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与商法都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 在人们生活中及社会各行业都起着约束作用。在法律研究领域中他们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 其热度从未消减。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法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而主动做出改革, 法律的关系在不同时间有不同的表现。本文从民商两法的角度出发, 对民商两法关系进行讨论, 主要对民商法的立法方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希望提出的建议能为社会发展带来帮助。
关键词:民法; 商法; 民商法; 立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商业活动的迅猛发展, 使得商业经济活动中出现很多问题。从商者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所建立商法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民法和商法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意义, 关系到我国人民的主体地位, 国家要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建立民商法立法模式, 努力对其进行研究常识, 旨在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工作基础。
一、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一) 民法与商法是基本法和补充基本法的关系
改革开放使社会经济得到很大的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进行优化, 最终实现了改良发展, 其对我国现有法律提出更多的要求。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上层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顺应经济体制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我国有关部门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改良, 对与商法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整, 努力打造出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商法是为了调节市场中关系而存在的, 从而致使有人认为商法是民法的分支之一。我国的民法看似涉及非常广泛, 表面上几乎包含全部的商业经济活动, 但实际上只是商业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商法却是在某些特定领域中对商品关系调整, 它是民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所以有些人认为商法也属于民法, 民商两法之间是互为基本和互相补充的关系。
(二) 民商两法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
有人认为民法分为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商法属于特别民法的一种。当前我国走的是民法和商相结合的道路,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就是一般法, 广泛应用在各行各业当中。保险法、公司法之类的则归属于特别法。虽然在法律研究领域中他们之间的关系问题热度从未消减, 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商法在我国法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殊体现, 两者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从市场角度来说, 民法规定民事行为权利的一般性规定, 这种规定是相对宽泛的、不是一种具体的规定。但是商法是根据不同类型商事交易、商事形势进行分析, 从而做出具体行为规定及其行为规则。相较而言, 商法更加具体, 民法相对宽泛。民法作为我国几大法系之一, 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稳定、普遍和原则。商法与民法比较来说商法是特别的法律, 而且具备技术、灵活、特殊的特点。
二、民商法立法模式的分析
(一) 民法与商法的相分离的立法方式
社会有些人认为, 民商两法应该分别立法, 民商两法的分离立法就是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 执行分立立法。其在调整民事管理与商事管理等方面具备调节作用。民商二法分离立法的方式最早出现在法国, 路易十四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典《路上商法典》。为商业活动提供了国家的有利保障。法国商业法典的成功, 引得世界上商业活动频繁的国家争相学习, 多个民主国家都实行了民商二法分别立法, 例如葡萄牙等国家。而这一思想在主张民法与商法分立的观点中又分成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商法和民法之间是两个完全不相关部门, 另一部分人人为商法和民法之间虽然存在区分, 但是需要对民法不同的商法内容加以规范。在清朝末期校改律例时, 通过分离立法的方式, 将商法与民法编成两种不同的律例。
(二) 民法与商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另外有些人认为, 民商两法应该相结合, 民商两法结合立法就是将民法中包含各类商业活动进行行为规范。商法是民法中特别的存在, 民商两法结合立法方式起源于十九世纪后, 一些编制民法的国家他们编制法律的一种方式。在世界上现行的民法中, 《意大利民法典》是民商二法结合立法的典例, 但它只是民商二法的简单结合并没有对商法部分进行特别说明。由此可见, 民法与商法结合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现有的民法与商法的结合模式, 只是承认了商法单独存在于民法之外, 它还不能做到民法与商法真正的融合。未来需要持此看法的人们多加探讨, 努力做到二者的真正融合。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 本篇文章通过对民商二法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深入的研究了现有民商二法的立法方式, 通过对现有的两种立法方式进行分析, 发现了这两种立法方式都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为关于商法的法律理论体系, 对于民商二法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所以我国更应该建立符合民商二法立法模式, 为我国未来建设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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