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XX 银行杭州市分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控制策略缺陷分析
4.1 小微企业贷款产品的缺陷分析
XX 银行杭州市分行正在使用中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总体来讲符合当前经济环境下小微企业的业务特色,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联保联贷产品,该产品为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小微企业提供了另一条融资渠道,在宏观经济形势较好的情况下,使用该贷款产品是安全和有效的,但是一旦经济下行,若联保体内的部分借款人发生信用风险后,就出现了将“好人逼成坏人”的结果,其他有偿债和代偿能力的借款人将不愿意偿还和代偿银行的贷款,形成整体的风险;再比如担保公司贷款,虽然担保公司会和银行一起参与贷前调查,但其自身辨识风险的能力有限,基本依托银行进行风险审核,而银行出于业务营销的需要可能会介入部分高风险借款,在其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出现风险后,代偿的贷款笔数和金额一旦达到临界值,将可能出现担保公司破产的风险,进而影响银行内由其担保的所有小微企业贷款的安全性。
4.2 客户与业务准入环节缺陷分析
1.人为调整企业规模。工信部下发的企业规模认定标准为借款人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从业人数三项指标,其中从业人数指标具有较大的伸缩空间,客户经理可通过调整该指标将贷款申请企业划入小微型企业,进行投机申报。虽然 XX 银行杭州市分行的小企业条线贷款审批门槛相对大中型企业要低,但依据小微企业的授信流程较难对规模以上企业的复杂业务进行完全的风险揭示,从而埋下先天不足的风险隐患。
2.盲目介入预警行业。在行业准入方面,虽然经过该分行小企业部的层层把控,小微企业贷款直接涉及如房地产、钢贸、光伏、工程机械制造等预警行业的案例未存在,但也存在隐性涉足预警行业的情况。如关联企业涉及预警行业、兼营业务涉及预警行业,形成的结果一是借款企业部分贷款资金曲线进入预警行业;二是借款企业受预警行业业务的拖累导致经营风险的产生。
3.借款主体沦为融资平台。部分借款企业沦为壳资源,实际控制人通过符合该分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的借款主体进行融资,实际将贷款挪用于其他主体使用,而对实际用信主体在授信调查阶段存在未调查或调查不到位的情况,信息严重不对称,造成了最终风险的产生。
4.借款人盲目跨行业投资。所谓“术业有专攻”,小微企业因自身资金实力有限、风险控制能力弱等特征,未必适用多元化经营的策略。但仍有一定数量的借款企业主业不专、盲目跟风、追逐利润率较高的业务,最为典型的是涉及房产投资。同时其申请贷款业务时存在“逆向选择”,对利率等成本敏感度不高。但高利润同时也意味着高风险,该类企业稍有不慎即导致借款产生违约风险,而从审批环节来看,此类问题的产生,还是因为审批人员对借款企业的整体实力、管理能力把握不准,对行业的敏感性不强所造成。
5.借款人或保证人涉及民间借贷。因 XX 银行杭州市分行所处的地域历来民间融资盛行,在该行产生违约情形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有半数以上涉及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的担保,往往是大大超过自身担保能力同时又涉及互保圈,一旦某家借款人发生风险,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客观上,民间借贷存在较强的隐蔽性,一般情况下借款企业不会主动提示,而核查的难度却较大。
6.银行跨区域营销客户。在跨区域营销的情况下,由于相隔地域较远,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高,贷后管理成本更大,势必导致风险控制能力的下降。
4.3 贷款调查和审批环节缺陷分析
4.3.1 贷款调查审查环节
1.信用信息核查未到位。目前该分行在进行小微企业贷款调查时,要求对相关当事人必须查询各类信用网站、核实各类信用信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该项工作虽作为规定动作,要求经营机构申报时必须完成,但是存在重查询、轻分析的情况,如人行征信系统查询出借款企业在他行的融资总额发生变化,但却未能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进一步说明。同时部分信用信息查询网站存在信息滞后的情况,如当事人已涉诉,但查询时显示仍未涉及诉讼,因此将该类信息的查询作为贷款调查的充分条件未必可取,但通过细致的调查,多方引证可以规避系统缺陷。小企业条线风险审查人员对此类信息也存在核查、分析不到位的情况,存在仅仅依托机构调查人员的阐述判定业务风险的情况。
