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和伦理学是两门截然不同但却联系密切的学科.一方面,逻辑是关于正确推理的科学,伦理学涉及正确的行为;逻辑学处理与陈述的是与真和假有关的推理过程,伦理学涉及行为的正确与错误.逻辑预设了真的实在性,伦理学则预设善的实在性.另一方面,逻辑与伦理学都属于规范性的科学,逻辑学规范人类的思维过程,而伦理学规范人类行为.逻辑对伦理学具有极大的重要性.逻辑为伦理学提供了一种理性和批判性处理.在伦理学中运用严格的逻辑分析和推理技术能使伦理概念更加精确,理论推理更加完备.逻辑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道德困境的性质.
人们甚至认为如果对逻辑做一种广义的理解,那么伦理学中的许多核心问题可以被看作是"逻辑问题".例如,休谟关于是否可以从事实陈述的前提推出价值陈述的结论的问题既是一个伦理学问题,也是一个何种类型的推理是有效的逻辑问题.
再如,假定一个人承认两种可能情况在普遍性特征方面完全相同,并假定他承认A在第一种情况下扮演了中心的角色,而B在第二种情况下扮演了类似的角色,那么如果人们主张A有某种义务而B没有相应的义务,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当代着名伦理学家黑尔(R.M.Hare)认为这是一个"道德词汇的逻辑"问题.[1]21如果按照类似方式来理解道德判断是否可普遍应用的问题,那么该问题就转变为一个广义的逻辑问题.许多其他问题也存在逻辑和伦理相互交叉的情况.例如,约翰·穆勒(J.S.Mill)的"功利原理的证明"和摩尔(G.E.Moore)的自然主义的每一种形式都涉及"自然主义的谬误"等.
道义逻辑集中体现了逻辑对伦理概念的形式处理.本文从道义逻辑的几个基本问题出发,阐述逻辑对伦理概念的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何谓道义逻辑
经典逻辑是一种形式语言系统,它的句法、语义、公理和推理规则足以充分而严格地确定什么是、什么不是该系统的定理.这种狭义的逻辑概念能够排除伦理学研究中的论题.但是非经典(或扩展)逻辑,特别是哲学逻辑不仅不排除某些领域的特定概念,而且还将其作为形式刻画的对象加以研究.这样的逻辑系统包括诸如冯·莱特(von Wright)的偏好逻辑(logic of preference,也译为优先逻辑),[2]以及奇硕姆(Chisholm)的内在优等(intrinsic betterness)的研究.[3]
在逻辑和伦理学中这一意义上的"逻辑"研究称为道义逻辑.
道义逻辑是对义务、允许和禁止等道义概念的逻辑性质的研究,或者是关于诸如此类的概念的规范表达式的研究.
人们对道义逻辑的兴趣可能与以下问题有关:
Q1:某人有一种引起某一事态p的道德义务,但与此同时,他也有引起p的否定的另一种义务吗?
Q2:如果某人有义务引发某一事态p,p蕴涵另一事态q,那么某人有义务引发q吗?
Q3:如果某人有义务引发某一事态p,且同一个人也有义务引发另一种事态q,由此能推出该人也有义务引发p和q的合取吗?
Q4:如果在q获得的条件下,某人有义务带来某一事态p,q的确获得,由此推出某人有义务获得p吗?
尽管有可能(而且可能是有用的)不通过诉诸于一个广泛的形式系统,独立且严格地按照直觉来讨论这一问题,但是这种直觉的处理可能面临一些困难.例如,在普通语言中以上表达式(Q1-Q4)可能有多种涵义,这些不同的涵义可能有不同的逻辑特征.在普通语言中保持它们之间的相互区别往往是难以做到的.因而研究人员可能倾向于在各种不同的道义逻辑系统的语境中展开对它们的研究.在这些系统中,有些算子(例如'O')的涵义形式上类似于普通语言涵义上的'应当'.算子的系统逻辑特征是被精确确定的.进而我们考虑在何种程度上形式算子的逻辑特征对应于那些我们直觉上假定的普通话语中的'应当'的涵义.对许多研究者而言以这种方式推进他们的研究似乎是格外有益的,因为如果能被看作与一个义务逻辑中的支配性概念相一致,那么任何一个逻辑主张的可信性都会因此而被增强.因此,道义逻辑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
其次,道义逻辑不仅具有和模态逻辑一样的理论重要性,而且由于它与伦理道德实践有密切的联系,以及和相关学科(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的交叉性联系,使它能够涉及非常具有实践内容的话题,因而道义逻辑具有其他逻辑分支所不具备的实践意义.
