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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墨经》中有关逻辑推理判断的论述

来源:未知 作者:学术堂
发布于:2014-04-17 共13071字
论文摘要
  
  学界许多人认为中国传统哲学是逻辑形式和理论的不发达,似乎成为一种定论。其实与世界其他民族相比,中国逻辑思想的起源是很早的。在先秦就有一批专门研究说理和论证的逻辑思想家,也可称为语言哲学家。主要有被称为名家的惠施、公孙龙以及后期墨家。关于论辩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形式逻辑的概念(名)判断(辞)推理的理论和一些逻辑思维规律已经提出来了,可惜这些理论在中国以后的哲学发展中没有进一步完善和体系化,像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和古印度佛教的因明学,这就使人感到中国没有逻辑思想,或逻辑思想的特别不发达。实际上后期墨家的哲学和逻辑思想及取得的成就是十分了不起的,故一些学者认为“有古希腊、古印度、古中国三大传统逻辑之说”.“亚细亚的中国古代比起古典的希腊古代各有自己的发展前途,墨家的逻辑在墨子时代是有局限的,但后期墨家有了很大发展。”现以《墨子》中的《经上》《经说上》《经下》《经说下》《大取》《小取》六篇被称为墨辩的文本为依据试分析一下后期墨家的逻辑思想。
  
  一、关于辩说的宗旨和原则
  
  中国传统的逻辑思想诞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中。儒家也十分重视“名”的问题,孔子就有“正名”的学说。孟子以好辩闻名。荀子作《正名》,其实讲的也是儒家的逻辑思想。他提出“制名以指实”,“制名之枢要”的学说,“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不动乎众人之非誉,不治观者之耳目,不赂贵者之权势,不利传辟者之辞,故能处道而不贰,吐而不夺,利而不流,贵公正而贱鄙争,是士君子之辩说也。”
  这是荀子提出的辩说的宗旨和原则。后期墨家提出:“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小取》)这是一个完整的辩说的纲领和遵守的原则。
  提出在辩论中要明是非,审治乱,辨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这是辩论中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明是非,是说在辩说中要分清是非。而庄子则认为是非在一定时期是特定的,你有你的是非,他有他的是非,各执一端,在双方争辩中是不能解决是非问题的。只有在“道”的观照下,一切所谓是非、美丑、寿夭、大小等差别最后在“道”中消融而达到“道通为一”的境界。后墨提出“明是非”,可能是对道家是非观的一种回应和批评。“审治乱之纪”,是说任何辩说都不能离开社会治乱等现实社会问题,中国古代没有脱离社会问题的纯逻辑形式和哲学思辨,这是中国哲学的特点。不过和荀子等儒家不同的是在这一宗旨中没有荀子的“明贵贱”的问题。这是因为墨家学派反对社会特权和区分贵贱,提倡兼爱,不为社会等级差别辩护。“辨同异”是战国的各派共同讨论的问题,把辨别事物的同异看成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因为任何认识均起于首先辨别事物的同与异。在辨同异方面,惠施提出“合同异”即强调事物和概念的同一性;而公孙龙却提出“离坚白”,“白马非马”,强调事物和概念的差异性。后期墨家也十分重视同异问题。他们提出“同、重、体、合、类”.(《经上》)“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经说上》)“异:二、不体、不合、不类。”(《经上》)“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经说上》)②是说有二之异,不体之异,不合之异,不类之异这么四种。两个事物必定相异,叫二之异。某一整体的部分与另一整体之间的差异,叫不是一体之异。处所不同,叫不合之异,两个事物没有相同点,叫不类之异。《大取》也说:“智与意异。重同、俱同、连同、丘同、鲋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同根之同,是之同,然之同。有非之异,有不然之异。有其意也,为其同也,为其同也,异。”“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迁,四曰强”.