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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实施主体的伦理失范及原因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6-08-29 共81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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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虐童行为实施主体的伦理失范及原因

  3.1 虐童行为实施主体的伦理失范

  在虐童问题的研究上我们主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尽管虐童行为的实施主体复杂繁多,但为了更为清晰的剖析主体的失范表现,我将实施主体的失范大致分为了家里伦理失范、教师专业伦理失范和社会责任人伦理失范。目的是通过对主体失范表现的研究体现虐童问题的严重性,提高人们对受虐儿童的重视和关爱。

  3.1.1 家庭伦理失范的表现

  “所谓家庭伦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处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家庭伦理要求作为家庭中的任何一员,都必须遵守一定的义务。家庭伦理规范的扞卫不仅仅是通过依靠法律或行政等强制手段来实现的,而是同其他道德规范一样,是依靠人们的信仰、信念、习惯以及教育的力量来实现的。

  家庭伦理失范的表现有很多,如拜金主义婚姻观的不断强化,如近年来试婚、傍大款、骗婚、钱权交易婚姻;家庭生活行为失范严重,如未婚同居、婚外恋、婚前性行为、情人潮;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恶化,如家庭生活中存在棍棒教育童现象,本文主要研究家庭失范中的虐童表现。

  虐童这一家庭伦理失范表现和危害可以这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是家庭教育方式的不正当或不得体。一些家长在家庭教育方式上出现了偏差,经常会采取一些极端的、错误的、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来教育子女。最为突出典型的就是溺爱型的教育方式,在教育子女方面重智轻德,对孩子的错误行为包庇、袒护,导致儿童任性、冷漠,在学习上好逸恶劳,在生活上自理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很差且自私自利。相反,另一种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即简单粗暴的暴力教育模式。这样的家长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信奉 “棍棒下出人才”的传统的教育方式,倾向于选择粗暴的打骂、呵斥或其他的方式来管教儿童,在精神上压制儿童,要求儿童对父母意志的绝对服从。这严重的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极大的破坏了家庭内部和谐。致使一些儿童因为父母的这种打骂而性格扭曲、精神麻木、自暴自弃、谎话连篇、胆怯自卑,甚至对父母产生厌恶憎恨的情绪而离家出走。

  其次,是不良的家风和错误的榜样效应。一部分父母或儿童监护人自身道德败坏,自私自利、缺乏同情心、生活不检点甚至擅长家暴。这样的家长在生活中将自身的错误观念灌输给子女,影响子女道德观和人生观的正确形成,对子女的成长起到了错误的“榜样”作用,使子女从小就接受到错误或不道德的家庭教育,且这种家庭教育是与社会道德规范相背离的。不仅如此,父母、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争吵、冲突、指责甚至攻击等不和谐的行为和矛盾的生活方式使得儿童幼小的心灵受到打击,对父母不信任、害怕、无所适从、甚至产生对立的情绪。毋庸置疑这些父母的情绪和生活方式对儿童心理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家庭伦理失范的一种特殊表现--性侵犯。性侵犯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家庭伦理失范行为。家庭内部对儿童实施的性侵犯或性强暴一般来讲都是很难被揭露出来的,但这不能否定和忽视性侵犯在家庭和代际之间的存在。大部分人对于性侵犯对象的理解都是指女性,因为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使得她们更容易受到性侵犯。其实不然,男童也很容易在童年时期受到性侵犯和骚扰。很多家庭的结构并不是由原始的成员组成,这是造就性侵犯形成的不可忽视的原因,重组的家庭成员对于这个家里原有的儿童所持有的感情绝大多数都达不到亲情的层次,很多继父母甚至对他们表现出敌视的态度,长期生活在一起使得这些道德水平低下的继父母人群对儿童产生了邪恶的淫乱思想。他们利用儿童对性知识的空白来诱惑儿童拍摄裸体照片、展示淫秽动作、摆弄生殖器官甚至是强迫儿童与其发生性行为。更有甚者是亲生父亲对女儿的性侵犯和性虐待,这重重的打击了人类的底线伦理,是家庭伦理最痛心的失范表现。虐童行为是家庭伦理失范的首要表现,它破坏了家庭教育,使得尊老爱幼、互敬互爱、亲情温馨的家庭生活氛围遭到破坏,虐童对儿童人格的蔑视更是对家庭伦理的挑战。

