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财务管理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mba论文 > mba财务管理论文 >

P2P投资人风险分析与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10 共6892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4 P2P 投资人风险分析与研究

  本章主要对国内的 P2P 平台进行了一些风险分析和研究,目前国内投资人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平台跑路的风险,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平台运营的风险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投资人的风险分析,通过对平台运营风险的分析给规避投资人的风险提供了借鉴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平台的运营风险:其一是 P2P 网贷的市场风险,其二是 P2P 网贷的政策风险,主要包括法律风险、中间账户的监管缺位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其三是财务及技术风险等.

  4.1P2P 网贷市场风险分析

  为更好地研究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人风险,首先对整个平台行业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整体概述与研究.

  当前对 P2P 行业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商业模式及其合法性上,尤其是在与国外 P2P模式的比较中,很多人批评国内的一些 P2P 模式越界,由信息中介变成了金融中枢.

  所有的监管和批评都应是建立在实际风险基础上,简单而模糊的从法律边界判定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意义不大.应该关注 P2P 借贷的具体产品与模式是否带来了非法集资或其它法规要隔离的对公众利益的伤害.

  与这样的争论相比,不如去关注实际上更为直接的产品及运营端的风险.恰恰这些产品及运营上的变异,可能是最容易引发风险和带来负面影响的.用"非法集资"去给行业和机构贴标签,而不关注其背后实质风险,则远离监管理念、扼杀商业精神.

  在短短几年间,P2P 借贷模式在国内兴起并快速发展.2012 年末,P2P 贷款服务平台超过 200 家,可统计的 P2P 平台线上业务借贷余额将近 100 亿元.若是加上尚未统计的 P2P 平台线下业务,其借贷余额和投资人书还将于此倍增.

  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P2P 行业基数规模并不大,但是年增长速度却超过 300%.

  其增长得益于国内个人经营消费贷款,以及个人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而随着客户互联网的成熟和 P2P 平台自身实力的加强,行业呈现"爆炸式增长".

  P2P 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不接受现行金融体系监管,监管部门也尚未针对其出台相关具体措施.此外,P2P 行业的投资者大部分为普通个人并数量较多,被高收益吸引,却不具备良好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所以 P2P 行业意义虽大,但风险值得警惕,尤其要避免风险的大规模扩张.

  4.1.1 流动性及证券化风险

  对于债权转让模式中的专业放贷人账户来说,由于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存在,专业放贷人账户的流动性压力很大.在债权尚未到期时,若是该债权不能被及时转让给下一家,可能引发现金流断裂的危险.这要求专业放贷人要有一定的"被强制"在账户里的资金,提供流动性.同时,《合同法》上规定,转让过程中不得牟利,也就是说专业放贷人账户是没有收益来补充资本金的.这对专业放贷人的资金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专业放贷人提供的原始流动性和资金流动速度也就成为了其中的关键.尤其是期限错配,可能带来机构的资金链断裂,从而损害投资人利益.就像挤兑也会压垮银行及其他储户一样.

  与债权转让和流动性相关的另一项风险,就是这种信贷资产的转让是否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行为,其风险是否公众化,在此过程中,有基于资产支持的流通证券,以未来现金流为支撑,也有对投资者进行一对多(金额错配)转让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它并没有将资产划分为固定份额对公众发售,也没有创造衍生产品,转让的对象也有限.

  国内有机构从事这样的业务,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的商业逻辑,而不是有意追求"红线边缘"的经济利益.其实这样的案例也在国外出现过.P2P 网贷平台领头羊Lending Club 同样将贷款打包设计成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其产品类似于收益权凭证),对接财富管理市场.而 Lending Club 的交易流程设置也不同于普通 P2P 网贷平台,其参与到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产品设计中等多个方面,以便于更好进行风险控制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高风险资产的证券化行为和公众化发售危害是极大的,但是若是风险在合理区间,这种资产转让/证券化行为又是提高流动性的极好手段.但是国内还不具备进行证券化操作的法律条件.

  4.1.2 其他理财产品对网贷模式的冲击

  市场上存在众多的理财产品,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金融创新产品出现,或者具有更高的公信力,或者具有更大的收益,无一不利用自己的特点冲击着 P2P 网贷市场.

