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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虐童行为的社会干预与法律救助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6-08-29 共42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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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完善虐童行为的社会干预与法律救助

  虐童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挑战,更是对立法、司法的极大冲击。要想遏制虐童的屡次发生,形成关爱儿童的蔚然之风就必须将立法的完善提上日程,完善儿童的相关保障机制,在确立保护儿童的基本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防治系统。为此,本文主要从构建社会的监督机制、制度儿童虐待的强制报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完善社会层面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这几个方面入手来防治虐待的发生。

  4.3.1 构建儿童保护的监督机制

  儿童是国之栋梁、是社会的财富和未来,所以对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已不仅仅只是家庭的责任,也应该是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基本责任。为了营造关爱儿童的氛围,杜绝虐待儿童行为的持续发生就必须在社会上建立起保护儿童的监督机制。让虐待儿童的不道德行为无处遁形。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目前我国监督机制中最主要的两种监督方式。在提高公众对虐待防治的伦理认知的同时,加强对社会上不道德的虐童行为的监督是有效预防和干预虐童的必要手段。

  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就必须首先要给群众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健全的法律保障和法律地位,要让他们感知到对这种不道德行为的监督和检举是有利于道德评价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举动,而不是多管闲事,无事生非的举动。同时,政府机构要重视这个环节,加强办事效率,让群众能看到他们反映后政府所表现出的积极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让更多的群众投身到监督儿童受虐待的防治中来。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设立奖励制度,以此来鼓励更多的民众去发现和关心儿童的生活状态,让虐童行径无处遁形。另一方面是加强舆论监督机制的引导,舆论的监督能将施虐者的不道德行为曝光于众,对于监督虐童行为有着独特的作用。舆论的力量能对家庭内部、学校里面和社会生活中的虐童行为进行约束,靠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来批判他们,使他们能够正视对待儿童的方式和态度。即便是在虐待发生后,舆论的导向作用也会不间断的冲击着施虐者的内心世界,让他们时时刻刻都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指责。另外,舆论的监督机制对防治虐待的宣传所起的作用也是可圈可点的,它可以通过媒介对父母、教师和从事儿童守护的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传播儿童健康成长的相关知识、宣传儿童成长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对父母进行亲子教育,教导父母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要取消惩罚的教育方式改用正确的引导和沟通的教育方法。

  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解决虐童问题的首选,所以加强对儿童保护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为了让更多的社会公众能积极的参与到防止儿童虐待的行动中来,尽可能的减少儿童遭受虐待的频率,力图为儿童创造一个安全、温暖、有爱的生活环境。

  4.3.2 制定儿童虐待的强制报告制度

  目前,在我国发现的虐童案例中大多数是由于受虐程度过于严重才被披露出来的,也有一部分虐童事件是经媒体报道之后才为公众所知晓。而轻度的虐童是很难被发现和报到出来的,为了及时遏制住儿童虐待现象的发生,我们需要制定一套预防--报告--干预的机制。

  首先是预防机制,它是指为了防止儿童受到暴力、虐待、忽视和剥削等伤害而展开的工作。虐童问题的解决最重要的方法在于预防,预防也可以很大限度降低儿童可能遭受到的伤害。

  ①而家庭、学校和社区是预防儿童虐待发生的最直接领域,尤其是在社区工作中对虐童的预防,是十分重要且关键的。因为除了家庭和学校,社区就是最大的预防领域,我们需要社区的工作者能够对儿童及其家庭情况进行持续的观察和评估,建立起儿童基本信息档案,并对可能发生虐童的家庭进行监测,及时消除和控制一切可能导致儿童虐待事件发生的诱因。

  ②其次是强制报告机制,它是指儿童保护工作要求成年人对正在或已经发生的儿童伤害或疑似儿童伤害案件向儿童保护机构或其他相关责任机构进行报告的制度。

  ③它是及时发现和阻止儿童伤害事件发生的最有效的制度。关于强制报告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凡是一切与儿童生活息息相关的专业工作者一旦发现有儿童被虐待的迹象便及时报告。这些专业工作者一般包括护士、医生及其他健康服务人员、教师、律师、行政和司法人员、儿童看护人。有了这些专业工作者的监督可以弥补儿童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没办法进行自行报告的缺陷。

  第三是反应机制,是指处理儿童伤害案件的制度。它是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环境,排除儿童伤害的可能原因,让已经受到伤害的儿童尽可能获得及时的帮助,降低或减少伤害的最后保障机制。④儿童在遭受到虐待之后,由于没有及时的干预手段导致儿童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伤或者虐待的继续发生。这就警示着我们在制度制定的同时要求相关机构能够及时的采取相关的反应措施。不能只是空口喊着预防虐待,要在有能力对事件进行干预时及时的进行调查、界定问题、制定方案和介入干预;在没有能力对事件进行干预时要尽快转介到其他机构进行处理,要把儿童的救助和虐待的预防落实到实处。