同的种类很多:一是虽有二名而同为一实的同,二是不同的人立场相同的同,三是同属于一个团体的同,四是区域相同的同,五是关系相同的同,六是同为一类的同,七是名字相同的同,八是同一根源的同,九是实际本相同的同,十是实际未必同而舆论以为同的同。异的种类也很多:有不符合实际的不同论点的异,有实际未必异而舆论以为不同的异,有所异亦有所同(指异中有同),有所同亦有所异(指同中有异)。是不是的关系有四种:一是本来是而结果也是,二是本来是而结果不是,三是以前是而现在不是,或从前不是而现在是,四是勉强是而实际不是。这是后墨论述同异的种类及辨别的方法,是墨家关于同异的辩证思想。“察名实之理”,名实问题是战国哲学论争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涉及中国哲学的语言问题。(关于名与实及其关系留下文探析)关于类概念,是中国哲学认识论的重要范畴,是形成概念,确立判断,进行推理的条件。先秦的墨家学派,特别重视“类”概念。墨子本人就提出“察类明故”的原则。他将战争区分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两类,前者称“诛”后者称“攻”,他反对“攻”这种侵略战争,“非攻”是他的学说的重要部分。他说发动侵略战争就是“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公输篇》)“类”是标志一类事物的共同属性,如马就是马类动物,是共相,白马即马的殊相。墨子认为一个命题必须具备类、故、理的范畴而建立了自己的逻辑学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大取》)在辩说时,提出一个判断要有根据,要依据理(故)要遵循逻辑规律,这就是以类予以类取的原则。“止,类以行人,说在同。”(《经下》)“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经说下》)对方以为这一事物是这样,并证明这一事物是这样,我却以为这一事物不是这样,并举出理由来,反驳他肯定的那个结论。要求推理必须在同类事物中进行,不能超出范围。“异类不比,说在量。”(《经下》)非同类的事物,其量不可比。如“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价,四者孰贵?糜与鹤孰高?蚓与瑟谁瑟?”(《经说下》)故说:“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经下》)“谓四足兽,与生鸟欤,物尽欤,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则俱。”(《经说下》)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就要用名即概念和称谓来摹写事物,论证各种言说的关系,选择和给予均在同类事物中进行。以名举实,即以判断(辞)来表达思想,用推理来论证事物的存在和变化的道理。在这一纲领性的论述中,后墨又提出“有诸己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作为辩说遵守的一个原则。“自己所赞成的观点,不能反对别人的赞成;自己不赞成的观点不能要求别人赞成。”这里主张在辩论中要尊重对方,不要强加于人。以上是后墨关于辩论的宗旨和原则,也体现了辩说中的平等的原则。《小取》这一辩说的纲领,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严密的思想,是战国时期辩说经验的总结。
  
  二、名实关系论
  
  名实关系是先秦哲学论争中一个重要问题,当时绝大多数的哲学家认为名是称谓实的,有实则有名,以名举实,名实必须一致。“古代中国哲学家常把概念和表达概念的词项一概称为‘名',墨经则称词项为名……名实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逻辑的中心问题。公孙龙对名和实都下过定义:”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所物两不旷焉,位也;出其所谓非谓,正也。“《墨经》在《经说》下曰:”或以名示人,或以实示人。举友富商也,是以名示人也。指是臛也,是以实示人也。“后墨似是没有明确给实下定义。但指出:语言表达我的朋友是富商,这是用一个私名代表所说的对象,不一定这个富商在场。如果用手指眼前某一动物说”这是’臛‘“,这是直接指示某一动物,是以实示人。”所知而弗能指,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经下》)”所,春也,其势固不可指也。