2.道义逻辑的历史发展
至少自公元4世纪以来,哲学家们就试图对道义逻辑的原则给出形式化的处理.人们发现在必然、可能和不可能的概念与义务、允许和禁止的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类比.在极小情况下,似乎'p是可能的'等值于'并非p是必然的'.一个明显的不同是'
p是必然的'蕴涵'
p是真的',但并非'
p是义务'蕴涵'
p是真的'.早期哲学家莱布尼茨(Leibniz)和杰里米·边沁(J.Bentham)对模态和道义算子的可类比和不可类比的性质和范围给予了研究.
2.1莱布尼茨的道义逻辑
莱布尼茨清楚地看到如同'必然''偶 然''可能'和 '不 可 能'是 相 互 联 系 的 一 样,'义务''非义务''允 许'和'禁 止'之 间 也 是 相 互联 系 的.[4]这 样 一 种 结 构 上 的 类 比 使 得 道 义概念能够被真性概念加'有德性的人'(用'b'表示)这 样 的 '逻 辑'常 项 定 义. 莱 布 尼 茨 解释道:对有德性的人而言义 务是必然的,非 义务是偶然 的,被 允 许 (用 'P'表 示 )的 是 可 能的,被禁止(用'F'表示)的是不可能如 果 我 们 用 小 写 字 母 'b'表 达 模 态 算 子□(必然)和◇(可能)对有德性的人对命题(或行为)(x)施加的限制,这些定义能够被形式化为:
O(x)□b(x)
P(x)◇b(x)
F(x)◇b(x)
另外,所有的无条件的必然对有德性的人也应当是必然的
□x→□b(x)
这里道义算子的基本法则能够以相同的方式从相应的真性模态的法则中推出,这与当代逻辑学家安德森将道义逻辑还原为模态逻辑的做法是一样的.[5]
2.2冯·莱特的道义逻辑
现代道义逻辑的研究开始于恩斯特·马利(Emst Mally),他的关于道义的着作出版于1926年.而最近的研究可以追溯至冯·莱特(G.H.von Wright)的道义逻辑.冯·莱特试图通过对形式语言的句法加以说明,进而引入一些定义,一些较小的公理集和一些推理规则的方式构造一个道义逻辑系统.他不使用O而是使用P(表示允许)作为他的系统的初始算子.他注意到算子的以下可相互定义性:
冯·莱特的早期系统呈现为若干不同的形式.其中的一种涉及作为道义算子运算于其上的词项的 解 释.在 冯 · 莱 特 的 系 统 中 命 题 变 元('p','q'等)明显地不能被理解为标准的语句字母.它们被假定为是"行动的名称".因而,似乎'O'并不是一个语句算子,而是一个行动谓词.
其结果是很难被理解为是一个道义算子;冯·莱特将其作为非形式的而被排除在系统之外.更进一步地说,基于相同的理由,冯·莱特还拒绝了诸如'
p→Oq'这样的"混杂"公式.另外一个非同寻常的特征是冯·莱特明确地反对包括任何将保证所有的定理是义务的那些公理和推理规则.显然,冯·莱特的目的并不是要构造一个具有逻辑必然性的义务逻辑系统.
