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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行为的危害及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29 共85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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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虐童行为的危害及影响

  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最该受到保护的群体。但是他们却遭受着不同形式的虐待,这不仅对儿童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危害,对儿童造成近期或远期的影响,还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威胁。

  2.1 虐童行为对儿童身体的危害及影响

  虐童给儿童躯体造成的危害是最显而易见且触目惊心的。虐童对儿童身体造成的损害由轻到重程度不同,有身体器官、肝脏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的损伤;也有破坏儿童的正常生理功能致使其免疫力下降,从而继发多种疾病的;甚至还有严重的造成终身残废或危及生命的。

  2.1.1 身体虐待在临床医学领域上表现出的危害

  虐童对儿童身体造成的影响由轻到重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伤害,轻则是在皮肤上留下较为明显的印记,如红、肿、裂伤、烧伤、疤痕等;重则会导致骨折、视网膜出血、颅内出血、肾上腺出血、肝裂伤,甚至导致死亡。据有关临床发现,儿童遭受身体虐待在最初可以表现为嗜睡、呕吐、易激惹和眼内出血,进而导致神经系统的损伤;在耳鼻咽喉和其他方面的身体虐待表现为耳廓血肿、外耳道裂伤、听骨链中断、耳聋、面部神经麻痹及鼓膜穿孔;口腔方面表现为口腔及咽部损伤包括牙齿受损、舌系带裂伤、擦伤及血肿等;在临床的医学检查中如果儿童没有明显的外伤却存在肾上腺出血也是要考虑是否是虐待对儿童身体造成的伤害。

  更有医学上的发现表明,身体虐待绝大多数是在孩子大脑发育的关键时期产生的,过激的刺激会对孩子脑部的结构和功能造成不可磨灭的印记,以左脑半球受累最为显着,影响或破坏了大脑的边缘系统。并且,这种对脑部的损伤一旦发生将是不可逆转的。

  2.1.2 身体虐待对儿童归因的影响

  虐童行为不仅对儿童身体的健康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及影响,还导致儿童在人际交往的中常常表现出敌对的归因趋势。为了证实这一观点,外国学者对小学时期的儿童进行了实证性研究。分析发现,童年时期儿童的敌对归因趋势贯穿于身边主要的人物关系中。男孩与女孩相比更容易对周遭的人群产生敌对归因,特别是受到过身体虐待的男孩。且敌对的人群既包括其父母、老师和朋友,也包括一些不熟悉且关系一般的老师和同学。

  由此可见,受虐儿童的敌对归因倾向在不断的发生泛化,由之前的主要人物关系发展到后来的绝大多数关系人物。为了证明这种归因倾向泛化的存在,也有学者对归因方式之间的相关联系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这样的归因趋势势必会破坏学龄儿童人际关系的形成与维持,使他们分辨不清生活和学习中的友善对象和敌对对象,他们对同龄人表现出更多的是身体和言语上的攻击,对于同伴们友善的建议和情感分享,他们反而更容易表现出愤怒或攻击性的态度。他们也不能正确的处理与他人之间相处的信息,会容易将和平或友好的信息理解成是敌意的信息,更易产生敌对归因倾向。

  另外,研究还发现受虐待的频率越高,儿童的敌对归因趋势也相对表现的越高,即使在躯体虐待的次数的增加量为最小的情况下,儿童的敌对归因趋势也会增加。这说明这种敌对的归因趋势一旦产生,它就会在儿童的人际关系中不断的发生泛化。

  2.1.3 身体虐待对儿童成长过程中的行为影响

  身体虐待作为虐童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对儿童的成长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影响。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容易在他成长的过程中敌视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人际情感,在正常交往中多会做出不正确、不理智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是身体虐待增加了儿童成长过程中特别是青少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风险。本文将身体虐待对儿童成长过程中的行为影响主要概括为攻击性、暴力性和退缩性行为,以及较少的亲社会行为。

  第一,攻击性行为。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在控制情绪和表达技巧等方面的能力都会受到消极影响,使他们在面对情感和体验时难以用语言来抒发,而是习惯于采取直接的行动或攻击来表达他们内心的愤怒和痛苦。不仅如此,有着被虐待经历的儿童还会把虐待时遭受到的攻击性行为当做是与伙伴之间亲密相处的一种关系规范。且相比于正常的同龄儿童而言,他们常常会表现出更多的攻击性、反社会性的卑劣行为。同时,受虐待的儿童与没有遭受过虐待的儿童相比,在学校生活中存在更多的纪律问题,更容易具有破坏性行为。①这种由身体虐待所引发的攻击性行为模式可能会被受虐人终身延续。

