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我国着名学术杂志《新建设》第2期发表了着名学者周谷城先生的论文《形式逻辑与辩证法》,自此引发了一场持续数年之久的逻辑学问题大讨论。
这场讨论参加学者之众,讨论问题之广,都是空前的。
这一讨论还引起了毛泽东同志的干预,在毛泽东同志的关照下,这一讨论的文章被分别编入由《哲学研究》编辑部编,上海人民出版社相继出版的《逻辑问题讨论集》(包括1956年周谷城发表的第1篇文章,到1957年的有关文章,1958年11月出版)、《逻辑问题讨论续集》(包括1959年的相关文章,1960年2月出版)和《逻辑问题讨论三集》(包括1960—1961年的有关文章,1962年11月出版)。《逻辑问题讨论集》中的文章,由编辑部根据内容分为四编。第一编:关于形式逻辑的认识作用问题,共18篇文章,包括周谷城的第1篇文章《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以及该文受批评之后他的反批评的6篇文章和对周谷城的文章进行批评的12篇文章(其中有我的两篇文章)。第二编:关于形式逻辑的对象与客观基础问题,包括求实等5人的7篇文章(其中有我的1篇文章)。第三编:关于辩证逻辑的对象问题,包括爰求实等5人的5篇文章。第四编: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在认识中的相互关系问题,包括李志才等7人的8篇文章。《逻辑问题讨论续集》和《逻辑问题讨论三集》包括的文章以及讨论的问题,这里从略。这一讨论大大促进了新中国逻辑学的研究和发展。时光荏苒,半个多世纪已经过去,我作为这一讨论的参与者,对此进行回顾和评价,以供我国新一代逻辑学工作者和广大逻辑学爱好者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参考。本文是这一写作计划的首篇,是要对《逻辑问题讨论集》中第一编《关于形式逻辑的认识作用问题》的7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并予以评析。
一、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
周谷城的《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以下简称“周文”)就以下两个重要问题论述了自己的意见:
(一)形式逻辑的认识作用问题。“周文”认为:“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不同。形而上学对事物有所主张,形式逻辑则不然,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主张有对的,有不对的,依主张所演出的论式,其自身却可以都正确。主张的对与不对,要看它与事实符合不符合才能定……论式的正确与否,却只须看它自身前后矛盾不矛盾就可以定。”“形式逻辑可以为形而上学服务,但落到我们手里,也可以为我们服务。”形式逻辑“的规则只是规定推论过程的,对于事物自身并没有增加什么认识或解释”。
我们都知道,形式逻辑是有关思维的科学,思维都具有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两个方面,思维内容又有真、假两方面,思维形式则有对、错两方面。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形式的对、错问题,不研究思维内容的真、假问题(后者由其他具体科学研究)。由于思维内容的真、假与思维形式的对、错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即不管思维内容的真或假,思维形式都可以是正确的,也可以说,形式逻辑既可以为真的认识服务,也可以为假的认识服务。由于形式逻辑只能判定思维形式的正、误问题,不能解决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假问题,而思维具体内容真、假问题的解决,实际上也就是要对客观事物有所断定、主张的问题,因此,从总的方面来说,“周文”所说的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形式逻辑既可以为正确的认识服务,又可以为错误的认识服务的说法,乃是正确的。
但是,也必须指出,“周文”当时之所以遭到众多学者的批判,也是有缘故的,那就是“周文”只反复强调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同一律虽然存在,却不是事物自身存在、发展、变化的法则”,却完全不谈为什么人们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各种思维规律、规则,否则,就不能正确认识世界,完全不谈形式逻辑的各种规律绝非是逻辑学者的主观规定,而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也就是说,“周文”忽略了形式逻辑有关思维形式正确性的客观基础问题。人们完全可以认为,肯定各种思维正确形式乃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其实也是对一定事物的主张,因而,说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也就是否定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特别是在当时(新中国上世纪50年代)逻辑学界正在强调用唯物主义辩证法改造所谓旧的形式逻辑的时候,“周文”一出就遭到大量逻辑学者的“围攻”,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二)形式逻辑的科学性质。