姻家庭形式的最大不同,在于普纳路亚家庭组织结构中,若干数目的姊妹拥有若干个共同的丈夫,但这其中不包括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互称普纳路亚;同样,一列兄弟跟若干数目的女子(排除了他们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普纳路亚。这样,兄弟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被排除在外,第一次发生了在外甥和外甥女、表兄弟和表姐妹、内侄和内侄女这些类别的划分,这种划分清晰地表明了亲属伦理关系的等级和类别,并逐步形成了伦理关系的原始等级制度。也即是说,在那个阶段就明显有了与伦理关系相应的道德情感的分化,表明了某个范围内伦理关系的辈分、等次,及其亲疏和远近,而违背这种关系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了。
到了对偶制家庭,所有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通过对易洛魁人的具体情况的说明,恩格斯点明了对偶制家庭出现的历史必然性。恩格斯在着作中曾提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点到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几百种。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制家庭排挤了。”
由此,组成婚姻家庭的种群单位被缩减为仅由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组成,并固定了下来延续至今。“这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段内形成一种相对牢固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且他们之间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从整体上看,对偶制家庭是群婚制向专偶制过渡的一种家庭形式,因而这种形式下的夫妻关系本身还很脆弱,也是不稳定的,一男多妻和一妻多夫仍然存在,且婚姻关系很容易被解除,而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使得婚姻的牢固性与个体性进一步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专偶制家庭便会出现。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生产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②--专偶制家庭产生了,专偶制家庭同时也俗称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如恩格斯所说,它的建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③。两性关系不再是出于生理需要的、随意的了,而是受限于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规范。由于奴隶制与专偶制的并存,即便是有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家庭形式,男性在家庭中的伦理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他掌握着家庭的一切,而女性没有应有的权利和地位,它成了只是对女性而不是对男性的专偶制,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女性被男性奴役的最高形式,其社会根源就在于:“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④。对于这种家庭关系现象的出现,恩格斯补充道:“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
恩格斯始终认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婚姻家庭发展的主要动力,专偶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进入到了各方面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之后才有可能。
由此可见,恩格斯所阐述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实质上是随着上述四种家庭形式的演变发展而演变的,从辈分、等次到亲疏远近,再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以及男女平等,在这里,辈分等次、亲疏远近、权利义务这些具有道德意义的规定,就是维系伦理关系的纽带,这都是我们现代处理婚姻家庭伦理关系需要参考的内容,它们的总和构成了婚姻家庭伦理的实质。
第二节 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伦理状况的分析和批判
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是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代,工业文明悄然崛起,私有制逐渐蔓延至整个欧洲,人们已经明显被自己所创造出的物化的社会关系所束缚。
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一方面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向人们展示着它的“进步”,另一方面却包裹着厚厚的金钱利益的外衣延续着并不“光彩”的旧习,诚然,它并不是恩格斯眼中一夫一妻制。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早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关系那样简单了,它还表现为一种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私有制下的生产方式让人们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掌控自身社会关系的主动权,从而使得整个家庭关系不得不依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即便是在阶级上对立的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大机器生产时代,其婚姻家庭伦理状况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资本货币的影响。因此,恩格斯在阐述自己的婚姻家庭伦理观的同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伦理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批判。
首先,从本质上看,资本主义社会大多数青年男女的结合就是权衡利益的结合。恩格斯曾在《家庭、所有制和国家起源》中这样写到:“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①恩格斯鄙视这种比从前的“买卖婚姻”更加公开化的赤裸裸的婚姻形式,在他看来,这种利益婚姻关系“它把一切都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流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②。但是从更长远的影响来看,这种从一开始就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家庭必然导致婚后伦理关系的复杂化,在这个层面上,恩格斯提出“通奸和卖淫是资本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这一观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找寻不到真爱,婚姻之外的寻觅和痴迷便成了不合法的“丑恶”,究其原因,这根本就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伦理制度的原罪。
其次,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的内部伦理关系也是扭曲的、不健全的。恩格斯认为,因为经济上的绝对主导权,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中,丈夫与妻子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尽管妇女解放的运动此起彼伏,工业革命也为许多妇女提供了经济解放的条件,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中的妇女仍然依附于丈夫,她们在家中料理家务、承担着传宗接代的角色,“它变成一种私人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①显然,当家庭的单位缩减至它的最小单位,家庭事务的料理也失去了它在第一个社会形态中的公共性质。
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出发,断定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只是一定历史阶段产物,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的缔结依旧受限于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卖淫和通奸成为这种利益婚姻的补充,“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是丈夫的权利。”
如若这一经济基础被毁灭,资产阶级的一夫一妻制也必将被新的婚姻家庭形式所取代。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生资料的公有化消除了男子主导地位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形下男女两性关系将不再受财产关系的束缚,男女的社会地位将实现真正的平等,“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 那么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据以往的全部经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专偶制。”
总之,在私有制生产方式之上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伦理关系裹系着种种制度诟病。不论是在婚姻家庭的组建还是内部关系的处理上,都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资本主义货币关系的异化。恩格斯深入社会现实,结合历史研究,在这种不健全的、被扭曲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中,看到了它的合理的框架结构,并提出了自己对于建立两性平等的、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婚姻家庭伦理规范的未来展望。
第三节 恩格斯对理想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伦理规范的展望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详细阐述了家庭的本质、起源以及它的历史发展,在恩格斯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发展最大的贡献,在于稳定了专偶制这一形式,一夫一妻制作为其合理内核将成为未来家庭的基本形式,因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①。婚姻家庭伦理是一种反映人类生活生产过程的社会意识形态,它的产生和演变发展始终都离不开社会实体和实践活动。因此,恩格斯婚姻始终坚持在唯物史观的前提下看待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发展变化及其产生的影响。根据恩格斯在着作中对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的论及,可以把恩格斯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伦理思想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等自由的关系是婚姻家庭的前提条件
