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古以来, 中国就是屹立于地球东方的农业大国, 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农业的历史、农民的历史和农村的历史。在传统中国及近代社会, 农业具有无可替代的特殊性质和崇高地位, 城镇与乡村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巨大鸿沟, 因此, 在中国长达2000余年的古代社会里, 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那种想起来就令人头皮发麻的“三农”问题。新中国诞生后, 严峻的国际局势和国内迫切的工业化需求等因素的叠加, 党和国家有计划分步骤地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政策和行政、法律措施, 这些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的社会制度体系建设的结果, 最终构建了我国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 这一社会结构成为形成“三农”问题的根本症结。破解“三农”问题, 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三农”问题; 历史透视;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自古以来, 中国就是屹立于地球东方的农业大国。在沧海桑田式的岁月变幻中, 无论遭遇怎么样的天灾人祸, 农业总能够最终突出重围、克难奋进, 不仅屡屡强国富民, 而且经常怀柔四方, 不断创造出华夏神州灿烂光辉的物质文明, 并塑造出炎黄子孙勤劳智慧、不屈不挠的精神秉性。可以说, 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农业的历史、农民的历史和农村的历史。
一、传统及近代中国社会的“三农”境况
在中华文明的“长河”中, 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 人们对于美好现实生活的热情向往, 以及对理想社会形态的不懈追求, 不像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那样钟情于城市, 眷顾于商贸, 流连于海洋, 而是全部浓缩在天人合一的山乡农村, 紧紧依托农业领域与农村社会这一平台来描绘和编织美丽的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中国传统文学作品, 对于山水田园生活的诗情画意的描绘, 使得今天的人们对于传统农业生活充满了向往之情。我觉得, 这些东西之所以能够口口相传、代代相袭, 直到今天仍然能够与我们心心相印, 就因为我们中国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中始终有着深厚的“三农”遗传基因。
1. 中国古代社会并无“三农”问题
在中国长达2000余年的古代社会里, 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那种想起来就令人头皮发麻的“三农”问题。何谓现代“三农”问题?即指农业、农民、农村三大要素严重扭曲变形, 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制度秩序经常展现结构性矛盾甚至产生破坏性碰撞, 从而给国家的有效治理和正常发展造成极大的内生性困难与系统性障碍。古代社会为纯粹意义上的农业社会, 却没有生发出“副能量”的“三农”问题, 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去认真剖析与总结。我想, 其中大概有三个原因, 完全属于时势使然。
一是农业本身无可替代的特殊性质和崇高地位。古代社会没有其他经济领域可以与农业争锋, 以承担起支撑国计民生“中流砥柱”的功能。农业形态的“一枝独秀”或叫“一业独重”, 不仅是社会的经济基础, 也是国家的支柱产业, 更是朝廷的财富源泉。一般来说, 农业产能的大小与供给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着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强弱, 对政权的兴衰存亡亦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农业形势好, 物产丰富、人丁兴旺, 赋税和徭役便可像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涌泉;如果遭遇天灾人祸, 农业凋蔽, 流民四散, 社会秩序便会随之陷入风雨飘摇之中。所以, 农业对于促进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现实作用, 迫使历代历朝凡属头脑比较清醒的统治者无不对农业保持高度警惕, 均不敢有半点疏忽与马虎, 大多都是呕心沥血、殚精竭虑, 积极推行轻徭薄赋、劝课农桑、兴修水利、安辑流民、储粮备荒等兴农惠农政策。这种犹如“马太效应”的客观效果使农业经济始终处在极其受宠的战略中心, 从而让农业生产活动得以顺风顺水、平安前行。
二是中国历史上虽然很早就出现星罗棋布般的大小城镇, 但大多属于农业社会行政区划中的官府所在地或重要军事据点, 而不是独立于农业之外的新型城市经济体系。宋、元之后特别是到了明、清时代, 城镇开始加快发展, 并孕育出诸如汉口镇、佛山镇、景德镇、朱仙镇等规模较大的工商业城市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然而, 一直到“鸦片战争”爆发之时, 绝大多数城镇仍然不具备现代城市的基本功能, 也没有当今市民的权利概念, 更谈不上城镇政府能够不断提供明显优于农村的社会公共服务。由于国家占统治地位的仍然还是小农经济形态, 无论城镇大小远近, 亦还得要从紧密围绕对农村农业的服务来寻找自己存在与发展的价值。因此, 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的治理模式, 始终未形成截然对立的制度化管理体系, 相互完全处于开放状态, 各种生产要素均可以平等自由地双向流动, 甚至更多地是向广大农村倾斜。最典型的表现是有钱的城里人往往都会到农村去置良田、建豪宅、当地主, 而官员到了退休年龄大多会携家眷与财产告老还乡以颐养天年。