  3.1.2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表现

  所谓教师的专业伦理,是指以教学为主线的师生之间应该遵循的基本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是调节教师基本人际关系的规范,强调公共意志,多指客观的“应然”规则。教师专业伦理失范中幼师的伦理失范表现的尤为突出。幼儿教师的专业伦理可以界定为:幼儿园教师为了履行教师职责,满足社会需要,维护专业声誉而在幼儿园一日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它是用来规范和约束幼师在执行相关专业活动时对幼儿、家长、同事及社会的行为。

  ①幼师专业伦理在内容上要求幼儿园教师在服务供求及双方责任关系的基础上,自觉的遵守专业的伦理规范。幼师虐童的行径是其专业伦理的失范,而这种专业伦理的失范恰恰是对其师德的背离。在幼儿园生活中幼师虐童的表现可以大致概括为对儿童实施的暴力、 体罚、 冷漠和忽视等。具体的失范表现如下:第一,职业伦理失范,关爱、呵护和尊重幼儿是幼师基本职业规范。这种失范行为一方面体现为幼师在语言上对幼儿的伤害。幼师经常用过激或含有暴力性的语言讽刺或挖苦幼儿,使得幼儿的心理和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幼师这种不符合伦理的语言伤害是典型的专业伦理失范。另一方面体现为幼师在身体上对幼儿的伤害。网络上报到的幼师虐待事件屡见不鲜,例如幼师针扎儿童、打幼儿的耳光、强迫儿童喝尿、用火钳烫儿童等凶残的虐童行为不但使幼儿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还背离了幼师的师德甚至是触犯了法律。

  第二,忽视幼儿的权利。在《儿童权利公约》中被提到的有关幼儿的权利多达几十种,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和表达权。②可见,健康权、受保护权和发展权是幼儿最基本的几项权利,同时也应该是幼师的责任之一。但是很多幼师却经常忽视儿童的基本权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教育儿童,不为儿童的成长提供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在儿童有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时,对其不管不问,忽视儿童的表达,剥夺儿童的内心表达意愿。

  第三,幼师与幼儿之间的过度的服从。幼儿和幼师有一种临时性的监护关系,存在着合理的管理与服从的关系。但是现实中的这种权威与服从的关系被上升到了绝对化的程度,这是幼师专业伦理失范的表现。这种关系首先体现在幼师以各种手段要求幼儿对自己的绝对服从上,幼师经常会以数字为命令要求幼儿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吃饭、画画、写作等任务,如若不然则会受到批评、体罚甚至抽打,这种权威的服从关系体现了幼师专业伦理的失落。其次,这种绝对的权威与服从的师幼关系还体现在幼师与幼儿互动的过程当中。在互动中幼师会把自己的判断和想法强加给幼儿,忽视和无视幼儿的生理和情感需求,让儿童的学习生活受到幼师个人意志的枷锁禁锢。不去倾听儿童的声音、理解儿童的感受。

  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表现除了幼师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的失范外,还表现在其他普通全日制的教师身上,他们为了达到高绩效的成果不惜体罚学生、殴打学生、不顾学生身体的极限强制的布置高负荷的作业、变相要求学生家长送礼,并对不送礼的学生在日常学习中“特殊关照”等。

  3.1.3 责任伦理失范的表现

  “所谓责任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尽己之责“作为基本道德准则的伦理,其判定道德主体之道德善恶的根本标准,在于看道德主体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是否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是则善,否则恶。”①而责任伦理的失范则是在其应尽的职责范围之内,道德主体做出了与其应然后果相反的行为表现。

  在我们研究的虐童问题中,责任伦理失范剔除了家庭伦理失范和教师专业伦理失范的重叠部分,主要表现的是非家庭成员对儿童的虐待。其中包括医疗机构中的虐童、家政服务人员的虐童、雇佣童工以及其他领域的虐童行为。

