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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概念对纯粹逻辑学范畴的构成的意义

来源:未知 作者:小韩
发布于:2014-09-28 共8200字
论文摘要

  一、以往范畴理论的困境

  胡塞尔在《纯粹逻辑学导引》中曾经谈到,在建立纯粹逻辑学的根本旨趣上他和康德是很切近的。在康德那里,范畴是纯粹逻辑学研究的核心,作为知性的先验原则是知性和理性规范性思维的基石。相应地,胡塞尔也指出纯粹逻辑学的基本任务是一门客观有效的范畴理论(67 节),但是,他并不满意康德仅仅是规则性的范畴,“经验的统一对康德来说是对象的规律性统一;就是说,经验的统一属于理论统一的概念”,一门完善的范畴理论不应只包括知性的规则,而是应当构成一个包罗万象的基础,也即是说“包含着所有可能的含义和所有可能的对象”。

  康德的范畴是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论脱胎而来。我们知道,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首先根据谓词(表述)的不同种类,提炼出了有限的十个范畴,包括:实体(ousia)、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这个分类最初是依据谓词,因而它同样也涉及判断的形式,即主词和(表述主体的)谓词。因而,这种对谓词的分类事实上依赖主体的存在(being)方式。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就直接把谓词的种类等同于存在的种类。“存在本身的种类刚好是那些表述它的谓语的类型,因为‘存在’表示的意义刚好和这些类型一样多。”

  这说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并非只是逻辑学上对谓词的分类,也同样是对存在(being)的分类。可以说,完整的范畴表是涵盖谓词和存在种类最一般的概念。

  因此,他在《范畴篇》中分类范畴时又遵循另外两个原则:1.是否存在于主体之中;2.是否表述主体。第一个原则指涉本体论的方面,不能存在于主体之中的是实体,相对于可以“存在于主体”中的偶性。例如纸是实体(entity),而“白”是寓于纸的不独立存在的偶性。第二个原则涉及语法学方面,又可以分为可以表述主体的(第二实体:种、属)和不可以表述主体的(第一实体)。比如人可以表述苏格拉底,但苏格拉底不可以表述其他主体。这两条原则都指向实际存在的(实在的)事物。《形而上学》Z 卷中,亚里士多德指出在所有范畴中实体范畴是第一性的。“其他范畴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独立地存在,而只有实体能够独立存在。”

  “现在这些被看成是更加真实的,因为有支撑着他们的某种确定的东西(那就是实体或个体)……是由于这个范畴的缘故,其他的每一个范畴也成其为‘是’。因此,那原初地是(以及不是在限定的意义上而是没有限定的)的东西,必定是实体。”

  此外,亚里士多德又在实体范畴中区分出第一性的实体和第二性的实体。“实体,在最真实、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既不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在第二性的意义之下作为属而包含着第一性实体的那些东西被称为实体;还有那些作为种而包含着属的东西也被称为实体。”

  由此可见,第一性的实体是最为基本的实体,不仅其他谓词范畴都因实体范畴而成其为“是”,实体范畴也严格来说是实际存在的个别事物。需要注意的是,属和种同样属于第二性的实体,没有再区分层次。由此,我们发现亚里士多德分类范畴有两种方式,一是“十范畴”,即是谓词和存在种类最一般的概念;二是“两原则”,确定谓词和存在之间的关系。同时,两原则只有在相互交织的意义上才能确定实在的个别事物。但是,按照以上两种方式得出的并不是一个可以确证为真的表述。例如,宙斯是众神之王。在这里,尽管众神之王是对宙斯正确的表述,但是宙斯并不存在。

  康德最早察觉到传统谓词表述中的超越性。

  这里的原因在于,没有注意到命题判断中的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的差别。回到康德的著名命题:“存在(Sein)显然不是实在的谓词,亦即一关于某某之概念,此概念可以添加到一物之概念上。它是对一物或者在自身中的某规定的单纯肯定”

  ①。在一个命题 S is P 中,谓词 P 是主词 S 的规定性(Bestimmung),表述出主词的某种性质、状态,特征等等,因此是实在的(real)。但是,命题中的“是”(is)的逻辑应用是连接主词和谓词的系词,其实质属于逻辑谓词。这是因为在这个命题中,“是”并非P 之外的谓词,没有为主词 S 增加任何新的规定性。但是如果将“是”等同于实在谓词,就等于将实存(existence)赋予思维对象。康德将这里的危险表达为,“如果我们仅仅通过纯粹的范畴来思维实存,那么我们无法提供任何标志来把它与纯然的可能性区别开来,就毫不奇怪了”。