自由平等的两性关系是婚姻家庭伦理的核心,同时也是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恩格斯认为,婚姻家庭是男女双方出于爱情而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只有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才能心平气和地处理好家庭关系,保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进而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自由平等始终是贯穿婚姻始末的重要内容,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②所以谈及婚姻家庭伦理,自由平等的两性关系是不可或缺的。倡导两性之间的自由平等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心理状态,它要求构成婚姻家庭的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独立的人格,工作能力的差异、经济收入的不平等、社会地位的高低不能成为使一方受制于另一方的原因。
古代的婚姻家庭,男女之间是谈不上爱情的,所谓婚姻,只是“角色设定以后互尽义务而已”.在《共产主义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揭露了资产阶级婚姻家庭的本质,他们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婚姻伦理规范对男性和女性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③目前的个体家庭是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恩格斯还犀利地指出,资本主义的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资本主义法律只要求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的”,而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法律都可以“置之不问”.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婚姻法是一种对婚姻自由进行消极限制的规范,看似是对婚姻自由的保证,实则是在自由自愿的形式下掩盖买卖婚姻的实质。基于以上现实,恩格斯提出,“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现代婚姻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在法律上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才会充分表现出来。”①恩格斯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男女之间社会地位不平等的现象,他指出,经济不平等是造成男女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②,因此,实现两性关系的自由平等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实现女性的解放,让女性重回社会参与社会劳动,这样一来,女性将在经济收入、文化教育以及社会地位各方面摆脱对男子的依附,而生育繁衍也不再是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唯一价值,女性会经历一个由生育价值向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转化的过程。对于共产主义制度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恩格斯认为,由于奴役妇女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已被摧毁,妇女改变了在家中的劣势地位,男女平等得到了法律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因此,“共产主义制度将使两性关系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无须干预的纯粹的私人关系。”
二、以爱情为基础是婚姻家庭的价值导向
全面而深入地研读恩格斯的相关着作,不难发现恩格斯对于爱情作为婚姻家庭缔结前提的地位是十分肯定的,爱情应当是维持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唯一的精神支柱。在《起源》中,恩格斯这样描述完全以爱情为基础的理想婚姻家庭制度:
“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因为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利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得男子。”基于互相爱慕的婚姻,其纯洁性就非常高,从本质上而言真正实现了排他性。以往那种爱情与婚姻的分离,会被爱情与婚姻的统一所替代,丈夫与妻子不用去婚姻之外寻找爱情,“男性的杂婚现象和女性的通奸现象”也将不复存在。
在漫长的阶级社会中,妻子被丈夫压迫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的财政权掌握在丈夫手中,而私有制的消亡和物质财富的丰富,男尊女卑的情形将会发生根本上的改变。在共产主义下,婚姻家庭以个人性爱为基础,以自由平等为前提,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生活以及道德情操决定了这种家庭的产生。在这样的家庭中,其特点之一就是男女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互爱是前提,如若不能结合而彼此分离,对双方都是最大的不幸;与此同时,在性交关系上,双方也有了新的不同于以往的道德标准,关注点不只停留在性关系的发生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或者是通奸的,还将是否出于互爱纳入道德考量标准之中。
在恩格斯的设想中,性爱、婚姻、家庭三者应该是统一的,但他同时也指出“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尤其是在男性之中。恩格斯曾经说过:“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他认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那就会使离婚……都成为幸事。”但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的这一说法并不能成为轻率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他只是针对资本主义阶级社会歧视、奴役妇女,不允许妇女离婚的剥削阶级道德规范说的,意在指责以往不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资本主义社会权衡利弊的婚姻,对于男女双方来说,特别是对广大妇女来说带来的并不是幸福,而是痛苦,这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不道德的婚姻应该被允许离异。而原本就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共产主义婚姻,从一开始就是男女平等、夫妻互爱的,是“合乎道德的”,金钱利益问题已经不是他们考虑的首要问题了,年轻异性在共同学习生活中,因为同样的理想与追求而深化彼此的了解,从而建立深厚的感情。离婚只是在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无法恢复的情况下才会做出的选择。
三、责任义务共担是婚姻家庭的延续保障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③要处理家庭生活中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就不得不涉及到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恩格斯的婚姻家庭伦理观是以自由、平等为基调的,那么在爱的名义下组建的婚姻家庭,夫妻双方在权利与义务的承担上也应是平等合理的,分配得当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婚姻家庭持续稳定。
爱情永远是缔结婚姻家庭的主旋律,但使这份爱得以延续和保持的秘诀却是责任与义务,出于爱的承担和共享才能够使婚姻家庭更加长久。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夫妻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所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恩格斯提到:“现代各文明国家的立法愈来愈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①在时间面前,人性总是很脆弱的,因为时间会让爱逐渐消逝。婚姻家庭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伦理实体,从没有血缘关系到有血缘关系,是“人们处理同自身关系以及日常相互交往关系的活动”,它是实践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中,夫妻关系中不再有一方只享有某种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不合理现象,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她们不再囿于家庭,拥有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多的自由权利,甚至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夫妻双方也有平等的财产处理权,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与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反观阶级社会,男性压迫女性的根本原因是拥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在经济上使女性不得不依附于丈夫,所以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平等,是关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键因素。其次是亲子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父母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关系孩子终身的重大决定必须听从于父母,中国古代就有“父为子纲”的说法,且重男轻女的思想极为普遍。但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中,所有孩子都会被一视同仁,父母不能因为孩子的性别差异而区别对待。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管教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义务,父母子女都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家庭成员不能因为性别差异而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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