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研究者看来,伦理学的可能性建立在道德价值、道德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而“道德价值、道德事实的客观存在”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道德实在论”.与此相对,还有一种反实在论,与实在论针锋相对,它认为在道德领域中根本就不存在道德事实,不存在供我们去认识的道德真理。威廉姆斯是一个折中者,他在科学领域坚持实在论的立场,而在伦理学领域则持有反实在论的观点。与很多哲学家一样,威廉姆斯放弃了旧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认为这种二分法不能成立,理应抛弃,但他极力扞卫科学与伦理学的二分法,并提出了一种新的论证。
一
在《笛卡儿:纯粹研究计划》、《伦理学与哲学的局限》、《过去的感觉》等着作中,威廉姆斯借助于“绝对实在”(absolute reality)概念,分析比较了科学研究与伦理学研究的不同。在威廉姆斯看来,科学旨在对世界获得一个“绝对实在”概念,也即对物理世界本身获得一种不依赖于人类所特有的观点或旨趣的认知和理解,以求在最大程度上揭示出事物本身是什么样子,而这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绝对实在”概念是对那个作为“任何被看作是知识的描述之对象”“无论如何都在那里存在的那个实在所做的范围最广泛的描述(representation)”[1] 65,它能够把关于世界的一切描述统一起来。这个概念被认为是客观知识的组成部分。客观知识是关于独立的外部世界的知识,是对世界本身的状况(而不是世界向我们显现的状况)所做的精确描述。如果客观知识是可能的,那么“绝对实在”概念也必定是可能的。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个“绝对实在”概念的可能性,因为,“如果知识是它对之做出断言的东西,那么它就是关于一种实在的知识,而这种实在是独立于那种知识而存在的……知识是关于无论如何都在那里存在的东西的知识”[1] 64.
为了说明物理世界中“绝对实在”概念存在的可能性,威廉姆斯请我们考虑,在存在观察者之前我们会怎么描述世界。或者换种说法,他请我们想象,如果不存在任何观察者,该世界可能是什么样子。威廉姆斯告诉我们,想要描述没有观察者的世界,是不合适的,也是无法办到的,因为该世界独立于我们的经验[1] 243~246.据威廉姆斯分析,科学中的“绝对实在”概念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这个概念不关系到我们信念的对象,而是设想一个已经不依赖于我们的经验而存在的世俗方式,关系到我们的信念所表达的对象的方式。威廉姆斯接受笛卡儿所做的关于“第一性的质”(如广延)和“第二性的质”(如颜色)之间的严格区分。在科学中,第一性的质是自然界本身所具有的,第二性的质是人所察知的;第二性的质依赖于第一性的质,依赖一个客观的物理世界。通常,科学不讨论第二性的质,只研究第一性的质,即不讨论颜色,只谈论反射光的波长。尽管我们可以认为颜色与光的反射波长有关联,但却不能说颜色有对应的外在对象。原则上,“绝对实在”概念只能使用关于第一性的质的词项来给出。而且,惟有对第一性的质的描述才描绘了独立于我们的经验的世界,这种描述不同于该世界与这个或那个观察者群体或观察者物种如何关联的描绘。威廉姆斯指出,观察者存在着的世界,是由不存在观察者的自在世界演化而来的,而支配我们的世界的定律正好是支配没有观察者的世界的定律,所以,使用我们在描述不存在观察者的世界时所需要的第一性的质来描述我们的世界,这必定是可能的。
第二,在科学中,对“绝对实在”的不同观点会在事物存在和运行的方式上发生“收敛”,因而科学研究可以依靠世界的“绝对实在”概念来形成对事实的判断,独立于所有观察者的自在世界能够只用这种概念加以描述。科学进步正是按照科学研究在某个特定题材上的各个观点向“绝对实在”的“收敛”来实现的,而这种收敛是由世界的本来面目来引导的。在科学中,收敛的理想形式是让我们的不同信念彼此达成一致,因为我们在“世界是真实存在的”这一点上是趋同的。威廉姆斯的这种观点事实上是受到了牛顿的影响。牛顿物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于整个世界的神目观”[2]:宇宙是一个巨大的、在不断运转的机器,宇宙本身用一种清晰的方式将自己的面目显示给它的观察者,而一切都可以由牛顿式的科学理论得到说明。这一思想就是威廉姆斯“绝对实在”“收敛”观点的源头。与牛顿一样,威廉姆斯所设想的收敛是由世界本身所决定的。尽管他认为目前我们还无法收敛于此得到最终的科学理论(过去有人认为牛顿物理学就是这个科学理论),但威廉姆斯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去接近它,就一定能在某个特定的时段达到它。
