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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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家观的主要内容

来源:未知 作者:陈赛楠
发布于:2017-04-12 共10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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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马克思国家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国家观的核心观点:国家是维护阶级统治的机器,国家的替代必须通过暴力革命才能实现,这也是列宁对马克思国家观的高度概括。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现象,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必然随之消亡。消灭阶级,当然不仅是对剥削阶级要彻底消灭,而且还要把一切存在的阶级都消灭掉,消灭一切阶级之间的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一切根源,使阶级之间的差别既不能继续存在,也不能再次产生。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时,国家才会灭亡。而想要具备这样条件的社会,就是最高级的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国家观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本质、国家的职能、国家的形态、国家的权力和国家的消亡等。
  
  3.1 国家的起源与本质
  
  国家的起源与本质是国家的根本性质问题,也是研究国家观必须弄清楚的问题。马克思的国家起源与本质观,充分吸收了前人的国家起源与本质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了马克思科学的国家起源观与国家本质观。
  
  3.1.1 国家的起源
  
  国家起源理论是马克思国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他早期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中,就对国家的起源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后来,在《反杜林论》、《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作中,更进一步论证了这个问题。马克思晚年阅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意图从人类社会的起源开始研究国家的起源。在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根据《古代社会》和马克思留下的珍贵笔记,深刻的总结并丰富了马克思的国家观,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本著作。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研究,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入手,分析了氏族的消亡和国家的产生过程,又根据氏族废墟上产生的三种国家形式,比较了氏族和国家的区别。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在国家产生之前,即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最早的社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氏族社会组织。恩格斯在分析易洛魁人氏族制度时,对这种原始民主制的特点,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是这种田园牧歌式的原始民主制度,就其淳朴性来说固然是美妙的,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它必然灭亡。因为这种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形成的社会制度,并不能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及其带来的一切新条件,当它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的时候,就不能不解体了。
  
  氏族社会的解体和国家的产生之间在这两个发展时期中一共经历了三次社会分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畜牧业与农业的分离,生产力提高,生产场所扩大,奴隶制产生;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巩固了奴隶制度,出现了穷人和富人的阶级划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手工业与商业的分离,从这两个行业中分离出了一个新的阶级,就是商人阶级。商人阶级是单独从事交换这个阶段的一个特殊阶级,它不接触生产,从而使氏族和部落的居民杂居起来,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而面对手工业发展而形成的手工业集团的要求,富人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本地人与外来居民的不同要求等等,旧的氏族社会本来就缺少一定的强制力,面对着这么强大的冲突,很是不适应,因此就有必要出现一个第三方的外界支持来压制他们之间的那种正面冲突。这种力量凌驾在各个阶级之上,最多只能是容忍阶级之间的斗争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只能在经济领域内。因此,社会分工以及分工之后的结果产生了社会的分裂,社会的分裂代替了氏族社会,由此一个新的机构产生了,就是国家。
  
  氏族消亡之后,在其废墟上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国家形式,恩格斯在《国家、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中分析了雅典、古罗马和日尔曼人国家的产生,总结出了国家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就是产生形式是雅典国家的形式,第二种是罗马国家产生的形式,第三种是征服罗马帝国的日尔曼人国家的形式。在研究中得出科学的结论,尽管国家产生的途径有所不同,但是国家产生的根源确实一致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外部条件只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
  
  氏族社会消亡以后才产生了国家,国家的出现代替了原始的氏族组织,针对氏族社会和国家二者之间的区别,恩格斯也做了详细的比较分析。分析结果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点,两者在划分方式上存在不同,氏族社会为了区分居民用的划分血缘关系的方式,而国家则按照地域的不同来划分不同的居民的。第二点,国家出现后,一种公共权力的产生,这种公共权力就是指军队警察以及监狱一类的具有强制力的机构,古老的氏族社会太过脆弱,缺少的就是这种可以保护其政权的带有强制力的机构。国家设立了这种机构,并且这种机构的公共权力紧紧的抓在了统治阶级的手里。
  
  概括的说,恩格斯在详细分析了氏族制度解体过程的基础上,对国家的产生做了精辟的论证。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结局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合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8].”
  