  因此,康德提出的解决办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1.按照谓词判断(及其联结)的逻辑功能而不再以实体范畴为基础来改造范畴表。2.将范畴的应用范围严格限制在经验领域内。

  对于第一点,根据本身具有双重性的实体范畴来确定范畴种类无法有效区分实在谓词和逻辑谓词。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在一个事物的纯然概念中,根本不能发现其存在的特征。……因为概念先行于知觉,这只是意味着它的可能性;而形成概念提供材料的知觉才是现实性的唯一特征”。

  因此,我们知道康德提炼的四类十二个范畴相当于判断功能的逻辑规则,从而将实体范畴从范畴表中清理出去,取消了范畴本体论的方面,分离出专门的认识论范畴。但是在这里,康德一方面将范畴完全转化为谓词判断(及其联结)的逻辑功能,另一方面在区分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时,承认了谓词作为对主词的表述具有实在性。那么这里的问题就是康德的范畴如何处理谓词判断的实在性的问题(以康德的术语来说,这属于范畴在经验应用中的客观实在性的问题)。

  这就涉及到上面所谈到的第二点,康德将知性思维的范围限定在经验领域内的考虑。康德的范畴中,涉及到谓词判断中存在断定功能的是力学性的关系判断和模态范畴。关系范畴的“实体与偶性”运用于知性认识时,仍然是根据持久性原理的规则性范畴,“持久性是把实体范畴运用于显象的根据”。模态范畴的共同点在于并不增加对主词的判断内容,而是说明思维对象和主观认识能力之间的关系。其中“存在(Dasein)- 不存在(Nichtsein)”范畴对应的判断形式是实然判断。需要强调的是,实然判断说的是命题逻辑的真实性(logische Wirklichkeit oder Wahrheit),仍然是一种逻辑功能。也就是说,这种对主词(及其规定性)的真实性断定并不直接与实在对象发生关系,思维对象只有在经验(直观)中被给予、成为我们的表象时,我们才能对主词作出实然判断。在此基础上,范畴判断的客观有效性就在于将知性思维的范围限制在我们能够进行表象的经验领域之内。

  康德按照逻辑功能改造范畴表,范畴判断的对象就不再是实在事物,而是我们的直观表象。进一步来说,康德的术语里,范畴的另一种措辞是纯粹知性概念,与经验概念严格区别。前者是谓词判断(及其联结)的逻辑功能,能够将所有表象纳入先验统觉的意识的统一性(Einheit);后者则是质料性的(material)概念,能够为直观杂多表象提供经验概念的统一性(Einheit)。因而,就能够为表象提供“统一性”这个逻辑功能的意义上,一切经验概念都从属于“单一性”②范畴(Einheit)。正如他所说,“为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提供统一性的同一种功能,也为一个直观中的各种不同表象的纯然综合提供统一性”。所以,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首先,就经验概念具有“统一性”而言,单一性范畴是经验概念形式方面的逻辑规则。

  但是,经验概念其实还是一个质料性的概念,康德的范畴表中没有涉及经验概念质料方面的最高概念。康德将这种“统一性”的逻辑功能解释为根据先验统觉将表象及其联结聚集在同一个意识之中,因而第二,对于康德而言,经验概念并不是具有实在意义的概念,而是内在于意识中的表象。也正是因为这样,经验概念质料方面的最高概念只能是意识的统一性。此处是康德根据逻辑功能改造范畴表的遗留的一个问题,也即是说,康德的范畴作为知性规范性原则并不直接适用于实在事物(物自体),而是经验领域内我们的一切表象。当然,这也是由于康德先验哲学首要关心的问题并不是经验知识的来源问题,而是我们自身认识能力的先天原则。

  二、纯粹逻辑学到形式本体论的范畴及划分原则
  
  《逻辑研究》用了整整一卷的篇幅来主要批判心理主义,从广义上来讲也包括康德哲学。在《导引》中,胡塞尔提出纯粹逻辑学作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必须处理的是现象学和逻辑学、经验和理论的统一性问题,因而也就是“事态”(Sachverhalt)和真理的统一性的问题。

  “我们可以作双重理解:一方面是诸事态③之间的联系,这些事态意向地关系到思维体验(现实的和可能的思维体验);另一方面是真理之间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事态的统一本身获得其客观有效性。”

  我们留意到这个表明纯粹逻辑学任务的段落通常并没有受到关注,这是因为《逻辑研究》发行本在行文顺序上并没有直接在《导引》部分着重讨论“事态”一词在衔接逻辑学和现象学方面的重要性,而是已经将其应用在理论表述之中了。

