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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深层探讨与路径选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08 共81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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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深层探讨与路径选择

  在对苏州部分典型休闲农业场所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本文总结了当前苏州休闲农业发展所面临的复杂多样的问题。暂且不论这些具体问题的应对对策,就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整体来看,苏州休闲农业该何去何从?为探索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路径选择,首先,本章就上述总结的当前苏州休闲农业发展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思考,阐明阻碍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问题实质;然后,总结上文苏州部分典型休闲农业场所的发展模式,探索适合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开发与经营模式;最后,提出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4.1 苏州休闲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实质。

  进一步探讨当前苏州休闲农业发展所面临的八个方面的问题,本文认为,苏州休闲农业发展问题的实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休闲农业发展的时机问题。休闲农业短时间内的突然兴起与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人才欠缺、行业规范准则不完善等方方面面配套的脱节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是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冒进";二是休闲农业开发与发展中的核心定位问题。当前苏州休闲农业发展中休闲项目同质、文化融合不够、营销不到位等问题的实质就是忽视了在休闲农业开发与发展中应该以地方特色文化为核心,这种核心定位的缺失或将直接导致休闲农业项目的流产与休闲农业发展的不可持续;三是休闲农业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定位问题。政府主导休闲农业开发建设与工商资本进入休闲农业发展的选择性问题虽是以土地博弈,利益博弈为牵引,但其实质仍是休闲农业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定位的问题。

  4.1.1 大力发展苏州休闲农业的时机尚不成熟。

  任何事物的发展必须充分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客观规律。休闲农业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农业发展形态和高层次的旅游形态,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需要较高层次的居民收入水平和城市化率与之相匹配。一方面,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加大了居民对休闲旅游的需求;另一方面,较高的城市化率表明久居城镇的居民人口数量大增,会促使居民对乡村旅游、农业旅游的需求加大。因此,休闲农业的发展必须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下进行。

  自本世纪初,苏州休闲农业开始起步,到 2005 年左右形成快速发展的局面,至今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根据前文对"苏州休闲农业发展条件"的分析可知,苏州具备独特的自然文化条件、旅游市场条件、政策环境条件以及看似符合国际一般规律的"人均 GDP"条件.事实上,在调研苏州部分典型休闲农业场所时发现,大多数较早设立的休闲农业场所后续发展并不景气,例如与昆山大唐生态园同时期建设的一批休闲农业场所(大多为工商资本投资建设)至今所剩无几,而较后设立的数家休闲农业园区现如今也仅能维持正常的运营,少有较多盈利的案例。撇开地方政府投资建立的休闲农业园区以及其他因素,单就工商资本撤离休闲农业的现象而言,我们不禁发问,苏州地区休闲农业的发展是否确实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时机,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冒进"?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休闲农业发展历程及台湾历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参考,并对比苏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验证苏州当前是否已经处于休闲农业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根据"台湾城乡持续发展协会"创会会长高明达的划分,台湾休闲农业的发展历程可分为萌芽期、成长期和发展期等三个时期,萌芽期从 1956 年开始到 1980 年;成长期从 1980 年至 2003 年,又细分为前段(1980-1989 年)、中段(1989-2000 年)和后段(2000-2003 年);发展期从 2004 年至今[55].可见,台湾休闲农业取得今天的成绩足足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其漫长的成长期,分别经历了休闲农业的探索期、倡导期和茁壮期,历时长达 23 年。在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半个多世纪里,台湾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如下表所示:

  在台湾休闲农业的萌芽期(1956-1980 年),台湾的经济社会基本表现为:城市化率低于 70%,人均 GDP 低于 3000 美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 2000 美元,人均消费支出不超过 1500 美元;进入成长期(1980-2003 年),城市化率快速提升,到 2003 年已经达到 84.39%,人均 GDP 超过 15000 美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分别接近 15000 美元和 10000 美元;进入发展期(2004年至今),台湾经济社会基本处于平稳增长的阶段,城市化率维持85%以上,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整体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台湾休闲农业的成长期(1980-2003 年)同样是台湾经济社会发展最为辉煌的时期,经过 23 年的发展,台湾地区城市化率、人均 GDP、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均已达到相对较高的水平,在此背景下台湾的休闲农业从探索到倡导,再逐步进入茁壮成长和成熟发展的轨道。

