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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入手建构公民道德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0-17 共7461字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刘云山同志又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推进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只有在被大众普遍认同后,才能利于我国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入手建构社会公民道德,真正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现公民认同的基础剖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合法性源于得到公民普遍认同,而实现这一认同的逻辑前提是它是科学的价值共识,并与人的内在道德需求相契合。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天然地具有实现公民认同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价值观多元时代科学的价值共识

  当代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即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经济体制、利益格局、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原有的价值观遭到质疑、抨击,甚至瓦解。同时,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和加深,价值观多元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基调和标签。

  正如《共产党宣言》描述的: “生产的不断变革,一切社会状况不停的动荡,永远的不安定和变动,……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

  这一方面使得中国人思想空前活跃,变得更为独立、自主,生活更具活力和生机; 另一方面也使得人们的价值观更加多变,差异性明显增强,面对着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价值取向,找不到人生的目标,迷失前进的方向。这就需要具有维系社会和谐存在的通约性的、得到社会绝大部分人认可并达成一定共识的科学的社会核心价值体系,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正是顺应历史和时代的要求应运而生。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科学的价值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为主导和灵魂,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精髓,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础。这四个部分内涵丰富、建构有序,是一个从低到高、结构严谨、体系完整的有机整体。它从基础、精髓、主题、灵魂入手,“把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统一起来,把政治与伦理、理想与现实、思想与行为结合起来,体现了系统的价值理念和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统一,是一个结构完整、逻辑缜密的科学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灵魂,历史和事实证明,不管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马克思主义都是科学的指导思想。无论是马克思关于劳动异化的批判理论,还是关于人类社会是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再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进化论”,都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根源、科学地阐明了社会发展的根本趋势,并最终指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是人类生产劳动的本质诉求和价值愿望,而人与人完全平等、自由、公正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是真正自由人的联合体。

  其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多元价值观时代的价值共识,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广大人民利益为奋斗目标,树立社会主义信念、共产主义信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所有人的共同理想和追求,具有广泛和现实的群众基础,是中国人心所向的“最大公约数”,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价值多元时代取得共识的根基所在。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精髓,体现了强烈的爱国意识和民族自豪感,凝聚了国家各民族的力量和情感,增强了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充分继承和发挥了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所蕴含的宝贵精神资源,如传统儒家思想中的“仁爱”、“诚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义利观; 又时刻铭记和把握着改革创新这一时代脉搏,即追求“民主”、“自由”、“平等”这些人类现代文明的价值理念,并赋予它更符合中国这块土地的丰富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容多样性、尊重差异性,兼容并包,用科学辩证的价值观体系去统领、整合多元价值观,让现代和传统、本土与外来在相互碰撞、相互借鉴中朝着正确方向螺旋式进步,是价值观多元时代科学的价值共识。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根植于公民道德生活的内在需求

  道德生活是由“道德”和“生活”两个概念组成。

  “道德”是指人们生活实践中积淀内化于人心的善恶观念,及由此产生的情感和行为习惯,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体系。“生活”是指人所参与的所有生命活动及创造物。因此,“道德生活”是指人们自然生活、社会生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中具有道德内容、道德意义和道德价值的实践性、创造性活动。道德需求是个人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道德知识的获得、道德意识的建构和道德修养提升的需求,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心理认同和精神渴望。人们往往以道德生活的内在需求来判断自身观念的正确性、行为的正当性、情感的合理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所以能够得到公民认同,就因为它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价值体系的基础,根植于公民道德生活的内在需求,体现了社会规定性和人自身内在需要的统一。

  首先,社会主义荣辱观源于生活,立足于生活,服务于生活,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言简意赅、通俗易懂、旗帜鲜明地表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生活中应当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坚持什么,抵制什么。

  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强调了每个公民都应该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通过不同的方式服务于大众,不做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在享受个人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起对社会与他人的义务,这对公民提出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的最基本要求。

  又如“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提醒我们这个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热爱劳动、勤奋劳动是国家和岗位的需要,也是衡量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标杆。公民以热爱自己的工作,无怨无悔、踏踏实实的劳动为光荣,因此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则从道德上规范了现代人际交往行为,团结他人、帮助他人,形成和谐健康的人际关系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德要求。市场经济讲究利益,更重视信用,任何经济活动的展开都应以诚实守信为前提。在利益驱使下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讲信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更使人之间相互信任的交往基础和道德支柱崩塌,这一荣辱观明确地指出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道德底线,只有建立诚信意识,摆正义利关系,才能真正健康、有序地创造社会财富。同时,“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还重点强调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公民道德教育中的重要性。这两项道德观将公民的道德自律和他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诚实守信是以认真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每一项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基础,而遵纪守法又因为公民遵守信诺、坦诚待人得以更好发展,最终使社会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具体明了,对照性强,看得见,摸得着。它既是对基本思想道德规范的高度概括,也是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全面解读,使公民在道德生活中明确了是非判断的标准,确定了道德选择和价值取向的正确性。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了公民道德生活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具体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态度。