  第二,暴力性行为。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儿童,耳濡目染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或自身遭受到社会、家庭内部的虐待。他们相比于正常的儿童更容易产生暴力至上的信仰观念,很难与他人和谐相处,容易形成攻击性或反社会的人格。儿童发展理论研究发现,越早的经验比越晚的经验对儿童行为的习得和维持的影响越复杂。在儿童的少年时期对其实施身体虐待会使他从心里和身体上受到创伤,并将这种来自外界的创伤演化成仇恨,报复或打击社会。随着时间的递增,这种情绪没有得到平复,反而越演越烈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暴力孕育暴力”,①这意味着,虐待开始了暴力的代际循环。

  第三,退缩性行为。无论虐待是反复发生还是只发生一次,都会使儿童对此事保持很长时间的记忆。且虐童发生后,儿童会经常对虐待的发生进行反思,这些反思会使儿童出现紧张感,心情压抑,害羞胆小等退缩性行为。一些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由于性格等原因,在后来的成长过程中虽没有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因为儿童时期的身体虐待,使他们在生活中面对外来恶势力的压迫和侵害时,不能表现出正义的反抗行为,反而是逆来顺受、唯唯诺诺。此外,虐待还会使儿童产生自我破坏性行为,逃跑行为就是可以被认定为儿童自我破坏的行为。

  2.2 虐童行为对儿童心理的危害及影响

  与正常环境中成长的儿童相比,受虐待的儿童在生活中会出现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或状况,他们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且容易在心理发展的轨迹上发生偏差甚至受到损害。这些损害会影响儿童形成积极健康的自我暗示和自我形象;会影响到儿童的基本心理需要、儿童的正常机能活动和发育潜力;威胁到儿童的幸福和安全。

  心理虐待可以视为是虐童的核心问题,与其他类型的虐待相对比来看,心理虐待会更容易给儿童造成广泛且深远的不良影响和不可磨灭的负面结果,甚至是不可治愈的创伤,在儿童的童年里留下难以弥补的伤痕。

  2.2.1 虐待对儿童自我发展的影响

  “自我概念是一个儿童人格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自我知觉、自我意向、自我评价等方面。由于受人类对自身认识规律的约束,以及儿童心理发展水平的限制,他人对儿童的态度、行为在儿童自我概念的确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①所以虐童对儿童的自我发展而言存在破坏性伤害。

  受虐待的儿童表现出的缺陷包括存在外在动机倾向、理解能力差和自尊水平低。外在动机倾向是指受虐待的儿童经常会存在一种任何事情都无能为力的感觉、被出卖的感觉、时常被消极的情绪所左右。并且这些负面的情绪和感觉对儿童的自我认同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受这种缺陷的影响,儿童在正常的生活学习中不能形成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能正确的认识自我,发现自我。只能一味的埋没自身的优点和发展的潜能。

  虽然各种形式的虐童都可能造成儿童的个人价值感和自我效能感的降低,但是心里虐待对儿童的影响尤为显着。他们通常会表现出学习能力低下、社会适应能力差、自尊心水平低、积极的自我评价意识较少等,较为严重的是会在正常的环境下表现出异常的行为或是在记忆理解和身份识别的整合中表现出分裂。

  受心理虐待的儿童,他们还会在自我评价中较多的表现出消极的、悲观的态度和信念,会感到自己的归属需要遭到了挫折。在生活中,他们往往会根据悲观的内心而衍生出自卑、愤怒、“坏孩子”、自我批评、羞耻、懦弱甚至是绝望的消极表征。这些负面的自我感觉导致儿童的成长过程中缺失信心与快乐,备受精神上的自我打击。

  不但如此,在人际交往方面受虐待的儿童也常常表现出力不从心,他们缺乏自信心和安全感、自我控制能力也较低、喜好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和同伴之间发生的不愉快;在人格形成中也表现出很多负面的健康心理障碍,例如自卑、抑郁、孤僻、烦躁甚至是自杀倾向。这种消极的表征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儿童终生,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犹如阴霾般挥之不去,使其中相当多的受虐待儿童在成年后也成为施虐者,出现虐待的恶性循环,即印证了我们之前讨论过的暴力孕育暴力的说法。