  然而,就苏州经济社会发展而言,2012 年,苏州常住人口 1054.91 万人,城镇化率达 72.31%,人均 GDP 实现 18426.7 美元,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08.7 美元,人均消费支出 3737 美元.对比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与台湾经济社会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虽然当前苏州地区人均 GDP 与台湾地区相差不多,接近台湾 2007 年的水平,但是在城市化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方面,苏州远远落后于台湾地区--当前苏州城市化率水平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相当于台湾上世纪 80 年代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当于台湾上世纪 90 年代水平。以台湾休闲农业发展阶段对照,当前苏州城市化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均处于台湾 1981 年至 2003 年的水平,即台湾休闲农业成长期阶段,且以城市化率水平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衡量,仍处于休闲农业成长的探索期,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衡量,处于休闲农业成长的倡导期。

  因此,以台湾休闲农业发展的历史规律为参考,本文认为当前苏州休闲农业发展仍处于休闲农业成长的前中期阶段,处于休闲农业不断探索和引导的阶段,而休闲农业快速发展的时机尚未成熟。当然,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要结合苏州地区的实情,照搬台湾地区休闲农业的发展历程未必完全科学,但是休闲农业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成熟,从萌芽至今仅有十数年的苏州休闲农业显然还不具备大力发展的必要和成熟的条件。而对于近年来在休闲农业软硬件配套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苏州乃至全国休闲农业市场的火爆表现,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经过数十年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为转变单一的增长模式,积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引致市场自发性实践与选择的先验性动作;另一方面,在土地财政的诱导下,地方政府积极施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休闲农业园区建设跟风,休闲农业发展冒进的局面。

  4.1.2 休闲农业开发与发展中核心定位尚不突出。

  在对苏州部分典型休闲农业园区、休闲农业基地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休闲农业场所普遍存在"一时热"的现象,即在开创初期,休闲旅游的人气较旺,而一段时间后就颇为平淡,处于勉强维持经营的尴尬状况。究其缘由,不难发现,这些休闲农业场所存在明显的"跟风"现象,在休闲农业项目的开发上一哄而上,垂钓、采摘等类似项目遍地都是,而真正挖掘地方特色文化、潜心经营的寥寥无几。那么,到底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休闲农业项目的安排,还是以地方特色文化为核心发展休闲农业项目来创造市场需求呢?显然,这涉及到西方经济学的一个经典命题,即需求决定供给,还是供给决定需求的问题。虽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公认需求决定供给,但是农业的开发与发展有别于工业流程的设计与再造,休闲农业的本质决定休闲农业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必定是以地方特色文化为内核的,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必定是基于对地方特色文化的挖掘、保护与传承的。

  一方面,休闲农业是根植于地方特色农耕文化、农村风俗的显性文化业态,这种以文化属性为内核的业态开发是不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恰恰相反,应该通过不断地挖掘地方农耕文化特质逐步创造市场需求,实现休闲农业发展的内生性增长。当然,以文化内核开发的休闲农业必定需要较长一段时间的酝酿。此外,迎合市场需求必要的服务、环境等条件也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以市场需求导向、频繁变更农业项目的休闲农业发展势必会对原生态的农业形态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我国是世界上农耕文明传承最为悠久和完整的国家,灿烂的农耕文明举世瞩目,而苏州历来是我国的"鱼米之乡",其农耕文明的传承与发扬更具地方特色和地方文化代表性。休闲农业作为农耕文明的载体应该肩负文化传承的重要使命,这就要求休闲农业的发展必须较为完好地保留农业的原生态,而根据市场需求,忽视农业涵养的长期性,频繁变换休闲农业形态,必然会造成对原有农业生态的破坏,而且这种破坏是不可逆的。

  因此,本文认为,苏州休闲农业开发与发展的核心定位必须是以苏州地方特色文化为核心的,基于原生态农业、农村形态的休闲农业开发与发展。

  4.1.3 政府与市场在休闲农业发展中的定位尚不清晰。

  本文在对苏州部分典型休闲农业场所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出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系列问题,例如土地博弈、政府导向、市场运作、农业资源整合、基础设施建设、人才、管理、文化、规范、营销等,其中土地博弈、政府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等问题均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政府与市场在休闲农业发展中如何定位的问题。这种定位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1)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问题是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国家级安全问题。2006 年,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明确提出了 18 亿亩耕地红线坚决不能突破的政策,以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休闲农业的发展需要占用农用土地,休闲农业项目的开发也会改变农业种植形态,造成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的减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基于这一点考虑,地方政府在 18 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高压下不得不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限制工商资本进入休闲农业。

  (2)效率差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带来了我国国民经济 30 年的高速增长,事实表明,政府和市场,这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在经济效率实现方面是存在明显差异的。就休闲农业而言,对休闲农业的开发和运营,政府和工商资本企业往往表现出不同的效率:在休闲农业的开发方面,政府通过农民土地流转获取土地,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表现出较高的开发效率;在休闲农业的运营管理方面,工商资本运用现代企业化经营模式,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实现较高的运营效率。