“周文”中说:“形式逻辑既不可与形而上学混同,又不可与辩证法并列,然则是哪一类的东西呢?这里我可以一言蔽之曰是帮助思维的东西。它与文法学修辞学相近……”说形式逻辑不可与形而上学混同,也不可与辩证法混同,这是正确的。形而上学和辩证法都是世界观的科学,形而上学是一种错误的世界观,辩证法(指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乃是正确的世界观,形式逻辑不是世界观,它只是一门有关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说形式逻辑与文法学修辞学相近,也有其道理,因为形式逻辑与文法学、修辞学都不研究、解决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假问题,形式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的对、错问题,文法学、修辞学研究、解决语言形式的对、错、好、坏问题。但是,遗憾的是,“周文”这里并未具体指出形式逻辑与文法学、修辞学的根本差别。思维正确形式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思维形式的正误(亦即逻辑的正误)归根结底是根据客观事物规律判定的。而语言形式的对、错乃是由民族的语言习惯决定的,文法学、修辞学的正、误归根结底也是由民族的习惯决定的,亦即不是由客观事物规律决定的。“周文”只讲到形式逻辑与文法学、修辞学的相类,却只字未提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异,更显见其忽视形式逻辑思维形式客观基础的缺陷了。
“周文”所说形式逻辑只管思维形式的正确性,不管(管不了)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实性的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它们的缺点或错误在于没有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思维形式规律的客观基础,没有强调形式逻辑作为认识世界的方法论作用,反而是反复强调形式逻辑“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主张”,因此,遭到人们的批评,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请读者注意,当时对“周文”批评的众多文章(包括我个人的文章),都一致认为“周文”基本上是错误的,而我现在则认为“周文”基本上是正确的。事隔半个多世纪之后,我在这里为周谷城先生“平反”了。
二、逸之的《批判关于逻辑问题的混乱观点》
“逸文”①对“周文”从多方面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以下仅对该文的一个主要观点进行概要介绍并予以评析。
“逸文”说:“这篇文章(马按:指‘周文’)的主要论点是:不能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并列起来’,它们不是‘同一系列的学问’,因为形式逻辑不是认识事物的方法,辩证法不是逻辑。从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这种区别,作者就得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时刻不能分离的结论。这种看法是与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的观点。”
我们认为,形式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不是世界观,也没有阶级性,而辩证法(指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则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世界观,具有阶级性(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周文”所谓的不能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并列起来,它们不是同一系列的科学是有道理的。正因为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一般规律的科学,形式逻辑就必须在辩证法的指导下进行,“周文”所谓的“辩证法是主,形式逻辑是从;主从虽有区别,却时刻不能分离”大体上可按这样的意思予以解释,因此,也不能说它就是错误的。当然,“周文”所用的什么“主”、“从”、“分离”这样的语词,语意含糊不清,受到人们的批评,也不是没有缘故的。