  其次,社会主义荣辱观与个人内在的“荣”和“辱”情感体验有效结合,激发了公民道德行为的积极实践和有效调节。荣辱观是一定社会意识的本质体现,是“道德主体对社会道德标准认同的内心体验的结果,所以荣辱与否是个体道德情感的产物,但个体之所以会有荣辱感是与社会的道德标准及评价有关”。因此,它既反映了社会意识的性质和方向,以及社会对个人道德行为的评价; 也反映了个体对自身的评价,以及对肯定性评价如赞赏、褒奖、敬重等产生的自我满足的心理体验,对否定性评价如谴责、贬斥等产生的羞耻、愧疚的情感体验。英国教育学家洛克曾说的“任何人一加思考就会看到德行和坏行通常是以毁誉为公共尺度的”,正是道德主体对荣辱观的内心体验。

  “荣”和“辱”是一对道德范畴的概念,它们是个体对于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在情绪上的自我评价。一个有荣辱感的人,当知道他的行为带来不好的后果时,他就会产生很强烈的羞耻感、内疚感、负罪感和忏悔意识,这种强烈的心理体验像一只无形的监视器,审视着你的所做所为、所言所想,让你不得不在它的压力之下,排除万难甚至献出生命去坚决履行道德义务。同样,荣誉带来的巨大的满足感和自豪感也会让你摆脱狭隘的私欲,拥有强大的精神动力,义无反顾地去遵循道德要求,提升自己的人生价值达到更高道德境界。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做人的基本问题、做人的一般路径、做人的具体境况的详细展开,它系统鲜明地表达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涵,并将这些道德规范跟“荣”和“辱”紧密结合,使“荣”和“辱”这种心理体验跟看得到、说得清具体的道德要求相对应。这一方面使得“荣”、“辱”情感成为人们心中一把有精确刻度的秤杆,而不是模糊抽象、虚无缥缈,可以时不时来衡量检视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扪心自问这样做对不对、妥不妥,是荣誉还是羞耻,培养公民合理正确的道德感和荣辱观; 另一方面强烈的荣誉感和羞耻感也可以激励自己不要偏离正确的道德轨道,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使其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了公民道德生活不断完善的内在动力,个体在肯定和否定自己意识、行为的同时,又形成内化于心的社会价值认同,指导人们的道德生活。

  二、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入手建构公民道德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得到公民认同的理论和现实、内在和外在的基础,并且它一旦被公民所广泛认同,便会对公民道德建构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可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入手,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来建构公民道德。

  1. 培养敏锐的道德判断能力、理性的道德选择能力

  人们的生活不可能一成不变、波澜不惊,它总是复杂而多维的,充满着各种价值冲突。这些冲突既是人们前进的动力,又是挑战。当社会提供无限可选择的道德境况时,人们只有借助自己的道德标准和由此生发的情感思维模式作敏锐的判断和理性的选择,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

  一个人的道德判断能力是由其掌握的道德知识所决定的,人们通过运用所掌握的的道德概念和道德认识,对道德现象进行鉴别、分析、评价,同时也对自身和他人的观念和行为进行确定、省察和反省,这是形成道德行为的伦理根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下,社会形成了良好的“道德场”。“道德场”是人与道德生活环境进行交流而形成一种“场”,“场”则是个人的行为以及与此相连的许多因素所构成的网络和结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形成的良好的“道德场”,使公民将积极进步的道德原则、规范及社会群体、个体道德行为方式纳入自己的认知范围,并通过人的内环境进一步消化、筛选,转化为个人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标准,这促使公民行为观念与道德生活环境有良性的互动。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性、科学性和便于操作性使得人们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这些道德标准,客观考察他人和自己道德行为的动机和效果,敏锐地做出道德判断,反省并调节自己的道德行为。这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所说的: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

  道德选择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选择,它是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之间或在某些矛盾冲突的复杂情景之中,根据一定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在现实的道德关系中所做出的各种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个体的道德选择是为了达到一定道德目标所做的一种取舍,它包括道德观念选择和道德行为选择。而个体道德选择能力是道德价值观、道德责任意识与意志力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了道德由意识转为行为的一种能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仅覆盖面广、丰富内容、具体细致,而且兼容并包、尊重差异性,拓展了公民道德选择的空间,保障了公民道德意志的自由权,引导公民在多元、冲突的道德关系中,凭借自己正确的道德价值观、极强的道德责任意识,以及坚定的意志力,自由地做出道德选择,实现了公民敏锐的道德判断力和理性的道德选择能力的有机统一。

