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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8 共35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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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风险成因

  HY 农商行出现上述问题,既有历史遗留的,也有新产生的。但追溯原因,都与管理体制分割、农商行改革不彻底等因素相关。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说明:

  4.2.1 部分业务人员素质不高,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HY 农商行受各种因素影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在以往的农商行体制下,招聘方式主要是内部接班或者关系介绍,缺乏后备人员培养机制,这就使员工素质普遍不高,影响了金融服务水平的提升和 HY 农商行的发展。自改制为农商行后,近几年才慢慢面向社会招聘,这才慢慢提升人员素质。截至 2013 年末,HY 农商行现有职工 291 人,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 3人,第一学历本科的 160 人,第一学历专科的 90 人,专科以下的 38 人。HY 农商行职工的学历结抅中,第一学历本科及以上的占的比重较低,大部分职工的学历结构是第二学历大专以上,含金量比较低。这个学历结构造成了 HY 农商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不足,无论是在对风险的识别上、规章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上、业务的创新上,都对业务风险带来隐患。此外,HY 农商行的主要对象在地广人多的农村,而信贷管理人员力量却相对薄弱,大部分基层支行仅有 1-2 名专职人员管理信贷,人员缺少,业务量大,信贷管理失控,致使信贷资产质量不高。

  4.2.2 管理体制分割,造成真实信息反映难

  当前,农商行的管理权实际上分割于地方政府、银监部门以及人民银行三者。

  在实践上,管理体制上的分割与协调的缺乏,极其容易造成农商行业务经营和资产质量等真实信息的隐瞒,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从人民银行方面而言,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农商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支付结算、金融统计等方面,实践中由于缺乏检查监督权,只能以调研形式补充掌握所需信息,无法深入掌握农商行贷款形态的真实信息。
  
  从银监部门而言,虽然有检查监督权,但受制于人员缺乏、县域分支机构的监管缺位等因素,无法全面真实准确掌握农商行的真实贷款质量问题。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由于管理体制的分割,只能对农商行部分网点的贷款合同进行现场抽查方式来进行检查,无法全面检查农商行所有贷款合同并判断贷款质量的实际情况,从而促使农商行进一步逆向选择。
  
  从地方政府而言,地(市)和县及以下地方政府都没有管理权,且地(市)没有设立农信联社或其他形式的独立管理机构,而仅有省联社的派出机构市办事处履行管理、指导、协调与服务职能,但市办事处仅内设综合部、业务部及稽核部三个部门,编制 10 人(不含清算中心及机房人员),具体负责全市农商行的资金集中清算、审计监督、报表汇总与统计分析等工作都勉为其难,人员稀少,检查力量薄弱,根本无法顾及农商行贷款质量问题,也无法约束农商行隐瞒隐形不良贷款及经营状况等真实信息的行为。

  同时,改制前的农商行为了顺利获得专项票据资金的兑付,容易被诱导隐藏真实贷款质量以及经营状况等信息;为了完成任务,或多或少人为调整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数据,操纵经营目标考核结果。同时,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继续姑息、纵容违规行为,以致隐性不良贷款越滚越大。究其根本,还在于农商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约束不强。

  4.2.3 部门职能转变不到位,对市场变化和业务推广力度不足

  虽然 HY 农商行完成农商行的改制工作,也成立了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小企业专营中心,并且在管理理念、组织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方面有了稳步的提升,但是由于市场和业务的快速变化,同时部门人员仅是部门的转变,而没有跟上新理论、新知识,造成部分业务人员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时常关注日常业务,部门人员更多的关注贷款情况,对市场变化、新业务推广研究较少。

  4.2.4 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置换资产清收难

  当前,农商行置换资产虽然已经处置,但无法有效清收,究其原因,一是所置换的不良贷款基本上是 1996 年前发放的老贷款,由于大部分借款企业因经营不善已倒闭或借款人已死亡、无法找寻,债权难以落实,清收难度较大,加上时间久、户数分散,情况较为复杂,部分贷款已失去诉讼时效,清收难度极其大,可以说基本没有收回的希望。二是在票据申请兑付期间,地方政府受省政府等上级部门的强力约束,积极帮助农商行清收尤其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财政供养人员所欠的贷款;但在票据兑付后,地方政府对此的积极性大为下降,单单依靠农商行的力量进行清收,难度相当大。三是地方政府承诺扶持政策部分落实不到位。
  
