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哲学论文 > 伦理学论文 >

人与自然、人与人两种关系的实质及其区别联系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11 共8248字
论文摘要

  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类在改造自然、发展自身的过程中形成的两种最基本的关系,人的所有活动都围绕此展开。这两对关系既相互独立,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又相互影响和制约。但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更为根本或者说是更为优先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则是派生的。人与人之间各种复杂关系的展开都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基础。当今一系列环境问题突现就是没有处理好这两种基本关系,尤其是没有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结果。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其演变

  自然界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但是此时并不构成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因为那时人类还没有存在。自从人类出现以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应然而生。人生活于自然界,人的活动必然对自然界产生影响,而自然界也必然对人产生影响。

  人首先是自然界的产物,既是自然界发展进化的结果,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具有自然属性。这就决定了人对自然的永恒依赖,人类不论多么聪明,有多大能力,也不论社会如何发展、科学技术如何进步,都不能脱离自然界。人永远生活在自然界中,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这就意味着人不能破坏自然,不能对抗自然,只能保护自然,合理改造和利用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否则就是在破坏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

  人还是一种有理性思维的动物,具有社会属性,这是人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人是自然界唯一具有理性的动物,有理性就能思维,就有自我意识。能思维就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得人对周围环境不仅仅是适应,而且还进行改造,以便更有利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在改造自然过程中就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有自我意识,人就能意识到自己的独立性,就能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形成相对独立于自然界的主体,而不是像其他生物一样永远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不能构成与自然相对立的一极,也就无从谈起它们与自然界的关系,因为它们本身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正是因为人有理性思维,有自我意识,能与自然界进行有意识的物质能量交换,才形成了特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形成了人类改造自然的新产物,即“人化自然”。人类社会越是发展,人的能动性越是强大,“人化自然”的范围也就越大,人对自然的影响也就越深刻。人的特性决定了只有人类才能形成与自然界的关系,只有人类才可能与自然对抗,也只有人类才可能改造自然,还是只有人类才可能保护自然。

  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就是人类通过劳动与自然界进行的物质能量转换,这种物质变换和能量转换的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其他生物只是本能地汲取自然能量维持自身生存,而人却能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自然进行改造,更好、更多地利用自然资源。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一直与自然界进行这种能量转换,只是在不同的阶段与自然进行能量转换的方式和结果不同,人对这种能量转换的认识也不同。

  在渔猎文明时代,由于人类力量相对弱小,只能顺应自然,服从自然,甚至崇拜自然,也只能以不破坏或少破坏自然的方式如采集、捕猎攫取能量,或者说是自然界提供什么,人类就攫取什么,而且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因此这一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与其说是低层次的、不自觉的和谐,不如说是自然对人类的控制。在农业文明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改造自然的实践也进一步深化。但此时的改造还是遵循自然规律的,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手工业为辅。但就是这种没有污染或污染较小的能量转换活动的大规模发展也会带来对自然的破坏,如过度开垦、砍伐、捕猎等就对局部地区的生态造成破坏。

  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与自然规律基本相符,人与自然之间虽有冲突,但总体而言是基本和谐的。人类活动尽管对自然界有一定影响或破坏,但总的来说,这种破坏并不太大,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真正对自然界进行大规模破坏并造成严重生态问题的是工业文明时代。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发生,人类更多地致力于征服自然,索取自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走向大规模的破坏自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扭曲。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类的发展违背了自然规律,人类大肆掠夺自然,而不去保护自然。因为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只要能获得利润,资本家就会心满意足,根本不会考虑其长远后果,甚至不惜破坏生态平衡和污染自然环境。“一个厂主或商人在卖出他所制造的或买进的商品时,只要获得普通的利润,他就心满意足,而不再关心商品和买主以后将是怎样的。人们看待这些行为的自然影响也是这样。西班牙的种植主曾在古巴焚烧坡上的森林,以木灰作为肥料,足够最能盈利的咖啡树施用一个世代之久,至于后来热带的倾盆大雨竟会冲毁毫无掩护的沃土而只留下赤裸裸的岩石,这同他们又有什么相干呢?”