逃臣不知其处。狗犬,不知其名也。遗者,巧弗能两也。“(《经说下》)知道却无法指示出来,例如春天,逃跑了的奴仆,狗犬,和遗失的东西。这是说明言知其实,而不能确指其实;是言指其名,而不能尽知其实。不过墨家说的”以名举实“,(《小取》)”举,拟实也“,(《经上》)”举:告以之名,举彼实也。“(《经说上》)”言,出举也。“(《经上》)”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名者也。名若画虎也。言,谓也;言犹名致也。“(《经说上》)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和实证论者一致认定,语言的主要目的,是在叙说或报告事实。语言之中真正算数的部分是”认知的意义“,这与《经上》”举,拟实也,言出举也。“相当吻和。
  ”举“是拟实。语言是口说出拟实的名,名代表事物,语言是用来称谓事物的,可见《墨经》认定语言是用来叙述或报告事物的(言,谓也),这种语言是具有”认知“意义的。名是反映实的,是由实决定的。这种名与实关系十分清楚。”谓,命、举、加。“(《经上》)”谓:狗犬,命也;狗犬举也;叱狗,加也。“(《经说上》)谓可分命谓、举谓、加谓三种方式。”名,实名。实不必名,“(《大取》)名总是实之名,实则不必有名。”无不必待有,说在所谓。“(《经下》)”无,若无焉,则有之而后无。
  无天陷,则无之而无。“(《经说下》)就像现在没有焉鸟,那是以前有过,后来消失了,这是有之而无。现在没有天陷,那是以前没有,现在也没有,这是’无之而无‘.神话传说中说的’天之陷‘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有其实也,而后谓之。无其实也,则无谓也。”(《经说下》)先存在其实,然后给予称谓。无此实也,则一般情况下不予称谓。后墨将名分为“达,类,私”三种。“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丽。”(《经说上》)物是达名,它是具有内涵最少外延最大的概念。如马,是类名,是代表马类动物的名称。把一个人叫臧,这就是私名,这私名是个人专用的。用语词表达的某对象是实,表达的语言是名,名与实的关系,就象姓名附于每个人一样。达名是最普遍的名,如物,它的外延包括了一切实存的事物,这与荀子说的“大共名”是同一概念。类名是属性相同的类别概念,如马,马的外延包括所有的马类动物。私名是专有的单独名称,如臧的外延,只限定的人,所以它是“是名止于是实。”达、类、私的概念分类思想表现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如白马是马类动物中的殊相,强调了个别大致包含在一般之中,这是个别与一般的同一性。而不像公孙龙则强调马与白马概念的差异性。由于外延超过了一个单独的事物,类名和达名的所谓对象并非固定的唯一的。“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说在反。”(《经下》)“惟:谓是霍可,而犹之非夫霍也,谓彼是是也,不可。谓者毋唯乎其谓。彼犹唯乎其谓。则吾谓不行。彼若不唯其谓,则不行也。”(《经说下》)我的称谓如非正名,(公认的)就不被认可,理由是违反名实相称谓相应。我称谓这动物为“鹤”,然而如果这动物本来不是鹤,那么,把“不是”说成“是”,那是不可以的。凡称谓都是公认的,公认它不是鹤,那么我称它为鹤,就不行。总之,一切称谓若非正名,就不被认可,也就行不通了。不同之物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此物只能用此名,彼物只能用彼名,否则只能造成混乱,这是不允许的。“举,告以之名,举彼实也。”(《经说上》)称呼名一定要联系与之相符的那个实物。这是人们认识事物和相互交流所必须的。“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经说上》)“知其所以不知,说在以名取。”(《经下》)“知,杂所知与所不知而问之,则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两知之也。”(《经说下》)知与不知的区别在于能否以名举实,而且要能“取”,即在场把某物亲指出来。《墨子·贵义篇》说:“子墨子曰:今瞽者曰巨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者取也。不能知也。故我曰瞽者不能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今天下之君子名仁也。虽禹汤无以易之。兼仁与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能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这进一步说名不能听其名,而且要取其实。后墨强调实的决定性,和先在性,因此,必须以实正名。“有其实也,而后谓之;无其实也,则无谓也。”(《经说下》)事物先有其实体存在,才取一个名字称呼它,没有这样的实体,就不能取名字称呼它。(《大取》)说:“诸圣人所先,为人效名实,名不必实,实不必名。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尽与白同。是石也虽大,不与大同,是有便谓焉也。以形貌命者,必知是之某也,焉知某也。
