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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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优化电子诉讼与民主诉讼法对应的有效路径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秋洁.
发布于:2018-11-23 共4211字

  摘要:信息化时代下计算机与网络的使用越加普遍, 电子诉讼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应用。电子诉讼在司法审判环节中, 可分为诉讼环节的电子化与诉讼全过程的电子化。我国电子诉讼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了初步的成效, 但仍旧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分析。本文将对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展开分析, 阐述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缺失, 以及优化电子诉讼与民主诉讼法对应的有效路径。以期能够实现我国电子诉讼潮流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电子诉讼; 民事诉讼; 互联网; 计算机;

民事诉讼法

  电子信息与司法审判的结合, 实现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 缩短诉讼时间。但电子诉讼发展的过程中, 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合法性, 以及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应对问题提出了挑战。但仍旧未能阻挡电子诉讼的发展与壮大, 为保证电子诉讼的顺利发展, 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法, 以适应我国诉讼方式的改变。

  一、国外电子诉讼的发展

  电子诉讼是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 对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1998年时, 电子诉讼被公开研究, 随着时间的推移, 信息科技的发展, 当前电子诉讼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美国电子诉讼诞生于1970年, 经过众多年的发展, 美国大部分地区的电子数据已经得到了相当的完善, 并成为美国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且在2011年, 加利福尼亚根据电子诉讼对民事诉讼进行了一定的整改。通过几年的实验, 建立起新型的诉讼系统, 发展较为完善。

  英国的电子诉讼发展相对较晚, 在上世纪80年代, 才出现诉讼系统, 90年代, 学者才开始强调要引进电子式的案件管理系统。在2009年时, 英国通过了电子诉讼的有关协议, 公民可以通过电子的方式, 递交相关诉讼请求。甚至有的法院积极试验了虚拟法院, 允许视频连接开展诉讼过程。

  德国的民事诉讼发展相对较完善, 其以立法形式, 对电子诉讼赋予了法律意义。在德国境内16个州, 实现了全部的电子化发展, 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可通过电子方式, 对案件发展进行监督。且根据法律规定, 要求法院在收到案件的下一个工作日, 就应对其给予答复工作。

  二、国内电子诉讼的发展

  我国电子诉讼在近年来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党的历届会议中都提到了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内容, 并多次强调要在信息化政策下, 人民法院将在不同层面, 将信息化建设落实在司法改革中, 不断推动我国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在不断的努力下, 人民法院在2006年, 首次利用qq视频远程审理案件, 2015年, 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中, 推动了“智慧法院”的建设。可见, 我国电子诉讼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且具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司法改革正在不断深入, 电子诉讼建设模式也在各法院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与发展, 在整体来看, 具有显著的成效。如诉讼环节的电子化, 包括了立案、举证、审理等几个环节。完全电子化的诉讼环节中, 将电子化贯穿了整个诉讼环节, 具有较强的连续性与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老百姓在心中对“官司”的负面概念, 彻底颠覆了“打官司难”的传统理念。

  三、国内电子诉讼的实践

  (一) 诉讼环节的电子化与诉讼全程电子化

  1. 诉讼环节的电子化

  该种诉讼方式, 主要是指诉讼活动中的某个、某些环节上, 体现了诉讼行为中电子诉讼的局部适用性。如立案、审理、文化送达、举证等环节, 在利用过程中, 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节省时间。采用电子诉讼立案环节, 可节省当事人的时间, 提高诉讼效率, 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资源。当事人可通过网上立案服务区, 申请执行, 以及举证行为等。

  转变材料上交方式。电子诉讼在举证环节中, 改变了传统纸质材料上交的方式, 但对法定证据种类带来一定的挑战。

  改变传统受理方式。在庭审环节中, 可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完成庭审活动, 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与费用, 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宣判成本。可建立起相对的平台, 在互联网中实现电子商务法庭的建设。

  送达环节更加便捷。采用电子诉讼的方式, 文书送达可采取电子的形式, 提高诉讼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

  2. 诉讼全程电子化

  全程电子化, 即将电子信息技术贯穿于所有的诉讼过程, 可体现出电子诉讼的整体性。在我国, 吉林、浙江等地, 都成立了全面的网上电子诉讼流程, 包括网上立案、审理、执行、公开、阅卷等, 纵向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浙江省开启了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处理流程, 主要针对五类涉网案件的集中管辖。实现了人们的便捷网上申诉流程, 提供完善的网络服务模式。

  (二) 实践现状分析

  电子诉讼实践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足, 需要立法来实现对电子诉讼的规制与承认。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分析, 可以发现, 在《民事诉讼法》第73条中规定, 若证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出庭, 可由人民法院许可, 利用视听传输的方式作证。第87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送达人允许, 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可见, 我国民事诉讼对电子诉讼的规定呈现零散的现象, 即便存在部分法律条文, 但也难以满足电子诉讼的规范程度需求, 包括网上诉讼的启动、管辖、证据等众多方面, 导致电子诉讼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其次, 电子诉讼的程序与现有法律规定具有冲突性。电子诉讼中很多证据与文件不可避免的以电子形式存在,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规定八类证据不允许以电子形式存在, 二者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当事人往往将物证等证据扫描为电子形式上交, 与原无证必然存在一定差距, 对民事诉讼的有关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