  2.2.2 虐待对儿童人格发展的负面影响

  人格的形成是源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个体稳定的心理与行为特征,是主体与生俱来的倾向性与外界环境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产物。②童年时期的儿童,人格可塑性非常强,他们会根据自身所处的环境来形成自己的性格,而儿童遭受虐待会导致儿童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人格尊严的形成受到践踏。

  心理虐待对儿童造成的长期精神创伤不但使儿童的内心压力变得及其复杂化还会使儿童的人格发生改变。儿童受虐待后很容易产生各式各样心理健康问题,例如心理紊乱、意识障碍、边缘性或精神分裂性人格、自恋狂、反社会型人格、注意缺陷等。①这些负面的健康表征会导致儿童产生消极的自我意向、不公正的自我评价和不健康的人格发展。

  不同的人格特点在受虐待后表现出的个性特征也大不相同,我国学者杨世昌等人在对虐童行为的分析中看到,受虐待儿童的情绪不稳定表现要高于正常儿童,且差异性十分显着。这个发现说明受虐待儿童控制情绪的能力较低,例如会表现出易怒、易焦虑、易紧张,以及对所受到的各种刺激反应过于强烈等。儿童在遭受虐待后的激怒情绪会影响他们对事物的正常应激反应,波动的情绪容易使他们再次受到虐待,形成恶性循环。

  总而言之,虐童行为对儿童人格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可以总结为如下的表现:对人对事喜抱偏见、应激反应消极、喜好暴力、负性情绪、难以被说服、认知偏差等。

  另外,一些外国学者对儿童的人格组织进行研究分析后发现,受虐待儿童相比与正常儿童而言,在生活和学习上他们常常表现出较少的责任性和宜人性,相对的他们却表现出较高的神经质和多疑心理,在社会交往中多选择回避性策略。这说明受虐待的儿童在人格发展方面受到心理虐待的压制,对人对事都没有责任且态度冷漠,面对棘手的事情或困难易表现的神经高度紧张和敏感、易做出消极的预期和不稳定归因。不但如此,受虐待的儿童与正常的同龄儿童相比,他们还会表现出较少的适应性和融合性的人格特征。他们缺乏健康的自主感和自尊感,且在与同伴之间的交往中,他们会表现出异于正常儿童的警觉性和恐惧感,对危险或是能够存在威胁的环境持有高度的敏锐性,更容易将伙伴和周围人的意图误解为是带有敌意性的。由此可见,由于受虐待的儿童有着心理虐待和受忽视的经历使得他们容易形成特别脆弱的人格类型,或是人格的发展存在负面的隐患。

  2.2.3 虐待对儿童依恋与情绪调节的影响

  心理虐待会蕴含非安全依恋的发展,使儿童心理发展停滞或受损,甚至损害身体健康③。依恋是儿童早期形成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情绪,它与婴幼儿心理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儿童婴幼儿时期的生活里,是否形成依恋联结会影响儿童的整个人生。稳定的依恋联结可以使儿童身心愉悦、健康成长,发展依恋父母情节。相反,遭到破坏的或不稳定的依恋联结则会导致孩子情感上的信任危机,使他们在未来生活中会经常产生烦躁或极端的负面情绪,当生活压力空前增大时会表现的更为明显。

  国外学者在研究儿童早期的依恋时将其大致的分为了以下四个类型:安全型的依恋、回避型的依恋、抗拒型和综合型的依恋。①这些依恋中既有积极的、良好的也有消极的、不良的。最为特殊的则是综合型依恋,这类的儿童会被看作是最不安全的类型因为它是其他 3 个基本类型以非同寻常的方式相结合所产生的,他既包含安全类型的稳定因素也包含不安全类型的消极因素,它是矛盾的存在体。

  受虐待的儿童相对于正常的儿童常常表现出不安全型的依恋,尤其是有些受严重虐待的儿童,他们往往会表现出极为强烈的不安全型依恋,缺乏有组织的依恋策略。其中,逃避型的依恋主要是受身体虐待的儿童较多,焦虑型依恋则是受心理虐待或是忽视的儿童较多,受身体和心理等多种虐待的儿童表现出的则为最不安全的综合型的依恋。这种不安全的依恋会导致儿童缺乏安全的、持久的人际关系,容易出现信任危机,也容易导致认知的滞后和偏差,以及负性情绪和冲动行为。