  进一步来说,如果说胡塞尔纯粹逻辑学基本任务是一门包括一切含义和对象的范畴理论,那么我们看到“事态”概念逐步被提炼为构成这门理论的中间环节。据此,第一版《逻辑研究》(1900)的纯粹逻辑学的范畴系统地包含了纯粹含义范畴和纯粹对象范畴。纯粹含义范畴具有构造性特征(Konstitutiv)的逻辑功能,这些范畴包括有关命题陈述的概念、规律、真理、联言判断、选言判断和假言判断等。但是,纯粹含义范畴不仅仅是判断的联结规律,胡塞尔又将纯粹含义范畴的构造性推进到更为深入的含义内在形式的组成方面。“此外还有将低级的含义要素联结为简单定律的联结形式,并且这又会导向各种类型的主语形式、谓语形式、导向联言判断、选言判断的结合形式,导向复数形式等等。”

  在这个意义上,纯粹含义范畴参与了经验概念、判断及联结形式的构成。

  此外,胡塞尔开发出了纯粹对象的范畴,又称为形式的对象范畴。在“第三研究”导引中表达为先天的对象理论。纯粹对象范畴主要指一切“从属于对象范畴的观念”,如一切可能的对象、事态、一、多、数、关系、联结、主体与属性、属于种、关系与集合、统一、数字、序列、序数,数值等等。因为胡塞尔的这两种范畴一方面具有含义的构造性,另一方面包含对象观念的一切可能形式,因而胡塞尔又将奠基于这两种范畴而产生的规律看作是纯粹逻辑学理论客观有效性的保证,准确地说,一方面确定了理论构成的客观有效性,也为含义构成形式提供了客观有效性;另一方面纯粹含义范畴与纯粹对象范畴有规律的复合又为一切可能对象扩展了逻辑空间,为对象观念的构成形式提供了客观有效性。

  在第二版《逻辑研究》(1913)中,胡塞尔将纯粹逻辑学范畴高度概括为“形式本体论”(formaleOntologie)的范畴。事实上,这一概念在《观念 I》(1912)中已经得到了表述,并且做出了“一般化和形式化”的区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时期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的同义用法是本质(Essenz)。在此基础之上,第二版第三研究对原来的纯粹逻辑学范畴又进一步作了“质料和形式”的另一重区分。为了在完整的意义上考察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范畴,我们首先对这两个重要的区分进行初步说明。

  首先涉及到的是“一般化和形式化”的区分,这一区分出现在《观念 I》中。什么是一般化呢?一般化所说的就是一种本质对较高本质的从属性,简单来说就是,一物总有其临近的属。举个例子来说,苏格拉底是人,人又是动物,动物最终从属于空间形式(Raumgestalt)这个最高属。但是,胡塞尔想说明的是,形式本体论范畴并不是在“一般化”的意义上作为个别事物的最高属。那么,什么又是形式化呢?胡塞尔说,形式化就是“一种本质对一种纯逻辑本质的形式普遍性的从属性”。简单来说,任何一物都能在范畴表中找到它们的本质概念,譬如苏格拉底的形式化本质就是苏格拉底,人的形式化本质就是人,事态的形式化本质是事态,集合的形式化本质是集合等等。显然这里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也就是说胡塞尔的形式本体论分类范畴的原则就是“形式化”。“形式本体论的一切范畴应被表示为本质的单个体,它们在本质中有其最高属———‘形式本体论的一般范畴’”。

  其次,我们进一步来说“质料和形式”的区分。在确定了“形式化”原则后,胡塞尔就将原有的包含纯粹对象范畴和纯粹含义范畴的纯粹逻辑学范畴统一为形式本体论范畴。在此基础之上,第二版《逻辑研究》中又对纯粹逻辑学范畴作了“质料和形式”的区分,这一区分涉及说明本质种类之间的关系。质料的范畴是陈述出事态内涵(Sachhaltiges)④的概念,例如红、三角形、空间、感觉,感受等;形式的范畴则是由纯粹含义范畴和纯粹对象范畴中产生出来的“句法构成”,例如某物、一个东西、对象、全、多、属性、关系、联结等。事实上,在《观念 I》中,胡塞尔有一个专门的章节(11 节)已经率先讨论了这种区分,也即是作为句法构成的形式范畴和作为最终基底(letzte Substrate)的质料范畴。在那里,胡塞尔认为,这些作为“句法构成”的形式范畴最终要还原为作为最终基底的、或者如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包含事态的”(sachhaltig)质料范畴。“每一个这种结构显然都指涉最终基底,指涉一阶或最低阶的对象;因此也指涉那些不再是句法范畴结构的对象,这些对象本身不再包含任何那些仅只是思维功能(归属、否定、使相关、使联结计数等等)相关项的本体论形式。”

