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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大米”事件中的伦理问题争论与反思

来源:未知 作者:7号编辑
发布于:2014-06-21 共8162字
论文摘要

  一、引言
  
  2012 年 12 月,中国食品界发生了一起“黄金大米”事件,它入选当年中国卫生十大新闻,使得人们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讨论再次升温,同时某些科学家的违规操作行为也更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起步于 20 世纪 90年代,对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问题的研究则更晚,在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的看法上也是见仁见智。
  
  以往探讨食品安全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或是转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目前,科学界对某些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还存有争议。
  
  “黄金大米”事件发生后,学者们开始关注“黄金大米”所涉及的科学家伦理责任问题的讨论。“黄金大米”是一种转基因大米,因色泽金黄而得名,它不同于正常大米之处在于其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体增加吸收维生素 A。科学家研制它是为了治疗维生素 A 缺乏症。2002 年 12 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糖尿病消化道和肾病研究所批准了汤光文主持的“儿童植物类胡萝卜素维生素 A 当量研究”项目,荫士安是该项目申请的成员之一。项目内容是研究菠菜、金水稻即“黄金大米”和 β - 胡萝卜素胶囊中的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吸收和转化成维生素A 的效率,探索预防儿童维生素 A 缺乏症的途径。
  
  2003 年 11 月,浙江省医科院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了美国 NIH 项目的伦理审查。2008 年,该项目被转移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现场,与荫士安在该地开展的国内项目“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 A 的效率研究”合并进行。但是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再次申请伦理审查,王茵根据荫士安提供的材料,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公章以浙江省医科院的名义向汤光文出具了英文版“2003 年的伦理审查结果仍然有效”的证明。
  
  为开展国内的研究项目,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与湖南省疾控中心签订了课题合作协议书,试点设在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随后,浙江省医科院与湖南省衡南县疾控中心签订了课题现场试验合作协议书,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实验将用转基因大米或“黄金大米”进行实验。2008 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23 日,含“黄金大米”实验组的试验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2008 年 5 月 29 日“黄金大米”米饭是汤光文在美国烹调的,但是没有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就将其携带入境。在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上,他们没有告知受试者家长和监护人试验将使用一种转基因大米,现场发放的知情同意书也并不完整,仅发放了最后一页。
  
  很显然,“黄金大米”事件中科学家应当承担伦理责任。一般而言,责任往往与一定的职位相关联,指做好分内的事并承担相应的社会后果。伦理责任被认为是一种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等作为评判准则的一种社会责任。
  
  伦理责任又是一种“元责任或元任务责任”,对“元责任”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初始责任,由角色和岗位先赋的某种义务; 二是核心责任,即在诸多原初责任中找到起核心作用的责任; 三是与行为后果相联系的应该负的主要责任。
  
  程现昆认为对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主要是指,从造福人类这一科学的最高目标出发来控制某些科学研究项目和干预科技成果的应用。
  
  与此类似,曹南燕认为,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关注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任爱玲认为,关注科学的社会后果并引导人们获取一种更具价值合理性的生存方式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上面所提到的关注科技所造成的科技后果旨在造福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包括其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综合上述伦理责任的观点,我们认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职业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和未来伦理责任。职业伦理责任基于当代社会绝大多数科学家把科学研究作为谋生的职业而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基于科学家实验活动的社会影响深远而应承担的对社会负责的伦理责任,未来伦理责任基于科学家的活动后果往往是在未来才能体现出来而为此科学家应当承担为人类未来负责的伦理责任。
  
  二、“黄金大米”事件中的伦理问题争论
  
  (一) “黄金大米”是否安全
  
  “黄金大米”是一种转基因大米,因此对其安全性的探讨也就落脚到了转基因食品甚至于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的问题上。转基因技术是一种有风险的技术,其应用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美国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生产最多的国家,是转基因作物的坚定支持者,但是截止到 2012 年 7月31 日,美国只批准了一种转基因大米,其批准前提是该产品权利人向美国农业部清楚表明无计划上市。欧盟通过的严限甚至禁止转基因大米进口的法规已经生效。2009 年年底,中国农业部向华中农业大学研制的两种转基因水稻颁发了安全许可证书。
  
  “在转基因农产品商业化的路途上,安全许可的获得曾被誉为最难突破的一环。因此,中国或将因此成为第一个实现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的国家。”
  
  可见,在主粮的转基因商业化上各国都非常谨慎。
  
  各国之所以都如此谨慎,原因在于转基因食品具有未知的风险,通常认为转基因食品具有过敏性和毒性以及导致营养品质改变的问题。也有人认为,转基因作物一般可解决抗虫、抗病、抗除草剂等问题,可以使农业生产更加方便高效、减少农药使用,但路透社和《纽约时报》等的调查报告却得到了相反的结论。国外一家研究公司已经在实验室证明了转基因玉米会杀死雄性的精子导致不育。目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的安全性研究都是短期的,无法有效评估人类几十年或者多少代进食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科学家不能完全预知对生物进行转基因改造有可能导致何种突变或危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安全。
  
