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伴随我们国家法律的逐渐完善,社会层面的民事司法已成为我国民事司法的迫切需要。审判中的诚实原则是答案。本文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出发,探讨了诚信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地位和实践中的困境。在此背景下,本文根据专业的知识提供了一些科学的、可操作的建议,提出了基于诚信原则的具体方法以及作用机制,在相关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研究分析结果。
关键词 :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可适用性;
大家都知道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中国公民都有责任弘扬诚信。然而,目前的社会诚信问题极其严重,威胁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利。民事诉讼来说不过是一个从法律上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在程序上还应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确保准确性和真实性,基于正义和公平。诚信原则的主旨,它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思想来对诉讼的有效性进行提高,但是还是会有一些漏洞,一些不利的作用。而笔者对此作为论文的选题,主要就是对其负面以及漏洞进行讨论,希望这些对我国诚信原则的发展以及改进有一些可用的参考价值。
一、虚假民事诉讼的危害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民事诉讼日益频繁,对我们国家、社会的秩序起到极大的负面作用。一旦扩散,危害将非常严重。第一,国家、司法权威、司法信誉受到损害。虚假民事诉讼严重损害了法院程序的公正,致使法律的判决结果出现问题,影响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虚假民事诉讼会极大程度的浪费公共和人力资源,以致法官和仲裁员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发现过错,损害他人利益,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诉讼获得非法利润,启动审判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必要地浪费司法资源。第二,在社会损害方面,与外界的矛盾加剧,对抗加剧,社会不稳定,给第三方造成的物质损害很大概率上是非常大的,会造成对侵权人的憎恨,以至于很大可能使受害人受到保护,使他们可能会利用过于极端的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给双方的家庭和生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和损害。第三,虚假民事诉讼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增加了第三人的诉讼负担。[1]民事虚假行为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冒着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可能占实际成本的三分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第三人的疲劳,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造成重点民事虚假的原因其中一个,在某种程度上,公民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和不信任。
二、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行为介绍
诚信原则应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与此同时,诚实的原则是非常有启发性和指导意义的,可以提高法院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水平,并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基于诚信原则的诉讼是加速诉讼效率的一个积极的行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不仅将自己的主观思想进行了合适的表达,还推动了诉讼的发展,并且对司法资源进行节约,节省社会资源。
(一)当事人行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反应多种多样,难以预料,利用手段为自私创造民事诉讼。这种行为显然是不适当的,因此,原程序的条件已经恶化,并以不适当的方式加以修改。在不遵守法律规定和改变反对派地位的情况下。通常的安排如下:有证据,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主要基于四个方面:法律、民俗、公共秩序、诉讼标的和诉讼结果。法院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并责令当事人支付费用。行为之间存在冲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和行为与原行为和行为不同、对立或冲突,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原讼法庭可根据诚意原则,施加具有法律效力的否认。在这种情况下,矛盾处理的客体的区别主要是基于矛盾处理的客体是否为矛盾处理的客体的标准。再举个例子,在某种案件中,受理人是能够通过将诉讼转为调解的,也会存在故意编造的不遵守法律的状态,也就是不可接受的人格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它不符合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合理的超出了限度。在这个阶段,法官只能根据他的经验作出裁决。[2]但是,鉴于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行为的多样性,可以根据诚意原则和谨慎对待法官。在边界冲突或不符合诚意原则的现象的情况下,也可以设想不适用诚意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各方应有权在国家法律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上诉权利。因此,当事各方的司法保护得到保障,法院的决定得到保障。但是,当事各方在行使其有关程序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合法性和尊重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基本目标的原则。如果一方非法利用其向另一人提出上诉的权利,而恶意增加了法庭的压力,这将被视为对合法权利的滥用,法庭可以通过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防止这种行为。
(二)法院行为
