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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鼎力房地产公司融资路径的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1 共70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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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4 加大公司的兼并与合资力度

  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单个企业难以凭借其薄弱的力量来面对整个市场的激烈竞争,因此,大部分企业选择通过兼并、联营与合资的方式来提高自己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鼎力房地产公司应紧跟兼并的浪潮,兼并某些资金雄厚但缺乏增长潜力的小企业,一是解决了自己的资金问题,二是扩大了公司的整体规模,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加速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进程。同时,鼎力房地产公司也可以与一些和自己实力相当的房地产企业进行联营,实现强强联合,联营企业综合了两个企业的优点,弥补了原先单个企业的部分缺点,有利于扩大企业的融资额度。另外,鼎力房地产公司也可以吸引国外投资,改组成为中外合资企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目前的融资难题,也有利于企业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从而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实力,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发展潜力。目前,鼎力房地产公司是单个股东掌握了所有的控制权,为了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鼎力房地产公司可以吸引新的股权投资,实行股份制改革,从单一股东转化成多个股东,形成大小股东相互制衡的局面。合资是鼎力房地产公司实行股份改革的一种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以防止原来的单一业主隐瞒财务信息,隐匿资产以欺骗外部投资者。

  4.2开辟创业板资本市场融资路径

  资本市场股权融资是中小房地产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资本市场融资能够克服债权融资风险大、成本高、贷款额度有限以及分散公司控制权的缺点,是比较高效的融资路径。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现行的制度安排和发行标准不利于中小房地产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将不利于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其规模的扩大,影响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因此资本市场融资路径受限将成为限制中小房地产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路径的主要因素。我国资本市场可以根据中小房地产企业的成长特点和发展规律,建立和完善我国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建设,为中小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妥善地解决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路径难题。

  从 1999 年开始,我国就开始陆续探讨在中国开设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国家也出台了各种政策和各种重要文件来支持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建设,由此可见,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的政策基础。我国应加快创业板资本市场建设的步伐,为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路径。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要积极配合证监会和证交所的政策,完善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建设,尽量多吸引一些具有发展前景和投资潜力的中小房地产企业上市;二是扩大创业板资本市场允许上市的行业面,国外创业板资本市场的主要特色是以新兴的 IT 业为主,这就导致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行业上过于集中,造成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特别差,难以应对市场的波动,如果 IT 行业遭受重大的发展危机,那么创业板市场也将会变得岌岌可危,德国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关闭就是典型的案例。我国创业板资本市场在建设的时候应当扩大行业面,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创业板市场可以吸收更多具有潜力的中小房地产企业进入;三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定位应当明晰,降低企业进入创业板进行融资的门槛,如果创业板的门槛过高,无疑是另一个主板或中小板市场的扩容,难以满足创业板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创业板市场在本质上与主板市场不同的方面就在于创业板市场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所以创业板市场应适当降低门槛,采用新的考核标准,吸引更多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房地产企业进入,从而扩宽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路径。

  鼎力房地产公司应根据创业板资本市场上市的融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为在创业板上市打下基础。鼎力房地产公司应完善经营模式,吸收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型人才,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企业管理模式从传统的家族式管理向高效的现代化管理转变,产权制度由单一股东向大股东相互制衡转变。鼎力房地产公司应引进技术型人才,借鉴大企业的技术模式,转变产品生产方式,走高科技发展道路,从而达到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另外,鼎力房地产公司应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司内部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保证公司披露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从而使得公司很好的向创业板上市迈进。

  4.3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体系

  信贷融资是中小房地产企业进行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建设存在着体制不健全和金融机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严重限制了中小房地产企业利用信贷融资的途径。为了改善中小房地产企业信贷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应建立适合中小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本文试从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机制等方面来探讨如何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扶持体系。

  4.3.1 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发达,仅仅依靠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体系是难以满足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的。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房地产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大型商业银行存在着“亲大远小”的融资倾向,因此中小房地产企业难以依赖大型商业银行的融资体系来解决资金缺口。中小金融机构的运作模式与大型商业银行不同,其成长依附于中小企业,因此中小金融机构能够为中小房地产企业提供服务。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逐渐转移到大中型城市,从而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广大的发展空间,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中小城市为其发展的基地,以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为目标市场,从而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贷款融资体系。另外,中小金融机构起源于基层,其发展依附于中小资金需求者,因此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模式、信用状况、盈利能力、融资状况和发展前景有着充分的了解,正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房地产企业的信息掌握了比较充分,从而克服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前不必要做花费太多的成本来了解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状况,因此与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相比,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特点使其更适合为中小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我国民间目前存在着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因此,可以大力发展以合作社和合作银行为主要形式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4.3.2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从国外先进的发展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基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创业投资基金也称天使投资基金,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因此能够吸引那些资金丰富且敢于冒险的企业参与创业基金的建设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有发展的潜力,但是由于缺乏创业资金,无法进行技术创新和改善产品结构,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遇被淘汰的命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吸引资金充足的企业和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有效地刺激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产品的转化,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创业企业提供浑厚的资金支持。针对中小房地产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可以通过考察其增长潜力、发展前景以及其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因素来决定是否为中小房地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不是像大型商业银行那样以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作为主要的考察目标。这样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可以获得资金以支持其创业发展,有利于其将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成具有竞争力的商业产品,同时也能够激励中小房地产提高其自身的管理水平,改善其治理结构。

  4.3.3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中小房地产企业难以获得信用担保,是其难以解决融资难题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对于一些小额度的贷款,允许中小房地产企业以自身的固定资产和设备作为担保物质进行抵押担保,能够促使中小房地产企业自身形成相对完善的担保贷款制度;其次,中小房地产企业之间可以建立数户联保的信用担保模式,一是中小房地产企业可以互相作为对方贷款的信用担保者,二是数家中小房地产企业联合起来成立联合信用担保组织或成立信用担保联合基金,从而为中小房地产企业的信贷融资提供强大的资金后盾,使得其从金融机构的贷款变得容易,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加强了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强强联合;再次,可以成立政府牵头、以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为主体、金融机构为辅助机构的联合担保机制,在政府的引导下,形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级担保制度。同时政府也可以拨出资金形成中小房地产企业的专项贷款担保基金,从而增加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机会;最后,可以按地区划分形成商会等自立性组织,各商为中小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辅导中小房地产企业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合理使用贷款资金,形成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金融机构进行授信调查。另外,各商会也可以成立商会基金,为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提供资金担保,使各企业之间形成相互帮助相互扶持的联合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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