“逸文”提出,恩格斯和列宁都曾经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并列起来,并以此为根据根本否定“周文”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不能并列的说法。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逸文”所提到的恩格斯和列宁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并列”的话又是怎样讲的吧。恩格斯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因为第一,思维规律的理论决不像庸人的头脑关于‘逻辑’一词所想象的那样,是一成不变的‘永恒真理’。形式逻辑本身从亚里士多德直到今天都是一个激烈争论的场所。而辩证法直到现在还只被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这两个思想家比较精密地研究过。然而恰好辩证法对今天的自然科学来说是最重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它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界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并从而提供说明方法。”①显然,恩格斯这里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所谓“并列”,实际上是把两者放在一起加以“对比”,而这种对比所强调的又恰恰不是它们的共同点,而是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异。并且,它们之间一个是作为逻辑学,另一个是作为世界观(因为只有世界观才能为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发展过程,为自然中的普遍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到另一个研究领域的过渡提供类比)来进行对比的。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列宁的话:“形式逻辑,以最普通的、眼睛最常见的东西为指导,采用形式的定义,并且以此为限……辩证逻辑要求我们更进一步。要真正地认识对象……”②很显然,这段话明明讲的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关系问题(这里讲的只是如何下定义的问题,而不是有关自然、社会、思维的一般规律的世界观的问题),并且这里强调的也恰恰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之间的根本差异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并列”关系。因此,“逸文”用恩格斯、列宁的话作为反驳周谷城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二者不应并列的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
三、周谷城的《再论形式逻辑与辩证法》
“周文2”③是对上述“逸文”的反驳,其主要观点有二:
(一)坚持“周文”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不能并列”的观点。“周文2”说:“不把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并列起来’,认为它们不是同一系列的学问,是真的,我今天还是这样。说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时刻不能分离,也是真的,我今天还是这样。”这一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我们在上文已有评述,这里就不再重复。
(二)坚持“周文”否定形式逻辑客观基础的观点。
“周文2”说:“我说形式逻辑的规则等‘只是规定思维过程的’,‘只是推论式中构成判断之依据’,换句话说,‘只是避免或防止前后矛盾的’,‘对于事物自身没有什么说明或解释。’……我且不惜纸墨,把拙着中已录过的推论式的规则再录给逸之先生看看:‘每一论式中,只能有三个判断和三个名词,不能多也不能少’;‘每一论式中的中名词在两个前提中,至少必须周延一次’;‘名词在结论中的外延,不得大于前提中的外延’……请问逸之先生:这些规则中,哪一条是说明客观事物自身的性质的?那一条不是防止思维前后矛盾的?那一条对客观事物解释了些什么?”这些话似乎振振有词,但是,为什么人们必须遵守这样的三段论规则才可能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呢?不正是因为这些规则正确地反了事物三个类之间相容或不相容的关系吗?明确指出形式逻和辑所揭示的有关思维形式的规则、规律实际上都是客观事物一定规律的反映,这也就是说,形式逻辑有关思维形式的各项规则、规律,并非是形式逻辑学者主观制造的,它们都是有客观基础的,这种说法难道不正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形式逻辑的重要内容吗?肯定形式逻辑的有关思维形式的规律、规则是客观事物一定规律的反映,如肯定三段论的规则是事物三个类之间相容或不相容之间关系的反映,难道不属于对事物有所主张?“周文”全然不讲形式逻辑思维形式规律的客观基础,却反复强调“形式逻辑对事物没有主张”,被人们怀疑为唯心主义观点,难道是毫无道理的吗?
四、沈秉元的《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的商榷》
“沈文”④对“周文”进行了多方面的批评,其中最主要的是指出“周文”未能指出形式逻辑思维规律的客观基础和形式逻辑作为科学认识方法的作用。“沈文”还具体论证了形式逻辑同一律是客观事物运动变化中的相对稳定性规律的反映。这些观点是正确的,应该说这些观点乃是“沈文”的主要方面,因此,也应该说“沈文”从根本上是正确的。
