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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马克思自我意识理论的扩展研究
【第一章】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文本解读绪论
【第二章】自我意识的生成语境
【第三章】原子偏斜运动中的自由意识
【第四章】意识自由的多重规定性
【第五章】意识自由的能动性及其实现
【第六章】意识自由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结束语/参考文献】自我意识的自由向度张力分析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6意识自由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马克思真正接触到社会现实问题是从1842年的5月担任《莱茵报》编辑开始的,此后,马克思开始真正的涉入社会,参与现实问题讨论。其中政治自由中的新闻自由和经济自由中的林木盗窃问题是马克思在毕业之后遭遇的意识自由之现实矛盾的集中表现。马克思以自己锋利的笔触、严密的逻辑、辛辣的批判为贫苦大众所作的辩护,是他充分发挥自我意识哲学的积极力量,为了让世界变得更为合理的努力。
6.1出版自由乃精神之特权
19世纪30年代,在普鲁士政府的封建高压政策下,人们的言论出版自由尤其是政治言论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书报检查制度的颁布就是为了苛刻的控制人们的意见。《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是马克思的第一篇政论文章。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以其犀利的笔锋,让书报检查令的伪善本质大白于天下。但是,这篇文章因其言辞的犀利及对普鲁士当局的辛辣讽刺而未能见诸于世。三个月后,马克思在莱茵报上发表了第一篇文章--《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也是《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的第一篇。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从以下方面对出版自由进行了扞卫:(1)揭露了对真理的“严肃和谦逊”之虚伪本质--其实是对思想的“专制和虚伪”.新的书报检查令里有一条这样写道:“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地探讨,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1.乍看这一规定,表面承认了出版自由,实际上却是为了禁止在出版物中出现所谓的错误的和破坏性的理论。
马克思辛辣的批评道:“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1.普鲁士政府的巧妙措辞,被马克思尖锐的看穿了本质,因为何为严肃和何为谦逊,其度该如何把握,完全受控于检察官的个人意志。另外,事实上真理也不需要谦虚和严肃,只需要坦率和独立的理性就够了。因为“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2.(2)看穿用“人类不成熟来反对出版自由”的荒谬性,其实质成为了反对人类成熟的一种工具。普鲁士政府为愚弄民众,借口民众愚昧、不成熟而妄图剥夺民众的自由。他们担心,因为人的不成熟和不完善可能会导致一些坏的思想的问世,但是却忽略自己也是不成熟的。对此,马克思指出“如果人类不成熟成为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神秘论据,那么,无论如何,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反对人类成熟的一种最明智的办法了;一切发展中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3,“既然一切都不完善,为什么自由的报刊偏偏应当是完善的呢?为什么不完善的等级议会却要求完善的报刊呢?”4一句话,个人的不完善不能成为反对出版自由的理由。我们承认人自身的不完善与不成熟,所以需要借助报刊的力量以更好的探讨自身的本质,以驱使自己向着成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但现在问题是由不完善的人组成的不完善的等级会议却无理的要求报刊的完善。用自己的不完善要求别人的完善,何理之有?
同时,也揭露了黑暗的普鲁士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自己的统治中实行的是双轨制--对己善,对人恶。(3)高扬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新闻出版是个人表现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它不知道尊重个人,它只知道尊重理性。”5“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1,是人类所共有的普遍的自由,而非专属于某个人或某些人。“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体现2,马克思义正言辞的人民精神自由而大声呼吁着。并自然的揭露了新的书报检查令实际上肯定的是专制者的自由,肯定了出版自由是”个别人物的特权“,否定了”出版自由“是人类的”普遍权利“.马克思嘲讽道,”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实现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3.这里,再次揭示了封建的普鲁士政府的专制与黑暗。为了更好的控制人民,以巩固自己的利益和统治,普鲁士政府一边高调的享受自己自由,一边卑劣的践踏人民的自由。再次再现了普鲁士政府在对己对人的统治中的双向标准。(4)呼吁”新闻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4.马克思从物质生产活动、政治活动和精神活动等领域上来区分不同的自由,认为”自由的每一特定领域就是特定领域的自由“5.出版自由和行业自由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出版自由属于精神领域的规定,行业自由却是物质领域的。马克思指出,”行业自由只是行业自由,而不是其他什么自由“6.不能把精神生产的自由即创作和出版自由混同于物质生产的行业自由,因为用行会自由来归定出版自由揭示不出精神生产的特殊本质。
较之前一篇文章,《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的进步之处在于,把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同各个社会等级利益联系起来。他说”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7.这里马克思深刻的揭露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对立与矛盾,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便以己之特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言论上的限制。统治阶级在这里赤裸裸地践踏了作为人的普遍统一本质的精神自由,将自由纳入自己的特权范围之内,明目张胆的裸露以己之自由压制他人自由的自私本性。同时,出于维护自己阶级利益之考虑,他们还利用自己的特权制造出各种荒谬的理由来极力反对出版自由。
在这一过程中,自由被转换为特定阶级的特权,而不是人的普遍权利。然而,这与”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的圣经“1相违背。
