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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幸福论的内涵与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09 共1728字
论文摘要

  “功利主义”这个名字初听起来觉得应该贬义词。就好比说“做学问不能太过功利”这句话,它所表达的“功利”就是贬义的。

  英文中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字面体现的正是实用、功效(Utility),给人感觉就是一个冰冷的、机械的“主义”。然而作者在本书中所呈现“功利主义”是恰恰与此相反的。

  一、穆勒幸福论的内涵

  1.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功利主义》文本中,穆勒功利主义幸福论的内涵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行为者为最大多数的受益者的需要是可以做出牺牲的。反之,则是一种不值得提倡的浪费。另一方面是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使生活远离痛苦,因为个体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痛苦也是幸福。穆勒强调在实现最终目的的过程中,并不排斥个人幸福,并将个人幸福仅作为公共幸福的本身的部分或者实现公共幸福的手段。

  2.幸福是可得的。关于幸福是否可得这一问题,穆勒首先打破人们所认为的持续不断、高度兴奋的愉悦状态,承认幸福具有时限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幸福不仅要追求幸福,同时意味着预防和缓减不幸。穆勒这种退为进方式指出没有幸福是由于人们自愿放弃所导致的,为了社会幸福、他人幸福,做到放弃自身幸福,促进公共幸福。

  获得幸福不仅依赖于个体的感受还依赖于外部的社会秩序。 穆勒强调的幸福是个人感受、精神修养和完善社会制度三者的统一,才是获得幸福的现实性条件。幸福是一种不间断地伴有痛苦的平静状态,外在环境社会秩序可通过完善制度以保障社会正义、获得幸福权利和人的自由发展权。

  3.幸福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被欲求的。反功利主义者认为功利主义排斥幸福以外的所有东西。为了有力的回应这一点,穆勒阐析幸福与美德、金钱、权力之间的关系。他坚持幸福是值得渴望的,并且也是唯一作为目的值得渴望的东西;金钱、权利、名誉、美德值得渴望是因为它们与幸福这一终极目的相联系,它们成为实现幸福的手段从而转变为了幸福的一部分。人们对美德的追求不仅在于能够提升个人的幸福感,更能够促成社会幸福的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功利主义的终极目的,要求人类的行为以公共幸福为目标,将整体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

  二、对穆勒幸福论的思考

  1.理论自身逻辑缺陷。功利主义幸福将人性基础建构在功利基础上,将幸福看做是人类唯一欲求的目的。这一观点将“功利”转变成了“善”。将功利主义的人性假设为善,则不论个体或是集体都应以追求“善”为目的,这样就不存在牺牲个人的或者少数人的利益以换取最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道德评判终极标准在逻辑上是不完善的,因为“最大多数人”与“最大幸福” 两者在现实层面上是不可相互包容的。对于“最大多数人”的解读有两个层面:当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时,应不损害任何一人的利益;若利益发生冲突时,少数人利益应当服从多数人利益。这就会忽视少数人利益,甚至会造成损害。对于“最大幸福”的分析:当行为不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以增大利益的总和为重;而行为存在利益冲突时,减少损失。 但是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每一个体的幸福和利益都是不容侵犯的。因此,要从正义出发,保障少数人的利益。

  2.理论的现实的局限性。功利主义幸福论把幸福简单地归为感性快乐,没有从人的现实性出发,忽视了人的多样性、历史性和社会性。一方面容易使人在将个人的感性快乐作为判断道德的标准,另一方面容,易萌生享乐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追求功利和利益为手段,来完成实现幸福的目的。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二者却本末倒置,“功利”本身成为目的而人的幸福生活却成了手段。在经济快速发展今天,人们为了追求利益不惜牺牲健康、名誉、自由甚至是人格,人们重视物质需求忽视精神需求,将金钱、价值、利益成为主导幸福生活的关键,越来越多的人们陷入到迷恋“房产、股票”的投资怪圈中,高声痛斥着此类 “伪幸福”却又不能放弃对于金钱、权利的简单追求。因此应将追求感性快乐与精神快乐结合起来,实现真正的幸福。

  参考文献:

  [1][英]穆勒.功用主义[M].唐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4.
  [4]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5]休谟.道德原则研究[M]. 商务印书馆.2001.
  [6]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 谢宗林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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