在实际的民事案件中,依据诚信原则可以让法院能够在进行宣判的时候保持谨慎,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在司法诉讼中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有主要的地位。
法院能够对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展开监控,把控整体过程。监督民事诉讼的基本过程,以此来确保案件能够按正确的程序展开审理。但是,在这样的监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官滥用权力的现象,如果诉讼过程不符合规定,忽略了民事诉讼的内涵与意义,没有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没有起到保护作用,使人民对就会不相信法律,诚信原则肯定需要按照法院的程序实施,他们一贯的诚信,诚信、公正性、合法性和正当程序和它们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法官不得利用公务员的个人利益,不得自行解释法律,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程序[3]。
三、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相关建议与对策
(一)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存在必要性
实际上,就诚信代表义务涉及当事人的主观理解而言,并非所有违反诚信原则的事实都能够非常清晰的显示,但是这不能够对其他的一切的事情进行否定,因为明确的判断依据是需要基于对当事人的具体外部行为以及相关诉讼依据的事实资料进行判断的,是揭示当事人真实意见的过程,是主观知识客观化。
在实际案件的诉讼中,法官依据上面所说的相关内容,对案件参与人对事实的了解情况进行判断,判断是否存在故意违法行为,以及证言是否真实,是否履行了法律的义务,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作出诚实陈述。道德要求,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但它们并不完全不同。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我们需要道德支持和帮助。但是当下社会的背景相对比较局限,人民的道德对社会有着很大的影响,以至于法定的义务是有一定的局限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国家的义务是可以根据不同的地位产生相互影响的,我们不能够因为此项义务实施的困难,就取消该义务。所以目前对于我们来说主要的解决办法是,不断强化法官的判断能力,尽最大可能去保证案件的真实,还原最准确的状态。[4]
(二)完善拟制自认立法
诚信原则在现代的法律以及诉讼环境中一直充当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现在立法没有对诚信原则进行一个相对明确的设定,关于诚信原则的设定主要都是在司法解释中的。但是司法解释毕竟是司法解释,无法将法律进行替代,所以将诚信原则带到立法之中是现在最需要进行的事情,尤其是将自认通过字面加入到法律法规之中,将概念变为具体。为了统一国内司法实践中的模糊模式,有必要对虚拟承认进行具体的界定和具体化。应建立相互承认制度,并将相互承认标准纳入该制度。[5]第一个是提高无声的虚拟自我识别能力。我国法律可能会承认这一点,但消除这一点仍需改进。虚拟的隐性识别通常是可恢复的。虚拟识别是法律规定的识别。一旦当事人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并对事实表示了态度,虚假承认即被视为已被追回,应当严格规定沉默虚拟承认的追回期限。根据2002年的有关规定,当事方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有条件地撤回供词,其中应包括虚假供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可以援引的理由必须被视为撤回沉默的一方当事人的人为承认。此外,一些错误的说法不应继续下去。由于对方当事人通过司法手段故意隐瞒事实,因此必须确定不能以违反诚实信用义务为由撤销承认。第二,自我认知的虚构表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而是与虚假供词的沉默相结合,这不利于法院的裁决和判决。在申报的类型和范围、申报前提的限制、充分履行调查职能等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只有履行提供详细申报的义务,才能充分遵守诚信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受到警告和劝阻,不能正确处理案件的事实和主张的,应当成立。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宣传配合
法律必须要被人民普遍认识,才能发挥作用,法律必须改进信息传播的法律,如果不让公众知道法律价值和影响力他们就会违反法律,将导致许多非法事件的负面影响社会秩序、正义,因此,在各级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准备宣传活动,向人民介绍法治。[6]
四、结语
民事诉讼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诉讼法律,它对现如今的社会形式以及各方面都有着很重要的价值以及作用。诚信原则本身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原则,对于它没有明确准确的方法,许多行为只是为了一种荣誉,我国对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许多设定非常详细的法律概念中介绍的诚信原则很简单,不够明确,真实性和有效性是这一阶段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因此,如果想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靠的改进措施,那么必须保证讼诉在程序上满足法律要求,符合诉讼人的真实目的,本文对诚信原则这方面提出一些对于我国当前社会比较适应的改进措施,这也对我国的诉讼以及各方面进行有效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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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国栋.我国司法适用诚信原则情况考察[J] .法学, 2012(04):22-31.
[4]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2012,30(06):153-158.
[5]董鹏.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司法适用困境及对策一以H省K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例[J]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 2015,38(03):51-54.
[6]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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