第三,在科学研究中,虽然对事物的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是透视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能工作在“绝对实在”概念层次上。威廉姆斯主张,否认某种东西是“绝对实在”概念的一部分并不必然要否认它是真的,或者它可以成为知识。草是绿的,并且我们知道草是绿的,不过,尽管这种知识是真正的知识,它却不是关于事物如何“独立于透视法”的知识,相反,它是关于事物在我们局部的透视中是什么样子的知识。科学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说明:为什么物理世界竟然会以它确实向我们呈现出来的那种方式向我们人类呈现出来。因而,威廉姆斯认为,我们能够抓住两种方式之间的区别:一种是世界真实存在的方式,另一种是世界通过“绝对实在”概念这类关于第一性的质的概念的形式显示给我们的方式[3] 139.这个想法涉及概念间的对照,这些概念或多或少取决于我们观察世界的特殊视角。
尽管威廉姆斯在他对笛卡尔的研究中表明,在笛卡尔那里,试图通过“普遍怀疑”来揭示“绝对实在”概念的计划尚未取得成功,但他还是相信这样一个“绝对实在”概念在科学中是可能的[1] 211~212.最初,威廉姆斯将这个揭示“绝对实在”概念的计划形容为一种对真理的纯粹探求,表征为一种对消除错误的证明方法(error-proof method)的追求[1] 48,后来又认为,那项计划不只是一个除错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在我们的整个看法中”,在我们对世界的描述中,“克服任何一种系统性的偏见或曲解”的问题[1] 68.因此,纯粹的探求就变成了表明知识是可能的一种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威廉姆斯与很多批评笛卡儿的分析哲学家的看法是一致的。他们认为笛卡儿做了一个错误假设:为了具有知识,为了表明知识是可能的,就必须确信它是知识,就必须表明具有免于一切批评的知识是可能的。分析哲学家习惯用这种方式来表述笛卡儿的错误:从“‘X 知道 P 蕴涵 P 是真的’这是必然的”能够推导出“X 知道 P 必然地蕴涵‘P 是真的’”.而在威廉姆斯看来,笛卡尔的普遍怀疑决不是彻底的无所不疑,而只是将普遍怀疑当做他构建知识大厦的必须和可靠的策略。笛卡儿计划包含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绝对实在”概念是否可能的问题,另一个是是否必须为“绝对实在”概念确定一个基础的问题。威廉姆斯想要回答的只是第二个问题,因为在他看来,寻找到确定性是达到“绝对实在”概念的唯一途径。
威廉姆斯认为,“绝对实在”概念将会成为“任何一个研究者都可能达到的世界概念,即使他们与我们极为不同……目的是概括作为科学之特征的收敛的可能性,这个特征可以有意义地被看做是关于事物以何种方式存在的收敛”[2].不管“绝对实在”概念在科学中是否真的可以得到,这个问题并不影响我们对科学本质的讨论。因为,即使那个概念在科学中得不到,那也只是表明“科学”本身也是立足于人类中心论的一个观点,也是透视性的,尽管那个观点可以比任何特定的伦理观点都更加客观。“绝对实在”概念被设计用来传达“世界导向的收敛”这个思想,而这个思想其实可以与前康德式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实在论分离开来[4] 209.威廉姆斯相信,当我们人类足够接近“绝对实在”概念时,我们能够使用它去说明我们的局部概念的可能性,但他并不坚持所有其他种类的观察者必定也能够做到这一点。“绝对实在”概念“也有助于给我们说明我们把握该概念的能力的这种东西,尽管不一定会给那些异己的探究者说明这种能力”[3] 140.威廉姆斯以此种方式来说明这种能力:我们拥有某种使世界概念化的图式,我们在谈到“世界真实存在的方式”时,可能指的东西是我们能否正确运用我们定义的概念的问题。
二