  (3)农户权益。

  发展休闲农业的最终落脚点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户权益,当地农户通过参与休闲农业是否能够增加收入成为休闲农业发展好坏的重要评判标准。当前,在苏州休闲农业开发模式中,无论是政府开发还是工商资本开发,均通过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获取土地,农户获取土地流转补偿以及每年国家给予的农业补助;在休闲农业的经营方面,工商资本企业多采用雇佣的方式雇佣当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农民获取相应的工资报酬,而部分政府开发的休闲农业基地则采用政府管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经营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地农户更充分地参与休闲农业带来的利益分配。

  (4)文化保护。

  休闲农业的发展只有以地方特色文化为依归才能实现长久的可持续发展,反过来,在如今农耕文明逐渐消失的背景下,休闲农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地方农耕文明保护与传承的责任。当前,苏州休闲农业的开发与发展很少以地方特色文化为依托的,无论是政府开发还是工商资本开发,均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短期性,其中政府开发休闲农业的短期性表现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观,而工商资本开发休闲农业的短期性则表现在对市场需求的积极反应,是完全由市场机制导向的。

  正是基于粮食安全、效率差异、农户权益以及文化保护等多方面的考虑,休闲农业发展中政府与市场如何定位的问题才显得十分重要。综合来看,在休闲农业的开发与项目定位方面,考虑到国家战略性的粮食安全问题、农户权益问题和地方特色农耕文化保护问题,政府作为休闲农业开发的主体具有十分的必要性以及一定的优势;在休闲农业场所的运营与市场整合方面,包括管理、服务、营销等内容,工商企业又具备明显的效率优势。鉴于此,本文认为,政府应正确引导休闲农业的开发,严格把关休闲农业的准入,积极采用市场机制的优势,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地方特色文化得到保护的基础上,为促进地方农户增收实现高效率的休闲农业发展。

  4.2 苏州休闲农业发展模式探索

  如果说对当前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问题实质进行探讨是为了明确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路径导向,那么对苏州休闲农业发展模式的探索就是为了明确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具体操作运行。根据上文总结可知,当前苏州休闲农业主要包括四种发展模式,即"湿地公园"模式,"现代农业园区"模式,"农庄"模式,以及"农家乐"模式。

  那么,苏州休闲农业发展到底应该选择何种模式?在得出结论之前,有两点需要辨析。

  4.2.1 休闲农业园区经营与家庭农场经营辨析。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苏州地区凭借"三置换、三集中"的发展经验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其中,"三集中"中的"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更是成为各地普遍学习借鉴的宝贵经验。园区经济的集群效应显而易见,工业园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亦无可非议,然而,苏州当前休闲农业的发展同样出现大批的休闲农业园、休闲农业基地,那么,园区模式是否适合休闲农业的发展?且不论农业进园区规模化生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利弊得失,单就采用园区模式发展休闲农业而言,本文并不支持,理由至少有两点:

  一方面,采用园区模式发展休闲农业与休闲农业本质相悖。园区模式的本质及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形成集群效应,通过降低成本实现企业更多的盈利。休闲农业园区的开发即通过农业的规模化经营,配套迎合市场需求的休闲农业项目实现休闲农业的发展,这种通过工业企业集聚思想发展休闲农业的做法以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休闲农业发展不仅会由于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的同质性造成游客的审美疲劳,从而导致休闲农业发展的难以维系以及农业资源再开发的浪费,而且有悖于休闲农业发展的本质。此外,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似乎已是大势所趋,伴随着一个又一个村落的消逝,农耕文明岌岌可危,而休闲农业进园区发展势必加剧对原生态农业形态的不可逆的破坏。

  另一方面,休闲农业园区的划定实质暗含了土地处置权的转移,可能存在一定的寻租风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同规模的农地征用需按规定申报不同级别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休闲农业的开发需占用农用地,那么,休闲农业项目建设就必须申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这就为高层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掌控休闲农业发展和农业规划提供了很好的抓手。而一旦划定了休闲农业园区,由镇政府设立休闲农业园区开发公司负责开发运营休闲农业,土地的处置权实质上就由高层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下放到了开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手中,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的程序、提高了休闲农业开发的效率,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换人换思路"的现象,甚至引发寻租的风险。