  “黄金大米”与一般转基因食品不同的地方是它含有维生素 A,因而可以通过食用“黄金大米”来解决维生素 A 的缺乏症。而一些行家说,为了提供维生素 A 而搞转基因“金色大米”,其实得不偿失或弊大于利,因为摄取过多的维生素 A 会导致疾病甚至影响生育,譬如造成孩子出生缺陷或畸形。而且,以大米作载物,对消化吸收维生素 A 来说不见得有利,有利于消化吸收维生素 A 的是脂肪类食品。德国《黄金谎言: 黄金大米项目》中说道,“其他已经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广泛分布的维生素 A 补充剂或强化维生素 A 的食物,保证维生素 A 缺乏症的控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成本效益的替代”,该评论同时称“黄金大米”其实是一个“黄金谎言”。
  
  (二) 是否该拿儿童做实验
  
  在“黄金大米”事件中,实验对象是湖南一所小学的学生,事件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一些环保组织认为用中国儿童作为转基因大米的实验对象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此表示强烈谴责。科学松鼠会的一篇文章辩驳道: “用儿童做临床实验,在医学健康领域是很平常的事情。在美国临床实验数据库里,用‘孩子’作为实验对象进行检索,会返回近三万项研究。就黄金大米而言,安全性的评估已经通过,但它是不是能够如期地解决维生素 A 缺乏的问题依然需要验证。在成人中已经有过实验,而要知道在儿童中是否有同样的转化率,就只能在儿童身上来进行验证。各种针对儿童的疫苗、药物,也都需要用儿童来进行临床验证,才能够推广使用。”我们认为,科学松鼠会的这名作者可能误解了绿色和平组织的意思,绿色和平组织的质疑在于“黄金大米”的安全性有待评估,因而不能随意拿儿童来做实验,并不是说任何实验都不能让儿童作为被试者。对绿色和平组织这类的质疑,德国学者披露,“黄金大米”问世以来,只做过五个成人和几十个中国儿童的食用试验,两种试验的目标都是转基因成分吸收,而不是“安全性的评估”,“黄金大米”权利人并不否认这个披露。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相关工业指南上说,进行人类试验之前,必须提交动物试验报告和说明风险,譬如说明哪些器官可能受到毒害伤害及其程度等。动物试验通常使用老鼠或狗来做。这是属于能否进入人类试验的“第一阶段”所必须提供的; 没有它,那就不能获准进入人体试验。而“黄金大米”权利人自己都已经承认,他们没有做过像样的动物实验,且他们编制了不少理由。由此说来,他们没有理由在儿童身上做实验。
  
  三、“黄金大米”事件的伦理反思
  
  纵观整个事件,它引发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伦理问题值得反思。
  
  (一) “黄金大米”事件的善与恶
  
  科学家发明“黄金大米”的初衷是为了治疗贫困国家的维生素 A 缺乏症,从动机上看,这是一种内在善。“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愿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为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
  
  [11]23罗斯和艾温列举了关于善的概念的几种含义: 成功或效率,快乐或利益,满足欲望,达到目的,有用或手段善,内在善,至善,道德善。“黄金大米”从其发明的目的上看,属于内在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变成了一种结果恶: 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转基因技术可能对儿童产生的后果。结果是恶的东西,其本身可能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愿望、达成目的,成为恶的;但是也可能满足需要、实现愿望、达成目的,从而成为一种善。就本次事件来说,它满足了负责该项目的科学家进行科研,进而产出科研成果的愿望,是善的。但就目前我们的价值评价体系而言,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同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冲突,它是恶的。
  
  一直以来人们对转基因技术有褒有贬,发生了此次事件后,它又高调进入人们的视野,刺痛了人们敏感的神经。有人对此项技术深恶痛绝,反对一切转基因技术。有学者提供了一种具有可行性的看法,“预防原则为人们制定与转基因技术有关的决策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决策伦理”。这条原则的要求是如果某项行动给人们带来的风险是不确定的,那么我们可以选择不采取这项行动,同时认为此项行动无害的有举证证明其无害的责任。在这一点上,我国已经付出了实际行动,那就是对所有原料为转基因作物的食用油做了标识,如此一来将判断的权利交给了消费者,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 科研利益的取舍
  
  在当今各国的发展中,科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科学研究是在一个激烈竞争的经济框架下进行的。科学家已不像最初那样单纯按照自己的意愿,毫无压力地进行研究。科学不是独立的,越来越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尤其是经济因素。
  
  现在没有一个科学家能够单独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家已经职业化了。他们或是在相关部门任职,或是受雇于企业中,于是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利益的问题。
  
