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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形式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02 共2722字
摘要

  一、发达国家的监管形式研究

  (一)第三方审核制度。在每一个发达国家都有法律的文件来管辖食品安全,欧盟有一些非常详细的食品安全要求,其中还包括一些特定食品的微生物标准。在美国有食品安全现代法案(FSMA),在加拿大有加拿大食品安全法等。这些法案试图保持与制造业同步发展的一个领域是在检查和审核方面。食品安全是每个人在食品供应链中都应负的责任,而第三方审核方法可能是最有效的验证食品供应链安全的方式。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至少存在以下作用:保护品牌和市场份额、减少交易成本、有助于避免成本高昂的食品召回、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等;而对于监管机构来说,第三方审核机制的引入意义则在于,它整合了传统的自上而下式的监管模式以及私人部门中早已存在的自愿监管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在不需要增加财政支出和人力投入的情况下实现监管职能。

  为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美国的食品安全现代法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制,这些机制适用于三个方面的监管活动,包括对外国食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对外国供应商的验证和对自愿合格进口商的认证。第三方审核的独立保障是审核机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国监管研究学者 Tirole 对交易过程中第三方独立性的重要意义进行了研究发现,如果第三方缺乏独立性,市场交易各方就可能出现结盟的现象,而一旦结盟实现,披露信息的过程就会受到阻碍,因此是否能够保证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独立性,直接关系到其对不同的食品品质进行区分的可能性和意愿。为了确保审核报告的独立性,美国立法规定经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不得是接受审核的企业所有人或者经营者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在实施对企业的监管性审核时,审核机构必须有相应程序保障其雇员与接受审核企业之间不存在金钱利益的冲突。

  (二)HACCP.当今世界,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社会公众的空前关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是一种简便、合理且专业性很强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其优点是将安全保证的重点由传统的对最终产品的检验转移到对工艺过程及原料质量进行管理,避免因批量生产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巨大损失。

  HACCP 是提供一种以科学逻辑为基础的控制危害食品的微生物、化学性和物理性因素的方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科学、合理和完善的鉴别、判断及控制危害的方法,是预防性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其特点在于事先防范,分析出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害点,确定关键点,建立关键限值,采取有效的监控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预防和控制食品生产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美国研究学者在对过程管理中的HACCP体系进行的分析显示,合理的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导入HACCP体系,相较于政府直接命令和干预企业生产对实现食品安全更有效率;但是HACCP体系的有效运转依赖于企业各级人员对该体系的理解。经研究发现至少有一半的人员对该体系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相关设施成为HACCP体系无法有效运行的主要因素,通过引入HACCP体系来监管和提高食品安全,必须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民间的消费者保护团体也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力量。一个值得关注的例子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反对反式脂肪酸的问题。反式脂肪酸可以优化食品的口感、延长保持期,但其能够导致心血管疾病等问题。因此,在消费者的力促下,2003 年丹麦的消费者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反对反式脂肪酸,并迫使相关部门发出限令:禁止出售反式脂肪酸超过 2%的产品。与此同时,2005 年美国消费者也加入到反对反式脂肪酸的行列中,旧金山的消费者甚至在当地律师的带领下起诉麦当劳未及时改用含反式脂肪酸量较低的食用油。

  很多发达国家也都设立了食品安全的相关课程对消费者进行教育。例如,1960 年日本政府专门设立了消费者教育的国民生活中心,并且食品安全教育的相关课程也深入到中小学生的教育中。同时,1994 年起美国政府还将每年的 9 月定为“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月”,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美国政府以及相应的民间团体还会不断地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活动,进一步宣传食品安全的有关知识,从而充分地保证了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获知。此外,在发达国家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百密一疏,万一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召回制度就会发挥作用。

  二、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也一再成为热点。传统以政府主导的分段监管为主、分类监管和分段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无法应对数量庞大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资源不足和分布不均的现实要求社会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食品安全监管既要加强政府的监管能力,又要集中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审核机构、消费者等多元主体的积极互动,改变由政府主导的单一治理模式,采取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多元合作共治。

  首先,我国食品行业主要特征:食品企业规模较小、食品生产环节众多。两大产业特征导致市场主体供需双方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随着食品贸易的发展而变得更加严重。而且就我国来说,出口食品的质量要普遍高于国内,监管部门在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上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用于出口食品上,无形之中也挤占了或许更为紧迫的国内食品安全问题。考虑到这些问题,美国食品安全法在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方面所做的探索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其次,由于食品安全的信用品特性,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政策对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具有深远的影响。政府的管理手段应以市场激励为主、行政管制为辅,即政府除了负责政策与相关法律制定以完善法制环境和市场秩序外,主要是创造支持性环境,使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收益内部化,引导大中型企业实施HACCP体系。

  最后,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并不强。很多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识都比较肤浅。很多消费者对目前食品安全的形势持相对悲观的态度,而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绝大多数并不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我国政府也并未充分地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作用,有关的卫生监督部门也未对《食品安全法》进行有力的宣传,这使得我国的消费者群体总体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对于这种情形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加大对消费者的教育,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

  主要参考文献:

  [1]杨鹭花。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7.9.

  [2]吴才毓。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综述[J]. 现代经济信息,2009.9.

  [3]邓青,易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J].企业经济,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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