在给出科学研究的一般特征之后,威廉姆斯比较了科学研究与伦理学研究的不同,认为二者在研究性质、研究对象的本质及研究目的上,确实存在一些显着区别。
第一,科学对世界的认识包含着这样一个观点:人类在世界中没有一个特殊的位置,即科学研究允许研究者置身世外。而伦理学则相反,不允许有十足旁观者的视野,它必须采纳这一观点:人类在世界中具有一个特殊的位置,“由于实践理性和理论理性的差异,……由于科学对世界的理解,不仅完全与承认我们不占有其中任何特殊立场这一看法相融贯,而且现在还与这种承认结合在一起。然而,伦理思想的目标是帮助我们建构一个将成为我们的世界,这是一个我们将在其中拥有社会的、文化的和个人生活的世界”[3] 111.这一不同也决定了二者研究性质的不同。科学研究是收敛性的,伦理学研究则是透视性的。也就是说,一个伦理学观点本质上是通过一个给定的角度来表征的。因而,主张不同的伦理学观点将会收敛或者能够收敛到伦理学问题实际上没有充分合理的意义,“科学确实有某些机会成为它多少能够呈现出来的样子,并且对世界实际上是什么样子达到一个系统的理论说明,而伦理学思想则没有机会成为它表现出来的每个样子”[3] 138~139.伦理学研究本身就是“透视性”的,我们总是从而且必定是从某个特定的观点来看待所有的伦理现象,而且,这个观点本身就已经具有了某种伦理含义,它本身就是我们伦理生活的一部分。威廉姆斯认为,在伦理生活领域中,没有那种直接指向伦理真理的收敛。一个伦理信念本身可能就有权被说成是反思层面上的一个知识对象。但这并不会直接产生其他的伦理真理,理由在于:一种生活满意程度,并不像前提与结论处于某种关系中那样,与那个生活所涉及到的信念处于那样一种关系中。一个行动者的卓越生活是由具有那些信念来表征的,而信念并不关系到行动者的倾向或生活,也不关系到其他人的倾向,而是关系到社会世界。对一个生活是否卓越的反思本身并不表明使用那些概念的判断是真的,或者行动者的其他伦理判断是真的,而只是表明有理由过一种涉及到那些概念和那些信念的生活。(伦理生活领域中的)收敛是在实践理性上的一种收敛,通过那种收敛,人们就会逐渐过上那种最好的生活,就会逐渐具有属于那个生活的欲望[3] 154.人们总是基于某种有局限的认识,带着既有的实践之知,试探性地走向可能已有所了解但仍不完全确定的未来。
第二,在研究对象的本质上,与科学研究比较起来,并没有任何与“绝对实在”概念相似的东西,例如,一个“自然而然的”、独立于任何人类观点的“道德实在”在引导我们的伦理学研究。威廉姆斯接受科学中某些形式的实在论,一个科学中的“绝对实在”概念,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它为跨过不同观点的一切意见的收敛提供了基础。但威廉姆斯拒绝伦理学中的实在论。道德实在论者倾向于把“道德实在”设想为某种“绝对实在”意义上的、在世界中已经存在、为一个普遍主义的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基础的东西。在威廉姆斯看来,这是一个错误,因为道德的真正本质并没有为这样一个形而上学的“客观性”概念留下任何余地。伦理学领域中的客观性与科学领域中的客观性是不同的。在科学领域,我们可以通过发现某些客观的事实来表明一个信念或者假说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但在伦理学领域中,似乎没有这样的客观事实可以供我们发现,我们不可能站在伦理世界之外去观察它。在伦理学领域,我们不可能拥有科学意义上的客观世界,这里没有客观的第一性的质,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第二性的质,道德价值本身并不是实在的,也没有对应的外部实在。在我们谈论价值时,切不可以为它们是真实的存在。价值词语的评价含义或价值成分,乃是我们附加在这些事物之上的,是我们“投射”上去的,不管这种投射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3] 141.所以,我们不应把科学领域的“绝对实在”这个概念与伦理学领域的“道德实在”概念或者与“道德权威”概念混为一谈。威廉姆斯认为,我们在伦理生活的世界中,不可能达到一个类似于科学中的“绝对实在”概念,伦理学知识也不可能像科学知识那样具有绝对的客观性。道德实在,如果有的话,绝对不是被先验地给予的,相反,它是人类在对“好生活”的认识和追求中逐渐确立起来的各种各样的理想和期望。如果伦理学研究必须按照“收敛”这个概念来寻求客观性,那么它所寻求的东西“将是在实践理性上的一个收敛,通过那个收敛,人们终于过上了最好的生活,具有属于那个生活的欲望”[3] 154.换言之,伦理学研究不是旨在忠实地表达道德实在,因为除了“过一个道德上有意义的生活”这个愿望之外,在伦理学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道德实在可以表达。
