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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孔子音乐伦理思想的情感向度

来源:伦理学研究 作者:彭丽;周寒千
发布于:2020-03-11 共7792字

  音乐伦理学论文(6篇期刊范文)之第五篇

  摘要:孔子紧紧抓住了音乐的情感性特征,作为它与社会伦理的契合点。孔子音乐伦理思想的情感向度,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乐以成善,即伦理主体的情感诉求;乐以节礼,即伦理制度的情感中介;乐以发和,即社会伦理的情感旨归。它以情感为途径,实现了“乐”“礼”相生。音乐的存在,个体与社会伦理规范中庸尺度的践行,使人情醇厚、个体愉悦、人伦井然、政清俗美、理想化的社会伦理整体状况成为可能。

  关键词:孔子,音乐伦理,情感,礼,和

音乐伦理学论文

  不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处理社会道德、制度规约以及个体情感自由之间的关系,历来都是哲人们的重要命题和思考方向,对于孔子来说,自然并不例外。孔子的终身事业,都是要在个体和社会之间,建构一种合乎时序的伦理规则。但是对于孔子来说,主体道德认识观念的形成、社会伦理制度的建构以及价值之源的开拓,永远不仅仅只是局限于其所标举的“仁”“道”等术语,诗、音乐作为艺术存在亦是其达成伦理境界的重要途径。所以,李泽厚曾经提到,中国的文化传统,是一种乐感文化,体现出一种追求幸福生活的“情本体”特征。[1](P104)以音乐的角度观之, 其伦理性显而易见。音乐既是伦理建构的桥梁,也体现为一种“超越性”的形态。[2]于是,音乐作为情感的艺术,从根本上强化了孔子所开创的儒家伦理的情感关怀特征。使道德建构与情感关怀结合,在情感表现中彰显道德,在道德建构中体现情感,凸显情感的作用,正是儒家伦理体系的重要特点。[3]所以,对孔子而言,音乐艺术、伦理及其情感是一个统一体,音乐伦理与孔子社会伦理的契合便成为孔子伦理体系的一种重要策略。而探究孔子音乐伦理的情感向度,便理所当然成为解读孔子音乐伦理意蕴的重要方法。

  一、乐以成善:伦理主体的情感诉求

  孔子以为,“乐”与伦理之“善”不可分割,在“乐” “善”的结合、互动和提升中,艺术主体和伦理主体得以建构,完成自我升华。音乐艺术是感性经验基础上的形式抽象,它在感性体验的基础上,将人引向理性之维。《孔子家语·颜回》载曰:“颜回问于孔子曰:‘成人之行若何?’子曰:‘达于情性之理,通于物类之变, 知幽明之故,睹游气之原,若此可谓成人矣。既能成人,而又加之以仁义礼乐,成人之行也。若乃穷神知礼,德之盛也。’”[4](P90)孔子对颜回的教诲,正是基于 “乐”与“善”的关联而言的。成为一个具有完备德性的人,如果仅仅满足“达于情性”、“通于物类”等基本条件,显然还很难说是一个道德完满的人,“加之以仁义礼乐”不可或缺。对儒家来说,“礼乐”是社会整体秩序所期望的个体成长的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孔子看来,音乐与礼制与个体成长紧密结合。尽管孔子的理想,是要建立社会和谐的整体性社会伦理原则,但是,他摒弃了冰冷的说教和道德律令,转而以诗和音乐作为通达社会和个体的桥梁。关注社会整体性伦理状况,也关注个体的存在和发展,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作为孔子音乐思想概括和传承的《乐记》载曰:“夫歌者,直己而陈德也,动己而天地应焉,四时和焉,星辰理焉,万物育焉。”[5](P1036)寥寥数语,却直截了当地概括了音乐、主体、自然和社会伦理的关系问题。音乐是主体表达自身的方式, 也是主体与天地、四时和星辰万物沟通的方式,当然,主体的自身的表现,乃是“陈德”,如此,社会人生统一在同样一个宏大的命题之中。“是故清明象天, 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还象风雨。五色成文而不乱,八风从律而不奸,百度得数而有常。小大相成,终始相生。倡和清油,迭相为经。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故曰:乐者乐也。”[5](P1004-1005)乐歌的评价标准和目的,其实就是在于“陈德”,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天下皆宁”的欢愉。 显然,孔子和儒家的音乐理念,思路非常清晰,就是要使音乐艺术发挥着由伦理主体的个体之“乐”到社会之“善”的升华的作用。

