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研究
3.1 信息披露违规的界定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即上市公司在实际披露信息时,违背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条例的规定,且在编制公开报告,如会计信息定期报告或者是重大事件的“公告”等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时不时地向投资者或其他证券市场主体提供虚假的、有误导性的信息,或是隐瞒相关对于上市公司不利的,但是对于市场投资者很重要的信息,以及在信息披露的时间上做出推迟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违反了信息披露要求的一系列不正当行为,这是一种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之下,上市公司为了私利而做出的有害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有意识的主观性“恶”的违规行为。一般来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延迟披露和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等几种形式。
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或者是发行之初等过程中,对一些重大事件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行为。虚假陈述主要分为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三大类。虚假记载是在一种有主观动机的前提之下,上市公司把文件上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做出虚假记载的行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把一些客观上没有发生的或者是不存在的信息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上予以杜撰,也可以是将一些已经不存在的或者是已经过去了的信息在相关的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上不做删除。误导性陈述的主要特征在于“误导”,它有别与甜者的一点是,上市公司公幵披露的文件的内容并不是完全地背离了事实、或者是已经不存在的相关信息,但是,其违规之处在于表述方式上,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会使用一些策略对投资者进行误导,无论这个是主管有意而为之的行为或是客观失误的无意行为,但是实际后果是,误导性陈述会使得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之时无法对其面对的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做出完整的、准确的理解与判断,如此后果是,极其容易导致投资者在进行信息分析以及投资抉择之时产生一些误解。重大遗漏作为虚假陈述的一种类型之一,其行为人或者是上市公司这一主题在主观动机上依然是“有意而为之”,上市公司在做相关信息披露的过程之中,其“伎俩”在于,在公丌的相关信息或者文件中,将关键信息刻意隐瞒乃至于遗漏,已期望达到获得相关利益的目的。
延迟披露,顾名思义即是指在时间点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既定的时间点公幵,主观上促使上市公司推迟披露相关信息的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一种上市公司信息违规披露行为的最为典型的表现是,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不定期”,重点事件的相关公告“不及时”等。
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者不及时是指上市公司违反了《公幵发行证券等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没有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年度报告披露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等行为,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者不及时会误导和影响投资者决策,因此上海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则指导。
3.2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07年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对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承担者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纲性的规范,它涵盖了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3.2.1《管理办法》对“基本原则”的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的基本原则,该办法做了如下规定,“凡是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者敏感性事件,上市公司一律应披露事件的起因、当前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就具体内容而言,最新一期的《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六大部分,主要可以分为总则、上市准备和要求、披露形式、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相关监管机制等。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监会主张实施的“重大事项分阶段披露原则”在该《管理办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触及任一披露时点时,应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如若未触及披露时点,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安全隐患:该重大事件无法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小道消息时;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变化时。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遵照有关条例,接连披露该重大事件的后续演变情况。
3.2.2《管理办法》对规范对象的设定
其次,该办法的面向对象如下:一是上市公司、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者等;一是股东、实际掌控者和收购人等其它相关的彳3息披露责任人;二是为伯息披露事项出具专项文件的从业人员、担保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四是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各方,包括利用或则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散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及相关媒体。从以上的《管理办法》的规范对象我们可以看到,证监会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象是全方面的,涉及到了会与信息披露相关几乎是所有的主体。
3.2.3《管理办法》对临时报告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任一监事、董事或者高层管理者察觉到重大事件发生进而报告时;
3.2.4《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的范围
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度上全面部署。一是公司应当制定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一些符合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先进行内部通报,将公司各部门的信息披露职责落实到具体的个人;二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者、董事长秘书的职责进行明确细分;三是规范了股东、实际掌控者等其他信息披露者的行为标准和应尽义务;四是确定了借助委托或信托等方式享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掌控者的告知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五是明确了信息披露承担者向担保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求.