  2013 年以来,互联网大佬们、金融界大佬们相继推出的"各种宝",包括余额宝、定期宝、活期宝、现金宝、收益宝等;同时各种"P2P 网贷"公司相继获得风投,风光无限,包括有利网、点融网、爱投资、人人贷等,吹响了互联网金融混战的号角.各大理财公司也通过各自所绑定基金或项目的高额收益、托管费手续费的优惠、快速取现赎回等方面的竞争,作为吸引互联网用户选择自己的法宝.这让原本在金融理财领域属于从属地位的人群终于找到了适合自己的理财工具,同时进入互联网理财时代.

  "余额宝"等产品的主要风险在于挤兑风险和收益保障风险.第一个风险:由于这类网上理财毕竟不是银行,采取的 T+0 的存取方式如果遇上公关危机,公信力下降,大量挤兑会让平台跌入谷底,毕竟大家都不想做最后那个取不出钱的人.第二个风险:"余额宝"们的资金投向基本都是在货币市场基金,算是风险和收益都最低的一类,一般年化收益 3%-4%,而现在收益率能够不断攀升是得益于近期市面上普遍"闹钱荒",货币市场利率很高,并且随着银行利率的上调,还有可能更高,所以在近期内"余额宝"们的收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当央行放松银根,银行利率下调时期,就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例如美国的 PayPal,它在 1999 年底就极具开创性地创建了货币市场基金,将在线支付和金融业务结合起来,但历经 12 年到 2011 年 7 月宣布关闭货币市场基金,原因就是在金融危机后美国实行货币宽松政策,三年时间内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数量减少了大约 20%,在亏损了两年之后,PayPal 无奈宣布关闭其货币基金.

  在的情况是"余额宝"们无论从资金还是客户群体都比"P2P 网贷"的规模要大,但这种情况可能不会永久持续下去,因为这两类产品各有特色.现在"余额宝"们正在相互竞争,P2P 网贷平台更是处于混沌发展时期且也在相互竞争,当两类互联网理财产品出现巨头,并且经营模式良好,才会挤压对方的市场.如果市场上 P2P 网贷平台出现有像余额宝这样公信力、微信理财这样争取客户群体、财富天下 P2P 这样第三方担保推荐项目和本息担保+拍卖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良性现金流经营模式、人人贷P2P 这样清晰的平台管理、宜人贷 P2P 这样的业务团队规模之中占有两、三点,就是"P2P 网贷"同"余额宝"们争夺互联网理财市场之时.

  4.2 网贷政策风险分析

  4.2.1 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

  P2P 平台金融诈骗和捐款跑路是投资人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也是投资人最大的担心之处.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其技术上主要是因为交易使用的中间资金账户缺乏监管.而中间账户归属于 P2P 平台所有,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中间账户里的资金可以被平台随时支配.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为了交易核实和过账.P2P 平台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交易中的转账与结算.转账结算业务理论上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来做,但由于其"钱少活多责任大",第三方机构不承诺进行操作及监管,只允许P2P 平台以及个人开户而已.

  目前中间资金账户普遍存在监管真空状态,其资金的支配仍然在 P2P 平台手里.

  若是对时间差和合同条款没有严格控制,"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中间账户资金沉淀引起的道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能避免的.近期的 P2P 平台跑路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因为中间账户及其关联账户缺乏监管,也使 P2P 平台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加大.机构可以先从投资人手里获取资金之后再用于出借.因资金沉淀账户未受监管,也不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资金池的形成使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增强,固然更有利于 P2P 平台的交易完成,但是却使投资人对资金用途、资金转移没有确定把握,从而增大了公众投资人的风险,P2P 平台本身也陷入了非法集资的怪圈.

  可见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监管部门或许可以考虑制定托管机构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专营专管,使 P2P 平台只能查看账户明细,不能随意获取和调用资金.通过监管资金流的来源、托管、结算、归属以及详细分析信贷活动实际参与各方的作用,从而避免了 P2P 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也利于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融资统计和监测分析.

  但在专业放贷人与债券转让的模式中,若是其严格按照现形成债权,再进行转让的模式来操作,专业放贷人账户产生资金沉淀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理论上,与之相关的 P2P 网贷平台还是存在上述道德风险的.不过由于专业放贷人本身与该 P2P 平台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在实践中,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需要加以区别的是,若是实际上投资人和借款人并没有直接接触,平台跨越中介的地位,先以平台的名义从投资人处获取得资金,即使这些资金只存在中间资金账户,再直接决定投资行为和进行资金支配,最后再把债权转移给真正的投资人,则会产生资金沉淀及相关风险.但其已不是 P2P 网贷模式行为,并涉嫌非法集资.