  乐以成善,音乐作为伦理主体通达社会整体伦理秩序的必然手段,需要直达人的内心,满足人的发展需求,方能实现其“善”的目的。具体以音乐艺术而言,以何种方式满足伦理主体的个体发展需求,便成为孔子音乐伦理思想的一个方法论问题,当然也是一个逻辑线索的问题。且看几则论述: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6](P203)

  子曰:“师挚之始,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哉! ”[6](P81)

  子语鲁太师乐曰“:乐其可知也。始作,翕如也。从之,纯如也,皦如也,绎如也。以成。”[6](P32)

  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6](P70)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6](P24)

  在社会领域,孔子找到了实现社会伦理外在体现形式之“礼”与个体的沟通方式。最基本也最能在各个社会阶层实现共鸣从而达成统一的,就是“情”。 孔子力图将“情”导向人的内心,从其思想体系来说, 这是孔子学说中各个命题逻辑沟通的必然;而在主体的角度观之,则使孔子的人性关怀凸显。所以,曾子也讲到要“得其情”,就是要体恤他人的情感,引发情感的共鸣,使情感成为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交往的基本方式。在社会领域是如此,在音乐艺术领域同样不例外。孔子说“洋洋乎盈耳哉”,就是音乐技艺、形式与情感之美,自然和谐,洋洋盈耳,带来了审美的愉悦,“翕如”、“纯如”、“皦如”、“绎如”的艺术情感,正是主体内心情感世界的充分演绎。当然,由人生而艺术,由艺术而超然,孔子所追求的绝不是简单的感官体验之美,所以他可以闻韶乐而三月不知肉味,使情感由源自社会生活的人生体验上升到超然和形而上的层面。今道友信就认为,孔子说三月不知肉味,是音乐活动过程中的“超越式的沉醉”,意味着精神的解放和自由。[7](P105-107)个体的情感需求,来源于社会生活体验,而指向更高的层面,孔子的音乐伦理思想完成了一次自我的发展过程。乐由情发,情由乐造,人心触动,洗涤精神,从而成礼、成仁,音乐情感实现与社会伦理的同构。

  所以,孔子音乐伦理思想的建构,无不体现着人性的光辉。如果是说伦理“善”是音乐艺术的目标的话,那满足伦理主体的情感需求,便成为一种自觉实践。在个体与社会群体的精神共鸣和心灵净化中, “乐”完成了至德、至礼、至和的境界。

  二、乐以节礼:伦理制度的情感中介

  如此,基于主体诉求和心灵感受,“乐”之美与 “善”之情经由内化和外化的过程,在艺术和伦理之中归于同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早已在先秦时期, 先贤们的思想中,“情”便已渗透了社会道德理性的因素在其中了。[8](P21)但是,就社会伦理一端观之,社会道德理性需要以一定的形式呈现出来,否则的话, 音乐对社会的作用,也就仅仅止于情感共鸣的境界, 音乐作为个体情感形式和社会整体之“和”的功利目标也就难以实现。所以,孔子的音乐伦理思想同时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即与“乐”相适应的“礼”,以及两者通达的途径。前者是保证音乐艺术的社会功用及伦理道德何以可能的问题,是伦理制度的具体体现,后者则是其具体方式问题。因为对孔子来说,他所提倡的正是以音乐为中心的一种“为人生而艺术”的儒家艺术观念和性格特征。[9](P19)

  第一,“乐”“礼”相生:伦理制度的呈现方式与内容。

  孔子开明宗义地提出了“乐”与“礼”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孔子本人在《论语》中的直接言论还是 《乐记》中表现出来的孔子音乐思想但是非直接的言论,都有鲜明体现:

  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6](P81)

  子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6 ]( P67)

  孔子曰:“益者三乐,损者三乐。乐节礼乐, 乐道人之善,乐多贤友,益矣。乐骄乐,乐佚游, 乐宴乐,损矣。”[6](P176)

  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乎乐乎,钟鼓云乎哉。[6](P209)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 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过制则乱,过作则暴。明于天地,然

  后能兴礼乐也。[6](P990)