  当然,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附加零星的休闲功能的模式倒也无可厚非,现代农业采用园区模式发展本身就是学术界激烈争论的不确定性命题。而早在 2006 年,就有学者提出家庭农场是苏南地区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56],那么,家庭农场模式是否适合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呢?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模式适合苏州休闲农业发展,且存在必然性。相比于园区模式,家庭农场模式发展休闲农业具备以下优势:其一,家庭农场模式的集约化经营符合苏州地区历来的耕作传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留苏州农村、农业的原生态风貌;其二,家庭农场经营不存在土地博弈,能够切实保障农户的权益;其三,采用家庭农场模式发展休闲农业有利于苏州地方特色农耕文明的保护与传承。

  当然,采用家庭农场模式发展休闲农业涉及到农户间土地发包、农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可以通过建立公平的发包机制,提供统一的发包平台;建设家庭农场组织协会等方式解决。

  4.2.2 工商资本进入休闲农业的可行性辨析。

  由于工商资本逐利性的本质以及具有短期市场行为的特征,理论而言,工商资本进入休闲农业并不利于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耕文明的保护以及农户利益的保障。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工商资本对于休闲农业发展的前景越来越看好,部分企业家对进入休闲农业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那么,工商资本进入休闲农业是否可行?本文认为,工商资本进入休闲农业的方式应该基于以下两种:一是针对现有的休闲农业园区而言,工商资本在地方政府已完成基础开发的基础上负责园区的运营和管理,利用市场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为园区休闲农业发展"锦上添花";二是针对家庭农场而言,政府逐步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工商资本所有者通过资格认证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再通过申请家庭农场的方式进入休闲农业。

  无论是哪种方式,工商资本要进入休闲农业就必须匡正资本投机的倾向,以热爱休闲农业、建设休闲农业的姿态为休闲农业的发展助力。

  4.2.3 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模式选择。

  通过上述两个辨析,本文认为,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需要根据不同的休闲农业发展类型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一方面,对于类似于巴城湿地公园之类的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休闲农业发展以及类似于东山镇三山村农家乐类型的农家乐休闲农业发展而言,应保持现有的开发与经营模式,即分别采用"湿地公园"模式和"农家乐"模式;另一方面,对于除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以丘陵林地为基础发展的农家乐以外的其他休闲农业类型而言,一是应逐步限制新的休闲农业园区的开发,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发展模式的休闲农业发展。二是对现有休闲农业园区模式进行整合优化,可以结合政府开发与市场经营的优势,采用"政府负责投资开发建设+工商资本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的开发与经营模式。

  4.3 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综上所述,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路径选择必须充分认识到"选什么样的路"和"怎样走"的问题,厘清这两个问题对苏州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选什么样的路"的问题是针对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导向问题,即对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时机,核心定位,以及政府与市场如何定位的拷问。根据上文研究,本文认为,其一,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尚处于休闲农业的探索与倡导时期,并不具备快速发展的成熟的经济社会条件。因此,当前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必须尊重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现阶段休闲农业发展的时机,积极探索符合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模式、路径,切不可盲目跟风。同时,还需充分认识到休闲农业开发与发展的长期性,注重农业资源的涵养,不能盲目追求"跨越式"发展而导致农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其二,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核心定位必须是以苏州地方特色文化为核心的,基于原生态农业、农村形态的休闲农业开发与发展。这就要求,苏州休闲农业开发与发展时必须充分挖掘地方特色农耕文化、水乡文化、吴文化等,在文化传承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休闲农业项目的开发,同时,必须保护好苏州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原生态的农村、农业风貌,充分发挥其文化载体的作用,使苏州休闲农业的发展成为苏州农耕文明的继承者和创新者。

  其三,政府应正确引导休闲农业的开发,严格把关休闲农业的准入,积极采用市场机制的优势,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地方特色文化得到保护的基础上,为促进地方农户增收实现高效率的休闲农业发展。

  "怎样走"的问题是针对苏州休闲农业发展模式的选择问题。根据上文分析,本文认为,应根据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类型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发展模式。其一,对于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休闲农业发展,应该完全由政府负责的开发与经营,例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其二,对于农家乐休闲农业发展而言,应组成农家乐协会对农户进行辅导、规范,由农户负责农家乐的开发与经营,例如东山镇三山村农家乐;其三,对于除了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和农家乐以外的其他休闲农业类型而言,一是应逐步限制新的休闲农业园区的开发,引导家庭农场发展休闲农业的发展模式,家庭农场模式符合苏州休闲农业发展的本质要求与核心利益。二是对现有休闲农业园区模式进行优化,结合政府开发与市场经营的优势,采用"政府负责投资开发建设+工商资本企业负责运营管理"的开发与经营模式。

  因此,在厘清"选什么样的路"和"怎样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苏州休闲农业发展应该充分遵循休闲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走一条以地方特色文化为核心,以原生态农村、农业为平台,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园区开发为辅的多元化发展模式的休闲农业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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