第三,在研究目的上,如上所述,确实有一种东西作为根本动机和动力隐含在伦理学研究和伦理生活的背后,但是那个东西是这样一个愿望---寻求一切理性的行动者能够享有的最好的生活方式。作为一个描述性的事实,我们知道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这个愿望,甚至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分享那个愿望。我们在经验上可以发现,生活在不同条件下的人们对“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的生活”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这不一定意味着他们绝对无法认识到其他某些生活形式的相对优越性。威廉姆斯提醒我们,持有这样一个理想原则上是合理的,关键是要认识到,当我们试图把一个道德理想的影响从它原来所产生的社会或共同体扩展到其他的社会或共同体时,是有一些复杂性的,并非所有的道德话语在任何地方都总是有同样的预设、同样的社会语境和同样的文化含义,“伦理生活必定存在于人们的倾向中,正是这些倾向的内容在不同的社会中造成了分歧,在对现代社会的不同解释中产生了争执”[3] 154.
在学科意义上,科学与伦理学可以被认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话语体系。伦理学首先关注的是“道德性”上的“真实”,其对象化属性指向的是伦理的“本真性”.一个合格的伦理学理论必须满足“透视性”的条件:如果某种关于道德是如何激发我们行动的理论解释,在根本上依赖这样的事实---要么动机的本性或来源对我们是隐蔽的,要么我们的行为是盲目的或者只是一种习惯,这就说明,这种理论就缺乏透视性[3] 101.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威廉姆斯认为,与科学研究不同,在伦理生活领域,我们并不需要一种代表着客观性的最终答案,相反,“我们需要的东西是……一种各方面都能够体面地同意的答案或对它的拒绝。真正构成问题且需要大力解决的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同意可以算是一种体面的同意,而它的关键在于,它是一种伦理探讨:不是终极的伦理真理的幻想,而是关于忠诚、公平和真理---平常的真理,社会性的和历史性的真理---的价值的适当作用的讨论”[5] 391.
三
在详细比较了科学研究与伦理学研究之不同的基础之后,威廉姆斯进一步讨论了伦理学中的“真理”及其客观性问题。首要的一点是,伦理学知识的非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要与“真理”绝缘。“真理”概念对于伦理学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与“真理是有价值的”这个思想联系在一起的。这样来理解,伦理学中的“真理”概念就超越了最小主义(即认为只有在科学领域才有真理)的“真理”概念。
一般认为,在科学领域内,“真理”是通过经验的观察、数理的计算、重复的检验等认识方式而获得的知识。而在宗教领域内,“真理”是通过虔诚的信仰、沉默的冥思等认识方式而获得的知识。那么,在作为道德实践活动的伦理学领域内,被称为“真理”的知识是通过什么样的认识方式获得的?我们需要借助根据科学领域或宗教领域的认识方式去揭示关于道德实践的真理吗?或者说,在伦理学领域中,人们探究并获知真理的路径,就是科学领域与宗教领域中的真理认知路径吗?或许有人会说,认识论意义上的“休谟问题”已经否定了(至少悬置了)科学知识的普遍确定性设想。然而,即便这样,借助一系列的操作规范和检验程序,以及实际中不断重复并生效的结果,科学知识已在当下世界中证明了自己的普遍确定性,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严重而频繁的反例出现,一个科学命题或一套科学范式,总可以自信地宣称自己是普遍确定的。虽然不能在形而上层面有所确证,但在实际经验的重复性检测和切切实实的效果面前,人们依然能够在科学领域中接受如下的真理观,即,科学真理是一种具有普遍确定性的知识这一观念。既然如此,人们凭什么就不能如法炮制地在道德实践活动中,对伦理学方面的知识和真理也作如是设定呢?