  不可以形貌命者,虽不知是之某也,知某可也。诸以居运命者,苟入于其中者,皆是也,去之因非也。诸以居运命者,若乡里齐荆者,皆是。诸以形貌命者,若山丘室庙者,皆是也。”这是说,圣人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为人们考核名实的关系。有时候有名不一定有实,有实不一定有名。譬如这一块石头是白的,我们毁坏了这块石头,它仍旧是白色,而且和天下所有的白物的白相同。这一块石头虽然是大的,但不和大石相同,因为大石之中仍有大小的不同,是各依照它的便宜而称的,用物件形貌来命名的,一定要知道这是某某物,然后才知道它叫某某名。
  不是用物件形貌命名的,虽然不知道这是某某物,但知道它叫某某名就可以了。那些以居住或迁徙地命名的,假如住在或迁入这个地方,就称这地方为居住之地,离开了这个地方,就马上不称这地方为居住之地。那些以居住地或迁徙地命名的,像乡里和齐国、楚国都是。那些以形貌命名的,像山丘、寺庙都是。《大取》的这一大段话讲到了按什么命名的,如以形貌命名,居运命名,以举数量命名这些都是比较粗疏的。要真正揭示一个名的内涵,就得给以界说(定义)。在《墨经》的《经上》中有对各种事物的界说,如事物增减变化称为“损益”、“损,偏去也。”(《经上》)“偏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存。
  谓其存者损。”(《经说上》)关于体的定义,“体,分于兼也。”(《经上》)“若二分之一,尺之端也。”(《经说上》)“兼”是全体,“体”是部分。例如,一尺长的直线与其一端,《墨经》以点为线的部分。整个物体的位移称为“徙”、“动,域徙也”.(《经上》)“偏际徙从,若户枢免瑟。”(《经说上》)“止,以久也。”(《经上》)“止,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矢过楹。有久之不止,当马非马,若人过梁。”(《经说上》)关于时间和空间,“久,弥异时也。”(《经上》)“久,合古今旦莫。”(《经说上》)“宇,弥异所也。”“宇:家东西南北。”(《经说上》)关于变化,“化,征易也。”(《经上》)“化: 若蛙为鹑。”在《墨经》上还有社会伦理及其他方面的概念的定义。如“仁,体爱也。”(《经上》)“仁:爱己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者。”(《经说上》)“礼,敬也。”(《经上》)“礼:贵者公,贱者名,而俱有敬慢焉。等异,论也。”(《经说上》)这说明后墨对事物的概念的内涵有深刻的理解。《墨经》说:“或,过名也,说在实。”(《经下》)“或:知是之非此也,又知是之不在此也,然而谓此南北,过而以已为然。始也谓此南方,故今也谓此南方。”(《经说下》)例如,从前认为某地是南方,而实为东南方,而今仍然称南方,也就成为过名了。过名显然是不能完全反映实的。
  这方面后墨和公孙龙一致。公孙龙说:“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公孙龙把超出事物规定性的,就叫做“过”.也就是通常说的“言过其实。”在《耕柱篇》中,“子墨子谓骆滑厘曰:吾闻子好勇。骆滑厘曰:然,我闻其乡有勇士焉,吾必从而杀之。子墨子曰:天下莫不欲与其所好度其所恶。今子闻其乡有勇士焉,必从而杀之,是非好勇也。”所以骆滑厘之勇不是其勇,对于勇,墨子有自己的界定。根本的问题在于实而不在于名。名不符实,这是过名。《经上》曰:“知,问、说、亲。名,实,合,为。”“知:传受之,问也;方不瘴,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经说上》)《墨经》在知识确定性上和公孙龙的正名思想是一致的。“循此循此,与彼此同,说在异。”(《经下》)“循: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则彼亦且此此也。”(《经说下》)彼之名必须指彼之实,此之名必指此之实,彼此之名只能指彼此之实,如果以彼名指此实,以此名指彼实,则不可。这就强调了名的确定性。这就是唯乎彼此的正名原则。