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食品安全 ( food safety)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 "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2008 年以来,政府查处了三聚氰胺问题乳粉违法犯罪案件,从三聚氰胺、聚二甲基硅氧烷到地沟油,从毒海带、毒狗肉到苏丹红。一方面,来自农业生产、工业以及采用新的工艺和技术带来的食品源头污染严重,另一方面,多数食品加工企业工艺设备落后,企业员工素质不高,缺乏企业诚信和社会道德,更有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使用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按照我国现行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头部门,目前食品安全的监管尚没有达到科学、有效的水平,难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和行业发展变化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 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食品安全问题的妥善解决,有赖于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建立。我国现有的监督体系刚刚起步,一些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跟不上形势而严重滞后,没有完善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立法,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一甚至相互矛盾; 2009年 2 月出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未彻底改变传统的多头分段管理体制,部门监管体制与地方政府权责划分不明确,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税收、人情、社会影响等种种考虑,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 监管力量没有实现科学的全过程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管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的问题时有发生。
2. 缺失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食品生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食品信息公开制度是增强食品安全透明度的关键所在,它可以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目前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开情况很不乐观,出于保护各地各部门自身利益,部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网站长时间不更新有关本地本部门企业食品安全的信息甚至缺失相关信息。只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公开其企业和产品的信息。
3.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缺失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违法成本过低是那些违法食品企业和政府监管人员贪腐的重要原因。对于违法的食品企业和商家而言,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 "双倍赔偿"的条款, 《食品安全法》中也有 "十倍赔偿"的规定,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在其受到处罚后非常容易改头换面,东山再起,变本加厉。同时现有体制针对监督部门失职的责任惩罚力度也非常低,即使那些政府食品监管人员玩忽职守、与食品企业暗中勾结,从中渔利,法律也缺失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当然,要是发生了食品企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群体性事件而被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也会迫不得已才出来表态,但是往往把自己的责任推卸给企业或者推到上级主管部门。[1]
三、解决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问题的策略
食品安全对于国家和地区来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法律、政治、经济问题,一个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治理问题; 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体就存在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这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科学的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鉴于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我国应该多角度、全方位的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 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创新多种监管机制
只有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独立运行,才能充分发挥其独立监管的作用。在现行食品监管体系中,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办公经费和监管人员的工资等主要依靠上级政府部门返还的收缴罚款来 "解决",由于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监管人员与违法食品企业达成了共识,组成利益共同体。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于律己,防止职务犯罪,同时加大投入,杜绝监管人员与食品企业的利益联合。
国家层面实行食品安全治理的综合监管模式。在食品、工商、卫生、法律等等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基础之上,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国家食品控制机构,以加强国家层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在生产、储运、销售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依法严惩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2]
同时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培育能够规范食品行业的社会组织,比如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通过各种媒介手段建立全社会发布、共享和曝光食品安全信息的信息网络。
2.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
我国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及监管标准,可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保障,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合谋。2010 年 9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外公布了 《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将食品企业纳入法治轨道。同时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利用现代检测技术、信息技术,随时掌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另外,加大食品安全质量的失信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此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社会责任意识。
3.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保障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知情权的实现,我国应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由有关部门搭建统一、科学的、权威的信息整合和交换平台,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通过食品身份编码识别,实现对食品各环节以及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跟踪和查询。各监管部门和各地方政府以及民间团体 ( 如食品行业协会、个体工商业者协会、食品质量检验与研究机构、消费者协会) 将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汇集于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库,从而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与决策能力,同时定期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公开食品企业的信用信息,也有利于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提高信息透明度。
4. 加强食品安全伦理教育,提高职业水平
只有通过千千万万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履行社会责任才能保证食品安全。政府应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加强食品食品企业安全伦理教育和配套的食品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食品企业监管人员的道德修养水平。[3]
另外,健全的国民素质教育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消费者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对食品质量的关注,在自身消费权益受损时,消费者可以借助媒体、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等集体力量来改变自己在消费活动中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4]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 唐芬试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紧迫性,改革与开放,2011 年第 14 期。
[2] 邓青,易虹。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 [J]. 企业经济,2012,09,25.
[3] 平小柳。 食品安全伦理初探 [J]. 改革与开放,2012 年第 22 期
[4] 张红凤,陈小军。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困境与治理模式重构 [J]. 理论学刊,2011 年第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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