  综上, 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仍旧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在现有基础上, 实现进一步的拓展与完善。

  四、我国电子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 完善电子诉讼体系

  一方面, 要实现电子诉讼的合法性, 应对其制定相关的规定, 不断完善电子诉讼体系。在立法方面, 主要为对现有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与变更。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 承认电子诉讼的合法性。当前, 电子诉讼已经成为民事诉讼重要方式之一, 具有高效率的重要优势。适当修改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文献, 适应当前电子诉讼的发展需求, 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以促使电子诉讼未来的发展方向。可根据我国现有国情, 以及社会发展情况, 以单独的体系建立电子诉讼法律法规;或结合当前已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文案, 加入电子诉讼的有关研究, 来实现电子诉讼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例如:对于送达文件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规定, 可采取视频的方式, 对原有文件进行扫描, 并对电子格式的清晰度、文件大小、格式等作出细化的规定。或针对电子诉讼的有关环节, 增加司法的透明性, 配合电子诉讼, 以实现随时的真实性, 有效性。

  另一方面, 要对实际的环节采取相应的举措。在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进行规制, 并对一审、二审、再审等环节进行规制。电子诉讼实施过程中, 要辩证的进行分析, 在本质上来看, 与传统民事诉讼无较大的差别。但在其形式上来看, 仍旧需要将其与传统民事诉讼区分来分析, 感受到二者的差别, 以及控制力度, 立法总方向等。

  在形态上来看, 二者在证据展示中存在较大的差别。诉讼工作中, 证据具有很强的作用与效力, 但由于电子诉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据的真实性, 以及清晰度。因此, 应对证据原件在原则上适当放宽。可采取第三方鉴定的方式, 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以及不被反驳性。再到司法机关处进行鉴定, 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最后在人民检察院对电子证据进行肯定。具体仍旧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联系, 以不断完善证据的有效性。

  (二) 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电子诉讼潮流的发展, 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 应积极面对, 并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如今“互联网+”的时代下, 为提升司法服务的有效性与服务性质, 推进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前的必经之路。随着智慧法院的提出, 通过全方位的改善, 力求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便捷的司法服务。但在发展过程中, 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仍旧存在一定的违背之处, 应针对电子诉讼的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 实现民事诉讼法对电子诉讼的有效保障。

  电子诉讼的实施与开展, 需要制度的支撑。虽然其中已经存在可作为电子诉讼的有关法律依据, 但仍旧无法细致的支撑电子诉讼的实施与推广。因此, 需要适当调整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 或完善, 或更改, 或修正, 或重申。

  在德国、韩国等地, 为支持电子诉讼, 通常采取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 并对电子诉讼制定了具有针对行的法律。如《关于司法和其他法律行为形式适应现代案例行为交往的法律》、《送达改革法》、《司法通讯法》等等。韩国也对电子诉讼颁布了相应的法律, 如《关于民事诉讼等程序中电子文书使用等的法律》。鉴于此, 我国可适当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定方式, 以及法律内容, 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 合理完善民事诉讼法, 或制定电子诉讼法。

  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特殊形式, 对法院而言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 才能实现电子诉讼的顺利发展, 以及严格遵守有关程序。鉴于此, 基于我国的立法习惯, 应适当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 以不断完善我国电子诉讼的有关内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针对电子诉讼发展的实际情况, 以及其中存在的缺陷, 不断规范电子诉讼。在此过程中, 借鉴他国立法经验, 在以下几个方面适当进行调整:

  当事人可自愿采取电子方式或非电子方式递交诉讼文书。被告的答辩状可通过电子诉讼方式提出, 但需要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以及副本。在电子诉讼过程中, 可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递交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等有关主张。

  全面推动电子送达。在送达方式上, 多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 经当事人同意, 可对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等以电子方式送达。且电子送达方式也应被运用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等环节, 以实现全程的电子诉讼方式。

  在庭审方面, 应允许以视频会议的方式, 开展庭审环节。但因在得到当事人同意后, 利用视频等现代化视听传输技术, 在安全可靠的网络内, 进行庭审环节。对此, 应结合现实情况, 包括网络状况、网络安全环境等方面, 综合分析。

  五、结论

  综上所述, 本文主要分析了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应对的有关问题。阐述国内外电子诉讼的发展, 以及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了优化我国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应对的建议。得出, 要适当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 针对电子诉讼的实际发展情况, 使得民事诉讼法适应电子诉讼的发展。

  注释
  1 邱丽琴.论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现代商贸工业.2017 (36) .109-111.
  2 马进进.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运行中的现实困境和对策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17.
  3 周翠.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 (2016) .当代法学.2017, 31 (4) .137-151.
  4 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当代法学.2016, 30 (5) .3-13.

原文出处:王秋洁.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30):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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