“牛马之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经下》)“牛:或不非牛或非牛而非牛也,可,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故曰:牛马非牛也,未可:牛马牛也,未可亦不可。且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非马,无难。”牛马这是兼名,因此牛马非牛,牛马是牛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这种思想和公孙龙在《通变论》中讲的“二无一”的思想一致。牛马是集单名而组成的兼名,这就是公孙龙说的“羊合牛非马”,“羊合羊非鸡”,这可以和《墨经》的“牛不二,马不二,而牛马二”相呼应。公孙龙说:“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谓彼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比,则谓此不行。以其当与不当也。不当而当,乱也。故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是谓行此,其以当而当也。以当而当,正也。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比且彼,不可。”
  公孙龙的正名原则比后墨的更加明确。这是战国时期名辩思潮的主流。后墨不同意公孙龙的“坚白离”的看法,“坚白,不相外也。”(《经上》)“坚:于石无所往而不得,得二。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经说上》)这是说坚白两种属性在石头中是交融的一体,是不可分离的。事实诚然如此。而公孙龙是从坚白二属性的分析出发的。认为坚性和白性可以从石头中分离出来,成为一般性的坚性和白性,概念,这种坚性和白性,既可定于石头之中,也可定于其他事物之中,而定于某物的白性和坚性不同于不定于某物中的一般性的白性与坚性。
  
  三、以辞抒意--后墨关于判断的理论
  
  “辞”,在先秦有判断的意思。对事物作断定的语言形式称为判断。《大取》曰:“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判断以其思想内容和结构而言,则包含着逻辑判断的命题。按后墨的分析,一个论断的提出必须有根据,要符合事理,讲得有道理,并且在同类事物中进行推论,前面两条讲的是思想内容,后一条是运行规则,三者构成了一个正确判断的形成条件。《小取》曰:“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这里分别论列了或、假、效、譬(辟)侔、援、推七种判断形式。“或”相当于选言判断。例如马有白、黑、黄几种颜色的马可以选择。故言“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相当于假言判断?意思是假设如此,并非现实就是如此。“效”就是建立法式或范式,所效就是提出法式的理由,也就是用判断建立一定的公式,凡是符合这个法式的是正确的,不符合这个法式的就是不正确的,这就是效。“譬”就是利用他物来说明此物,利用他事来说明此事。所谓“侔”就是同类相似之物来相互发明。“援”就是引别人正确的论断或重言来证明此论断亦是正确的。“推”即推求,从没有的选择之物推出自己所求的结论。《小取》接着说:“夫物有以同不率道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又说:“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一不周,或一是而一非也。”这是说有的事物相似而实不同,叙述使它们相同。文辞的排比,应当停止就停止。事物是这个样子,有它为什么是这样的原因,而事物都是这样,而它们为什么是这样的原因不必同,所以说譬、侔、援、推这类文辞,运行而易变,宛转而易诡异,幽远而易迷失,流长而偏离本原。所以说这些问题都不能不谨慎的,也不能经常使用。因此言辞的表现是多种多样,而其原因也是不同的。我们不能用同一眼光来看待它们。事物有的“是而然”,有的是“是而不然”;有的是“不是而然”;有的是“一周而不周”;有的是“一是而一非”.“合、正、宜、必。”(《经上》)“合:中志功,正也。臧之为,宜也。非彼必不有,必也。圣者用而勿必,必也者可勿疑。”(《经说上》)这里说的合是主谓判断,正是实然判断,宜或然判断和必然判断三种。志功相应是正合。为之而善是宜合,得之而成是必合。圣者之义,可用但未必合乎时代需要,如果合时,就可以无疑。