  “但我们永远而且必然地返回最终词项、最终基底,后者不再包含句法构成。”并且我们留意到,胡塞尔此处耐人寻味地将“事态”也归为句法(或者形式)范畴。事实上,在1893/1894 年胡塞尔“基础逻辑学的心理学研究”中,“事态”不仅是逻辑上的作为“句法构成”的形式范畴,它本身还是客观存在的对象之物(Gegen-standliches)。因而,“事态”其实是形式范畴还原为质料范畴的中间概念,我们还会在后文中展开对这个问题的论述。

  综上我们不难理解,胡塞尔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和康德那样列出具体的范畴表,这是因为他的纯粹逻辑学或者说形式本体论的范畴表本身是一个开放的逻辑空间,对应的是全部可能的经验世界,也即是说一切可能的含义和对象都能在形式本体论的范畴表中找到其对应的本质。然而,我们发现从《逻辑研究》到《观念 I》,从纯粹逻辑学范畴到形式本体论的范畴,胡塞尔所说的范畴其实就是观念,“它们都独立于任何认识质料的特殊性,所有在思维中具体出现的概念和对象、定律和事态等等都必须纳入到它们之中”。或者在《观念 I》中,形式化的本质范畴都可“纳入观念”之中。但是,如果范畴仅仅是观念,那么胡塞尔构想的包罗万象的范畴是否适用于实在事物,还是正如他所批评康德的范畴那样仍然仅仅适用于表象。

  三、“事态”作为经验与理论的统一的环节
  
  这里,我们不妨参照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范畴来考虑这个问题。上文指出,亚里士多德范畴的双重性根源在于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十范畴”是谓词和存在种类最一般的概念,同时以“两原则”指向个别的事物。这两种分类方式都是基于判断。

  亚里士多德第一实体(ousia)的另一个说法是“这一个”(tode ti)涉及指称。在希腊文中,tode 是指示代词“这”,ti 是不定代词。这说明,第一实体(todeti)表达形式首先不是一个判断,而是一个指称。

  事实上,在《观念 I》14 节中,胡塞尔就将他的“事态”概念和亚里士多德的“这一个”(tode ti)联系在一起了。在这里,他在基底范畴(Substratkate-gorien)中考察了一组概念,即“基底本质”(Substr-atwesen)和“tode ti”。

  什么是基底范畴呢?上文对“质料与形式”的分殊,我们已经熟悉了胡塞尔《观念 I》的术语,最终基底(Letzte Substrate)就是质料范畴。事实上,第二版“第三研究”推进的“质料与形式”原则就是对《观念 I》中基底范畴分类的更明晰的说法。在这里,胡塞尔建议区分不同层次的基底范畴,一组区分是“充分的”、或者说“包含事态的”基底(‘volle’,‘sachhaltigen’Substraten) 与充分包含事态的句法对象(“volle”,“sachhaltigen”syntaktischen Gegensta.ndlichkeiten);另一组是空基底(Leersubstraten)与由其导出的有环节的句法对象(aus ihnen gebilde-ten syntaktischen Gegensta.ndlichkeiten)。我们已经从“包含事态的”的意义上察觉到这四个概念的内在连续性关系。内涵最为饱满的、充分包含事态的基底,也即是第二版“第三研究”的质料范畴,胡塞尔又称之为“包含事态的最终本质”(Sachhaltigesletztes Wesen)。内涵最为空乏的是空基底,是纯粹含义范畴。在两者之间的还有“有环节的句法对象”,在第三研究中引申为“句法构成”的形式范畴,是形式和质料相复合的句法对象;以及“充分包含事态的句法对象”是指由句法对象导出的形式本质。尽管这里从构词上显得有些复杂,但是从“包含事态的”可见形式范畴和质料范畴之间的过渡关系。同时也不难理解,基底范畴广泛地来说就是指“包含事态的”范畴。