  责任伦理失范的表现之一是家政人员虐童即保姆虐童。在很多现代的家庭中,由于儿童的父母自身的原因不能照料儿童,便将儿童交予了保姆和护工等家政人员,一时间使得他们成为了儿童的临时守护人。然而,他们并没有很好的履行本职的责任,在本应照顾幼儿的时候却对幼儿进行虐待。这些家政人员将幼儿随意的高高举起再重重摔在床上、不及时为幼儿提供生活所需、屡次殴打或谩骂幼儿、让幼儿吃屎或喝尿等无道德行径。

  责任伦理失范的表现之二是医疗机构中的虐童。部分无知无良的护士在看守婴幼儿的时候,趁家属不在将婴儿强制性直立、给婴儿的脸部贴上用纸画的动物鼻子或耳朵、让婴儿的头部后仰而不给予任何支撑、用手玩弄幼儿的眼睛和身体等。这些有失道德水准的失范行为不仅是对婴儿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当下关爱儿童的道德价值观的冲击。他们不但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反而是践踏了治病救人的医学道德。

  责任伦理失范的表现之三是社会上雇佣童工、唆使儿童卖淫和拐卖儿童等行为。当今社会,很多人受功利主义的熏陶,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将儿童作为盈利的手段,雇佣低成本的童工并且在劳动时对儿童进行虐待;唆使儿童卖淫或借儿童之手传播淫秽光盘或读物;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虐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其虐待或在组织儿童乞讨过程中虐童等。这些社会上的人群虽没有养育儿童的责任,但他们至少应尽到保护和关爱儿童的责任。他们没有正视自己在对待儿童时应尽的责任,反而无视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将儿童单纯的看成是获取利益的手段。

  3.2 虐童行为主体失范的伦理原因

  虐童行为主体失范的伦理原因也是本文研究虐童问题的重中之重,我们从道德认知、道德文化、道德心理和道德沦陷等四个方面对虐童行为发生的伦理原因进行概括。

  3.2.1 道德认知:对虐童行为的集体无意识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禁锢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下对虐童行为的认识尚处在无意识的状态,而这种无意识的认知却是一种代代相传的同类经验在社会成员心理上的沉淀。当今社会,封建家长制虽然已经不复存在,但是父母和孩子之间隐含着的不平等权力关系和旧派家长作风以及家长观念还是屡见不鲜。他们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信奉 “不打不成材”、“棍棒下出人才”的家庭教养理念。虽然这样的观念和说法已经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批评指正,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同,正是这样的纵容使得中国式的父母更是把武力管教孩子视为天经地义的家庭教养方式。如果在父母打骂子女时上前劝阻或是报警则会被人们指责是多管闲事,这些人认为只要是没有酿成严重后果的都不算是虐童,没必要小题大做。“各家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正因为这样的传统观念和社会氛围导致人们在虐童问题的认知上体现出意识模糊或几乎无意识的状态,更不用谈从道德层面去审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成人们对虐童行为的无意识首先体现在他们对儿童亲情的剥夺上,在中国式的家庭里有一部分的儿童在童年时代享受不到父母的爱和信任,得不到温暖的亲情习染和爱的滋润。他们长期要接受和忍受着父母为其安排的条条框框的约束和父母带来的忽视、拒绝、羞辱,这样的儿童长期处于精神孤寂的生活状态。这种孤寂的状态是属于精神虐待的范畴,而这种精神虐待的存在是不分家庭贫困和富裕的。贫困的家庭有时出于生活所迫和无奈会不自觉的忽视儿童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我们可以给予宽容和理解;但是富裕家庭对儿童的无视和无知则是不能容忍的,物质富裕并不等于理解孩子的精神需要,并不是物质给予就可以代替对孩子的伦理亲情。