  判断正确与否,决定于此判断究竟符合不符合事实。而判断是由语辞说出的,这个判断形式的语词必须反映事实,那么这个判断是真而非假。这种言辞合乎事实的称“当”,言要合乎实,除了要求辞所表达的意也合于实外,还有辞合于意这一条件,即语辞必须忠实的表达判断。言合于意称“信”,言不合于意称“诳”,“信,言合于意也。”(《经上》)“信,不以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得全。”(《经说上》)言合于意,意合于实则言既信且当;言合于意,意不合于实,这是言信而不当;意合于实,言不合于意,称诳,言不合于意,意不合于实,既不信又不当。如请你去金山上走一趟,此金山指金造成之山,这是骗人的。后墨的判断理论中说到“然”、“不然”即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有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尽,莫不然也。”(《经上》)“尽,但止动。”(《经说上》)“见、体、尽。”(《经上》)“见:特者,体也;二者,尽也。”(《经说上》)这里说的“尽”、“二者”,都是指全称判断,例如《兼爱》篇中说:“赵国之宝尽在此”就是全称判断。
  “体”是“兼”的一部分,故“体”是特称判断。特称判断又称为“或”、“或也者,不尽也”是其义。《墨经》对于名的周延性问题也有讨论。《小取》说“爱人,待周爱爱人而后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不周也。”爱人必须爱所有的人才是爱人,但骑马并不需要骑所有的马才是骑马,只要骑一次马就已经是骑马了。爱一个人不能推出他已经爱人了,必须爱所有的人才能推出他是爱人的,这就意味着“爱”和“骑”这两个行为动词的逻辑力量是不一样的。正如有的学者说由于中国先秦语言的特殊性,使得墨家首先讨论动词和名词的逻辑,没有首先讨论连接词和量词的逻辑。《经下》云:“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以:
  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审。”(《经说下》)认为“所有言论都是错误的。”这句话错误。理由在“所有的言论都是错误”这句话本身是言论,这是自相矛盾。“言尽悖”悖论,这与古希腊逻辑中“说谎者悖论”和印度因明的“一切言皆妄”(见陈那《因明正理门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这说明中外逻辑有相通之处。后墨也提出了判断的必要条件和必要充分条件。《经上》说:“故,所得而后成也。”“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尺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小故是必要条件,有它不必然,没有它必不然。因为它只是产生某种结果所依赖的条件的一部分,如点与线的关系,有点不必成线,无点必不成线。大故是充分必要条件。有它必然,即产生某种结果,没有它必不能产生某种结果。如只要看总能看到东西,若不去看,则肯定看不到东西。
  
  四、关于推理的理论
  
  任何逻辑都要归结为推理的法则和形式。“逻辑是以逻辑推理--推理形式为对象的。”后墨的“以说出故”包含着推理的内容。他们对推理的根据和推理的形式进行了多方面的论“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小取》)”说,所以明也。“(《经上》)说是用来明是非,辨同异,察名实、冲的一种方式。这里分别讨论了辟(譬)、侔、援、推四种形式。辟是比喻,相当于类比法,即通过比喻来进行推理,用已知的具体事物使人明白未知的事物,故说”举他物以明之也“.侔相当于直接推理的附比法,”侔“是用同类的命题进行直接对比,所以侔的主要形式是对原判断附加比辞,从而构成一个直接的推理形式。如说:”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小取》)这里白马,马也是这个判断附加乘的谓词。就直接推出”乘白马,乘马也“这个结论。”援“相当于间接推理的类比法,这是援引对方的论点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是古代论辩中常用的一种推理方法,不过应用这种类比法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在援引对方的观点作为自己讨论的前提,并以此作为推论的根据,必要条件是双方讨论的问题应该相同,否则援引则无意义。