  2.3 虐童行为的社会危害

  虐童行为不仅给儿童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对社会文明进步的反动和底线伦理的挑战更是不容小觑。虐童行为是对儿童基本人权的践踏,这种虐童行为模糊了当今社会应有的道德观和是非观,使得社会信任度急剧下降,道德滑坡甚至沦丧,底线伦理缺失。

  虐童行为连同暴力、贪污腐化、损人利己和诚信缺失成为了当代社会价值观上价值混乱和道德中空的首要表现,它们破坏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尤其是虐童行为的发生,更是对我国传统道德思想体系的冲击和破坏。

  2.3.1 虐童行为对社会文明进步的反动

  社会文明从狭义上可以看成是主体文明、关系文明、观念文明、制度文明以及行为文明的总和。②社会文明的进步具体到生活中就是个人得到发展、家庭美满幸福、邻里间和睦、人际间和谐、社会风尚和道德氛围良好、社会政策和福利以及法律完善。社会文明的进步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追求“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理想目标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侧重于解决人们生活的基本问题,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社会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社会道德进步,所谓社会道德进步,是一个社会道德水准和道德精神风貌的整体提升,表现为人们道德意识的普遍形成,道德行为的普遍自觉和整个社会伦理秩序的和谐。①虐童行为的危害不仅仅是损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更是阻碍了社会道德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提升。虐童对社会文明进步的反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表现出来:首先,虐童的发生破坏了家庭的幸福和邻里的和睦;它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再信任,人际关系朝反方向发展。其次,虐童的发生不利于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氛围的营造,它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生活观念、社会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破坏了良好的道德评价体系。再次,虐童的发生阻碍了社会组织间的健康发展和良好运作;破坏了社会已有的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对社会管理体制、社会资源和社会事业的进步产生了消极的作用。

  2.3.2 虐童行为对人类底线伦理的挑战

  底线伦理即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标准,是人人都必须遵循和践行的最基本的社会规范,是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他的本质是一种规则伦理,它探讨的是一种具体的行为规则界限,致力于寻找衡量一种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以便用这个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它扎根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人的基本心理需要的伦理原则,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规范保障,是当代道德建设的支点,是维系社会生存的基本秩序和基础道德。虐童行为是对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价值观的无视和对人类道德底线的挑战。当一个个幼小的生命惨遭践踏时,暴露的是人性、责任、良知等社会底线的失守和道德观的迷失。

  实施主体自身的道德沦丧和良知泯灭,导致他们忽视或放弃甚至是丧失了应有的道德底线。因此对他们而言,道德的是非和人性的美丑将变得难以划分不再重要,人生观和价值观也随之分崩离析。更不用谈正常人们内心那种对自我约束制度的崇尚和对法律的敬畏。③虐童行为的实施主体相比于正常的人来看,他们从内心深处拒绝伦理的约束,缺乏自我约束的道德法庭,对不道德且不正当的行为和思想不能及时的做出准确的评价,甚至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这种底线伦理的丧失已经超出了人们正常的道德想象力,已经完全背离了一个正常人所应具备和坚守的道德底线。如果这种底线伦理的失守得不到制止,甚至是愈演愈烈,会冲击当下社会的主流核心价值观和主流文化;会对我国几千年来的传统文明和道德体系构成破坏。

  虐童行为属于个人底线伦理的缺失,我们不能忽视这种个人底线伦理的缺失,因为它与制度道德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个人底线伦理的支撑,那么再好的制度道德也会失灵,制度道德的失灵也就意味着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崩裂。所以我们不能小觑虐童问题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它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学校的悲剧,它是整个社会的道德稳定和发展的阻碍。底线伦理是社会基本道德的出发点和生命线,源于人的本性中的恻隐和向善。虐童行为践踏了基本的人伦纲纪,伤害了人类最基本的感情,挑战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秩序。个人底线伦理的丧失殆尽是一个社会道德危机的开始,如果不能及时制止这种行为,那么我们的社会伦理秩序将会紊乱,道德生活的整体性将会遭到破坏,道德结构的健全和社会和谐的目标将会变得遥遥无期。