但是,“沈文”中也包含有不正确或者说不准确之处,那就是把思维形式正确性和思维内容的真实性的统一性———思维形式的正确性是思维真实反映现实的必要条件(遵守形式逻辑的各种规律是保证思维真实反映现实的必要条件),歪曲为思维形式正确性与真实性的同一性。“沈文”说:“形式逻辑的对象固然是思维,从思维中抽象出思维的规律和形式,但是思维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因而从思维中抽象出来的思维规律形式,是与客观世界有密切联系的,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认为形式逻辑不仅要求论式没有错误,而且还要求论断的真实和真理性。”“正确的看法,必然推出真实的论断”,“荒谬的前提,必然推出荒谬的结论”,“形式逻辑只管论式的正确不管论断的真实性这一论点,与作为一门真正科学的形式逻辑的品质是毫无共同之处的”。我们认为“沈文”的这些话严格来讲都是不正确的。
“沈文”说“任何科学都是认识客观现实的特殊形式”,这句话倒是对的。正因为如此,形式逻辑和其他各种具体科学之间就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特殊性。
其共同性在于它与其他具体科学都是认识客观现实的科学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从揭示思维形式正确性的规律(不是从揭示思维具体内容真实性的规律)方面来为认识现实服务的,其他各种具体科学则是从保证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实性方面来为认识现实服务的。形式逻辑揭示思维形式正确规律为认识现实服务表现在:任何正确的推理形式(指演绎推理形式)只要给予它真的前提,就能保证推出真实的结论;反之,一个推理,即使前提都是真实的,如果没有正确的推理形式,也不能保证它能够必然推出真实结论。如:“共产党员是唯物主义者,鲁迅是唯物主义者,所以,鲁迅是共产党员。”这个三段论的两个前提都是真的,而结论却是假的,因为它违反了三段论前提中的两个中词必须周延一次的规则。进一步说,即使前提和结论都是真实的,如果推理形式错了,整个推理仍然是错误的。例如:“如果一个人是马克思主义者,那么,它就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恩格斯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所以,恩格斯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这个充分条件推理前提和结论都是真实的,但它违反了肯定后件不能必然肯定前件的规则,整个推理仍然是错误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形式逻辑思维形式的正确性与思维真实性的统一性;但是,决不可把思维形式正确性与思维真实性的统一性理解为形式逻辑不仅要管思维形式正确性的问题,同时也要管思维具体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如果这样认为,就完全无视了形式逻辑与其他具体科学之间具有的特殊性,并且,要求形式逻辑也管思维内容的真实性问题,乃是根本做不到的。因为,这种要求无异于要用形式逻辑包办代替一切具体科学,这岂不是痴人说梦吗?
五、马佩的《与周谷城先生商榷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
“拙作”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周谷城《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进行了批评:
(一)“拙作”说:“周先生认为,形式逻辑对事物没有主张,而所谓形式逻辑对事物没有主张,那就是形式逻辑既替正确的主张(即与客观现实相一致的思想)服务,又替不正确的主张(即与客观现实相背谬的思想)服务,……这就是说,形式逻辑只管思维之间的正确联系,思维是否真实地反映现实,这是与形式逻辑这门科学无关的;也就是说,形式逻辑这门科学被创造出来,是既服务于真实地反映现实,也服务于歪曲现实的。”
现在看来,这一段话对“周文”实际上是有所歪曲的。因为,并不能把形式逻辑既能替正确的主张服务,又能替不正确的主张服务,解释成为“思维是否真实地反映现实,这是与形式逻辑无关的”。不错,形式逻辑只能解决思维形式的正确性问题,不能解决思维具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但它和思维是否真实地反映现实却有密切联系。正如在上文已经指出过的,形式逻辑揭示正确的思维形式,对于思维真实反映现实能起到如下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就演绎推理来说)它能保证从真实的前提(这由各门具体科学提供)必然地推出真实的结论;二是仅仅推理形式正确虽然不能保证推理具体内容的真实性,但它却是思维真实反映现实的必要条件。因为,即使推理的前提和结论都是真实的,推理形式错了,整个推理也是不真实的———结论根本不是从前提必然推出的。
进一步说,也不能把形式逻辑既能替正确的主张服务,又能替不正确的主张服务,解释成为形式逻辑被创造出来,是既服务于真实地反映现实,又服务于歪曲现实的。人类创造各门科学都在于发现真理,为人类造福,但却无法阻止它们的研究成果为有些人所利用,成为坑害人类的东西。黄色炸药的发明是为了建设矿山,服务人类的,但却被有些人利用来作为发动战争残害人类的利器。难道能因此就说黄色炸药的发明是既为人类造福,又坑害人类的吗?
