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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农技推广经费来源的途径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1928字

  1 前言

  农技推广作为惠民工程,需要更多的资金扶持。而目前,农技推广资金来源,更多依赖于地方政府的拨款。但是,受限于县级财力有限,除了个别富余县之外,多数县市实际上还是采取“三不”、“四自”政策,即“不促动、不给编、不给钱”,“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主要经济来源是通过技术服务获取报酬。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很多离退休工作人员,基本的工资保障都成问题。在工资无保障、事业经费无来源的情况下,许多县(市)级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推广人员不得不弃技谋生。

  此外,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基本没有推广事业经费,新品种引进、高产配套试验、示范不能有效开展,农业技术不能得到更好推广。各地在推广服务手段上仍然沿袭传统的眼看、手摸和脚量等原始方法,大多凭经验和感性认识,一些现代化的、急需观察、监测、检验的疫情更是严重缺乏。总的来说,资金上的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技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文章结合工作实践,自有重点,分层次,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单位的经费需求;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构建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多形式,多渠道,增强经营性农技推广企业的实力等三个方面,就筹措资金、发挥农技推广职能提供理论指导,以供参考和借鉴。

  2 确保农技推广经费来源的途径措施

  2.1 有重点,分层次,确保公益性农技推广单位的经费需求

  开源节流,经费支出,不能漫无目的。公益性推广单位的人员分配,尽量做到合情合理。通常情况下,平原地区每1 000hm2,可安排1名农技推广人员;丘陵山地每667hm2,可安排1名农技推广人员;县级机构,可根据地方实情,约每3 335hm2,安置1名农技员;市级机构,可根据实情,约每1.33万hm2,安置1名农技员。人员录用,推行聘任制,完善考核、考试、录用制度。在岗工作人员,落实年度目标责任制,实现资格证和上岗证管理。一年一度,对证书落实检验制度。农技推广机构设置方面,必须切合地方实情,逐渐培育优势产业,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就本地而言,建议成立县一级的综合性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该中心明确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县一级的下一级,打破乡镇格局,重新划分建立区域性的服务站。结合地域特点,山区、平原、岗地等等,统一规划为小麦、水稻、棉花等推广产区。每个区域统一安排管理人员,直接由县一级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而人员则有服务中心统一调度。

  2.2 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构建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本着构建新型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原则,结合党中央文件精神,有效区分公益性、经营性农技推广机构。对于农技推广体系的建设,原则上稳定发展公益性推广机构,搞好经营性推广机构的策略,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着力构建新型的农技推广体系。总的来说,就是抓好科研示范、试验、推广、科技教育等服务单位的建设工作,理顺公益性服务单位与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间的关系,为公益性农技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条件。在此基础上,适当扶持经营性农技推广单位的发展。

  2.3 多形式,多渠道,增强经营性农技推广企业的实力

  农技推广确保经费来源,逐渐向经营性农技推广企业倾斜,是今后解决经费来源问题的关键所在。本着这样的原则,工作落实如下几点:

  2.3.1 走市场化是募资中的关键。农技推广走市场化思路,切合市场搞活生产资料经营,是顺应市场发展,增强自身造血能力的关键。农技推广单位中走经营思路,所有管理运行趋向市场中的运行企业,紧跟市场规律办事。经营性农技推广所涉及的项目,必须要切实市场需求,根据农户实际需求开展农药、化肥、种子等针对性地经营活动,逐渐增强自身的经营实力。或者根据自身获得信息源,逐步引导农户掌握新型的、适用的、高效的科学技术,刺激农户对新技术的需求,真正搞好农业科技市场。

  2.3.2 技术承包是可借鉴思路。技术承包向还没有建立农业协会组织的乡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农技、村委会和农民三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农技部门和村委会签订承包或当地资源开发性合同。

  技术承包面向地方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分散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逐渐鼓励扶持了诸多项目的专业协会。同时,也为农技推广技术承包对象提供可借鉴思路。农技推广企业可以和农协签订技术承包合同,由农协从收取的会员经费或对外盈利中支付技术承包费用。

  技术承包面向地方种植、养殖专业户,通过签订合同,农技推广单位向农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等,并以入股的方式,参与最终服务分红获利。

  技术承包面向政府,根据区域内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地方政府签订某一产业项目的承包合同,通过目标责任制的完善,严格落实好考核制度。

  技术承包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建立定单型农技推广服务模式。由农民提供土地和劳力,农技推广企业提供技术,龙头企业负责回收产品并按回收产品数量或按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做到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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