3.2.5《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方面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监事、董事、高层管理者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依据,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权威意见。中国证监会对担保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发布的文件完整性、客观性、准确性存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进行补充说明,并调其工作底稿查阅。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保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迅速作出回复,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综合分析,从下面的“上市公司监管架构图”(见图3.1)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体系。【1】
3.2.6《管理办法》对违反信息披露行为的责任和惩罚措施
该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者对公司信息披露担负的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奋敬业,上市公司监事、董事、高层管理者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合理性、完整性、时效性、平等性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对于公司临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董秘及经理人应负主要责任;对于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人、财务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除此之外,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信息披露责任承担者及其监事、董事、高层管理者,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掌控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者,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严令其改正、将其不履行公幵承诺的违规行为及所受到的处罚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披露、认定为不合适人选等监管措施。担保人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督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记入个人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需要提起的是,该《管理办法》第一次对公平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平披露,即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同一时间向所有投资者发布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同一信息内容。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开说明,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少数投资者透露。不得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代替其应尽的公告义务。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展示会、分析师集体会议、模拟演示、接受投资者访谈等形式就公司的运营行情、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小道信息。三是在境内外市场都有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境内市场保持同一步调。
3.3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情况
如今,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是否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等,已经成为了评价一个上市公司形象的主要标准之一。虽然,近十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现有的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约束力还很欠缺,导致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象出现的频率和数量依然较高(如表3.2)。【2】
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具时效性、不真实准确、信息披露不彻底以及不规范等几方面。
3.3.1 信息披露不真实
真实性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之一,也是信息的根本质量特征。
但是,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由于在经营管理中的某些特殊企图,不愿意披露真实的信息也是非常之常见。例如,某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中将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等有意识地夸大,藉此以达到提高公司的规模、美化公司形象的目的;有的上市公司也通过运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会计管理方式,将公司的财务报表1司就会在其财务报告之中动些手脚,做出相关违规行为,以粉饰财务信息,达到装点门面和实施其他目的的企图;还有一些上市公开在信息披露之时故意避重就轻或者避实就,用文字游戏和投资者或是股东等相“周旋”。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一,但是主要目的却只有一个,即是维护自己的企业形象和企业的声誉。企业是一中追逐利益的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企业做出以上行为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这些违规的信息披露行为直接或是间接地歪曲了事实真相,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部真实情况会给投资者造成了错觉和误判,对于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客户来说,不真实的信息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和欺诈性。
3.3.2 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地披露有效的信息已经成为了如今我们防止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交易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证券市场之中,信息的时间性和敏感度特很强,相关证券信息的这一特性使得某些信息极其容易被一些内幕人士加以利用。因此,上市公司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以法定的合乎规定的方式进行及时地披露,以次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以便于使投资者可以做出相对理性的投资决策。这一点在我国现行的相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之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一种情形是,上市公司的行为“害人害己”,由于没有对相关的重大信息进行及时地披露,不仅使投资者得不得好处,往往也使得自己利益受损。
3.3.3 信息披露不充分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声誉、提升公司的正面形象,经常会对有利于公司的相关信息过度披露,其中甚至会出现夸大、虚构事实等现象,然而对与公司自身不利的某些信息却缄默不语、不予发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即无论这些信息对于该公司自身好坏与否,上市公司都应当披露所有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信息。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由于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开的,因此投资者与经营者获取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部分上市公司正是基于这一点,对本应该披露的信息没有做到完全披露,例如,上市公司往往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只披露对于公司自身有利的信息而掩藏不利信息,更有甚者为了误导投资者,将某些事实故意地夸大或者扭曲。
3.3.4 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都做了严格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公司对于这一问题的严肃性认识不够。目前看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形式有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和滥用预测性财务信息两种。对于信息披露的随意性问题首先表现在许多上市公司对待信息披露正式性问题的认识都存在着不足,这一问题在前一段时间里显得尤为突出;其次,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仅仅为了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却在某种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某些上市公司表面上会公布一些涉及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信息,但实际上根本是空穴来风。
3.3.5 滥用预测性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又被称为软信息,它所表示的仅仅是一种可能行,如预测该公司未来某一时段内的发展程度与业绩走势等。一方面,编制合理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不仅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可以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看到公司未来的发展情况与发展计划等,精准的预测信息还可以防范投资者预期报酬落空的风险,而且从提高公司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和预见性角度出发,谨慎的财务信息预测也可以弥补当前财务状况不足等情况。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出现强制性地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给投资者公布预测性信息的条款,在对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内容、编制方法和格式等方面没有建立规范的标准,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对问题的预测能力降低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图 3.2)。【3】
3.4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危害
亳无疑问,上市公司充分、真实、及时以及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不仅仅是对企业自身有利,而且对于证券市场中的另外一些“主角”如投资者等其他相关主题都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这关系到投资方,被投资方等各方面的利益。一个拥有巨大发展前景的中国也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这有利于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另一方面,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严格监管也是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一个市场发展的终极目的之一,在证券市场之中,信息的充分流动是整个证券市场是否能够健康而有序地发展的基础,一个良好、有序、健康发展的证券市场也是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的表现。
总的来说,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调行为的危害体现为以下几点:
1、破坏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信是证券公司良好运作的基石,也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得出色,不仅是替该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和声誉,也能够获得一笔相当可观的无形财产;但是,假如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做得漏洞百出,那么负面的因素也就随之到来,甚至是留下了难以治愈的“后遗症”,对公司的发展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相关资料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做的到位的企业,其股票价格明显高于其它同类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反,欺骗公众甚至是恶意造假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价格也会不同程度的低于同类公司,由此看见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行为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是极为不利的。
2、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证券市场中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无不采取了诸多措施,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直接受害者就是投资者。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说,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以及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障也就是对于证券市场的将来进行保护。试想,在某个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盛行,又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如此,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得保障之时,投资者的失去信心也会慢慢地被吞噬,最终退出证券投资市场也就成为了必然结果。
3、妨碍证券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因为信息掌握存在不对称性,投资者难以筛选出哪些是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哪些是价值较低的,他们做出的决策仅仅是依据上市公司给出的财务报表状况,和上市公司的平均收益来决定是否买其股票,这样在盲目的选择之中,造成了股票的价格和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相背离,使证券市场没有客观的依据来评价公司的业绩,因而不能真实的反应上市公司的价值。造成某些高质量的公司不愿意进入证券市场,对经营管理的业绩起到了抑制。这样就出现了阿尔克罗夫提出的“柠檬市场”的结果,造成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下降。
4、阻碍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市场选择和分散化决策基础上的,无论是从宏观经济发展或者是微观经济发展视角来看,信息的对称性都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在作出细分市场的决策时,.要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所用信息就必须具备成本较低、方式便捷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参与市场活动的人作出IH确的决策。
总而言之,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会使我国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受到虚假信息的冲1从而加剧市场的信用缺失,和市场动荡。这样的结果不仅极大地打击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的信心和积极性,而且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市场筹集资金的减少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丧失,对于国内的资本市场的运行环境是一种巨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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