2.3标准系统
继冯·莱特的系统之后,许多哲学家致力于类似的哲学探讨.其结果是建立在冯·莱特传统系统之上的"道义逻辑标准系统"(或者"SDL")的产生.这一系统典型地从命题演算作为自己系统构造的出发点,其中的'p','q'等表示语句字母,'O'和'P'代表语句算子.依次可以构造带有混合公式的道义演算系统.
SDL可以以若干等价方式被刻画.假定我们从一命题演算的适宜系统开始(该系统具有公理和肯定前件和替代规则),那么SDL就是一个在该系统基础上增加了如下公理和推理规则的结果:
R:如果A是一定理,那么OA也是定理.
2.4标准系统的弱点
同任何一种为一定运用而设计的逻辑系统一样,SDL也存在一些弱点.这些弱点是与条件性的表达有关的.系统中唯一的条件句是实质条件句'p→q',该条件句被定义为'p∨q',其结果是SDL的"富有偶然性"的公式并没有它们在普通语言中相对应语词的那些逻辑特征.如果我们以'O(p→q)'或者'p→Oq'作为条件句以义务或者承诺陈述("做p使你承诺做q")的形式语言的对应物的话,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亚瑟·普莱尔(Arthur Prior)的"派生义务悖论"对其中的某些问题给予了说明.[6]例如,考虑SDL的下列公式:
这两个公式都是SDL的定理,然而在普通语言中与之对应的句子看上去却是荒谬的:
1a.如果你应当避免做某事,那么做这件事就承诺了你做任何事.
2a.如果某事发生了,那么它的没发生承诺了你做任何事情.
2.5奇硕姆悖论
但是涉及条件句的问题越陷越深.奇硕姆(Chisholm,R.M.)在《渎职和道义逻辑》中引入了以下普通语言语句:
1.琼斯应当过去帮助一下他的邻居
2.如果琼斯过去帮助他的邻居,那么他应该事先告诉他们他会来,这是应当的.
3.如果琼斯并没有过去帮助他的邻居,那么他不应当事先告诉他们他会来.
4.琼斯不过去帮助他的邻居.[7]
这些命题似乎既一致又相互独立(没有一个被另三个的组合所蕴涵).然而在SDL中表达这些句子的逻辑结构似乎是不可能的.使用简化('A'表示'帮助';'
N'表示'告知')我们可以将上述语句符号化为:
然而,在SDL中,(1a)和(4a)却构成一组矛盾.从(1a)和 (2a)我 们能推出ON;从 (3a)和(4a)我们能推演出ON,将ON和ON组合起来产生ON&ON,即矛盾,这可以被理解为是对这一义务冲突的取消.
我们也可以将(2)和(3)中的道义算子的辖域改变为:
然而,这四个命题的合取违反了独立性条件.
(1a)蕴涵了(3b),(4a)蕴涵了(2b).其他各种组合也可能被提出,但是没有一个能充分地表达最初句子的逻辑特征.
3.道义逻辑的语义学
克里普克(Kripke,S)真性模态逻辑的开拓性研究表明:莱布尼茨的在所有可能世界和有些可能世界中为真的必然和可能这一古老概念提供了内容异常丰富且具有强大的解释力.[8]当代许多作者试图将这一直觉思想用于对义务概念的解释.因而我们具有了一种道义逻辑的语义学解释.这一思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刻画.
3.1道义逻辑的道义语义学一些作者试图按照直觉的方式建构语义学
其基本思想是情况应当(ought)就是在所有的那些是如此情况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应当做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道义逻辑的道义语义学".辛迪卡(Hintikka)的《道义逻辑中的某些问题》就体现了这一刻画方式.辛迪卡认为:某些世界对其他世界而言是"道义可选的".[9]
在基本世界中是义务的,在这些道义可选的世界中也是义务;在道义可选的世界中是义务的也就是在那个世界中所做之事.因而我们可以说'Op'在世界w中是真的当且仅当它在所有的对w而言的道义可选的世界中p是真的.同样,"p是允许的",当且仅当在某些对w而言的道义可选的世界中为真;"p是不允许的",当且仅当它在所有的对w而言的道义可选世界中为假."p是可选择的",当且仅当它在某些对w而言的道义可选的世界中为真,而在某些对w而言的道义可选的世界中为假.
