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学论文(期刊特推版8篇)之第六篇
摘要:目前, 我国正处于新常态的转型期, 由于经济、政治、法律等各项机制体制还不够完善, 一系列的行政伦理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性和作用认识不够所引发的。为了建立起中国特色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 本文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 对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伦理建设途径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新常态,行政伦理
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 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 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当前,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新常态,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 使我国行政伦理在观念与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需要改进的现实问题, 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 并找出症结所在, 对于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意义重大。
一、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人员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坚守不严
在现实生活中, 行政人员有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 但是他却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 更应该有维护公共生活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在传统的行政伦理道德中, 受市场经济的影响, 在公共行政领域, 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 需要做出选择时, 一些素质不高、修养较差的行政人员, 往往会忘记自己身为公职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 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求私利而罔顾公共利益。这就会导致行政行为失控, 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贪污腐败行为, 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会随之不断下降, 进而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 缺少规范行政主体行为的有效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是政府各项事业的具体实施者和执行者, 公务员的道德水平和能力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政策的有效执行。但是, 目前在行政领域特别是基层, 行政主体职能重复、分工不清、多层执法, 执行程序不够完善, 执法手段不足或滥用等一系列问题普遍存在, 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管理上容易出现“空档”, 这为行政主体利用这些规范的“真空”状态为个人谋取利益创造了条件。[1]一旦如此, 就会给行政伦理建设带来很大隐患。另外, 缺少法律上的制约和统一的执行标准、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致使行政行为质量和行政效率不高, 也是我国行政伦理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三) 行政监督体系还不够健全
目前,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机制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程序、方法和规则, 但却缺少完整、严密的监督制度体系, 在某些方面分工还不合理、权责不清晰、效能发挥不明显, 缺乏权威性和协调性。在行政组织内部, 虽然设置了监督机构, 但监督力度不足, 往往“互相礼让”, 外部监督又很难直指时弊, 使得行政领域“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现象普遍, 致使中央的政策在地方出现执行难的情况或者执行时发生“变形”。另外, 对一些违反行政伦理的行为处罚过轻, 加之少数地方领导“官官相护”或“只手遮天”, 阻止、压制监督行为的进行, 使得对权力的监督流于形式, 或陷入人情网中难以自拔。此外, 监督体制成本高也是监督效果不明显的重要因素。
(四) 在行政伦理建设中缺少伦理教育和培训
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行政模式向工业社会行政模式过渡的时期, 带有明显的新旧行政模式并存的特征。经济发展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 使得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也受到影响, 原有的价值体系已经被破坏, 而统一的全新的权威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各种价值观、思想意识同时并存, 这为人们的道德选择带来了难度, 人们处于一种“混沌”状态之中。同时, 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 我国传统的封建道德思想沉渣也再度泛起, 使得部分人的伦理观、道德观、价值观发生严重扭曲与变形, 这些都对行政行为主体的思想言行产生巨大影响。而在行政伦理的建设中, 由于缺少行政伦理教育与培训手段, 行政主体道德行为约束力弱化,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道德失范现象的产生。如果忽视了内化的道德机制为法律提供的基础作用, 那么就会淡化行政主体的自律性, 给行政伦理建设带来很大的潜在威胁。
二、行政伦理建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行政人员双重身份的角色冲突
行政人员在进入行政机关之前是普通公民, 但是, 当他经过一定程序进入行政部门以后, 就有了新的身份, 也就是公共领域的特殊性要求对行政人员公共角色的定位。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使用为前提, 为了保证行政人员能够公正地行使权力, 为群众谋取公共利益, 必须要求他们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掺加个人感情色彩, 也就是所谓的“公共人”。但是, 另一方面, 作为“公民”的行政人员又必然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也就是所谓的“经济人”[2] (P87-90) 。在行政人员的“公共人”与“经济人”双重角色之间, 必然存在一定的冲突, 而行政人员一旦优先关注个人利益, 就难以保证其公共权力使用的公共性。这种问题继续恶化下去就将会导致一系列行政伦理问题。
(二) 行政体制存在着弊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各种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 推动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 市场经济也给社会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 使得行政伦理建设也受到了相应冲击。对此, 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应对机制不足, 如行政体制改革不彻底或者行政体制陈旧, 都会产生行政伦理问题。行政体制中的这些弊端主要表现在行政机构臃肿, 部分部门人员编制过多, 职责不清等, 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在行政机关中往往人浮于事, 一些行政人员工作散漫, 纪律性较差, 其最终必将走向腐化, 阻碍到我国行政伦理建设。
(三) 行政伦理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 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 从建国初期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以人为本”的贯彻和实施, 都强调了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意义。但是, 随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政企不分、党政不分等弊端的暴露, 以及法治环境和相应机制的缺乏, 使得原有的行政伦理规范在新常态下已经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功利性原则也开始渗透到行政机关中, 而现阶段的行政伦理建设赶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现有的行政伦理体系难以有效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对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三、我国行政伦理建设途径探讨
(一) 从行政义务角度总结构建我国行政伦理体系的方法
