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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权配置理论研究的理论依据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20 共6528字
论文摘要

  公司财权配置理论是协调公司内部财权冲突、维护财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提高证券市场微观层面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理论保障;深入开展财权配置理论研究是推动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开展的客观需要。公司财权配置理论研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依托丰富的理论依据作为前提条件与理论支撑,公司财权配置理论研究的理论依据包括不对称信息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公司治理理论以及股权制衡理论等。

  一、不对称信息理论
  
  (一)发展历程
  不对称信息理论源于信息经济学,可以追溯到1919年托尔斯坦。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出版的《资本的性质》中关于“知识的增长构成财富的主要来源”的论述;较为完整的信息经济学启蒙思想在弗兰克。奈特(F.H.Knight)于1921年出版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得到充分体现;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数学家克劳德。申农(C.E.Shenon)创立了信息论这一新兴学科。信息论在期初是纯通讯理论,后来不断与其它学科交叉融合,信息经济学就是信息论与经济学有机结合的产物。马尔萨克的《信息经济学评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信息经济学的正式诞生,随后,信息经济学分别沿宏观与微观两条主线发展演进。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微观信息经济学对不对称信息研究的关注,不对称信息经济学正式兴起。不对称信息经济学对古典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理论、凯恩斯主义及理性预期理论等传统经济理论的完全信息假设提出质疑和挑战,认为信息是稀缺资源,信息是经济变量,信息具有动态性。

  (二)基本内容
   公司财权配置过程是在不对称信息环境下展开的,通过对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回顾,有助于人们以不对称信息理论为依据来构建财权配置理论研究假设体系中的不对称信息假设;有助于引起我们对公司的财权主体,尤其是两个最重要的财权主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不对称信息的关注。在契约签订之前,代理人对自身的现实能力、潜能、身体状况等掌握更多信息,处于信息优势方,可能会隐藏信息,委托人只有根据市场平均水平来衡量代理人,会导致优秀职业经理人因逆向选择而退出市场,影响到公司智力资本积累和资源使用效益。契约鉴定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来的不确定性,委托代理双方仅能对可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做出契约安排,这就决定了双方签订不完全契约成为必然,同时也造成了双方对财权的争夺不可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代理双方即使签订的是完备契约,在执行过程中也会产生因信用缺失而使合约失效的情况,更何况是以信息不完备为初始信息环境签订的不完备契约。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契约签订后,委托人因对代理人努力程度信息的获取成本高且难以验证,这就使得代理人因隐藏行动产生道德风险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代理成本和公司经营风险。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单向不对称,委托人始终处于信息劣势方,将不对称信息引入财权配置理论研究,通过治理不对称信息达到优化财权配置和提升公司业绩的目的成为财权配置理论研究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一)发展历程
  新制度经济学是把制度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以科斯、诺思、阿门。阿尔钦、哈罗德。德姆塞茨、威廉姆森、张五常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新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这一主流经济学进行修正与发展的基础上,运用其理论范式与研究方法从微观视角对制度的构成、运行及功能进行研究。科斯首先将交易成本和产权引入经济分析;在此基础上,威廉姆森从契约角度研究经济组织,从而建立起交易成本经济学;德姆塞茨和阿尔钦围绕产权安排和效率研究创立与发展了产权经济学;诺斯和戴维斯则通过研究经济增长的制度原因与制度变迁规律创建了制度变迁理论。

  (二)基本内容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包括产权理论、不完备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

  (1)产权理论。产权理论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及合理安排产权结构来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资源配置及经济运行效率。西方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包括产权内涵、产权功能与属性、产权保护、产权与经济绩效等。关于产权概念,学术界争议较大。思拉恩。埃格特森认为产权是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巴泽尔认为个人对资产的产权是由消费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权利或权力构成。德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文中强调:产权是产权所有者以特定方式行使的权利以及受益方向受损方提供补偿来修正其所采取的行动。