  可以进行法律性质和资金沉淀风险判定的重要事实是:资金转移是否先于投资行为的发生.若是资金转移先于投资行为的发生,即投资人的资金到专业放贷人账户的转移先于专业放贷人和借贷者之间债权的形成,这就是一种非法集资的行为,沉淀资金在中间账户里产生的流动性道德风险才是存在的.

  此外国内的现行情况还包括 P2P 网贷平台与财富管理机构的对接.若是投资人委托财富管理机构对 P2P 网贷平台的借贷者进行循环投资,则可能在每次债权结束但财富管理期限未结束时产生资金沉淀.但沉淀的账户是财务管理机构而非 P2P 平台.这是一种财富管理方基于期限错配产生的短期节点沉淀,来自于投资人的循环投资委托,和 P2P 平台并无管理,即使 P2P 平台和财务管理机构是有关联的,也不能认定其为非法关联.当然对财富管理机构短时的沉淀资金进行有效托管和监督也是有必要的.

  4.2.2 非法集资风险

  非法集资者往往不明确资金用途和非法挪用带来的投资风险,金融诈骗破坏投资人利益以及不受监管破坏金融稳定.对于 P2P 网贷平台,这三条风险往往和中间资金池密切相关.

  P2P 网贷平台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要严格避免"资金转移先于投资行为的发生",也就是避免中间资金池的形成.若是不存在中间资金池,投资者完全知晓投资信息,也就减小了项口投资风险和金融诈骗的可能性.目前,中间资金池在许多 P2P 机构中是存在的,隐含的风险较大.但在以上三条风险不明确出现,也未现"资金池"的情况下,应当对 P2P 机构创新行为保持容忍度.比如债权转让模式中,若是严格按照先形成真实债权再做转让,其并不会出现资金挪用和诈骗.

  4.3 财务及技术风险分析

  4.3.1  小额信贷技术风险

  P2P 网贷业务主要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较大比例的贷款业务属于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性质的.小贷业务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在不同贷款产品中,其相对风险是最高的,必须依靠合适的信贷技术,注入交叉检验和社会化指标体系,来弥补财务数据和担保抵押的缺失.

  事实上,即使是几个国外运营较为成熟的 P2P 网贷平台,其逾期率和坏账率仍达到 3%以上,甚至更高.国内社会信用环境和客户金融行为习惯更加不成熟,单纯依靠网络来实现信息对称性和信用认定模式的难度和风险较大.

  尽管在实践中,P2P 网贷平台建议客户普遍采用小额分散投资针对多个客户的风险控制方法,但在客户源头评估上仍然出现了上述两大难题:是否拥有合适的信贷技术,及是否承受高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

  市场尚处于兴起初期,技术的成熟和有效性有待市场检验.另一方面,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及不开放,目前国内借款方和评估方之间依靠网络得到的信息极度不对称.

  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其实比评估方法更重要,因此国内的 P2P 网贷平台普遍承担了对于借款客户的线下尽职调查工作,尤其是提供担保等风险性服务的平台.大量的线下尽职调查和信用分析可以减小坏账风险,但是需要的现场校验和评判成本是极高的,目前许多 P2P 网贷平台尚无法做到严格的线下尽职调查,风险也因此上升.

  投资者应对平台的坏账情况尽可能了解,即使平台提供保本保息的服务,也应了解平台的保障金使用情况,防止大量借款人同时违约或投资人集中体现造成的平台破产风险.

  4.3.2 异化产品的风险

  在信贷技术之外,部分P2P平台的具体产品设计也隐含了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提高交易量,信贷产品出现了异化,尤其是秒标和净值标.

  秒标指满标之后短期内立刻还款的借款需求,因期限短、回报率高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其原本是 P2P 平台宣传营销的一种手段,但是大规模的秒标却使产品变异了.

  首先,秒标能虚增交易量和虚降坏账风险,造成平台虚假繁荣,误导了投资人.其次,秒标发表人(即 P2P 平台)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在不冻结发标人资金的情况下,存在金融诈骗风险.此外,部分 P2P 平台允许投资者利用信用卡透支进行秒标套利,也增大了风险.因此,投资人应慎重投资秒标,和频发秒标的平台,以降低自己的风险.