行政义务也就是行政责任, 它在行政伦理建设中处于基础性位置, 反映了行政管理领域所提出的客观的行政伦理要求, 从外部方面来影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这一方面的建设途径大体包括三个方向:外在于行政主体但又强加于行政主体的制度体系, 深刻影响着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伦理环境, 对行政主体进行充分约束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完善。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 在加强行政义务建设时, 必须充分显示其所蕴涵着的伦理精神对行政主体的感召力, 而不是片面依赖于措施的强制性。
1、将重要的伦理道德规范融入到公共行政制度之中。
即加强行政伦理立法, 将行政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 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所依据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冲击和影响, 使得我国的伦理建设面临着多元化的形势。而加强行政伦理制度建设就是为了有效抑制行政主体违反行政道德的行为, 从而使行政伦理的规范和原则深入人心, 使行政主体极早形成遵守制度约束的心理态势。
行政伦理在本质上还是属于一种精神性的约束力量, 如果不用一定的硬性条件来加以支撑的话, 再完备的行政伦理体系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因此, 我国现阶段的行政伦理建设应该注重法制建设, 以法律的强制性来加以约束和制止, 保证行政伦理规范不被恶意破坏, 为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提供稳定的前提。
2、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行政环境是关系到政府行政功能充分发挥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也是行政伦理存在和建设的根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政府在一定的行政环境中进行的, 只有充分考虑了受行政环境影响着的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才能全面而又深刻地理解行政伦理建设的正确性。伦理学中的道德环境, 总是依靠一定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实现的, 如果行政主体的情感、意愿与当时社会的行政伦理氛围相一致, 那么必然会促进行政主体正确履行行政行为。因此, 在行政伦理建设中, 必须十分重视营造良好的行政伦理环境, 以无形的方式来影响行政主体的德行。
3、建立健全监督体制。
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多种形式中, 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依然是工作重点。法律监督就是要努力推进行政法制建设, 改善行政管理监督体系中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无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 都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 使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 从行政良心角度总结构建我国行政伦理体系的方法
1、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价值观。
所谓行政伦理价值观就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价值进行评估、判断、分辨、选择的内在尺度, 也就是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价值取向。[3]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伦理价值观, 正确的价值观对行政伦理建设具有决定性的指导作用, 它能确定行政主体的道德方向、规范行政主体的道德评价, 从而使行政主体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从实际情况来看, 行政伦理价值往往是由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能所决定的, 我国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 这就决定了我国行政机关的根本出发点是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发展经济,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应该努力寻找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途径。要想使行政伦理价值观科学可行, 必须做到为人民服务, 在坚持廉洁、公正等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汲取现代社会中效率、合作、服务等价值理念。
2、加强行政伦理教育。
即在政府机关建立健全公务员行政道德教育和培训的机制, 提升公务员的判断能力和抵御诱惑的能力。公务人员在提升自身修养的同时, 政府还应该对他们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在机构内部建立咨询机制。
3、将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有机结合。
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在行政伦理建设中各有优缺点, 而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 才能充分发挥各自长处, 避免其短处。将二者结合, 就是将行政主体的价值观与职业标准紧密连接起来, 把外在的行政义务转化为内在的行政良心, 使行政制度能够全面体现行政主体的价值观念, 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同时, 行政良心作为软件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等硬件系统功能的发挥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也就是最终使行政伦理成为行政主体的一种习惯, 使行政主体培养和塑造出行政伦理人格。这种行政伦理人格指的就是具有符合行政行为准则所要求的行政能力、同时具有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能力, 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一定影响力的行政机关或者公务人员所具备的各项能力的总称。[4]它充分体现了行政伦理建设的终极目标, 通过行政伦理制度、环境、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激发行政主体的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 从而协调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把公共利益摆在私人利益之前, 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最终建成高效、廉洁的政府, 以此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使我国的经济建设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
行政伦理建设需要以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条件和社会制度的改善为客观保障, 但这种保障只是为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行政伦理的制度建设虽然是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方面, 但它并不能够等同于行政人格, 只有将行政伦理这种制度约束内化为人格道德, 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行政伦理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伦理和道德环境的建设上, 更应重视行政主体的价值观念建设、自主精神的确立和自律意识的提高, 也就是将行政义务与行政良心紧密结合在一起, 才能实现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现代转换。此外, 还应努力促使行政主体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严格按照规章办事, 以便在不断的实践中提高道德认识, 陶冶道德情操, 锻炼道德意志, 最终培养健全和高尚的道德人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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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益谦.公共伦理学[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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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源林, 杨极云.论转型期我国行政伦理制度的建设[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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