  不但如此,成人对儿童自身世界的忽视的打压也是无意识的。父母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去要求儿童按照其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来思考或处理问题,甚至还遮蔽了儿童的愿望和利益诉求。儿童自身的价值观也被成人们不以为然的呲之以鼻,这是对儿童精神世界的排斥和冷落。殊不知孩童自身有着一套内化的判断价值体系。而“这些文化中是不乏道德取向和道德规范成分的,据此而论,青少年也确实在进行着德性的创造,唯其创造结果未必都能为社会认可而已。”

  成人对虐童的无意识还体现在他们自身的行为上,有一部分的家长因为自己儿时遭受过被虐待的经历而不自觉的将自身的负性情感传递给了儿童。从不积极的鼓励儿童,而相反的多是对他们的言行表现出怀疑和失落。这样长此以往会使儿童的心理和精神上受到创伤,在儿童成长的童年时期得不到公平和健康的道德教育。成人们这些错误的道德认知并不只是影响其自身的发展,社会道德价值评价体系也会随着这些错误的认知而扭曲。

  3.2.2 道德文化:对儿童主体人格的漠视

  自古以来,无论是《诗经》《论语》还是《孝经》《礼记》都在传诵和表达着父母在家庭单位中的重要性,尽孝和服从父母的决定也是所有伦理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并且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和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加强,父母的绝对权威地位更加神圣不可撼动,子女的尽孝舍命义务也更是无所谓尊严和人格。更有甚者即所谓的“易子相食”,是完全无视儿童生命价值的表现,是漠视儿童主体人格的体现。

  传统的孝道作为封建时代最为重要的道德规范,不仅体现了当时处理家庭伦理关系的道德思考更是展现了我们整个民族对美好道德生生不息的追求。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封建时期的道德规范是为了谋和当时那个时期的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以及促进那个时代的生产力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它具有不可避免的封建时代的色彩和那个时代固有的局限性。尽管随着时间的变迁,我们摒弃了很多不适宜的封建思想文化,但是我们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力,虽然适合它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它也不会如影随形地在人们的观念领域里消失殆尽。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观念里依然存在漠视子女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的精神虐待现象。受文化惯性的结果,许多家长仍然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崇尚爱之深责之切的教育方式,不正视儿童自身的人格爱好和发展趣向。正如有关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漠视儿童权利是东方古老文明的传统……成人们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健康、真正的成长,孩子则在懵懂中走向自私、贪婪与疯狂”.

  儿童的主体人格应该与成人的人格是平等的,这是平等所赋予的应有之义,是人们在道德领域应有的价值诉求。尽管受家庭教育背景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影响,每个儿童对主体人格和权利的敏感程不同,对人格独立的要求和主体意识的觉醒程度不同,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每个儿童都或多或少的拥有这些意识,并且这些主体意识和道德情操是会随着儿童的成长而成长的。对儿童人格的漠视是无视他们的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的精神虐待,是阻碍儿童健康成长,阻碍儿童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主要因素。

  3.2.3 道德心理:对虐童的非理性认知

  所谓非理性认知,是指以负性思维或不合逻辑的观念看待人或事物的一类个性特征。主要涵括认知的盲点、错误的判断、模糊的知觉,它是一种不合逻辑的思维方式,是对现实的直接扭曲。这种非理性的认知在虐童问题上的体现,就是要么受从众心理的影响,认为虐童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无需多管、无动于衷;要么将相关的法律规制束之高阁,成为纸上谈兵的“信仰”.

  人的道德心理是由情感、信念、道德知识、道德习惯意志和意志有机结合的综合体,它能对人的行为、道德主体进行调控,使之符合社会道德规范。正确的道德心理可以引导人们从“他律”发展到“自律”,自觉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相反,偏激或扭曲的道德心理则会诱导人们面对道德评价时做出错误的判断。虐童的发生之所以得不到遏制,很大层面的原因是因为人们错误的道德心理在作祟,这种道德心理一方面可以理解为是从众心理,即在对待事情上不能客观、正确的进行思考和评价,而是一味的选择随波逐流。在面对有虐待儿童的事件发生时,他们不会加以制止或是求助法律,只认为这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家务事,即使是在发生严重后果后,他们也会认为这是家长出于善的目的和动机来教育自己的孩子,会对这些施虐者给予宽容和理解。