2.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核查未到位。从审批审查小微企业贷款之初,就面临小微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的确对小微企业贷款调查和审查工作形成了挑战。正因如此,客户经理和审查人员更需想尽办法揭示借款的真实状况。但实际中,部分业务并未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时的客观存在,调查不到位,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对重要问题蜻蜓点水,部分调查报告只是对借款人营业执照内容、验资报告内容、财务报表内容进行了摘抄,无个性化分析,不同客户同一描述的情况屡见不鲜。同时甄别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难度,也在挑战审批人员的底线。
3.贷款审批金额偏大,与小微企业现金流不匹配。小微企业因为其独有的特性,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真实度相对较低,对小微企业现金流的判断更多要依靠辅助材料,而不是一味依赖报表。但是部分经营机构的调查人员未能按此执行,不查验当事人的账簿,不核实当事人的银行流水,未对借款企业真实的现金流情况作出分析,对借款企业合理的资金占用未进行计算,造成贷款申报金额与现金流逻辑关系出现明显背离,与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严重不符。
4.现行信用评级方式过分依赖财务数据,未必能够适用于小微企业。因目前较多小微企业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体系,包括为了避税而提供不全面的财务数据,这都将影响信用评级的准确性,而另一方面部分小微企业利用银行并非要求均提供审计报表的便利性采用报表造假来提升评级结果。过分倚重定量指标,内部结构不甚规范,定量与定性指标的平衡有问题,这些都是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方式落后的表现。
5.贷款审查标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小微企业贷款的审查重实地、轻报表,注重的是“三品三表”,但也存在缺陷。因为水表、电表的核查对于生产型企业经营能力的判断是适用的,可以体现其开工生产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企业的生产景气程度,但对于其他如商贸型企业、高新技术类企业则未必适用;而税表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可采信率更低,因为国内大多小微企业普遍避税,甚至有些个体经营户为包税制,更降低了该指标的通用程度;对于借款主体或实际控制人人品的分析,是建立在对客户相当了解的基础上的,依据该分行现有的小微企业客户来源,很大一部分为“拉郎配”,缺乏一定时间的了解和熟悉,要通过人品来分析新增客户具有一定的难度。
4.3.2 担保能力认定环节
1.担保方式的或有风险。目前 XX 银行杭州市分行小微企业贷款使用最为普遍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第三方抵押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第三方抵押人在司法执行过程中不配合执行的情况,甚至提出抗辩,影响处置进度;单一保证出现的问题主要是保证人为互保圈内的企业,造成担保权的悬空;联保联贷客户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借款企业的集体违约,一旦出现该类情况回收债权将极为困难。
2.抵押物变现能力差。在该分行实际已发生的小微企业问题贷款业务中,抵押物的处置遇到了较多的障碍。误区在于以为有了抵押物就有了较强的风险缓释手段,忽略了抵押物的变现能力与变现价值。如部分厂房抵押物、高端住宅性质的抵押物、难以分割处置的整体建筑物中的部分抵押物等等,在处置变卖的过程中存在有价无市或是大幅贬值的情况。
3.抵押物评估价值过高。在该分行已处置或是正在处置的小微企业问题贷款业务中,部分贷款抵押物评估价格明显大于司法处置评估价格。一方面是因为贷款审批时过度依赖评估公司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客户经理和审批人员缺少独立研判的过程,另一方面是预见性差,未结合抵押物个体实际预判其价值走势,以致抵押物流动性出现问题。
4.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无持续性,违约成本较低。在目前该分行小微企业问题贷款的处置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实际在处置的过程中,大多小微企业担保方在出现违约情况后,资产早已被转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银行非常被动。