  按照省、市政府及省高院的有关文件要求,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凡是信用社的贷款纠纷案,法院应减免信用社一半的诉讼费,另一半缓交。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县(区)法院只执行了缓交一半,另一半减免未能执行,且依法收贷的时间较长,执行效果差。

  4.2.5 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影响涉农力度的深入开展

  强化农商行支农功能是深化农商行改革的目标之一,同样,实施增资扩股,引入产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农商行自我良性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也是深化农商行改革的目标。农商行改革要坚持市场取向,尤其要注重市场运作,但这不意味着农商行的服务必须完全坚持商业化取向。"三农"的特性,要求农商行必须有较高和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将有偿还能力的"三农"服务需求识别出来并予以满足。由于有偿还能力的"三农"服务需求主体比较难以提供市场均衡时的服务价格,这就需要财政给予贴息,弥补服务价格差额,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对涉农金融服务本金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偿。但当前风险补偿基金基本缺位、财政贴息覆盖面不宽,支持力度不够,在涉农信贷补偿机制未建立的情况下,而农商行把改革市场取向认为是服务商业化运作,结果造成信贷资金不断投入较高收益的房地产等商业化极强的项目,而涉农方面的服务职能呈弱化趋势,这与农商行改革有所违背。

  4.2.6 产权结构的缺陷,弱化了法人自主管理权

  省联社及下派机构作为省政府授权的农商行行业管理机构,在农商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建立期间,加强对农商行的管理,对有效防范农商行经营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农商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确立,省联社及下派机构未能及时转变角色和调整职能,目前已集"无冕大股东"、行政(含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能于一身,从多个方面不断强化对农商行的管理,虽然不拥有农商行产权,但几近取代农商行"三会",分流"三权",进而弱化了各家农商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在改革方案中,省联社及办事处只是行业协会组织,但在实践中,省联社及办事处逐渐具有行业协会管理、行政管理和业务经营的职能,尤其是省联社的资金调拔、农商行行领导的任免和清算资金管理等行为,已经超出省联社履行行业协会管理的范畴,结果就是农商行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断被削弱,而省联社及办事处组织的社团贷款,也是造成了农商行贷款集中处于高位的原因之一。

  同时,目前农商行高管人员的任用形式上符合法人治理要求,但实质上任用机制"官员化",高管人员身份"干部化",不符合产权制度下高管人员产生机制,特别是异地交流高管人员的任用,实际上是由上面决定产生,其后果是产权制度的内在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缺乏股东(社员)的广泛监督。截至 2013 年末,HY 市农商行法人股比例仅为 52.63%,自然人股比例占47.37%.法人股比例过小,股权高度分散,股东权利被化整为零,不足以激活广大股东(社员)的利益、管理和监督意识,甚至众多股东自认为"人微言轻",加上缺乏农商行管理知识,导致对自身权利被侵占也漠然视之,进而导致"三会"形同虚设,内、外部人控制也就自然而然了。

  4.2.7 信贷管理沿袭传统模式,缺乏银行信贷对象针对性

  HY 农商行长期以服务农户为主,农户贷款与中小企业贷款按一个模式运作,信贷员既管理农户贷款发放也管理中小企业贷款,对农户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特点没有区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后管理没有差别,缺乏一套完善的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机制。其后果是一方面不利于贷款风险识别和控制,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中小企业贷款营销。新一轮农信社改革虽然在信贷管理制度上有改进,但对中小企业贷款缺乏知识储备、人才储备和机制储备。如欠缺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营销体系、没有制订科学的信贷激励与约束机制,信贷专业人才队伍欠缺,信贷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相对较低,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仍未建立。

  4.2.8 信贷创新不足,整体竞争力不高
  
  中小企业具有规模跨度大、资金需求频率高时效急、可提供担保(物)方式千差万别等特点,对 HY 农商行信贷需求呈现多样化。然而,HY 农商行自主创新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仍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贷款,缺乏票据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等方式;拘泥于以房产、土地、动产等为主的第二还款来源,缺乏担保方式创新,例如没有应收账款质押、仓(提)单质押等贷款产品。另一方面,HY 农商行资金成本高,缺乏价格竞争优势,其综合付息率以及固定成本要高于其它商业银行,而面对中小企业其它诸如结算、理财、投资咨询等服务时,农商行更是相形见绌,整体竞争力处于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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