  子曰:“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君子无理不动,无节不作。

  不能诗,于礼缪。不能乐,于礼素。薄于德,于礼虚。”[10](P746)

  可见,孔子对于“乐”与“礼”的关系问题有非常明确的认识。“立于礼,成于乐”,人的成长,道德个体的形成起兴于“诗”,“礼”的规约使个体的存在得到社会秩序和社会心理的认同,但是,真正的人的实现,却是离不开主体内心自我确证的,所以“乐”成为伦理主体发展和自我确证并最终在伦理社会中寻找到安放自身适当位置的手段。可以说,这也是及“礼” 的中介途径,所以孔子说要“游于艺”,艺术作为个体内心情感体验的方式及其审美表现,使主体对于伦理制度化体现之“礼”的接受,在潜移默化之中顺利完成。这也正是孔子音乐伦理的人性关怀之所在。孔子标举“节礼乐”,其实是对于“乐”的一种规范性描述,人的情感、个体欲求,都不应超越社会伦理制度的边界,否则,就不是“益”而是“损”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礼”和“乐”在伦理旨归的意义上达成了统一, 因为“礼”既非“玉帛”也非“钟鼓”这么简单,而是天地之“和”与“序”。《礼记》在阐释孔子思想时讲“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礼”就是“理”,是社会的规约,是伦理的制度化体现,“乐”的功用,正是要尽可能以温和、充满艺术美感的方式向“理”靠近。社会伦理如果只是一味强调其强制性而忽视其人文内涵的话,就会过于生硬。“不能乐,于礼素”,如不能以充满艺术情感和艺术感染力的中介方式来实现“礼”, “礼”则是苍白无力的。所以,音乐的作用便不言而喻。 正如宗白华所说,中国的音乐最具有哲学性,因为中国音乐参化天地,“人们发现音乐规律里严整的数的比例,从而把律、度、量、衡结合,又以音乐把时间和空间结合起来,使生活有秩序,生命有条理。”[11](P427)

  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乐”与“礼”相生相成,在其中,“乐”以成“礼”,伦理主体获得社会认同;“礼” 亦成“乐”,“乐”成为“礼”的审美形式,实现主体的自我确认。

  第二,“乐”“礼”相生的途径:音乐情感。

  孔子说要在“道”、“德”和“仁”的基础上“游于艺”,按朱熹的说法,理解“游于艺”的关键字在于 “游”,“游者,玩物适情之谓。”[12](P444)可见,达成道德生性完善的个体,需要“游”的艺术情感的准备、参与和接受,“乐”“礼”相生,以艺术情感的生成和参与为途径。孔子对于“乐”“礼”相生的途径问题也即对音乐情感的生成问题及其伦理指向的探讨,其实蕴含着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主体情感作为本体存在的问题, 也即其作为“礼”的基础的问题。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 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 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 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6](P188)

  孔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6](P4-5)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10](P976)

  孔子讨论的守孝三年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探究“守孝”的礼制的情感本源问题。宰我问三年之丧,不认同孔子的三年之丧之说,就是因为他没有如同孔子一样,深入认识到三年之孝其实是人伦之间深厚情感的体现。宰我认为,如果守孝三年,一定会导致礼崩乐坏。孔子则认为,如果没有情感作为基础,闻“乐”也不会有审美愉悦,当然“仁”就更不用说了。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仁是一种情感状态,成仁要求由最自然、最本真的道德情感,与此相适应, 诗乐之中感性情感也是伴随着由“美”及“仁”的过程的。[13]所以孔子会在讲“孝”“悌”这种“礼”的具体形式时说“谨而信,泛爱众”,讲究“亲仁”的本源情感问题。这样,孔子为其伦理思想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情感基础。

  第二个层面,是“乐”“礼”相生过程中情感的方向性问题,即音乐情感的伦理导向问题。

  子夏问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子曰:“绘事后素。”曰:“礼后乎?” 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6](P25)

  在进行艺术欣赏的过程中,读到类似于 “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这样的诗句,一定是会调动人的情感和欲望的,所以需要“礼”的引导,使人的情感和欲望,都引向伦理性的范畴之内。“乐”“礼”相生的过程中,必须突出个体情感和社会伦理的均衡,这是诗乐存在及其认同的必然条件。李泽厚说,中国古代历来就有情和理相结合的思想文化传统,以理节情,追求的不是情感的奔放迷狂亦不是简单的心灵净化,是非官能禁欲的社会和伦理的双重满足,是愉悦基础上的理知,也是理知基础上的愉悦。[14](P51)具体到音乐而言,《乐记》承续并阐发了孔子的思想,把孔子的情感表现的伦理导向问题,说得更为明确:

  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 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 唯乐不可以为伪。[10](P1006)

  “英华发外”以显“德”,诗乐舞三位一体,统一于 “情”之中。人情无限,和艺术的结合,具有超越性。但是伦理是社会理性在主体身上的一种体现,所以,无论是诗歌舞蹈,还是音乐,均不可能脱离社会伦理的轨道而存在。在由艺术情感上升到伦理外在体现的过程中即“礼”的生成过程中,“乐”的情感作用就更为突出,“唯乐不可以为伪”,“乐”乃“德”之“华”,体现着社会伦理由主体到社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三个层面,是“乐”“礼”相生过程中的情感认同问题。《论语·阳货》中载:“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 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此则虽不是就音乐而论,但是却揭示了孔子伦理思想的一种基本逻辑:即诗作为艺术的功用,在于协调、促进主体与社会群体之间的情感认同。于诗是如此,于音乐自然也如此。“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淫乐兴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倡和有应,回邪曲直,各归其分,而万物之理, 各以其类相动也。”[10](P1003)音乐艺术活动主体的不同情感,会表现出不同的音乐,自然会使他人产生不同的情感认同,音乐的情感表现,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接受者对音乐的情感认同,成为社会群体划分的重要标志,也成为社会伦理评价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三,“乐”“礼”相生的作用:伦理情感的生成。

  “乐”“礼”相生,以情感为途径,不仅仅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化过程,同时,正如杜维明所说,它体现的是一个“乐”的礼仪化过程。[15](P36)众所周知,在孔子看来,“乐”的存在是以“礼”为导向的,但是同时,社会伦理之“礼”如不能兴于“诗”而后立于“乐” 的话,便已失去了其思想的本源意义———“乐”本身可以理解为“礼”之“礼”,既伦理的艺术化和情感化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乐”“礼”相生,其作用就在于催生伦理情感,为社会伦理提供可供接受的方式, 为主体与社会的确认、共存添加润滑剂。马一浮在 《论语大义》中说:“仁是心之全德……故圣人始教以 《诗》为先,《诗》以感为体,令人感发兴起,必假言说, 故一切言语之足以感人者,皆诗也。此心之所以能感者,便是仁,故《诗》教主仁。说者闻者,同时俱感于此,便可验仁。”[16](P57)“兴”的作用就是在于伦理情感的生成。《乐记》中说:“乐者,所以象德也。礼者,所以缀淫也。……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 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着其教焉。”[10](P997-998)音乐要起到“善民心”和“移风易俗”的作用,也即发挥其社会伦理的效应,关键有两个具有逻辑递进关系的缘由:愉悦感和感人至深的情感,愉悦感则是来源于情感的,而情感,正是生命最重要的维度,也是伦理理解的桥梁。在孔子的时代,“乐”与人们的生活、人的生命存在体验已是息息相关,所以孔子所表现的,是从音乐的技巧、乐理及其审美效应中流溢出来的情感生命。[17]生命伦理的维度,时刻体现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之中。于此,孔子的音乐伦理思想,便既充满着人性的温暖又体现了伦理的情感,个体和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一定程度得以消除,内在自觉与伦理归宿的二元对立的解除也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可能。