  恩格斯还说:“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28]172.”恩格斯的著名论断,表明了三点:一是关于国家产生的时间,国家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同时国家也不是开始就存在的, 它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是阶级矛盾不断恶化,最终必然会产生国家。第三,为了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才产生了国家,国家会把阶级之间的斗争调和到一种可控范围内。
  
  3.1.2 国家的本质
  
  马克思悉心研究了关于国家的各种问题,同时运用了科学的分析方式得出了国家产生的原因,还总结了革命发展的规律,把不同的国家间的特点进行整合比较。在此基础上,给国家的概念做了一个新的界定:“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19]31-33.”
  
  以上这段话是列宁高度概括了马恩的国家观思想,其中的含义可以有三个层次的理解:第一层次,国家是一个具有阶级社会的组织。马克思一直强调的观点就是国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一个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而必然会产生的东西,它的产生就是社会间各个阶级发生矛盾后愈演愈烈的后果。总体来说,就是因为生产飞速发展,出现了私有制,私有制的出现就形成了社会当中不同的阶级,然而阶级不同,各个阶级之间争取的利益就不同,由此产生了阶级矛盾,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后,国家就伴随着这种状态出现了。基于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推测出,随着历史的发展,国家也会随着阶级斗争的消失而灭亡。第二层次,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的统治,我们研究的所谓的国家的本质,其实就是在说国家是由哪个阶级在掌握政权。马克思国家观认为,一切国家的形式都是阶级的统治工具,实质都是某一个阶级的专政。第三层次,国家本身是一种机器。机器的本质就是一种工具,并且国家还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工具,这个工具当中包含着很多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国家机构。任何一个组织都有其自身存在的体系,体系中由多个机构组成,国家也不例外,但是国家的特殊性在于自身的公共权力,这也是区分国家与其他一般的社会组织之间的最关键特点。
  
  3.2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国家理论中的精华部分,它来源于黑格尔与卢梭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马克思批判了继承了市民社会的合理内核,并且更正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逻辑错误,最终形成了马克思国家观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3.2.1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
  
  西方比较传统的一些政治学家们认为,通过市民社会产生和发展的一些实质性的依据,我们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政治国家发展的基础和目的。但是黑格尔不这样认为,他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是有区别的,并且还对比了两者的不同之处。马克思从经济关系方面对市民社会做出解释时提出了,市民社会中一切个人在生产力方面的发展的物质交往,都直接的标志着生产和交往中不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他更为严谨和全面的掌握了市民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为了避免单一的将其当成只被政治经济影响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在其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提到过,市民社会的实质就是人类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产生的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会决定同时也受到生产力制约。国家的基础就是市民社会,并且市民社会也成为了任何一个观念所构成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非常认同黑格尔在区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方面的观点,但并不认同他从伦理精神的角度出发去区分二者,而应该从人类生活的基本领域来分析,他把市民社会当成是经济过程中的人和人之间的一种物质交往和由它组成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在这其中,国家属于政治生活的范畴,这样一来就把黑格尔的伦理精神转换成了物质关系,同时也在此强调了一下国家的政治性质,由此来区分政治国家和是市民社会。
  
  3.2.2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黑格尔以思辨哲学出发,把观念、自由、伦理、善等范畴赋予国家之上,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本该属于上层建筑的国家当作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产生国家的基础-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西。
  