  李真真认为,在我国,科研越轨现象的存在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其中一个就是“单位制度”的存在,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特殊的资源、权力与交换体系构成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个人在单位中得到权力与金钱的满足,个人同时代表着单位的利益。为了得到单位以及组织的认可,个人会竭尽全力做出科研成果,在这当中不乏有人通过非正当手段产出科研成果,如剽窃他人成果、捏造数据等。在这起“黄金大米”事件中,一批学者秘密进行这次实验就是为了写出关于“黄金大米”人体试验的论文,做出成果; 而王茵则是以单位的名义弄虚作假,盖假公章伪造伦理审查。科学家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平时注重自己道德水平的提升,客观上我国要不断加强科研规范,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 科学精神的回归
  
  科学家作为一种职业,一定与某种责任相关联,包括学术上的诚信以及对后果的估量。科学的社会后果靠科学本身无法解决,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很大程度上是一件自愿承担的道义责任问题,我们中的所有人都承担这种责任,科学家和非科学家是一样的,这是我们社会的性质”。可见,责任在各个职业领域是普世的,并不只存在于科学领域,但是在科学领域忽视责任要比在其他领域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
  
  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从“为科学而科学”的精神出发,把现代科学精神气质和伦理规范阐释为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理性的怀疑主义。
  
  后来他指出: “‘原创性’也是科学建制的规范之一,它与上述四条规则以及‘谦虚’一起,组成科学精神气质的复杂体系。”
  
  在此次事件中我们看到,在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还有待评估的情况下,几名科研人员在没有告知相关部门和儿童监护人的情况下,违规操作,擅自在小学生的身上进行实验。而我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事后表示这次实验是合法的且有意义的。既然合法,为什么实验者要刻意瞒着相关部门呢? 他们的行为违背了求真、严谨的科学精神,反映了现今科学家科研失范、诚信缺失的现象。总的来说他们就是缺少承担应有伦理责任的意识,他们藐视人的生命安全和尊严,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黄金大米”事件中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黄金大米”事件说明,科学家必须担负伦理责任。正如爱因斯坦所说: “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
  
  科技的负面效益需要伦理的规范。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科技的负面效应总是伴随着其正面效益不断显现。波普尔曾说,科学进展是悲喜交集的福音,很少例外。尽管科学技术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真理,但是科学技术具体还是由人来操作。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科技同政府、企业及市场紧密相连,而人们更为关心的是科学技术如何更快速地转化为生产力,这使得科学技术人员逐渐商业化。有的企业甚至高薪聘请科学家到其企业专门的科研部门进行独立研发以便先发制人,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随着科技专家角色的多样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种利益冲突。所以,科学家并不是像人们所想的那样处于“象牙塔”中,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地与经济、市场相联系,这也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防止有些人借科学高贵的外衣作出违背道德、危害人类的事情。如何更好地使科技造福于人类,这是科学家们重大的社会责任。
  
  (一) 科学家的职业伦理责任
  
  20 世纪以来,许多国际会议上都对科学家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要保持诚实、高尚、协作的精神”,“受雇时需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弄清有关道义的问题”,“防止对科学的错误利用”,“强调和发展科技包蕴的人性价值”,“要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维护世界和平”等,还有默顿提出的科学精神气质。
  
  2007 年 3 月 23 日,中国科协出台了《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以规范科技工作者行为,净化风气,消除浮躁现象,促进科技事业向前发展,促进科技界核心道德体系的建设,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和谐社会建设当中发挥表率作用。该文件一共 28 条,着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范。
  
  在“黄金大米”事件中,科学家的职业伦理责任包括三方面。第一,在科研立项、选题时,科学家应尽可能地思考、预见、评估“黄金大米”给人们带来的风险及不利后果。因为科学家作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比一般人掌握了更多的科学技术知识,这种特殊能力决定了他们能够全面地、深刻地知道转基因食品给人带来的风险。第二,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科学家应该自觉地履行相应的职业操守,最大限度地减少出于邪恶目的利用科技成果的可能性,增强其对于科研后果的道德责任感,自觉把科学技术研究、应用与人类的利益结合在一起,以道德理性的自觉来最大限度地克服科技理性在社会负面作用上的不自觉。第三,作为从业者对科技应用后果负责的伦理责任。有时科技活动预设的结果与实际有出入,因此,科学家不仅要对科学研究的直接后果负责,同时也要对其间接结果负责。在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之后要进行广泛的论证,对于科研成果所产生的负效应要尽可能地预见。我们看到,“黄金大米”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前期论证就已经进入到了人体试验阶段,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违背了科学家的职业习惯和规范。
  
  (二) 科学家的社会伦理责任
  
  除了其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科学家还应承担社会伦理责任,其中包括对大众的以及对政府的责任。
  