三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农民在身份、地位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中国历朝历代的中央政权在经济工作上实行的基本国策均可用“重农抑商”或“重本抑末”, 一言以蔽之, 即把农业当作治国安邦的根本大事和中心工作来抓, 采取一系列督促、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的措施, 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政策的制订与推行过程中总是故意地朝着有利于农业繁荣发展的方向倾斜。农民的社会地位很高, 阶层排序上仅次于官员与知识分子, 谓之“士农工商”.占社会主流或在绝大多数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的价值观, 便是“耕读传家”.明末清初理学家张履祥在《训子语》中讲:“读而废耕, 饥寒交织;耕而废读, 礼仪遂亡。”曾国藩的故居有幅对联:“敬祖宗一炷清香, 必恭必敬;教子孙两条正路, 宜读宜耕。”过去, 经常有人引用宋代叶适《留耕堂记》开篇中的佳句:“但存方寸地, 留与子孙耕”, 虽然本意并非要求人们珍惜宝贵的土地资源, 但他把品德之心比喻方寸之地, 也充分反映了古代社会的人们对于农耕生活方式的入脑入心。
历朝历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农业经济, 竭力维护农村秩序的背后, 还有一个很核心很关键的缘由, 即小农经济模式对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具有超强稳定性。古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普遍以家庭为单位, 日出而作, 日落而息, 主要特征是男耕女织, 自给自足。对于古代社会的统治阶级来说, 最为担忧、最为头痛也是最为害怕的事情, 就是农村土地兼并。本来, 以维系养家糊口、略有剩余为基本界线而拥有一定土地面积的自耕农在整个农村中占绝大多数是一种常态, 但由于土地权属私有化, 人们一旦遭遇到意料之外的变故, 就有可能自由地随时变卖自己的土地。在古代农业社会, 投资土地从事农业经营是最为有效的财富增长路径。于是, 为了追逐利益, 农村土地兼并活动便成了有钱人争先恐后的商机。起初, 这些静俏俏的交易犹如“风起青萍之末”的异数, 不显山不露水, 但通过岁积月累的演化, 最终必然从量变到质变, 再到水滴石穿, 形成“富者田连阡陌, 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当大量的自耕农失去安身立命的土地, 变为豪强地主的佃农长工或者成了浪迹江湖而四处漂泊的流民, 那么, 整个社会就会像一堆干柴, 稍微碰到一点火种, 就可能出现星火燎原之势, 导致战争肆虐、硝烟弥漫、血肉横飞、玉石俱焚, 从而改朝换代, 重新进入下一圈的历史轮回。
有人曾经猜测, 这恐怕就是典型的“三农”问题吧。我觉得, 古代社会循环往复的农村土地兼并现象是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拿今天的眼光来看待, 既然土地是私有财产, 国家又允许自由买卖, 你情我愿, 各得其所, 不但能够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流动, 也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应该属于好事而不应该成为一个社会为之谈虎色变的恐惧话题。当然, 我不否认, 会有不少豪强势力与恶劣官员不是按照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而是采用巧取豪夺甚至欺压霸占的手段去兼并弱势农民的耕地, 但这种无视王法的暴虐做法肯定是极少数, 也是见不得阳光的行为而必然遭致官府打击。过去, 我们局限于意识形态, 泛化阶级斗争, 把历代王朝的大大小小的统治者都描绘成同心同德的既得利益集团, 而且官官相护、一片黑暗, 无法无天, 根本就没有守法讲理的地方和劳动人民活命的日子。现在想起来确实是有些幼稚和片面。否则, 我们无法解释中国历史上为什么多数王朝都能够维持二三百年稳定和谐的统治局面且或多或少推动了社会的向前发展。
同时, 尽管中国自古以来就面临着一个特殊的国情, 即人口多而耕地少, 人地关系一直高度紧张的实际, 但农村土地兼并活动很难导致广大农民的普遍性失业。从大量的史料看, 豪强地主无论占有多少土地, 只是改变了土地的权属关系, 并未有效地提升农业生产的资本有机构成和科学技术含量, 也就无法形成资本替代劳动与科技排斥人力的规模经营格局。最普通最基本的生产方式, 还是采取招租转租的办法给了本村或附近缺地少地的佃农耕种, 然后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所以, 就算农村土地兼并到了“富者田连阡陌, 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 也未必能够砸碎多少农民的“饭碗”, 不像英国的“圈地运动”那样把农民驱逐出田野。更何况, 即使在那些土地兼并现象比较多的历史时期, 广大农村仍然保持有相当数量的小型自耕农。
地租既可理解为地主对农民剩余劳动的残酷剥削, 也可理解为土地产权投资的合理收益。按照惯例, 绝大多数农村的佃农只向地主缴纳地租, 地主则向朝廷缴纳赋税。由于分散的小户与集约的大户的管理成本不同, 故土地兼并规模越大, 征收赋税成本便越低。因此, 农村土地兼并对国家农业赋税的征收非但没有太大影响, 反而使得征收成本与兼并规模成反比。更为重要的是, 地主成了国家政权与农民阶级这两大矛盾斗争体中间的缓冲地带, 甚至是一道维护和谐关系的“挡箭牌”.宋代之前, 朝廷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 以土地为对象的叫“赋”, 以人头为对象的叫“役”.明万历九年 (1581年) , 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使赋与役合二为一。清康熙五十年 (1711年) , 朝廷沿袭明代的创举, 宣布“滋生人丁, 永不加赋”.雍正元年 (1723年) , 又普遍推行“摊丁入亩”制度, 一切税赋均按照耕地面积计征。官府不管“羊毛”出自何方, 耕地所有权在谁手里就征收谁的税赋。农村赋税制度的改革, 极大地减轻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也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的人身自由, 同时也使得土地兼并的负面效应大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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