  另一方面是法律不被信仰。现有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得不到遵守和拥护。在我国,为了有效的解决虐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①我国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在法律方面做足了准备,但是仅有法律是不够的。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是一种硬性的行为规范,它只有从内心激起人们的认同时才能被转化成为道德层面上的信仰,才能表现出法的价值,才能发挥出法的真正约束力。如果法律得不到信仰和遵守,那么它的效力将会大打折扣成为纸上谈兵。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法律法规束之高阁,认为法离我们的自身利益生活很遥远,这使得法律形同虚设。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缺少人们的信仰和在价值观上对其的认同,也缺少人们的道义支持和心理基础。所以尽管我国有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不受到虐待,但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问题仍然得不到实质性的约束和解决,部分地区和部分家庭还存在着严重的虐童现象。

  以上对虐童的非理性认知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诠释的,而狭义的非理性认知则可以从这样的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是家庭内部家长对虐童的非理性认知,认为打骂孩子不是虐待而是教育的方式;第二,社会工作人员对虐童的非理性认知,认为无严重后果的打骂或言语攻击都不算是虐童行为;第三、教育部门和教师对虐童的非理性认知,认为体罚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家长允许的;第四,儿童自身对虐待的认知,他们受自身思维特点的影响,对待问题上主要是靠自己的感觉来判定,并且可以把一件事情分成两半来看,“一半对,一半不对”、“一半是虐童,一半不是虐童”,体现了认知上的矛盾性。

  因为他们即得到了父母的关爱,也受到了父母的打骂,所以使得他们在虐童问题上存在很多矛盾的认知和态度。由此可见,对虐童行为的非理性认知会导致虐待的恶性循环,儿童的权益得不到尊重,甚至无视法律的红线约束。

  3.2.4 道德评价:主体道德价值观的迷失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科学和文艺日益进步了,可是人类变得越来越坏了”.①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伦理道德似乎越来越边缘化,尤其是在当下,伦理的失落已经成为了社会不可忽视的痼疾。在虐童问题上伦理滑坡和道德沦陷表现的尤为深刻,它不仅表现出家庭亲情观的沦丧还表现出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迷失,道德评价上善恶、美丑界限模糊,社会对虐童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的依据认同不稳定和统一。

  “道德价值观是人类价值观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价值观在对待道德问题上的应用,是指主体根据自己的道德需要对各种社会现象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做出判断时所持有的内在尺度,是人们处理社会、家庭、职业与自身深层利益关系的价值准则。”②具体来说,道德价值观就是崇高的道德理想和优异的道德品质所孕育的高尚的价值精神和道德行为,是善的最大化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的依据自身的价值道德观去评价他人品质与行为。道德标准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是非善恶的衡量标准,道德是传统观念中最具影响力的观点。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当前部分社会人员的道德价值判断失衡是由于物质利益观念的变化引起的。在当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也随着快节奏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大。很多父母或是儿童守护人一直在温饱线的基础上挣扎,没有精力和能力去顾及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致使他们对待孩子的教育方式过于简单粗暴,甚至把工作中的不如意发泄在孩子身上。更有甚的是社会上的不法人员,不顾及道德的谴责,雇佣童工、唆使儿童从事卖淫活动。这不仅仅是法律上纲上线所禁止的行为,更是作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价值观的丧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主体人自身的道德水平低下,并且受经济压力的冲击道德荣辱感被遗弃,最终丧失自觉的道德价值意识。

  施虐主体的道德沦丧、良心泯灭已经远远背离了我们所倡导的善的道德观念,在面对个人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时,已不再能够做出正确的评价和选择,而是根据个人内心的愿望来行驶自己的行为。

  在虐童行为发生的原因上,除了我们文章所探讨的伦理原因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可以从社会、家庭和个人这三个大方面来分析,主要表现为社会救助和支持体系的不健全、社会不确定性因素的的增强、家庭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的错误、传统的家庭权威结构和体制、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家庭日常生活工作压力、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以及施虐者的个人性格和脾气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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