  1. 对大众的责任
  
  科研成果投入市场后,其直接的受益人是广大人民群众,与此同时如果该项成果产生了负效应,那么大众同样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因此科学家的社会伦理责任很大一部分就是要对大众负责。邱宗仁教授在《生命伦理学》一书中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伦理研究,他提出了效用原则、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生命伦理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基本概括科学家应对大众负什么样的责任。最基本的是保障大众的安全,因为这直接涉及大众的生命安全。例如明胶事件、速生鸡事件等,都对大众的身体健康直接造成了伤害。尊重原则,是尊重大众作为人的基本的权利,包括其人格、尊严。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科学家在进行某些科学实验前,要谨慎选题,有道德责任感,尽可能预估风险。在进行“黄金大米”实验时,科学家要明确告知实验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验步骤、实验注意事项,最为重要的是实验会造成哪些可能的危害,让被试者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该实验。保证大众的知情权是对大众负伦理责任的重要表现。“黄金大米”事件中实验的负责人没有向儿童监护人以及相关部门透露实验的具体情况,甚至刻意隐瞒在中国进行实验的实情。在不涉及机密的情况下,公众理应有权利知道科学家的研究进程,行使监督权。给予公众必要的知情权利是科学家的重要伦理责任。
  
  2.对政府的责任
  
  科学家不仅只是在科学研究领域孤立地存在,在“象牙塔”中随心所欲地进行自己想要的研究,而是同政府、企业、市场有着密切的关联,有些甚至受雇于政府或者是企业,因此承担着重大的社会政治责任。政府人员有时缺少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在涉及科技方面更是如此。某些科研成果的前景以及预期目标如何,这些方面都需要科学家提供咨询,给出合理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实际上,许多科学家都对政治首脑的决策起过重大作用,影响了政治进程。因此科学家在政府决策中也要发挥重要作用,帮助政府权衡利弊,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对于“黄金大米”这一转基因品种,其实验以及上市都需要科学家与政府部门合理协作,科学家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告知政府部门。除此之外,科学家也要保障政府对其科研项目的知情权,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遵守既定程序,如果没按规定办事出现意外,会降低大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甚至影响国际声誉。然而在“黄金大米”事件中,王茵没有按照既定程序而是私自加盖公章冒充新的伦理审查,实验负责人没有告知相关部门要进行转基因食品的实验。这也让大众对我国政府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这次实验能够悄无声息地实施呢?
  
  (三) 科学家的未来伦理责任
  
  科学技术在开发和应用的过程中都会产生技术风险。在技术的研发阶段,研究人员一般都知道该技术可能会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不能明确判断这种风险是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产生,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技术具有潜在的风险而杜绝新技术的发明与使用,关键是要学会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在技术应用过程中,技术的误用或其他原因会产生风险,技术的具体操作人员明知风险的存在,仍然出于某种目的而使用技术也可能会产生风险。技术中立论者认为: “技术仅是一种手段,它本身并无善恶。一切取决于人从中造出什么,它为什么目的而服务于人,人将其置于什么条件之下。”
  
  科学技术的过度发展给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以及人类自身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从畏惧、尊重,变为了以自然的征服者自居,人类不仅改造了自然界,同时人类自身也成为了改造的重要对象,如在医学领域的器官移植,基因工程等等。所以传统伦理学仅仅涉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的需求,科学技术也亟须伦理来进行规范。
  
  著名哲学家约纳斯大力倡导“责任伦理”,认为不仅要考虑科学技术的短期后果、正面后果,还要考虑长远后果、负面后果。“困难在于: 并非只有当技术恶意地滥用,即滥用于恶的意图时,即便当它被善意地用于其本来的和最合法的目的时,技术仍有其危险的,能够长期起决定作用的一面。”由此,责任“前所未有地回到伦理学舞台的中心”。科学家承担未来伦理责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在其技术决策中遵循正确的价值模式,其自身的价值观要受到一定伦理的规范,在科学界比较常见的是有些科学家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为了名利而忽视了别人的基本权利。道义论者是这方面的坚定维护者,他们认为人的权利是第一位的,要充分尊重人的各项权利。这两者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要求在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价值观要让位于道义主义。只有选择了正确的价值观才能更好地承担未来伦理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伴随现代科技革命,我们的食物发生了巨大变化。生物技术大幅度提高了食物的产量和质量。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它的弊端也逐渐暴露: 潜在风险更加可怕。
  
  以往人们认为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并不反映人类的价值观,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并不对其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但“黄金大米”事件告诉人们,科学家作为科技活动的主体,与一些伦理问题是息息相关的。科学家要对个人承担“通告”的责任,对政府承担“安全警示”责任,还要对未来承担未来伦理责任。科学家承担了伦理责任,科学技术就会更好地为人们所利用,最大程度地造福于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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