  三、乐以发和:社会伦理的情感旨归

  情感的培养,人格道德的完成,是要在道德实践的各个阶段,关注情感如何实现“和”的伦理效应,孔子以“乐以发和”概括这种社会伦理的情感旨归。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6](P8)对孔子而言,“礼”是社会伦理达成某种特定状况的方式,孔子以“和”来形容社会伦理的理想状态。“和”在先秦及中国的文化传统中,极具内涵,以哲学角度观之,它意味着天、 地、人之间的和谐状态[18](P728);以艺术角度观之,则意味着事物各要素间的谐和平衡及其所带来审美感受、所蕴藉的文化心理[ 19 ](P96-98);以伦理角度观之, “和,作为孔子音乐思想的主旋律,提供了音乐的审美准则,凸显了音乐的社会功能,强化了音乐的伦理诉求。”[20]所以《乐记》阐发了两者之间的联系,说: “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和,故百物不失;节,故祀天祭地”。[10](P988)真正的音乐艺术,是要与天地、与礼制完美结合在一起的。音乐是情感的艺术,作为“乐”“礼”之间桥梁的审美情感,其旨归,正是要“乐以发和”。《史记》载:“孔子曰:‘六艺於治一也。礼以节人,乐以发和,书以道事,诗以达意,易以神化,春秋以义。’”[21](P3197)这样,孔子音乐伦理思想, 在音乐艺术在情感的作用下,完成了伦理主体的建构、伦理形式的完善和伦理功用的实现。孔子标举 “乐以发和”,作为伦理情感的旨归,无外乎以下两个逻辑层面的涵义。

  第一,“乐以发和”是个体与社会伦理规范的中庸尺度。

  《乐记》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另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过制则乱,过作则暴。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10](P990)在音乐及其情感作为主体个体发展、伦理主体建构的行为中,以及社会伦理制度的维护中, “乐”的和谐作用和“礼”的秩序作用是同样不可或缺的。两者都只能在自身规定的范畴中运行、发挥作用,“乐”如超过分寸,便会越出正规;而“礼”对规约太过分,亦会造成混乱。所以,两者都得依靠音乐情感的力量,恰到好处,因为音乐使人欣喜、欢爱,和谐而不乱,中正而无邪,这正是音乐的内在精神,也是礼的本质,乃是“和”的呈现。“人之情闻歌则感。乐者闻歌则感而为淫,哀者闻歌则感而为伤。《关雎》之声和而平,乐者闻之而乐其乐,不至于淫;哀者闻之而哀其哀,不至于伤。此《关雎》所以为美也。”[12](P199)作为音乐艺术的接受者,即“闻歌者”,“淫”或者“伤”, 都有过而失礼的问题。《关雎》是文艺作品的典范,就是因为其艺术情感的表现、接受者内心情感的激发, 都处在个体与社会伦理均能平和接受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乐以发和”就是以情感为手段的社会伦理形成及其发挥作用的调节尺度。[22]

  第二,“乐以发和”是对社会伦理整体状况整体性的描述。

  《乐记》阐述了孔子的社会整体伦理状况:“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 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物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10](P1033)这描述的正是音乐所带来的一种整体的社会状况,自然、人伦, 均处于“和”的状态。荀子也说:“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 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方也。”[23](P379-380)音乐“定和”,关键在于人情需要,而其指向,则是“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是一种完美的社会伦理状况。所以,对于孔子及其儒家传统来说,“乐”不仅仅是人情宣泄的艺术方式,更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手段。所以,孔子的音乐伦理思想也在这个意义上,突破了个体生命的局限,而上升到社会和宇宙的高度。 正如宗白华所说的,中国人感到的是宇宙全体的、大生命的流转,这本身就充满了节奏、韵律和和谐,人类社会生活里的礼和乐,折射着天地的节奏和和谐, 一切艺术的境界都根基于此。[24](P240)所以,“乐以发和”,要求的便是音乐根于理性,发自情感,归于大同的一种至高境界。在此过程中,个体与社会、理性与情感、审美与道德的二元对立被打破,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音乐作为艺术手段中的一种,使个体人格道德成为可能,亦使社会之“善”、“和”成为可能。刘纲纪对此有精准的概括,他说,中国艺术强调美、善的统一,强调艺术伦理的情感感染作用,一直是中国美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25](P23)

  综上所述,孔子的音乐伦理思想,是以情感在 “乐”与“礼”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从而在音乐技巧、 节奏和音乐艺术各个环节的人格化中,完成人格建构,实现道德升华,实现人性的完善和社会伦理的旨归。[26]当然,对于以“和”为审美理想和伦理理想的儒家先哲来说,一言以蔽之,就是要从各个方面对音乐 “约之以礼”[27](P108)。从这个角度来看,解决孔子音乐伦理思想的情感向度问题,其实就是厘清“乐”“礼” 的沟通、两者关联的尺度及其效应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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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湘南学院音乐系 中南大学
原文出处:彭丽,周寒千.孔子音乐伦理思想的情感向度[J].伦理学研究,2015(05):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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