(二)“拙作”说:“形式逻辑的基本内容实质上在于说明人们应该怎样进行思维,思维之间的联系才是正确的。不过……思维仅仅具有正确联系并不就是真实思维,因此形式逻辑这门科学仅仅只能帮助人们使思维之间具有正确的联系,并不能保证思维的真实。”应该说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这样的话和周谷城的“形式逻辑既可以为正确主张服务,又可以替不正确的主张服务”的说法是一致的)。但是,拙作却又说:“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真实思维……”,接着,在讲到形式逻辑是怎样被创造出来的时候,又说“人们在研究了许许多多具体的真实的思维之后,发现它们都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点……”我认为,形式逻辑的对象仍应该说是“正确的思维形式”(或思维的正确形式),这些思维形式当然是真实思维的形式但也同样可以是虚假思维的思维形式。因为,正如上文所说,虚假思维也同样可以有正确的思维形式(它与真实思维的正确思维形式完全相同),不然又怎么可以说形式逻辑又可以为虚假思维服务呢?正因为如此,也不能说形式逻辑仅仅是在研究真实思维之后总结出来的。因为,如果完全不研究虚假思维,又怎么能够知道形式逻辑还可以为虚假思维服务呢?
(三)“拙作”中强调了形式逻辑规律的客观基础问题,指出:“形式逻辑思维规律也是现实规律的反映。”“辩证唯物主义不认为思维规律与客观现实规律是完全相等的,因为反映者绝不能和被反映者完全等同,但辩证唯物主义也反对把思维规律和客观事物规律完全隔离起来,说什么思维规律是纯粹思维规律等等。”应该说,这些讲法是正确的。
(四)“拙作”又认为,辩证法是世界观,但同时也是逻辑,即所谓“辩证逻辑”。因此,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乃是高等逻辑和初等逻辑的关系。可以看出,这里我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完全混同了。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术界普遍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完全混同的情况下,我的这种说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现在的看法已经完全不同了。我现在认为,辩证法是世界观,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有阶级性;辩证逻辑是逻辑,是关于辩证思维正确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不研究自然界和社会的一般规律,可以为各个阶级服务。辩证法和辩证逻辑之间有统一性,因为辩证法规律是自然、社会、思维一般规律的科学总结,辩证逻辑规律则是辩证思维正确形式规律的科学总结,二者自然是相通的,辩证逻辑必须由辩证法指导。但是,两者毕竟不是一门科学。
六、周谷城的《三论形式逻辑与辩证法》
“周文3”①的根本特点在于,它在明确肯定形式逻辑规律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的同时,又在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中散布了错误的、糊涂的说法。
“周文3”说:“思维规律之有物质基础,并没有人怀疑,更不须任何唯物主义者的宣传和介绍。”又说:“沈先生或者搬出老话说:思维规律是反映事物规律的,再问:事物规律是什么?沈先生或者仍将搬出老话说:事物规律反映为思维规律。于是思维规律就是事物规律,事物规律就是思维规律。这道理千真万确,无可怀疑。”我们认为,思维规律是反映事物规律的,事物规律反映为思维规律,这确实是千真万确的。但思维规律就是事物规律,事物规律就是思维规律,却是根本错误的。
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客观事物规律和思维规律之间的关系简单说来则是:客观事物规律是第一性的,思维规律是第二性的,思维规律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
辩证唯物主义从来不把思维规律和客观事物规律完全等同起来,因为反映者与被反映者,相片与本人怎么能够等同呢?如果思维规律就是客观事物规律,二者之间又哪里会有什么第二性和第一性之分呢?认为思维规律就是客观事物规律和认为思维就是物质一样并非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看法而是庸俗唯物主义的看法。辩证唯物主义更不会把客观事物规律和思维规律等同起来。把客观事物规律当作思维规律这是最典型的唯心主义。