3.1.1价值语义学
其他作者试图在价值论直觉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形式语义学:所谓应当的情况就是说在所有那些其中每一事情发生且能够发生的世界中的情况.我们将其称之为价值语义学.这一观点清楚地联系到功利主义,因为这里的义务通过诉诸于结果的善而被解释.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的《反事实》代表了这一描述方式.[10]在刘易斯看来,对每一个世界,都存在着一个按照未指明的价值而分为等级的其他可能世界.Op在w中是真的当且仅当p在所有的从w上看是最好的世界中是真的;Pp在w中是真的当且仅当从w上看p至少在是最好世界其中之一的世界中是真的.刘易斯希望提供一种情况,在该情况中不存在相关世界价值的最高限度,所以他的实际语义学是建立在更为复杂的思想基础之上的:Op是真的当且仅当p在某些可能世界中为真,当我们考虑比一个世界越来越好的世界时,我们绝不会发现p为假.
3.1.2动态道义逻辑
另外一个主要的发展是初始二元道义算子的引入:
Op/q,该算子的涵义大致可表示为假定q出现,那么做p是应当的.人们试图用公理化方式引入二元算子,但这一尝试屡遭挫折.也许问题的出现在于普通语言结构"如果……,那么情况应当是……"是在极容易产生歧义的情况下被使用的.它们似乎具有不同的逻辑特征.公理系统极有可能包含反映不止一种使用的公理.只有在语义学处理和二元处理结合在一起的情况下(例如,在刘易斯的情况下),对奇硕姆悖论的更加令人满意的解决才会被提上议事日程.
使用上面引入的简写,奇硕姆语句可表示为:
当在通常的二元系统的语境中以这种方式加以表达时,句子似乎具有适当的逻辑特征.
包括道义和时态逻辑的混合,具有虚拟条件句的道义逻辑,显见义务的道义逻辑,以及具有相对于人、时间和规范系统的算子的道义逻辑的各种其他研究者都在追求着各种不同的目标.
4.关于道义逻辑的某些争议
尽管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某些最低限度的共识,但是围绕着道义逻辑的深刻分歧和混乱仍普遍存在.这里只是一些最基本的分歧.
4.1道德困境
让我们说当某人对导致某一事态p具有绝对的道德义务,而同一个人对导致p的否定也有绝对的道德义务时,道德困境就产生了.按照道德困境是否是可能的原则,哲学家和道义逻辑学家被分为两类.上述标准的价值论语义学似乎排除了这一困境,因为如果p在某些世界中为真,且在一个更好的世界中绝不会为假,那么在某些世界中p为真,且在一个更好的世界中为假是不可能的.范弗拉森(Bas van Fraassen)和其他人已经论证了这一情况的可能性,因而标准语义学必须被放弃.对这一结论的一条研究路线是这样的:某人可能许诺他人他将带来p,且许诺另一个人他将带来p.如果许诺是在适当情境下作出的,那他就可能处在一种道德困境之中.另外一条研究路线(Ruth Marcus)是建立在其中一个人必须在拯救处在危险中的胎儿或者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同时拯救二者是不可能的)之间做出选择的情境基础之上的.