  类比推理是先秦最重要的一种推理形式。战国时各派都非常重视类比推理。在先秦所谓的类,同类一般是指本质相同,明类就是明同异,有些事物虽表现不同而本质相同,有些事物表现相同而本质不同。孟子说:”凡同类者举相似也。“(《孟子·告子》)中国古代的类比推理与现代说的类比不同,与西方说的类比也不同。古代中国人对类比推理的要求很高,因为类比推理在古代中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类比推理也容易发生错误,正如有的学者说的强调类同或本质相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事物的特殊性的问题。为什么在先秦把”辨同异“看成认识论的重要任务,这是因为这与类比推理相关。所以知类就是明理,就是辨别事物不同的本质,只有真正辨别了事物的同与异,这样才能在类比推理中不犯错误。”辞以类行“这就是类比推理,这是推理的原始形式,在这里归纳和演绎的逻辑形式还没有明显的分化。在后墨的推理的理论中,大致包含归纳与演绎的内容。这是比较复杂的推理形式。如马四足,牛四足,羊四足,故马、牛、羊为四足的家畜动物。这是归纳法。归纳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或然性联系的推理形式。作为演绎性质的推理,凡四足动物皆有四足,马四足,故马是四足动物。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蕴涵的关系。《小取》中又分析了在推理中引起谬论的各种情形。”夫物或乃是而然,或是而不然,或不是而然,或一周而不一周,或一是而一非也。“”是而然“是前提是肯定的,结论也是肯定的。”是而不然“前提是肯定的,结论却是否定的。
  ”不是而然“前提是否定的,结论却是肯定的,一种说法周遍,另一种说法不周遍。一种说法成立,另一种说法不成立。”一曰乃是而然,二曰乃是而不然,三曰迁,四曰强。“(《大取》)”是而然“可以使侔式的推理成为正确的。但”是而不然“就可以使侔式推理产生错误。如物是然,”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小取》)沈有鼎认为”是而然“的意思是,肯定的前提是正确的,肯定的结论也是正确的,”’是而不然‘“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入船,非入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事亲与事人即给人当奴仆当然不是一回事,爱妹妹当然不是因为是美人才爱,亲情之爱与爱美色不是一回事。最后推出“杀盗,非杀人,”这是在推论中推出了近似诡辩的结论。为当时荀子等思想家所反对,认为是“惑于用名以乱名”(《荀子·正名》)这种推论,后墨学者中间加了一个“非”字,就使这种侔式推论变成正确的了。至于“杀盗非杀人”的问题,还需要再仔细分析一下。墨家认为杀盗是杀强盗这类人。而一般人指的“杀人”是某某某杀了某人,一般情况下有“盗窃杀人”、“抢劫杀人”、“强暴杀人”等等,这是一类,又有像“武松杀嫂”、“武松杀了西门庆”等等报仇杀人这一类。由此可见,后墨的“杀盗非杀人”并不完全是诡辩。墨家多数是出身劳动者阶层,劳动者对有人盗窃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十分痛恨的,所以后墨提出“杀盗非杀人”的一类推理。近似论辩,而实际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在《小取》上面一段推理,也明确说“盗,人也”,后文则说“杀盗非杀人也”陈述中发生矛盾。这样的推论形式,后墨还有“以臧为其亲而爱之,非爱其亲也;以臧为其亲也而利之,非利其亲也;以乐为爱其子,而为其子欲之,非爱其子也,以乐为利其子,而为其子求之,非利其子也。”(《大取》)这是说用厚葬这种方式表示对父母深挚的情感,因而喜爱厚葬这种葬礼,其实并不表明是真爱父母,认为厚葬对父母有利,其实并非对父母有利。认为教儿子懂乐,才表示爱儿子,其实并非爱儿子,认为学习音乐对子女有利,而想为他们去求取,其实音乐对子女并没有实际利益。这不但表明了墨家反对厚葬和非乐的立场。也从逻辑分析方面为反对厚葬和非乐的主张服务。此外,后墨还用“止”这种反驳方式作为与各派论辩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止,因以别道。”(《经上》)“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经说上》)沈有鼎说:“’止‘是用反面的例证来推翻一个全称判断。”《经上说》曰“此其然也,代表一个全称判断。”陈梦麟的《墨辩逻辑学新探说》:“止,’止‘式的推论”.当人们用一个“有不然”去反驳“莫不然”时,他所作的就是一个特称否定与全称肯定的矛盾关系的推论,这种推理形式,《墨经》叫“止”.“止,类以行之,说在同。”(《经下》)“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其然也。”“然”是肯定判断,“不然”是否定判断,这就是《小取》说的“是而然而然”则举不然而问之。举出反面例证予以反驳。