  阿兰.鲁福特。华特斯将产权定义为人们以合适的方式控制和处理财产的权利。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指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因物的存在及其使用所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费希尔也认为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物,它是抽象的社会关系。阿尔钦强调:产权被各种成规与社会习惯等所规范与支持,正式的法律条例需要由国家强制力来维护。埃格特森认为产权保护机制包括用习俗和习惯法建立排他性、用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降低排他性成本以及强制实施的规则。产权包括激励约束、外部性内在化、资源配置三大功能。产权是产权主体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或分享这项权利以及政府保护的程度的函数。交易费用这一概念被称为西方产权理论的核心,产权的分散和交易导致交易费用的存在,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产权的界定异常重要。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约而支付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项合约而支付的费用(Matthews,1986)。交易费用源于产权交易,反过来,产权制度的不同安排将直接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大小。西方产权理论从优化产权结构安排的角度探讨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引导我们将产权经济学思想引入财权配置研究,从价值和权力两个视角综合考察财权配置问题,深化对财权及财权配置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产权理论(包括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体系)对新古典经济学有关经济行为人假设的修正和拓展,如以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取代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经济行为理性有界、个人偏好的内生假定等,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财权配置中财权主体的行为特征以及通过构建财权运行保障体系强化对财权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产权理论中有关产权内涵、产权界定、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等内容对于界定财权主体的范畴、确立财权配置的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最低原则和树立财权配置的效率观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

  (2)不完备契约理论。不完备契约的思想起源于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沿着科斯的思路,演化出不完备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ing Theory)的两个分支:一是以威廉姆森为主要代表的交易费用学派;二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学派,交易费用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包括,第一,主张将交易而不是人作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契约又是分析交易的最基本的方法,其核心概念是“契约人”.第二,认为组成企业的契约可能是完全契约,也可能是不完全契约,主张在契约不完全条件下,通过比较各种治理结构来选择一种最能节约事前与事后交易费用的制度。第三,认为缔约后机会主义源于可挤占租金(一种资产的价值与其次优用途价值之间的差额),可挤占租金则源于资产的专用性。威廉姆森提出:防范机会主义的方式之一是将互相依赖的资源作为一个打包的共同所有权,即所有权一体化(Ownership integration);在所有权尚未一体化的条件下,可信承诺是防范机会主义的良方。新产权学派的主要观点包括:第一,财产控制权分为特定财产控制权与剩余财产控制权。在完全合同中,特定控制权即为全部权利;在不完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为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依赖于所有权,剩余控制权是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因素。纵向一体化有利于信息传递与决策,但降低了管理者的积极性。在一个不完全合同的环境中,能够明确写下来并执行的契约内容的空间越小,剩余控制权的地位越重要。第二,认为拥有物质资本的所有权并不是权力的唯一来源,进一步说,公司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资产集合,控制关键资源是权力的来源。第三,认为剩余索取权是一种激励工具,对剩余的普遍分享将导致监督者增加偷懒带来的损失超过分享剩余的雇员减少偷懒所带来的收益。第四,当契约不完全时,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相对重要的投资决策人是有效率的。契约论的效率观认为:基于公开和没有强制与欺骗达成一致协议的交易是有效的,这种有效的状态可称之为“维克塞尔效率”,“一致性”是效率的最终尺度。布坎南定理说明了交易者自由交易和交易者权利明晰能够实现资源的最有价值配置,而不需其它修正条件。布坎南剖析了阻碍资源有效配置的三大障碍,即信息交流受制、无票乘车者约束和谋略性行为等与契约论观点的内在一致性。梳理不完备契约理论的理论观点可知,不完备契约理论以合同的不完全为研究起点,以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目的,是我们分析财权配置非常重要的分析工具之一。

  财权来源于财务契约,即使财权配置与运行中存在利益冲突,也可以通过事先签订尽可能完备的财务契约加以协调与缓解,也就是说,完善财务契约制度是化解财权冲突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财务契约不完备的存在使得在财权配置研究中将财权配置划分为初始配置和授权配置以及设计财权配置动态调整机制等具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契约论的效率观可运用于财权配置效率标准的确定,包括财权主体的合理界定、财权的“一致性”配置、以运行成本最低作为财权配置这项制度安排的评价指标。布坎南关于谋略性行为的论述有利于我们深化对组织效率的理解。共同体成员处于讨价还价环境中,通过不断采取谋略性行为维护自身利益,这会降低效率;但谋略性行为对于培育共同体内部竞争环境、激发组织活力是有益的,这又有利于提高组织效率。