许多评论家指出这一与直觉明显的冲突可能是由不同的哲学家关注义务的不同方面这一事实所造成的.也许那些主张道德困境的人所关注的是我们称之为"显见义务";而否定道德困境的人所关注的是无所不包的义务.如果是这样,那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对义务冲突的可能性抱有不同的看法.陆伟尔和贝尔泽(Loewer&Belzer)试图阐述一种其中'O'算子表达显见义务的道义系统.[11]
4.2乐善好施者悖论
如果我们理解Op是真的当且仅当p在所有的最好 世 界 为 真,那 么 我 们 似 乎 诉 诸 于 公 式(Op&pq)→Oq的有效性.的确,正如伦纳特·阿奎斯特(Lennart Aqvist)所描述的那样,这一公式形式几乎是在所有系统中都正确的定理,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它却产生出看似奇特的语句.例如,考虑在其中p代表'琼斯被惩罚因为他谋杀史密斯',q代表'琼斯谋杀了史密斯',因而p蕴涵q;'Op'可能是真的;但'Oq'是真的却是值得怀疑的.[12]
4.3真值的问题
从一开始道义逻辑在道义语句的最深层次的问题上就一直充满了困惑;道义语句有真值吗?人们对下列事实印象深刻:(a)人们难以看到人们对任何一个道义语句如何可能有经验证据;(b)道义语句的基本语言学作用似乎不是事实的表达而是行动指导.因而似乎道义语句最好被理解为是祈使句而不是陈述句.因而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称之为约根森悖论(Jorgensen's Paradox).如果道义语句没有真值,逻辑只关心具有真值的事物,那么道义逻辑如何能够存在呢?另一方面,如果道义语句有真值,它们又如何会仅仅是'行动指导'和'祈使句'呢?
4.4中立性问题
一个可行的道义逻辑系统关于规范伦理必定是中立的---即任何一个可行的系统必定会展示某些形式特征的极小集.这一极小集对于所有规范伦理的拥护者都应当是可接受的.逻辑应当告诉我们什么蕴涵了什么;而不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真的.然而当义务算子的语义解释对于形式为Op的句子立即产生真值条件时,人们很难看出道义逻辑涉及规范伦理能够做到中立的.
因而,如果我们接受道义逻辑中的价值论语义学,我们似乎必须承诺规范理论中的某些后承形式.似乎应当说如果'p'是真的,如果事情证明是在最好的可能方式,那么'Op'是真的.那些拒绝道德义务是依这种方式联系到结果真值思想的人们的确要拒绝这种道义逻辑的语义解释.
5.结论
很显然,道义逻辑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有人将这些问题看作是道义逻辑的严重缺陷;有人将其看作为仅仅是一种挑战,甚至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挑战.根据我们先前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在这一领域中挑战是巨大的.例如,规范性正经历着普遍的挑战,这不仅仅体现于道义逻辑之中.
规范概念似乎有强烈的语义学和语用学特征.规范概念必须将伦理主体和时态组合起来,这导致道义逻辑变得空前复杂.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在规范概念和条件句的相互作用中隐含着某种复杂性.最后,在由伦理学家和逻辑学家所使用并由此造成的大量的规范概念之间存在着令人感兴趣的相互作用,这一切都预示着在道义逻辑领域还有大量的工作可做.
参考文献:
[1]Hare,R.M.Moral Thinking:Its levels,method,and point[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1.
[2]Wright,G.H.Von.The Logical Preference[M].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63.
[3]Chisholm,R.M.,and Ernest Sosa."On the Logicof Intrinsically Better"[J].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no.3(1982).
[4]Gaaby,D.M.ANDWoods,J(Editors)Handbookof the History of Logic[J].Volume 3.
[5]Anderson,A.R.,A Reduction of Deontic Logic toAlethic Modal Logic[J].Mind 67,1958.
[6]Prior,Arthur N."The Paradoxes of Derived Obli-gation."[J].Mind 63(1954).
[7]Chisholm,R.M.,"Contrary-to-duty Impera-tives,and Deontic Logic."[J].Analysis 24(1963).
[8]Kripke,Saul."Semantical Considerations on Mo-dal Logic."[J].Acta Philosophica Fennica 16(1963).
[9]Hintikka,J."Some Main Problems of DeonticLogic,"[J].Hilpinen(ed),1981.
[10]Lewis,David.Counterfactual[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3.
[11]Loewer,Barry,and Marvin Belzer."Dyadic De-ontic Detachment."[J].Synthese 54(1983).
[12]Lennart,A.good SDamaritans,Contrary-to-DutyImperatives,and Epistemic Obligations[J].Nous 1,no.4(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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