  如此掠夺式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也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和对抗,最终也必然导致人的生存危机。这种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变换的不平衡方式必须转变,转向一种更高级、更合理,既能促进人类进步又能维护生态平衡的方式。

  这种方式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提出的人与自然物质能量转换的方式,即“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这种转变就是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转变,是人类走出不可持续工业文明,走向可持续生态文明的关键,也是由人与自然对抗走向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这种转变就是“作为具有能动性、目的性和计划性的人遵循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以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来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主动将生产和消费置于自然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二、人与人的关系及其实质

  自然界虽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并没有给人类提供现成的生存和发展资料。因此,人们必须通过改造自然满足自身需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人们就必须合作,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合作关系形成,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了其他众多的社会关系。可见人与人的关系是人在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单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无法独立生存,必须进行联合与合作,依靠集体力量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转换,进行生产实践。这种联合或合作就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劳动种类日益增多,范围日益广泛,合作也越来越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越复杂,于是就产生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如民族关系、阶级关系、家庭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又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道德关系、宗教关系,还有业缘关系、地缘关系、学缘关系,等等。这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或者说是利益关系。

  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需要,是第一性的。这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会围绕物质财富而展开,形成各种经济关系,或者说是利益关系。这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一切其他关系都是利益关系的延伸。原始社会氏族关系、部落关系就是为了获得自然财富和占据良好自然环境而进行合作或对抗形成的。私有制出现以后,形成了各种复杂关系,如阶级关系、剥削关系,也都是基于利益,或者是一个阶级为了自身利益而压迫和剥削另一个阶级。阶级社会的各种剥削只是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不同而已,但其本质却是一样的,都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劳动成果的占有。利益关系是人的最基本关系,马克思说“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就是人的行动的惟一动力。”

  人与人之间无论是合作还是对抗,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利益。人与他人合作是为了联合起来向第三方(或是他人或是自然界)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人与他人对抗直接就是二者之间争夺某种利益。这种对抗可以是个人之间的人际冲突,也可以是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还可以是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磨擦甚至是战争。

  人与人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利益关系。相同的利益关系往往形成联合、合作,这种关系一般来说是相对和谐的、一致的;不同的利益关系往往导致对抗、竞争,这种关系一般来说是不和谐的、矛盾的。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复杂的,有时利益一致,有时利益不一致,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对抗的一面,所以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合作或对抗关系,这些关系构成复杂的社会。人置身于其中,时刻面对各种复杂关系,即各种人与人的关系。

  三、两种关系之区别与关联

  没有人类,自然界仍是自然界;但是人若离开自然界,则必然灭亡。所以,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人与自然的关系更为根本、基础和深层。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既决定着人的生存,又规定着人的本质性存在,而人与人的关系仅仅是实现生存关系的组织形式。”

  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说优先于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派生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正是在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才展开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并形成了人类历史,即人与人关系的发展史。追求人与自然关系之和谐是终极的善,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应该不违背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原则。“当马克思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时,就道破了人与自然关系对人与人关系的支配作用。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属于生产力范畴,人与人的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尽管人与人的关系能够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产生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也仅仅局限在加工、改变自然物直接存在形态的领域内,而根本不能凌驾于人与自然的形上学关系之上。”

  这就意味着人与自然关系的破坏就会导致人与人关系的破坏,而这种破坏是全局性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当然,人与人的关系反过来也影响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人与人各种关系的演变就没有人对自然界的影响,也就无所谓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正是在人与人关系变化的同时才形成了人与自然关系不断变化的历史,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史。

  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而且其中“人”之含义也是不相同的。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人”是指人类。它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与其他动物相区分的人,或者说是指有理性、能思维、会劳动的存在物。人们常说,改造自然界的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劳动使猿变成人。这里的人就是人之为人的人,或者说是特有的类存在。二是指所有的人。所有的人又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定历史发展阶段或者说某一时代所有的人,包括这一时期各色、各民族、各国家的人。当我们说,渔猎文明时代、农业文明时代、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自然的认识是不同的,此时的人就是指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所有人。二是指人类整体或者说是全人类,包括过去的、现在的及未来的地球上存在的所有人。当我们说人应该与自然和谐相处,不应该破坏自然时,指的就是人类整体。人与人关系中的人也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单个的人,某个具体的人;二是指部分人或者说是因某种原因或共同点而形成的一种群体。因此这一关系中的“人”指称的是人的个体性或者说是群体性,但不是整体性,即不是全部人。人与人的关系是指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群体与群体的关系,并不是类的关系。