  2.3.3 虐童行为对人类基本人权的践踏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自由与平等、生存与发展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如若没有了自由、平等作保障,人就不能称之为人,更无从谈起人的尊严和本性,也就更谈不上人权。

  《儿童权利公约》赋予了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且国家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儿童有权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虐待儿童的行径践踏了公约中赋予儿童的最基本的权利,使得儿童最基本的人权得不到尊重和发展。

  人权--最基本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生命健康权则可以看作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所有的人类个体都应该享有满足最低限度的基本需要的生存保障,即道德要求的正当性。道德正当性基础建立在对人性的尊重和积极自由的价值诉求之上,虐童所践踏的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使人权道德的正当性失去了最基本的权利支撑。虐童不仅造成了严重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它还背离了人性的良知和基本伦理道德,忽视和践踏了儿童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人的尊严和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且是不可剥夺的。在童年这一人生的关键阶段中,成人的态度会教给儿童如何面对社会和对待他人。儿童在遭受这种虐待带来的人格扭曲和人权的践踏的同时,也默许了这样伤害,并将这种伤害传向其他人,造成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危害。

  在中国,人权意识还不够强烈,很少有人能自觉地从人权角度去认识虐童问题。特别是在家庭内部,人们习惯把儿童看成是教育的客体,而不是享有人的权利主体。在他们的视域里,儿童没有和成人一样的人格平等权利(虽然法律上已经将儿童提升到与成人平等的地位),他们的责骂、鞭打都是以“为了孩子好”为出发点的,是责任和义务的扭曲驱使,忽视了儿童的独特性、差异性和多样性;他们经常以成人的标准、立场和理念来要求儿童,忽视了儿童不同于成人的特性;还有一些家长无视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和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把儿童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或附属品,忽视儿童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没有把儿童看成具有人格尊严的“人”和有能动性的权利主体。

  我们需要尊重儿童作为“人”应该有的权利,除了最基本的生存权还有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受教育权。雇佣童工或强迫儿童从事体力劳动而致使儿童不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行为也是严重的虐童。剥夺了儿童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对儿童的不尊重和忽视,是对人类基本人权的践踏。

  2.3.4 虐童行为对构建和谐社会道德基础的破坏

  和谐社会构建的必要性前提是要有一个能够维系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础。道德基础的确立是形成与和谐社会相辅相成的道德评价体系的前提;是追求“真、善、美”伦理理念的基石。

  虐童行为对道德基础的破坏,不利于以和谐为目标的道德评价体系的确立。个人心理和谐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施虐主体丧失了作为社会人所拥有的理性和平、积极向上、自信健康的社会心态与健康人格,他们对儿童实施的虐待破坏了和谐社会最基本的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关系;对社会造成负面的舆论导向和紧张的社会氛围,使得人们之间不再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冲击了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尊重、理解、文明、和谐的主旋律。

  虐童行为对道德基础的破坏,不利于良好的人际环境的营造。人际环境是指影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各种社会条件和社会因素构成的社会环境。①它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是不同利益主体追求关系和谐的稳定状态。良好的人际环境倡导人们积极创新、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和谐共荣。从伦理意义上说,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通过道德的认同和行为选择的协调而形成的一种有利于满足人的发展、促进人发展的良好的社会道德关系和精神氛围。②而虐童行为对基础道德的破坏给这种人际和谐带来了挑战,对他们所拥护的见义勇为、尊老爱幼、诚实守信、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等优良传统带来了破坏,增加了人们之间的种种矛盾。

  虐童行为对道德基础的破坏,不利于文明的社会风尚的营造。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人际交往都受社会风尚的影响,它正一步步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成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习俗。虐童行为对儿童造成的危害使得他们受到不健康精神文化的侵蚀,思想颓废、学业成绩下降、不友爱同学、打架斗殴、精神萎靡,人生观和价值观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他们将自身的不良风气带给周围的伙伴,久而久之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尚,极大的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虐童行为对道德基础的破坏,阻碍了青少年道德建设的形成。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青少年具备和谐的人格,并能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青少年道德建设的本质要求与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虐童行为对道德基础的破坏也是对青少年道德建设的破坏,虐童对成长中的儿童造成了身心双重的伤害,使得他们相对于正常的儿童而言心理素质欠佳、成长中出现诚信危机、法制观念淡薄、理想信念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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