  对此,马克思批判道“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20]251.”马克思纠正了黑格尔的错误思想,即颠倒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他认为在理解分析人类的发展历程中的关键点,不应该是在黑格尔描述的绝对精神的国家领域中去寻找,在马克思参与《莱茵报》期间慢慢的发现了黑格尔主张的唯心主义同现实社会之间的对立面,深入的研究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必然产物,其中反映了人与人之间进行的物质交往的关系,它是从政治国家以及附属社会中其他领域相分离开的,政治国家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一些他认为正确的观点,并且对于那些不赞同的思想进行了深刻的大胆的批判,这样一来就很客观的揭示出了市民社会的根本性质,并且建立起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的思想理论。
  
  他的观点是国家存在的前提就是市民社会和家庭,国家的真实的组成部分就是这些,它们是国家存在的具体方式。
  
  在马克思所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经提到过,一切历史的发源地就是市民社会,一方面,他认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基础是市民社会,他是决定国家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另一方面,他认为国家制度以及政治国家都只是一种市民社会的表现,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就是政治国家在现象或者形式上的存在,实际上它就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市民社会中的阶级国家。以上是马克思研究的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的主要的研究思想,这些理论研究奠定了马克思唯物主义国家观的基本思想,也为今后继续研究二者的关系奠定了一个理论的基础。
  
  3.3 国家的职能
  
  国家的职能是国家本质自内而上的要求,也是国家在进行日常活动中的指导方向和基本使命以及目的,它是指国家机器的基本职责以及整体的功能属性。马克思国家观的国家职能理论具有二重性,即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
  
  3.3.1 国家的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
  
  马克思的国家观研究虽然是强调了国家的阶级属性,但是也并没有忽略掉国家职能的分析。马克思把国家的职能分为了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他是从国家的活动性质的角度来分析的,这其中体现了马克思国家观的阶级性和社会性两个属性。
  
  国家的政治职能是国家的统治阶级运用暴力、法制等一系列的强制性措施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由此来镇压那些被统治阶级发生的违反法律秩序以及社会和谐的管理职能。因为这项职能通常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暴力手段来执行的,因此又被称为镇压职能。由此可见,国家的政治职能是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的。
  
  国家的社会职能就是统治阶级对社会上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它执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且是受到法律的制约的,与政治职能一样也具有一定的阶级属性和政治性质。
  
  按照理论层面上来讲,只有社会存在才能有社会职能的存在,然而国家的存在则是政治统治职能存在的一个大前提。这就说明,社会管理职能对于人类的社会来说,是具有共生性的,然而政治职能算作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国家灭亡,它也就随着消失了。
  
  3.3.2 国家的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关系
  
  国家的政治和社会职能是保持一种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状态的。在阶级社会中,社会职能的根本属性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且这种公共权力想要顺利的执行下去,必须要靠国家的强制力,因此,他与政治统治是不可分离的。
  
  从这个角度出发,社会职能就成为了国家职能的前提条件,另外,政治职能还必须以社会职能作为基础,因为,只有社会管理职能顺利有效的执行下去,才能够保证政治职能的持续性稳定性。
  
  在任何阶级社会中国家都具有这两种内部职能,但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国家的两种内部职能所行使的范围、深度和方式是不一样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是比较有限的,而政治职能却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当时社会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方式密切相关。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特别是工业化过程的加快,新兴城市不断涌现,资本主义社会的管理职能,无论是范围、深度和方式,与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职能相比,都有了较大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后,随着国有垄断资本与私人垄断资本的相互融合,国家对社会生活实行全面的干预。在资本主义社会,在国家社会管理职能扩大的情况下,国家的政治职能的实现方式和其表现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性质。正如恩格斯所说:“无论转化股份公司和托拉斯,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因此“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26]753”.
  