  例如“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人。”(《经说上》)人有黑人也有不黑人,如果反对(不取)黑人,这是以偏概全,而认识法则是取此择彼问故观宜。如果有人说其所见之人都是黑者,就仍说出所有的人都是黑者,我就举出不黑者的事实加以反驳。这说明在运用归纳法时,不仅要列举正面例证,还要举出反面例证,这说明不要随便使用全称判断。另外“止”还说明在运用演绎法时,一定要注意大前提是否真实,如果大前提错,即使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必然错误。这就是以“此其然也”推出“是其然也”的结论也是不正确的。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止”的第一步是反驳归纳,第二步是反驳演绎,两步统一在“止”的方式中。这样“止”就体现了归纳和演绎的联系。然而《墨经》中还没有把归纳和演绎上升到思维规律的高度。“止,类以行人,说在同。”(《经下》)这就是说“止”的运用必须依据事物的“类”的相同。举出例证必须在同类事物中进行,对方例证与我举出反驳例证乃是同一论题,这实际上是要求贯彻同一律的要求。后墨也涉及矛盾命题,“仮,不可两不可也”.(《经上》)“仮: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相非也。”(《经说上》)仮,是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可以皆假,也不能同真。凡牛,枢非牛,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命题,不形成矛盾,不用相非,正如鸡蛋和石头之间没有同一性。“辩,争仮也。辩胜,当也。”(《经上》)“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仮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经说上》)是矛盾命题的争论,辩胜是因为命题符合事实。有人说这是牛,有人说这不是牛,一对矛盾命题,不能两者同真,其中必有一假,不像“狗是犬”,“犬是狗”可以同真或同真假。不是“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因为狗与犬是二名一实的重同。两者是同一命题,不构成矛盾。”“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经下》)“谓:所以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经说下》)甲说“这是狗,乙说”这是犬“,甲说这是牛,乙说这是马,这种争辩俱无胜,因为这不是真正的争辩,不构成矛盾命题。争辩是同一对象,如甲说这是牛,乙说这不是牛,如果甲说合乎事实,甲胜。所以墨家认为辩论是关于矛盾命题的是非之争。矛盾律和排中律是一正一反。矛盾律说,两个矛盾的命题,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一假。排中律说,两个矛盾命题,不是真,就是假,没有既俱当又俱不当的问题。
  在先秦矛盾律和排中律都提出来了,但是也还没有提高到思维规律的高度并体系化为犹如今日的逻辑规律。在先秦的名辩思潮中,集中讨论了中国古代的逻辑和语言哲学的问题。名家主要是指惠施与公孙龙,而且许多人认为是诡辩家,这是不公正的,其实后期墨家也是名辩思潮的重镇之一。他们和惠施、公孙龙在思想上和逻辑学说上都有联系,而且各具特色。荀况的正名说,也在大讲逻辑问题,这是儒家关于逻辑学说的总结。因此逻辑学说涉及战国时的各个学派。只是由于中国社会血缘宗法的伦理的性质,以及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到后来对逻辑和语言哲学的问题不十分热衷,没有继续发展下去形成系统的理论和完整严密的范式。这不等于中国没有这方面的思想和学说。对先秦的逻辑与语言哲学一定要深入研究,去发掘这方面的思想资源,作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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