  4.3.3 完善虐待儿童的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各种因素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儿童受虐待比例仍然较高。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遏制住虐童行为的频频发生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⑤目前,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一部分的法律是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的。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宪法中有关规定对虐待的禁止;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儿童权利的保护。但是这些现有的非刑法的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都是宣传式的条款,口号式法律条文规范不具有操作性,缺乏具体的制裁措施和救济手段。太过于空泛,在实践中就成了一纸空文,用行政处罚来规制虐童行为也是明显的罚不当罪。

  所以要想实现儿童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切实有效保护,就必须建立起一套体系化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

  结合国内外的法律实施的经验和保护现状,我们建议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填补法律的漏洞,既可以通过立法的完善也可以通过司法的解释;另一方面是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通过类推适用、完善审理程序等路径实现儿童权益的最大化。

  首先是填补法律漏洞。健全的法律是保障儿童权益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虐童行为的定义、具体处置、专门机构、社会保护、司法审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②我国刑法应增设“虐待儿童罪”.尽管在 2014 年 12 月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进行了修改,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和主体的局限性仍然不能完整的概括儿童受虐待的特征。所以要增设虐待儿童罪的条文,将不同罪质的犯罪行为分别独立成罪,能够避免这些漏洞,有利于刑法条文的准确表达。另外,儿童作为弱势群体中的特殊群体,对他们的权利加以特殊的保护能充分体现刑法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其次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增强司法的能动性。灵活善用现有的法律,能动的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对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等条文加重处罚;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民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能动且灵活的运用各类法律规制去保护儿童的切身权益。同时,要完善虐童防治的司法审理程序。在我国许多法院现都专门设有少年法庭,将少年犯罪或针对有关儿童的罪行单独审理,为虐童的防治提供了机构保障。由专门的审理机构对虐童行为进行审查,就虐童行径的存在与否、虐童行径的如何定性、受虐儿童的如何安置、监护人权利如何处置等因素加以细致的审查和规制,有利于切实的保护孩子免受虐待的困扰。

  近日两高和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七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这个意见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首次因为虐童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是对儿童保护的一个有力且可喜开端。

  4.3.4 建立和完善儿童权益的社会保障机制

  对虐童问题的应对不单单是要提高儿童权利意识的培养,还要对父母不正确的儿童观念和教养方式予以纠正。只是意识层面做到对儿童的防护是不够的,还要各个系统和领域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预防和治理的目的。要想实现儿童权益的保障就必须从儿童福利理念、政策文本、行政架构和社会保障等资源的管理方面入手,在全国创造一种儿童保护的蔚然之风,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舒适温暖的环境。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人员和社会紧急救助服务体系。保护受虐待的儿童,单纯的依靠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要让法律落到实处而不是纸上谈兵才是当前解决虐童问题的关键所在。所以我们需要有关机构去践行法律,将法律法规运用于社会实践,以便来完善当前的对虐童防治体系的建立。同时,我们还应该效仿国外应对虐童行为的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虐童处理机构和社会救助组织,充分发挥它们的能动性,切实保护儿童的利益以及严厉打击虐童行为。为此,在中国就务必要专设负责保护儿童事务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完善配套措施、统筹各方面的资源,建立起一套针对儿童保护的完整的保护机制与干预机制,对虐童问题进行集中的处理。

  此外,在我国关于虐童事件的防治和救助的专门负责人员较少且专业程度也不高,救助的体系也不够健全,这使得问题的解决力度大打折扣。所以针对这些缺陷,我们必须要建立一个贯通各个领域且专业性程度高的体系,并在此体系的基础上培养一批专门从事虐童问题服务的专业人才。旨在保障当虐待发生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得到各部门的协作处理。

  其次,建立儿童权益保护体系与网络。儿童权益保护的体系与网络是指儿童权利保护的利益相关者从不同的行政架构层面和职能部门,依托一定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采用跨部门合作的工作模式,开展以儿童为中心,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综合性儿童保护服务。在预防儿童伤害发生的同时,能够保证及时有效地发现、报告和处理儿童保护个案。①为此,我国当前迫切的需要构建一个自国家、省市、区、街道、到社区这样一个专门的、协调能力较强的,可以成为受虐儿童临时庇护所的并且能帮助受虐儿童解决问题的儿童保护机构。在这个保护机构当中必须匹配相应的专业人力资源、物力与财力资源、设立儿童保护投诉热线、救助热线、举报箱、儿童信箱等。切实把保护儿童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提高机构对儿童受虐待的保护力度。

  总的来说,要想切实的保护儿童的权益和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在我国建立起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社会的监督和预防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体系。让儿童生活在阳光普照的温馨环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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