  人类社会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历史类型的国家形态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它的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国家也具有两种职能,同样也是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但是与其他的国家形式不同之处在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其内部的阶级构造和经济构造也随着制度发生了改变,因此,就不同于历史上之前的任何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迈进的一个过渡阶段。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内部职能的变化,不是表现为一个职能的消逝和另一个职能的新生,而是两种职能的主要和次要地位的变换。变化的根据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的变化。这种变化的趋势可以概括为是:政治职能将会随着社会发展、阶级差别以及阶级斗争范围的缩小而缩小其作用范围,然而社会管理职能则会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而日益的扩展和深化。
  
  3.4 国家的形式与权力
  
  国家的形态是既是国家外在的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基本结构,是国家观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国家的权力是国家维护统治,管理社会公共秩序,以强制力实施的一种公共权力,也是国家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4.1 国家的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本质都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现,国家也是一样。国家形式的主要内容有两方面:第一,国家政体组织形式,即政体;第二,国家的整合形式,即国家结构。对国家的理解,既不能从本身出发,也不能从人类主观意识的发展规律出发,而是应当从客观的物质生活关系出发,即从生产关系出发,去解释国家。因为同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相联系,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经济基础。而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关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便构成了上层建筑。其中国家形式被作为上层建筑竖立于经济基础之上。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不能脱离对国体的分析,因此,在对国家的政体形式进行分类时,马克思总是强调实行某种政体的国家的阶级统治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有两大类基本形式,包括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君主制政体的最基本特征,是最高国家权力事实上或在象征意义上集中在君主一人,君主一般是世袭,没有任期限制。根据国家统治阶级的不同,君主制还派生出几种具体的君主制形式,有贵族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专制君主制、立宪君主制等等,其中立宪君主制又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共和制政体的基本特征,是无论象征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还是实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都是通过某种形式的选举产生的,而且一般来说都具有一定的任期限制。共和制政体具有两种基本形式,即,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早期的奴隶社会中的城邦国家基本都是沿用了贵族共和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体主要形式分为:
  
  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以及半总统制和委员会制。然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是共和制,恩格斯说,“工人阶级职能通过明主共和国这种制度下才能取得最终的政权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28]411-412.”换言之,社会主义国家唯一能够采纳的政权形式就是民主共和制。但是,与其他的剥削阶级的民主共和在不同,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主共和制,特点就是它的一切权利都是为了人民,是一种全新的政体形式。典型的就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全国政府与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模式,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各个部分以什么形式和方式整合为国家的问题,国家的结构依此被分为单一和复合两个制度。单一制就是指政府将国家的土地分为若干个不同的行者区域,形成具有统一主权的一种国家形式。它的基本特征就是国家中拥有一个单独的宪法以及统一的法律体系,有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关系体系,这些都是全国统一的。按照中央和地方执行权力时的分配有所不同,单一制又被分为中央集权型和地方集权型。复合制的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一般由若干个国家作为成员国通过签订一些协议而成为联合共同体。但是由于联合的程度以及权力的划分形式有所不同,复合制的国家也存在两种比较常见的形式:一种叫做邦联制,另一种叫做联邦制。因此,单一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理想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原则上主张单一制民主共和国,但也没有绝对的拒绝联邦制,有的多民族国家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国内存在比较尖锐的民族矛盾和复杂的政治局势,这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联邦制的形式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我国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3.4.2 国家的权力
  
  国家权力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并作为社会整体代表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马克思说过“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26]
  
  .”国家权力的产生是因为社会的成分越来越复杂,社会关系的发展也越发的不平衡,才使得人们为了获得一些自私的利益以及为了生存而引发的对于资源的抢夺,产生了阶级的矛盾,这种矛盾越演越烈。因此,有必要出现一种新的力量去组织这些矛盾使得整个社会遭到毁灭。
  
  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是以完成一定公共职能为前提的,恩格斯指出:
  
  “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6]523.”马克思主义还认为,国家权力并非纯粹的为满足公共需要建立的,实际上,它是阶级权力通过一定形式上升为国家权力的结果,国家权力所表达的国家意志就其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在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差异以及冲突都在日见频繁同时激化的状态下,没有这种社会分裂,没有一批专门从事社会当中的各项制度管理的人以及专门机构来以社会整体的名义来行使公共管理的职能,是没办法保持社会的基本秩序统一的。但是,问题在于,公共权力的发生机制不是依据某种自然的关系形成的,而是在社会的冲突下,冲突的优胜者(特别是占有生产资料的集团)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建立的。正是因为这种不对称的、不是自然发生的社会关系,所以才需要制定正式的规则加以严格的限定。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人类社会由原始状态过度到文明状态的一个必要的条件,然而这毕竟是建立在一部分人对另外一部分人的控制基础上的,是以某种人身强制的存在形式作为代价的。
  