除了上述怪论外,周谷城在文章中又提出了辩证法的同一律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的说法。“周文3”说:“沈先生对辩证法的同一律与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分不清楚。辩证法的同一包含着差别和变化。形式逻辑的同一则不然,不是指的事物和自然,不是指的事物自身的发展变化,只是指的推论中任何概念判断不能任意变更而已。……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与辩证法的同一律截然不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要求事物同一于其自身,因为不如此不能论咧(马按:原文如此)。辩证法的同一律则包含着一事物的差别变化,即在‘每一瞬间,既和自己同一,又和自己相区别’。”这一段话中也包含有如下的糊涂观念:第一,说什么辩证法的同一律和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同,其实只有形式逻辑有同一律,辩证法根本没有什么同一律,辩证法只有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和否定之否定律;第二,既说形式逻辑的同一不是指事物和自然,不是指事物自身的发展变化,只是指推论中概念判断不能任意变更而已,又说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要求一事物同一于其自身,因为不如此不能进行推论,乃是自相矛盾的。实际上,前一种说法是对的。因为,形式逻辑是有关思维形式的科学,对客观事物并无要求。
“周文3”还对“沈文”所说“事物的质规定着事物自身的同一,这就形成了思维的同一律”表示反对,说“其实这样的同一,恩格斯老早就说过,在现实中是没有的,所有的只是包括差别变化的同一体”。又说“我自始就反对把形式逻辑局限于相对稳定的场合”。应该说,“周文3”对“沈文”的反驳是错误的。形式逻辑同一律的客观基础乃是客观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的规定性和相对稳定性规律。虽然事物无时无刻不在变化发展中,但事物在变化发展的量变阶段,总具有它之所以为它,它之所以异于其他事物的一定的质,也就是说,事物虽然无时无刻都处在变化发展中,但在一定时期内,它的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不如此,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差别也就无以存在,人类对事物的认识和识别也无以进行,也正是这一客观事物规律在人类亿万次实践的基础上为人们所认识,反映于人们的思维中,才形成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周谷城多次引用恩格斯的话作为反对事物质的规定性和相对稳定性规律的根据,其实是误解了恩格斯的话。恩格斯反对的只是形而上学的抽象的同一性,即绝对静止的毫无变化、发展的同一性。唯物辩证法从来不否定事物发展变化中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就明确指出:“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着地变化的状态。”①很显然,相对稳定状态也就是相对地静止状态。
七、李志才的《必须坚持逻辑理论中的唯物主义路线》
“李文”②的批判矛头是专门针对周谷城的有关文章的,应该说其中有许多正确的观点,如“李文”指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同是关于思维与思维规律的科学。“形式逻辑虽然也涉及认识当中的认识形式等问题,但它不是认识论,也更不是世界观,它只是一门研究逻辑思维的初步规律与形式的科学;从两门科学理论的关系上来看,形式逻辑是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来指导的。”“形式逻辑所提供的一些运用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证明———的起码逻辑规则,辩证逻辑为了科学地论述自己的内容,也是要遵守与运用的”。
这些都是正确的,这里我就不再评论了。
但是,“李文”中也具有不当之处,如,为了说明形式逻辑有关思维形式的规律、规则都是有客观基础的,就把形式逻辑有关思维形式规则的论述,说成是对客观事物规律的论述。例如,“李文”说:“形式逻辑科学也一样,它的逻辑理论并不揭示‘事物自身’之存在、发展、变化,但是它也是关于‘事物自身’的说明。例如上列推论规则‘每一论式中只能有三个判断和三个名词,不能多也不能少’……它们是依据一个直接说明‘事物自身’的公理而建立的,或者说它们是具体表现公理的。这个公理就是:属于或不属于一类对象整体的属性,也同样属于或不属于这一类对象整体中的个别对象。”我们认为,为了说明形式逻辑三段论规则是有客观基础的,说形式逻辑三段论有关“每一论式中只能有三个判断和三个名词,不能多也不能少”的规定,是“属于或不属于一类对象整体的属性,也同样属于或不属于这一类对象整体中的个别对象”这一客观规律的反映(马按:我个人认为,三段论的逻辑规则是客观事物三个类之间相容或不相容关系的反映更恰当),是正确的。但说三段论的规则直接就是关于某一客观规律的说明,就不恰当了。作为在辩证唯物主义指导下的形式逻辑,强调形式逻辑思维形式规律的客观基础是正确的,但把思维形式规律直接解释为事物规律,那就和周谷城所说的思维规律就是事物规律一样,不是什么辩证唯物主义,而是庸俗唯物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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