  2. 提高道德自觉,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道德的本性是“自律”,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任务是提高道德主体的自觉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由低到高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可事实上当人作为社会索取的需求得到满足后,还有一个更高层次的需求,那就是道德需求,即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上对他人的一种奉献精神。因为,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的生存本质在于他的社会性,每一个人都不可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小我”只有在“大我”和他人的肯定中才能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倡的荣辱观进一步肯定了这种奉献的自觉性。用“荣”和“辱”的情感和心理体验将道德他律自然而然地转化为一种自律,这使公民在履行道德义务时,“荣”所带来的强烈的喜悦自豪之情、大无畏的牺牲奉献之情将道德自律完美结合在一起,“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公民从被动接受外在道德规范转而成为内在的身心需求和精神追求,成为自己自主的道德行动,自愿、自觉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使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从而实现自我道德本质合目的、合要求地充分发展。

  除此之外,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公民道德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得以增强的过程。道德主体意识这个概念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公民作为主体具有追求高尚道德的行动力、意志自由权和自主决策权,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发挥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道德建设成为人们自愿、自觉的内在需求; 二是公民道德建设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以实现公民生活幸福、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为最终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公民的道德建构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对全体公民进行道德知识和理论的灌输的同时,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每个公民道德生活的秩序都有自己的话语权,增强公民在道德建构中的权利感、责任感和自信心,使每个公民都成为道德建设成果的最终受益者。

  培养公民责任意识就是塑造具有道德责任感的社会公民。“公民承担社会责任的多少,与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成就大小存在正相关关系。公民承担社会责任越多,其人生价值的成就越大。一个公民踊跃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一个具备良好公民社会责任意识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和谐健康运转的社会。”

  而公民的责任意识不能单靠法律来确立,需要依靠个人的美德来长久、坚定地维持发展下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明确提出“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规定了公民作为不同社会角色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切实有效地指导每一人去负责任的履行自己特定社会角色所要求的道德责任。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四位一体,能在亲情关系中履行道德责任的人,往往不可能没有职业操守,因此在公共领域也将会成为一个美好品德的善良之人。

  3. 树立道德信仰,构建完满公民道德人格

  信仰是人类精神世界的深层结构,是使人产生深刻信任感的一种精神态度。某些观念和信念一旦成为信仰,就会被至死不渝地守护着,它发挥着对人类思想引导和激励的作用,是推动人类社会实践的重要力量。信仰分为政治信仰、宗教信仰、道德信仰等,道德信仰是公民在道德生活中全身心投入、付出、奋斗,并产生着巨大、深刻、持久力量的一种整体性的精神姿态。道德信仰的缺失就会引起道德观念的混乱、道德选择的无序,精神支柱的崩塌,以致于各种反道德、非道德的现象伺机萌生,可见道德信仰是从根本上影响整个国家和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责任和利益的统一、继承和创新的统一、规范和理想的统一,以现实的社会道德规范为立足点,树立公民的道德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奉行以人为本,实现广大人民利益和共同富裕的宗旨,承认了公民追求和维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肯定了公民利益为坚定持久责任感的产生提供了正当而有效的动力。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实现了责任和权益的辩证统一,为道德信仰的树立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和精神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视继承传统的道德资源,从本民族的道德历史土壤出发,挖掘宝贵的精神资源,“辛勤劳动”,“诚实守信”,“艰苦奋斗”都是中国人民优秀的传统道德品质,这些祖祖辈辈传下来的、深藏于每个老百姓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被再一次唤醒、肯定。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不忘借鉴和创新,“崇尚科学”、“遵纪守法”以及荣辱观中体现的对公德的恪守,都是在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时吸收了外来文明的优秀成果而融合形成的。这些传统、借鉴和创新的精华在全社会高度赞誉的氛围里内化到公民的心中,并被提升到了更高的道德信仰的层面。当道德上升到信仰阶段,多少会带有崇高道德理想的成分,但理想不能脱离现实的土壤,它高于生活又源自生活,因此公民的道德信仰是建立在最现实、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最具体、最基本,以及符合公民道德水平和需要的规范来引导人们,使公民通过耳濡目染把这些道德原则内化于心灵,成为活动行为的潜在指导规则,形成健康积极的道德氛围,塑造公民对团结友爱、勤劳勇敢、朴素节俭、艰苦奋斗的美德的向往、追求和信仰,真心实意地把自己的身心交给自己的信仰。道德信仰的树立最终使公民形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完满道德人格,使公民道德与国家、民族的道德规范价值取向相一致,从而铸就坚强的精神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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