  公共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被异化了的社会力量,因为它的产生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众的权力就此变成了支配公众的权力。
  
  3.5 国家的消亡
  
  国家的消亡是对国家发展趋势的一种预测,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既然它产生于历史中,也必须会消亡。国家的消亡是有条件和途径的,在没有达到这些条件之前,国家是不会消亡的。
  
  3.5.1 国家消亡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到过“资产阶级的最终灭亡以及无产阶级会取得胜利都是不可避免的结果[29]252.”即通常我们所谓的“两个必然”:资本主义必然灭亡以及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联想一下马克思的国家观中的各项思想,“两个必然”的本质是在揭示国家消亡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观点揭示出了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律,揭示出了国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历史现象,它的发生、发展以及灭亡都存在着一定的客观规律。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在阶级后出现的,阶级矛盾产生后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必然随之消亡。恩格斯指出:“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亡。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要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28]174”.这就是说,当阶级消灭以后,作为解决阶级矛盾的工具的国家,就成为社会上不需要的东西了。
  
  3.5.2 国家消亡的条件与途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绝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绝不会出现的[30]
  
  ”,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两个绝不会”.再次联想到了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思想 ,“两个绝不会”,说的就是国家灭亡的时间以及条件。国家是必然要走向灭亡的,但是国家的灭亡必须是有条件存在的,这个条件就是说必须消灭阶。消灭阶级,当然不仅是对剥削阶级要彻底消灭,而且还要把一切存在的阶级都消灭掉,消灭一切阶级之间的差别,彻底铲除阶级产生和存在的一切根源,使阶级之间的差别既不能继续存在,也不能再次产生。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时,国家才会灭亡。而想要具备这样条件的社会,就是最高级的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在描述共产主义社会的情景时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6]305!”也就是在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下,工农之间和城乡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区别已经被消除了,阶级之间的差别也就随之消除了。因此,只有自由人的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才是国家消亡的条件。
  
  国家的消亡不单单是只需要一定的条件,因为,国家消亡的途径也是有一定规律性的。列宁说:“‘国家消亡’这个说法选得非常恰当,因为它既表明了过程的渐进性,又表明了过程的自发性[31]
  
  .”我们所提到的渐进性,就是指国家消亡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随着国家消亡的经济条件以及精神条件的逐步完备,人们之间关系的也在慢慢的发生着改变,国家作为一个强制性的暴力机器,慢慢的便成为社会上所不需要的东西。所谓自发性,是指国家的消亡绝对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它是国家这个事物自身发生作用而产生的后果,是国家在充分发挥了自己职能之后的必然归宿,换言之,它不是被废除的,而是选择了自行消亡。这是马克思关于国家消亡途径的一般原理。关于国家消亡的具体时间和采用什么形式等具体问题,有待于未来的实践加以说明。正如列宁所说的:“我们只能谈国家消亡的必然性,同时着重指出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指出它的长短取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发展速度,而把消亡的日期或消亡的具体形式问题作为悬案,因为现在还没有可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材料[31]198.”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消亡的理论科学的阐明了国家的历史命运,明确提出了国家消亡的必然性、国家消亡的条件和途径。
  
  3.6 本章小结
  
  本章详细的分析了马克思国家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本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国家的职能、国家的权力、国家的形态和国家的消亡,系统的阐述了马克思国家观的理论框架。马克思国家观内容的再学习不但让我们对马克思理论进行了更深度的挖掘,也对我国当代国家建设有很大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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