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公民诉讼的概述
(一)美国公民诉讼产生的背景
美国的诉讼制度是在美国环境保护运动中发展起来的。美国经济在20世纪50、60年代有了飞速发展,由于经济的畸形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地有人相继发生了许多公害事件,其中“八大公害”事件中有两起公害事件就是在美国发生。公民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在全国展开激烈的环境保护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公民除了大规模的请愿、游行、示威、抗议外,同时也要求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对公民诉讼的起诉资格有明确规定。在公民团结一致的努力下,美国参议院在1970年《空气清洁法》修订时结合国情初次加入了公民诉讼条款,此后关于环境保护法中都有所规定。例如《海洋倾废法》、《噪声控法》、《濒危物种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均对此有所规定。依据这些条款规定,法院既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又对环境法律的实施以及发展有了很好的推动,从而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性质
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具有自己的特色。美国公民诉讼不是维护利益个人的诉讼,它是为了保护集体利益,保护环境而提起的诉讼,所以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诉讼实际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让政府能够对环境有所重视,对污染破坏者有所限制,法院判决的效力也不仅仅单纯指公益诉讼当事人。
二、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关于公民诉讼条款有很多内容。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原告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原告是否可以起诉是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对于哪些原告具有诉讼资格,美国最高法院在1937年的田纳西电力公司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一案中确立了“法律权利说”。依据该学说原告要想获得起诉资格必须证明权利受法律保护或者被滥用。之后随着公益诉讼资格的增加法院逐渐认识到无法采用”权利保护“原则。只要求原告实际受到实际上的损害就可以起诉。塞拉俱乐部的实践证明,只要有一个实际上的损害,不论它是来自哪个方面,环保组织以及成员均可以提起诉讼,这也是法院建立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美国公民诉讼所包含的种类
美国公民诉讼包括两类:一种针对的是不能履行自己义务的环境保护局的诉讼,即行政机关公民诉讼;另一种针对是不作为的诉讼行为,也就是把环境保护局领导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即污染者诉讼。明确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环境保护局局长基于自己职责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办法来预防或者阻止环境损害,公民可以以此作为被告。
(三)美国公民诉讼现实中存在的限制
环境公民诉讼条款不是全面的,也对公民诉讼有所限制。例如在合法的情况下,即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些公民也不能进行公益诉讼。这种限制的主要目的是发挥行政权力在执行法律的领先地位,公民诉讼的作用是有限的,主要是为了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一般而言,民事诉讼中条款对公民诉讼提起进行以下两种限制:第一,公民在诉讼的时候必须有一定的通知期限。第二,行政机关勤勉地实施法律是对公民诉讼的限制。
(四)美国公民诉讼的救济措施
按照公民诉讼的污染防治法律条款,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措施可有以下两种。一是法院颁布禁令是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救济方式,所有的公民诉讼条款中都有明确规定法院可以阻止企业或者其他机关的排污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主管机关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实行法律的规定,它是法院采取的最严厉措施。再一是进行民事罚款。以前公民诉讼的主要救济措施是法院发布禁止令,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禁令的规定中对罚款并没有任何涉及。但是,在随后颁布的法律中有许多条款涉及民事处罚的规定,例如在紧随其后的《清洁水法》和《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
(五)不得限制其他权利
联邦环境民事诉讼一般条款还规定,美国的公民诉讼是公民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寻求法律帮助的一种救济方式,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公民不能根据制定法或者普通法对任何人(任何组织)对其所拥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权利进行限制,也包括政府机构根据自己的权利对环境破坏者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公民也不得进行限制。
三、美国公民诉讼对我国的启发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经过几十年不断的探索日益趋于完善,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发展有很好的借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扩大原告的起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它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起诉权受到较大的限制,民众行使诉讼权时遭遇了各种阻碍。因此,我们有必要把公民诉讼权写入宪法,同时必须扩大公民诉讼的权力。
(二)制定严格诉讼程序
制定诉讼程序必须保证公平正义,它是由立法者在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的诉讼程序。因此,公正诉讼在制定诉讼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同时,在提高诉讼效益方面也需要严格的诉讼程序。我国在构建和完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时候,应尽量减轻法院的负担,积极发挥环境保护机关的作用。另外,我国对于公民诉讼也应该像美国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类似其他法律中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以便司法机关在具不同问题中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指引,公正司法。从而防止法官滥用司法权力,能够合理地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保护环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经过30多年实行,现在已经建立完善的体系。如果,如果我们能够加大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以及提高公民参与的力度,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吸收美国先进的立法理念,那么我国公益诉讼就会得到很好的发展和完善!
四、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在对经济公益诉讼的内涵与构建的必要性作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就如何构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具体设想。
(一)原告资格的确认
目前,在对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起诉主体的确认,学界存在三种观点:起诉权授予检察机关;起诉权扩展到社会组织或团体,如消协、妇女联合会;起诉权除了赋予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之外,还扩展至自然人。
笔者认为,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原告的资格范围。故,第三种观点更合理。
(二)受案范围
为了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同时也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应科学合理的界定经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有在公共利益确实已经或者即将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时,法院才可以考虑立案受理。
笔者认为,宜采用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方法来规定法院的受理范围。同时也应以概括性条款作为兜底条款,使得没有被列举的行为同样进入经济公益诉讼的范围。
(三)相关制度的构建
1.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仅是为了维护原告作为弱势群体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提高司法效率。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导致处于劣势地位的原告搜集证据时面临重重困难,这将难以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笔者认为,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由公诉人负责较为合理;若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应采用举证责任部分倒置。
2.诉讼时效
由于经济公益诉讼的影响大、涉及范围广,在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上应采取对原告有利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公益诉讼中原告处于劣势地位,故起诉期限应比普通的诉讼起诉期限有所延长;若不尽快救济受侵害的公共利益,损害后果将不堪设想,故法院的审理期限应比普通的诉讼有所缩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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