  人与自然的关系指的是人类作为类的存在即人类整体与其外部环境的关系,而人与人的关系则是人类整体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关乎人类作为类存在如何与自然相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存于自然界之中,这种关系规定着人类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及对待自然的态度。人与自然能否和谐相处决定着人类作为一种类存在能否生活下去,即决定着人类能否很好地生活、存在下去。

  而人与人的关系如何则主要是体现人类自身的内部秩序,这种关系是否合理主要关涉人类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正当性。也就是人与他人如何相处,如何以合理的组织形式改造自然界,如何分配社会财富。这种关系规定具体的人在整体的人类中的位置以及具体的人对他人、对全人类的态度。上述两种关系各有各的含义,各有各的适用范围,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种关系的恶化会导致另一种关系的恶化。生态恶化等可能引发人际冲突甚至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从小的范围而言,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人际冲突如环境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从大的范围而言,因争夺资源而引发的战争也不计其数,因自然气候恶化而导致的民族迁徙甚至大规模的战争历史上也曾发生过。同样,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也会引起环境破坏,现代战争的破坏力更强,导致人口减少,文化毁灭,海洋河流污染,生物生境破坏,甚至大规模疾病流行等。相反,一种关系的和谐也会有利于另一种关系的和谐。如果生态环境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就不仅有一个美好的家园,而且还有一份美好的心态,就有利于与他人和睦相处,人际冲突就减少。而如果人际和谐,也会减少冲突和争执,进而减少资源的争夺和生态的破坏,有利于维护生态良好。

  四、环境问题的实质是权利侵害和义务缺失

  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人人应该平等地享受自然环境,又平等地承担环保义务;人们之间不应该因环境利益而起争执,生态环境也不应该因人们争利而受到侵害。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人往往是从自然索取的多,而补偿的少,由此造成人与自然的矛盾,引发许多环境问题。与此同时,从自然中攫取的资源也并没有在人与人之间平等地分配,而是一些人得到的多,另一些人得到的少,由此又产生了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侵害,这必然又会引起人与人之间的许多争执和冲突。

  受利益驱动,人们往往更多地关注和行使对自然的权利,而忽视甚至逃避对自然的义务。其实这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反映,即每个人都想成为权利的行使者、利益的获得者,而让别人来承担义务。这实际上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和利益的占有,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己主义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实际表现。

  长期以来,很多人就是这样只想享受环境权利,不想承担环境义务,把个人、本民族或本国家利益优先化、无限扩大化,却不顾及他人、子孙后代及人类整体利益。结果只能牺牲生态环境,而生态环境的恶化又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各国既为抢占自然资源而斗争,又为承担环保义务而争执不休。即使在一国之内,也会因环境的破坏引发争执和不满,以致酿成激烈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端的不和谐。环境问题的实质既是人对自然权利的损害,又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权利的损害;既是人对自然义务的缺失,也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义务的缺失。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人享受环境权利与承担义务如果对等,就是人的索取与补偿相等,生态就能够平衡;而如果权利大于义务就是索取大于补偿,生态环境就被破坏。所以,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要求索取与给予相等,权利与义务对等。人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实际就是利益的索取和给予。人对自然的权利就是人有权从自然界获取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机会;而人对自然的义务意味着人在保护环境上的付出,既意味着要放弃某些自然资源和发展机会,又意味着付出劳动、投入财富。

  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人对自然权利与义务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问题。自然权利的享有与对自然义务的承担实际就是利益的占有与支付,权利和义务如何享有和承担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利益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在自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享受权利如果大于义务就等于是多占有了利益,实际上也就是侵害了他人的利益;而如果多承担了义务,实际上就是多付出了自身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表明利益分配得公平合理;反之就是利益分配得不公平合理。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要求人人占有资源与承担环保义务对等,否则,不仅引发人际冲突,而且还导致环境危机。当今一系列环境危机既是人与自然冲突的表现,也是人与人利益冲突的表现。