  紧接着,胡塞尔提出了 tode ti 作为基底范畴的中间概念。胡塞尔对 tode ti 的界说是“‘此处这个’或纯粹的、无句法形式的个别单一体(Einzelh-eit)”。这是什么意思呢?就其无句法形式来说,tode ti 属于质料范畴,而就其作为一个指称的单一体,tode ti 又具有形式特征。此处,胡塞尔澄清了这里所说的单一体(Einzelheit)并不是具体的个别事物(Individuum),而是作为逻辑上的个别项而言。换句话说,tode ti 正是在指称一个实在对象之物时具有存在特征,同时又是逻辑方面可变换的相关项。胡塞尔选择这一概念作为两种范畴的中间概念,恰恰是因为“这种联系即每一个‘此处这个’都具有包含事态的本质成分”。因而,考虑到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概念恰好是既“包含事态的”又具有形式的统一性,胡塞尔又将 tode ti 称之为“基底本质”。

  事实上,这个中间概念处理的正是现象学和逻辑学的共同基础的问题。质料范畴作为最终基底,无非就是在“充分包含事态的”意义上是个别真理的本质。但是,胡塞尔的范畴显然是一个关涉一切可能对象和含义的真理体系。这里,作为句法构成的形式范畴则是建立在最终基底之上的句法对象,进一步构成各种含义、规律以及各种理论的真理,“后一类别本身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它被规定为属于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领域的全体事态(Sachverhalte),后者包含了构成事态的一切范畴对象”。

  因而这里就需要一个既具有存在特征,逻辑上又具有变更(Modifikation)特征的中间项。事实上,胡塞尔自己的概念“事态”和 tode ti 在这个意义上是相同的。从构词来看,“事态”(Sachverhalt)和 tode ti 也很相似。sach- 就是实事、事情,强调现象学方面;-verhalt 具有保持、把握的意思,强调形式的统一性。正如在第二版“第三研究”和《观念 I》11 节中,胡塞尔将事态概念归为作为句法构成的形式范畴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用句法对象指通过‘句法形式’从其他对象中导出的对象。我们称与这些形式对应的范畴为句法范畴”。我们知道,事态本身又是相对于我们直观的客观存在的“一般现象”;另一方面,事态又是一个逻辑上的可变换的,可以在无数个别直观中可变换现象质料,因而又为不同的立义以及建立在其上的规律、理论提供了现象基础。由此,事态(Sachverhalt)概念使不同层次的基底范畴,同样也使质料范畴和形式范畴在现象上连续起来。进而也可以说,胡塞尔对应经验世界开放出的全部纯粹逻辑学范畴经由“事态”概念成为一个连续体。

  我们在“第六研究”43 节中注意到胡塞尔说明“事态”作为客观相关项的另一个表述是“事情的统一形式”(die sachlichen Einheitsformen)。这说明,“事态”概念就是在 tode ti 的意义上来使用的,也恰恰就是现象和形式统一的中间环节。

  “因为这也与事情的统一形式(die sachlichenEinheitsformen)无关,正是这些形式才将对象联结为更广泛的对象,将颜色链接为颜色形态,将声音联结为和谐,将食物联结为更广泛的事物或事物秩序(从花园、街道、现象的外部世界)。在这些事情的统一形式中建立起对象的外部标记,左和右,高和深、高声和低声,以及如此等等。”

  此外,我们进一步对“一般化”和“形式化”作一两句说明。这一原则恰好是胡塞尔纯粹逻辑学范畴和亚里士多德范畴的分水岭。上文中,亚里士多德范畴的双重性是运用了两种不同的分类方式造成的。这里,我们不妨按照胡塞尔精准的把握将这个结论再推进一步。亚里士多德的“两原则”指向个别事物,而“十范畴”则走了相反的道路,也即是“一般化”,“一种本质对较高本质的从属性”。胡塞尔的“形式化”恰恰就是要恢复个别事物在范畴中的对应关系,进而也就取消了“一般化”造成的亚里士多德范畴的双重性。这样一来,根据形式化原则的纯粹逻辑学范畴也就具有了对应经验世界的特点,开放出的是包含一切可能的形式本质的逻辑空间。

  事态概念参与构成了胡塞尔的纯粹逻辑学范畴,也作为现象学和逻辑学的共同基础是打通两者的核心概念。由此,纯粹逻辑学范畴可以简化为一门包含一切可能事态的范畴理论。胡塞尔的事态概念一方面具有存在特征,另一方面具有形式的统一性,因而不再仅仅是内在于意识中的观念。

  基于此,胡塞尔纯粹逻辑学范畴恢复了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范畴的实在性,同理也超出了康德对应判断功能的范畴。我们知道,此后在《逻辑研究》的制高点“范畴直观”的讨论中,“事态”概念的意义再度向我们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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