  净值标是指P2P平台的投资者以其债权为抵押标的,在平台上发布的借款需求(用于出借),而这一过程可以不停循环.投资者利用净值标手段进行频繁的借入借出,成为了 P2P 市场的做市商和实质担保人.在循环借贷中,每次的抵押标的实际上都是"多次折扣"后的原始债券,每次交易都会增加杠杆率.另外,其过程涉及较多的投资者和借款者,有较长的信用链条.某一环节的资金流断裂可能会引起整个信用链条崩溃.这种杠杆风险和信用链条风险也值得警惕.

  4.3.3 担保与关联风险

  关联风险不但包括机构关联,也包括相同机构多项业务关联的风险.这种关联有时候是一种打包综合服务,在合理区间内;但有时应该基于风险考虑进行必要切割.

  对于小贷担保模式来讲,其 P2P 平台三方服务的业务与其担保业务关联.有些为两项业务合一在 P2P 平台公司,有些为采取关联公司为 P2P 平台的投资者担保的形式.在这种关联中,风险仍然在机构内部,没有实现分散和转移.尤其是担保实质和杠杆率不匹配可能引发杠杆风险.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 10 倍.但在这样的担保实质的 P2P 平台中,其净资产往往只有百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但平台上的贷款余额却可能达到上千万元,超过 10 倍杠杆的要求.

  以 10 倍杠杆为例,其平台借贷只要出现 10%的坏账风险,平台就已经面临破产了.其本金保障的可行度存疑,承担的风险过大.

  对于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模式来说,其内部业务和机构的关联性复杂,形成了内部循环.其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 网贷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审核及评级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借款人服务机构都为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即债权的评级方和出售方是关联的,投资人服务机构和借款人服务机构也在同一控制下,资金交易和信息交易的服务提供方也是关联的,如何保持其公正性和对客户利益负责 简单举例来说,若是客户挑选、信用审核、资金结算、债权转让、逾期追偿等行为都是由关联性很强的机构完成从逻辑上讲,在债权信息真实的情况下,其没有引入第三方机构而实现内循环,这种关联性引发的譬如虚假增信的道德风险仍然是存在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要求其做到理想化的全面切割.比如,专业放贷人和 P2P 网贷平台的关联是天然的,应属于正常商业模式.《合同法》上规定,债权转让过程中不得牟利.故不可能存在第三方放弃经济利益诉求来担任专业放贷人的角色,此专业放贷人是债权转让模式中的必要关联者.至于其他方面的关联性,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国内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及其他三方专业机构,平台需要承担大量的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职能,在此情况下,平台如果完全独立于交易之外,反而有可能更不利于投资人的保护.就目前情况而言,应该着重切割的是债权评级和出售方的关联性.

  但是这些债权微小密集,其评级成本又很大,且国内缺乏这样的小微信贷债权评级专业机构.这些问题我们都应当实事求是面对,而不是一味去指责 P2P 网贷平台和债权转让的模式.

  4.3.4 财务披露风险

  目前,P2P 网贷平台大多不披露自身财务状况.事实上,即使 P2P 平台公布财务报告,其财务状况也未必清晰.对于 P2P 平台网贷模式来讲,平台本身并不是债权债务方,坏账率不会反映在其财务报告的任何指标中.

  对于小贷担保模式来讲,虽然其坏账率可以通过赔付金额来初步确定,但平台往往设置了赔付标准和赔付时间上的严格限制,使得财务报表上的赔付金额处于不完整统计和存在时间差的情况;平台也并不按照担保公司的会计规则填报,赔付金额的具体数值也有可能淹没在财务费用和其他科目之中.

  对于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模式来讲,P2P 网贷平台公司与债权债务也毫无关系,坏账指标并不出现在其财报中.虽然风险储备金(不是坏账计提)科目可部分反映相关指标,但其反映是非常有限的.即使是去查询该专业放贷人的银行流水或者进行有限的债权信息抽样调查,由于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也使得获得具体指标难度极大,何况这还涉及公民权利和法律的问题.

  以上种种,使得投资者和公众很难通过 P2P 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来了解平台的财务状况.

  4.4 其他风险

  至于其他风险,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银监会列举了如下七大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七是人人贷公司(此处泛指 P2P 借贷平台)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

  除此以外的风险,还包括资金账户缺乏监管引起的欺诈和洗钱风险,个人信用信息泄露风险等.另一方面,对于 P2P 网贷平台本身来说,更大的风险是因为上述风险引发的政策监管层的态度改变,即政策风险.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mba财务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