在这两篇政论文章中,马克思沿着在《博士论文》中己露端倪的将意识的能动作用与客观实在性相统一的思路,一方面论证了人的自由本性是人的意识的能动作用的根基,而真正自由的出版物不仅是人的意识的体现,而且还是引导人运用意识的能动作用改造不合理现实的指导力量;另一方面,又看到了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和利益团体之顽固,即决定社会各方面反对出版自由的顽固态度的最根本的因素是他们的阶级利益。这两篇政论文章不仅是马克思面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首次尝试,还是他初步形成的哲学观的现实运用。在这一运用的过程中,马克思的哲学观点进一步地具体化了,批评了对哲学自由精神的种种限制,申明了言论、出版自由的重大意义,以及实行作为人类普遍权力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必要性,扞卫了人类精神、意识、思维的自由权利。
6.2经济自由是专制统治之谎言
19世纪30年代,处于封建普鲁士的专制统治之下的人们,不仅在政治上没有自由,同样在物质上也备受压迫。由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广大农民的生活日益贫困。当时的农民多以捡拾枯枝作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燃料。然而,这引起了许多关于盗窃林木,破坏狩猎,违禁牧场法的诉讼案件。于是,莱茵省议会围绕农民拣拾枯枝是否破坏了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是否应当列入盗窃范围的问题展开了辩论。贵族代表和市民代表都主张对农民的拣枯枝行为作法律追究。贵族代表认为农民拣枯枝的行为属于”盗窃“,坚持对他们处以”盗窃罪“,而市民代表则主张对它们进行”违警“处分。马克思认为他们的主张,破环了农民日常生活的最低保障,严重损害和侵犯了农民的利益。马克思为了维护”政治上和社会上一无所有的贫苦群众“1的利益,勇敢地、不畏强权地为他们辩护,用他犀利的笔锋揭露封建地主、贵族的贪婪本性,这就是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的坚定立场。这篇文章是马克思第一次探讨物质利益问题。
首先,马克思细致剖析了拣枯枝和盗窃林木的本质区别。一位城市代表说,”在他那个地方的森林里,常常有人先把幼树砍伤,等它枯死后,就把它当做枯树“2,以此来证明捡拾枯枝是盗窃。马克思说,这一法案的通过,必然会冤枉许多并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会错误地把他们从道德之树上砍下来,并当做枯树一样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同时,马克思尖锐的分析了枯枝和树以及林木所有者的关系。他说枯枝从树木上落下,已经不再从属于树木,而林木占有者所占有的只是树木本身,所以枯树枝并不是林木占有者的财产。枯树枝和作为所有权对象林木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这就是事物的法的本质。像枯树枝这种”不定形“的财产属于先占有权范围,根据这种先占权的原则,拣枯枝是一种合法的占有,不能算作盗窃。马克思说,”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做违反森林管理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合法谎言的牺牲品了“3.其次,马克思从习惯权力入手分析了公民和地主贵族的习惯权利意识,并借助法律来论证贫民拣枯枝的合法性。他认为,拾拣树枝是广大农民长期处于穷困境地被迫形成的习惯权利,这种权利应当是任何立法都不能侵犯的。马克思说,”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习惯权利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一最低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的权利“1.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这种为贫苦农民所固有的习惯权利,是社会给与他们的照顾与支持,并不是同法律相抵触的。而贵族的特权习惯却恰恰和法相抵触,因为这些习惯权利违背了法津的形式--普通性和必然性,这样,也就意味着贵族特权习惯的不法性。然而,作为不合法的存在的与法律对立的东西是社会大众所不容许的,是必须予以废除的。马克思曾用”在自然动物界中,工蜂杀死雄蜂而在精神动物世界中则恰恰相反,是雄蜂杀死工蜂--用工作把它们折磨死“2来揭露封建等级社会中的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问题。
第三,马克思呼吁国家不应是林木占有者利益的工具,而应该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应当给与贫民应有的利益保障。在当时的普鲁士,”国家权威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3.马克思认为,国家作为理性权威的体现,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者,是用来体现和保卫自由的。林木占有者要颁布的法津,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一己私利。利益确实在辩论中占了上风。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控制了法律,毁灭了法和自由,代表着公正和公众利益的法沦落为为私人利益的服务的工具,这是不应该的。这一辩论,再次揭露了普鲁士当时的封建等级制度的黑暗。
《摩泽尔记者的辩护》是《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姊妹篇。文中马克思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搜集了有关官方、民间、报刊的各种文件、申请书、报道、谈话及会议记录等材料,用事实为贫困的葡萄酒农辩护,揭露了普鲁士反人民的政治制度。在这两篇文章中,马克思坚定地站在劳苦大众的立场上,勇敢地为他们的利益而战。如果说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所进行的是对个别法的批判;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的辩论》和《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两篇文章中,转向对个别法的社会基础--等级制度的批判;那么,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批判的则是普鲁土政府官僚制度。
面对摩泽尔沿岸葡萄酒农的贫苦状况,普鲁士政府极力否认摩泽尔地区农民的贫困与自己有关系。财政部认为摩泽尔农民等级的贫困状况,并非由税收制度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地政局主要是坚持地籍簿中对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情况所作的判断毫无差错;行政当局也根本不认为贫困的原因就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而认为在这个范围之外;和葡萄酒酿造者接触最多的个别官员,可以衷心地相信自己治理的很好。马克思指出,摩尔地区农民的贫困状况,是由私人和国家两方面的相互关系造成的。而整个官僚机构却”只会在管理机构之外寻找原因,他把这种原因或者归于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现象,或者归于同管理机构毫无关系的私人生活,或者归于同任何人都毫无关系的偶然事件“1.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同时也就是管理工作的贫困状况。国家中某一地区的经常性的贫困状况体现了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2.
然而,当时的行政当局还没有把解决这个冲突当做自己的任务,只是给出了各种推卸责任的理由。马克思将行政当局的这种推卸责任的做法归结为他们的官僚本质。说到底,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的辩护,一方面是为葡萄酒农的利益进行辩护,另一方面,也是对普鲁士政府黑暗官僚制度的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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