  (3)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个理论分支,该理论重点探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来激励代理人,从而有效化解委托代理双方因效用函数差异产生的利益冲突。关于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阿曼。阿尔奇安和哈罗德。德姆塞茨在《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提到:专业化的团队生产使得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成为必然,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契约具有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是代理人行为偏差的直接诱因,包括闲暇和较高收入在内的自身效用最大化是代理人背德行为产生的内在动因,机会主义应运而生。委托人为避免代理人损害自己行为的出现,必然会采取措施对代理人加以约束,由此引发“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包括委托人的监督费用、代理人的保证费用和剩余损失(Residual Loss,委托人监督不了、代理人又不能自律情况下委托人蒙受的损失)。以上原因共同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问题的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机制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约束两种。外部约束主要指市场约束,由公司控制权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组成;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和约束。约束机制通过完善契约结构和设立一套规则来实现;激励机制的核心是设计对经营管理者的报酬,目的是利用报酬产生的经济利益驱动,推动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更加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委托代理理论为财权配置研究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分析思路。公司制企业存在着股东和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这两类最重要的委托代理关系,财权配置通过影响代理人行为进而影响生产函数和企业产出。财权配置一方面要对代理人产生激励,实现激励相容;另一方面要对代理的过程实行监督,使得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财权配置既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权利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又是一种激励和约束代理人、协调公司内部委托代理之间利益关系的一项机制设计。

  三、公司治理理论
  
  (一)基本内涵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源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两权分离条件下,契约的不完备导致代理风险与机会主义的存在,从而产生了对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狭义上的公司治理是公司所有者为缓解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即委托-代理问题)而设计的一系列制度或机制,其目的是防止经营者行为偏离所有者的要求,提高治理效益,确保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广义上的公司治理不再局限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利益公共体内部各成员间的利益协调,包括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供应商、客户、雇员、政府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个体或组织,强调的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共同决定着治理效率的高低。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既分权又制衡的组织机构安排来规范委托代理各方的责、权、利,防止经营者背离所有者利益,确保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除了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外,公司治理机制优化也是保证公司决策科学和价值提升的必要保障。公司治理机制主要有激励机制、监督与制衡机制、外部接管机制、代理权竞争机制等。

  (二)基本功能
  公司治理的功能包括:一是公司权力配置,公司控制权就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搭配为依托进行配置的;二是公司权力制衡,公司权力配置是公司权力制衡的前提和保障;三是实现财务行为优化与决策科学,提升公司价值。财权配置理论研究中的财权制衡组织结构搭配与运行机制设计可以参考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成果,以确保实现公司财权合理配置、财权相互制衡、财务决策优化与公司价值提升的目标。

  四、股权制衡理论
  
  (一)发展历程
  股权制衡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股权制衡是指几个大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控制权,并通过相互牵制与监督机制来实现公司决策优化的股权安排模式。股权制衡理论研究的重点分两个方面展开,一是股权制衡形成机制;另一个是股权制衡影响因素。对不同成本或效应的权衡形成股权制衡安排,主要包括:一是对代理成本与监督成本的权衡,其代表模型是P-R模型(Pagano & Rell,1998)。二是对协调效应与合谋形成效应的权衡,其代表模型是B-W模型(Bennedsen & Wolfenzon,2000)。三是对权益效应与折中效应的权衡,其代表模型是G-N模型(Gomes & Novaes,2005)。股权制衡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一是行业特征。行业差异产生的投资机会并由此带来的私人收益较难被外部股东识别与评价时,分权控制更有利。二是法制状况。股权制衡是对法制供应不足的一种替代,分权一般出现在法律对小股东保护不力的环境里。三是大股东性质。Gomes & Novaes(2005)认为股权制衡的企业股东大多有相同的背景。Bloch & Ulrich Hege(2001)认为在大股东之间竞争力差距很小的情况下,分权控制是最优选择;如果持股最大的股东拥有良好的监督能力以及较低的监督成本,单个大股东持股是最优选择;否则,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则更有利。

  (二)基本内容
  股权制衡理论是将股权结构视为内生变量来考察股权制衡,即公司股东通过权衡相关的成本和效应来调整优化股权结构,从而实现股权制衡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该理论有助于启迪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内生性还是外生性的思考。理论界对股权结构的成因的讨论有内因说和外因说的划分,内因说即股权结构内生性,认为股权结构安排是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外因说则把股权结构视为外生变量,认为股权结构是公司外部历史、文化、政治、法律等诸多因素影响的结果。就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外因说更具现实说服力,这是由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性质决定的,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状况在国有上市公司不会发生根本变化。该理论也有助于在安排国有上市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时采用相关成本或者相关效应权衡方法。

  参考文献:

  [1]科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冰]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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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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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王奇波、宋常:《国外关于最优股权结构与股权制衡的文献综述》,《会计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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