与科学相比,在伦理学领域内的知识,不仅无法在形而上层面证明其是普遍确定性设想,而且在经验的、现象的领域中,也从来没有出现过普遍确定的局面。每一条据说是普遍确定的道德原则,不仅在生活的这种或那种境况中处处碰壁,而且,即使在各种伦理学理论内部也都没有“普遍”开来,更没有“确定”下去。如果说,休谟的怀疑论表明科学的知识只保证“迄今为止”却不能保证“从今以后”,那么,关于道德实践的知识则连“迄今为止”的普遍确定性都未能提供。面对如此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实践领域中的“真”与“真理”,真的能够是普遍确定的?
对此,威廉姆斯独辟蹊径,从重新定义“真理”入手来求解上述问题。威廉姆斯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真理:一种是科学意义上的“绝对”“真理”.所谓“绝对”,是指它是关于世界本身的描述,是在最大程度上独立于人的视点上揭示世界是怎样的,绝对真理并不是我们在某个预知的时刻可以达到的真理,它将是一个不断接近的过程,只能存在于关于世界的科学研究必定收敛于此的最后描述中;另一种是相对真理。所谓“相对”,是相对于语境、相对于文化而言,伦理真理即属于此类真理,这类真理是和人的当下视角分不开的。所谓视角,就是说有认知条件的限制并且将会渗透价值,此时,事实与价值相互渗透、纠结在一起,相互依赖不可分离。举例来说,在事实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说“玛丽是善良的”、“彼得是残酷的”(这些被认为是一种价值判断)与说“花是红的”、“雪是白的”、“草是绿的”(这些被认为是一种事实判断)一样,都是对事实的描述,也就是说,在此意义上,伦理判断与科学判断一样,都可以是真的,都可以是真理,认为事实与价值分离、伦理判断没有真值是不对的。而在价值的层面上,伦理真理只能是真理,而非绝对真理,因为伦理判断不可能是绝对的。原因在于,伦理价值并不是从世界中发现的,不属于事物的一部分,而是被投射到世界上的,投射是我们不自觉地、情不自禁地体验世界的方式,伦理判断虽可以为真,但是由于渗透了价值,受认知条件限制,它不可能是绝对的真、无视点地为真,而只能是相对于“某个或另一个社会”为真,在“某个或另一个社会世界内部”为真[3] 150.
四
威廉姆斯试图表明,在伦理学领域中我们不可能取得我们有可能在科学领域中所取得的那种客观性。科学研究有一套共有的标准、仪器和公式,人们能够按照统一的操作标准或程序来获取、提出和裁断“真理”,甚至可以跳到科学研究的实践活动之外去构思关于客观实在的“真理”.但这种置身世外的观点和视角不适用于伦理学研究。道德实践活动本身的特质,决定了伦理学研究不可能获得绝对真理。而由于人们无法按照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来裁断道德实践活动的“伦理真理”,因此,我们需要在一个相对主义的信念体系中去判定其真理性。信念体系的相对性意味着,我们必须历史地考察信念体系得以成立的条件和概念的演化及其变迁过程。威廉姆斯引用尼采的话说:“有很多种眼光,……因而有很多种‘真理',因而就没有真理,……世界的价值依赖于我们的解释。”[5] 325威廉姆斯指出,尼采这句话的意思是:
其一,伦理价值的创造不可能无中生有,它们至少部分地来自于我们周围的事物,而对于周遭事物中的绝大部分,我们很少能够把握它们的来源;其二,事实上创造者不能够控制这些价值观念,它们也很少反映其创造者的意图,“它们更多受制于他人的需要,受制于晦暗的历史偶然性”[5] 327.威廉姆斯对伦理真理的解释有助于我们理解透视观点根植于何处,又汇集于何方。我们的透视就是我们自身对于世界的不同看法、态度。因此,当人们运用理性去考虑伦理学问题时,只有理性才能决定人的道德价值,只有从人的理性出发,才能为道德寻找到真正的根据[6],实际上是在针对独特情境作出独特的判断。
[参 考 文 献]
[1] Bernard Williams.Descartes:The Project of Pure Enquiry[M].Peguin:Harvester Press,1978.
[2] 普特南。戴有人类面孔的实在论[J].世界哲学,2003,(1)。
[3] Bernard Williams.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M].London :Fontana Press,1985.
[4] J.E.J.Altham,Harrison Ross.World,Mind and Ethic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5] Bernard Williams.The Sense of the Past:Essays in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6.
[6] 方熹。规则与德性:规范伦理学的发展之路探寻[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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