  五、环境保护要求权利与义务统一

  从人生而平等的角度而言,人们对自然界拥有相同的权利,所有人享受自然环境和资源的权利、资格、地位平等,即人人平等地享受自然权利。这种平等包括代内平等和代际平等,不仅当代人之间在享受自然权利上人人平等,而且未来人也与当代人有同样的权利。

  享受自然权利的平等包括:享有适宜生存环境的权利即生存权的平等,享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发展自身权利即发展权的平等。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在适宜环境中生存是人的最基本需求。所有人,包括自然人、群体、民族、国家乃至后代人都平等地拥有这项权利而不能随意被侵犯。这种权利,也被称为“支配和享受良好环境的自由”。这种权利人人平等,因为这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及繁衍生息的需要。发展权是保障人有尊严、有质量生活的需要,是人提高自己、发展自己的权利。人不仅要生存还要发展,过一种人之为人的、与动物生存相区别的生活,主观能动地改造和利用环境,创造更多的财富发展自身,追求文明、进步、富强、幸福。马克思说过,“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用自己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

  这种改变就是发展。但是这种对自然界的改变应该是明智、科学的,至少是不破坏环境的,任何人都没有破坏环境的权利,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享受自然权利人人平等意味着两个基本层面的含义:一是适宜的自然环境和一定的自然资源是人生存的前提,既然所有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当然也就有享受自然的权利;二是这种平等规定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界限,即一些人不能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损害他人的生存和发展,即不能给他人造成环境损害。由此推论,平等环境权的确立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维护环境权的获得正义,规定了所有人获得环境利益的资格,这种资格人人都有而且平等;二是限制环境利益索取的边界,对环境利益实际获得进行矫正,维护矫正正义,即对人的正当环境利益给予保护,对损害他人环境利益者给予公正的处罚。

  虽然人人都有平等享受自然的资格,但这种资格只是意味着每一个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享受自然、利用自然,并不意味着现实世界中人们平等地利用自然资源,或者说不意味着从自然界获得的实际利益相等。实际上由于各地区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不同,人们所享受到的环境利益也不同,这是自然的不平等或者说是天然的差异。但只要合理利用,科学开发,哪怕实际获得的环境利益较多也是道德的、正当的。而如果是以牺牲和破坏自然而获得较多的自身利益,却损害了他人的环境利益甚至影响到了他人的生存环境,那么就是对他人正当权利的侵犯。

  人对自然的义务源于人与自然的客观关系。每个人都从自然界中汲取营养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也会因自己的活动而影响自然界,进而影响他人。如果能够及时意识到人对自然的责任并及时承担责任保护环境,那么自然界就能够持续为人类提供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反之,如果意识不到或者意识到了而不承担环保责任,就会对环境造成既索取消耗又污染破坏的双重危害,被破坏了的自然界就会以各种方式威胁人类的生存。因此,人能否生存于良好环境之中,根本就在于人是否能并及时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人作为理性动物,可以发挥自身能动性,产生欲望并满足欲望,为满足欲望会不断地向自然索取。但是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同时又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使得人的欲望不能无限发挥和满足。这种限制人类欲望的对象就是自然界的有限性。如果只索取不保护,生态环境就会受到破坏。恶劣的生态环境就会报复人类,这种报复不仅早已被思想家认识到,而且已经被事实所证明。

  在自然界中,只有人有意识,有理性,能反思,也只有人能在理性的指导下去进行思考、判断、行动,并纠正错误。只有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意识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并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所以当环境破坏、生态危机来临之际,人类不能将环保责任推给其他物种,只能自觉地承担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认识和把握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寻找化解危机、保护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矛盾的方法和途径。这种认识到并自愿履行的对自然的责任就是一种道德责任。

  人类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量少从自然界攫取资源,同时也尽量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二是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要加强治理,采取补偿措施,进行生态恢复;三是保证可持续发展,给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生态环境,或至少不比我们从上代人接受时的情况更差。人固然要承担上述种种责任和义务,但又不能停止不前,不能不满足自身的需要,因此就产生了满足需要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措施就是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这既是一种基本的环境责任,同时又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 汪晓莺,郭凯.马克思“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思想蕴涵及理论价值[J].江西社会科学,2011(11):52-56.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法]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 曹孟勤,窦佳卉.人与人关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殖民化[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8(3):96-102.
  [8] 马克思,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伦理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