4.4 贷款贷后管理环节的缺陷分析
1.小微企业贷款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客户经理未对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核查到位。如部分实地检查报告为八股文性质,未描述当事人的个体特性;未深入借款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甚至电话沟通都未能做到,只是将借款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信贷系统的数据录入,无自主判断过程。同时部分客户经理的素质有待提高,难以发现隐藏在小微企业各项日常行为后的风险事项。
2.发现风险信息后敏感度不高,未进行跟踪落实。如客户经理在贷后核查中已发现涉诉信息,但未及时查询银行抵押物的查封情况;借款企业现金流出现异动,未核实是否存在大额投资或是民间借贷情况;借款企业在贷款存续期间出现股权变更或是他行授信业务较大幅度变化的情况未及时跟踪。
3.缺少动态跟踪的理念。针对抵押物,在贷款业务存续期间未充分关注其价值变化趋势;针对行业属性未关注行业趋势变化,对于业务存续期间借款人所处行业划入预警类后未能判断行业走向对其产生的各类影响。
4.贷后管理过程缺乏有效的手段,面对迅速增长的客户群,仍采用传统的贷后管理手段,已不适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如传统的贷后管理要求必须逐一对客户进行实地检查,但由于小微企业客户数量巨大,逐户按季走访根本无法实现。
5.贷后管理手段单一。现有的小微企业贷款贷后管理方式还停留在一看二问三确定的基础上,走马观花式的贷后检查无法达到贷后管理的目标。小微企业贷款贷后管理没有成熟的流程和规定的动作可以遵循,工作中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往往很多情况下都是依靠客户经理的主观判断,体现在实际中表现为贷款五级分类级态认定偏离,风险事项预警不及时,丧失了最佳的风险处置的机会。
6.分行督查力度有限。因为各类主客观原因,该分行对贷后管理的督导仅停留在合规性检查,即确定各机构有无完成贷后管理工作,对于贷后管理的质量和有效性无法确定,管理存在一定的缺失,导致贷后管理工作无法达到既有的目标。
7.贷后管理的问责机制不到位,处罚措施不到位,导致客户经理轻视贷后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新增贷款的激励幅度较大,但贷后管理工作虽然流程较长、环节较多,却并无奖励的制度依据,导致客户经理进行小微企业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不强。同时,存在岗位角色的博弈,即使客户经理发现了部分风险信息,但因为涉及贷款余额的考核,也不愿意直接揭示问题,从而给信贷资金安全带来隐患。
此外,分行小企业部专职小企业贷后管理人员只设置尽职指标,即只有达标项,如该岗位人员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并阻止了风险的进一步发生,却无明确的奖励机制,也造成了其积极性不高,难以发现重大风险信号。
4.5 风险控制流程设置的缺陷分析
1.部门职能设置的缺陷。XX 银行杭州市分行小企业部定位为双重职能,集营销推动和风险控制功能于一身,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和户数的完成情况是部门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在日常工作中难免会对贷款风险控制程度高低的把握产生影响。
2.风险经理角色的职能缺失。纵观该分行各经营机构,风险经理由小企业业务分管行长兼任,但分行侧重于对机构营销业绩的考核,风险经理角色无明确的奖惩机制,造成了风险经理这一岗位的工作动能不足,进而影响到风险经理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揭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贷后管理人员角色的职能缺失。XX 银行杭州市分行小微企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具体依托各经营机构的客户经理进行,分行小企业部的专职贷后管理人员因人员配备问题,只是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督导。这就导致分行只能对贷后管理工作完成形式检查,无对具体业务的实质性检查,并且贷后管理的执行人为该业务所属客户经理本人,很容易造成其在业务拓展与管理工作间的天平发生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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